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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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是指企业为加工生产出口货物,而从国外进口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成制成品后再行复出口的业务。

(一)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货物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生产企业)》,报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额抵减额,从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中予以扣除。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免、抵、退”税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应抵扣税额并予扣减。

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须按下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

A、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B、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C、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1、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D、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E、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例3、假设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本期国内采购原料187.2万元(其中含进项增值税27.2万元),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40万元,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117万元(其中含销项增值税17万元),自营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200万元(按离岸价计算),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

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分别为:

A、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抵减额=40×(17%-13%)=1.6万元

B、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税额=200×(17%-13%)-1.6 =6.4万元

C、当期应纳税额=17-(27.2-6.4)=-3.8万元(应纳增值税=0)

D、当期应免抵退税额=200×13% -40×13%

=20.8万元 >│-3.8│(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

E、当期应退税额=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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