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22号禁止使用可燃墙体保温材料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100m 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
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
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渝建〔2018〕612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2018〕61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保证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消防安全,提高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使用质量和防火安全性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18〕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应用管理(一)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使用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并须通过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绿色建材性能认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有生产包装标识,标识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节能备案或绿色建材编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施工现场使用保温隔热材料具有可追溯性。
(二)民用建筑墙体、屋面和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当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使用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一)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及防火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前,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和防火安全自查,严格落实其质量和防火安全责任,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和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质量及燃烧性能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现行标准、管理文件的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渝建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3〕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了丰富完善建筑保温隔热技术体系,规范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求,确保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针对部分新型保温隔热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暂无应用技术标准依据问题,我委研究制定了《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板材的重要意义,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板材使用管理,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板材应用行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民用建筑,其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用保温隔热板材以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泡沫混凝土的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符合《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的,可不组织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
三、为确保建筑保温隔热工程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的技术性能符合《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 10801.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市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生产实际,将《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0-2013)中外墙外保温工程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的压缩强度由150kPa调整为100kPa,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仍按照《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0-2013)规定执行。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2011-11-24 16:17:14 点击率:317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渝建发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24)44号文件是指重庆市建设发展委员会于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
该文件的发布旨在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管理,保障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和安全性。
首先,该通知要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必须经过相应的质量认证,并且在施工现场要有合格的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
这一要求确保了建筑隔热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了使用劣质材料带来的风险。
其次,文件要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方法。
同时,要求相关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这一举措保证了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升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应用效果。
除此之外,文件明确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
这一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市场的规范化和规范,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建设发展委员会要加强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同时,要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综上所述,渝建发(2024)44号文件通过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应用管理,确保了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和安全性。
文件明确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质量要求,施工规范和监督管理责任。
此外,文件还加强了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提高了用户的认知和应用水平。
这些措施有助于推进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良性发展,促进了建筑节能与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
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2]7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意识
本市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防控火灾事故,努力推动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障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性能
(一)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
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采用墙体内保温和外保温技术体系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4]3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4〕3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市2014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一是主城各区要尽快建立绿色建筑监管能力,将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作为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绿色建筑标识发放的管理,督促主城区中心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
同时,积极引导辖区内的居住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各区应培育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住宅项目并通过评价标识。
二是其他区县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辖区内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培育建设3个或15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建筑并通过评价标识,逐步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三是各区县要引导辖区内新建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配合市城乡建委做好项目的申报、管理、评价和备案工作。
四是两江新区要督促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抓紧完善悦来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施方案,高质量推进悦来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严格按要求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悦来绿色生态城区的示范效应。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渝建发[2012]74号)
渝建发[2012]74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意识本市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防控火灾事故,努力推动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障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性能(一)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
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采用墙体内保温和外保温技术体系时,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或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应优先选用保温隔热板材。
民用建筑墙体外保温隔热工程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应确保保温隔热材料使用高度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符合《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简称“防火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
(二)民用建筑屋面与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1]4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品质,是实施建筑节能和发展低碳绿色建筑的物质支撑,也是建设领域实施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烧结页岩实心砖等传统墙体材料尚还占据主导地位,不符合推进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需要。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建筑节能为载体,以推广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完善标准体系为支撑,强化政策调控,加强使用管理,促进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产业化发展和规模化应用,努力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重点发展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节能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质环保隔墙板为核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推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在全市规模化应用。
到2012年底,全市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年产量达到800万立方米,远郊各区县具备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生产能力;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主城各区达到60%以上,区域中心城市达到45%以上,其他远郊区县达到40%以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渝建发[2006]170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6〕1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现就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类外墙保温系统都有其特定的组成材料和系统构造,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外墙保温系统要求向建设单位供应系统成套组成材料及提供其相关技术资料,并确保所供应的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本市技术标准。
对尚无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和图集)的其它外墙保温系统,系统组成材料供应单位应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相关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选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及系统组成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结合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实际,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的外墙保温方式。
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应慎重选用面砖等硬质饰面材料,若选用面砖以及其它硬质材料饰面,应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告的要求。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室内地坪分项工程单位监理工作要求交底
收水碾压 、刻痕
养护周期为7天
关水养护
停止点报验
四、施工工序-细石混凝土
材料准备
清除所有杂物
楼面基层验收 关水裂纹检查
缺陷整改
抓地
清洁地面
注意靠尺保障平整
地面打耙、界面处理 地坪施工
收水碾压
养护周期为7天
关水养护
停止点报验
五、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5.1管道安装、撑补
阳、露台等部位给排水安装管道洞口撑补到位,厨房烟道、卫生间排气道根部 撑补到位。 撑补要求:套管周边凿毛清扫干净、撑模、界面刷浆浇 捣砼(第一次浇2/3
一、相关规范条文及做法要求
设计图纸做法要求(楼面)
一、相关规范条文及做法要求
设计图纸做法要求(楼面)
一、相关规范条文及做法要求
设计图纸做法要求(地面)
一、相关规范条文及做法要求
设计图纸做法要求(地面)
一、相关规范条文及做法要求
设计图纸做法要求(地面) 节能设计图纸做法要求(楼面)
二、飞检要求
面积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返工,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六、报验制度及样板带路
6.2报验制度
地坪施工前,由施工方工长向监理停止点检查报验,报验通过后方可实施 ,重点检查项: 板裂纹及处理(专项报验); 打巴厚度及完成面高度; 抓毛及清理效果; 地面冲筋; 有保温的阳露台,保温板规格及厚度是否符合要求; 有钢筋网片的,钢筋网片规格、间距、绑扎、垫块是否设置到位;
1、地坪观感质量: 1.1.合格标准:地坪不起砂、裂缝;同房间地面平整、无明显色差 1.2.扣分标准:地坪是否裂缝、是否起砂(按房间数) 2、空鼓开裂修补工艺: 2.1.合格标准:空鼓开裂应采用无齿锯切割,修补应规整 2.2.扣分标准:修补不规整,产生开裂 3、实测实量要求: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
二、要点解析
9.2.3、9.2.12
2
合计条数 29
7
章序号
10 11 12 13 15 16 18 22
条文序号
合计条数
10.2.9
1
11.2.3、11.212.2.11
2
13.2.2
1
15.2.2
1
16.2.6、16.2.10
2
18.2.7
1
22.0.5、22.0.6、22.0.7
8
二、要点解析
1章-总则
• 1.0.4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全部规定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和按本规范3.4.4条规 定的验收方法对单位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行;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第1~6章规定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 3.4 验收的划分 • 3.4.1 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全部规定的单
位工程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划分为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 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两个部分进行验收。执行《公共建筑节 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第1~6章规定的单位工程的建筑节能工 程按分部工程验收。
6
一、标准概况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doc关于加〔征求意见稿〕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治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进展情形,结合工程实践中发觉的一些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就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治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寿命相当的冷〔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修理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进展的要紧方向。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相关技术研究,支持进展了一批节能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并在一些工程上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进行了示范,墙体自保温系统已具备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基础。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的系统性能及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须符合«湖北省墙体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被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名目»〔以下简称推广名目〕,未列入«推广名目»的不得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
2、在做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对采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方案进行热工性能运算。
只有在自保温体系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形下,才能够选用其他保温措施。
3、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墙体材料、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冷〔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等)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检验报告,并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3〕4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随着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保温材料(以下简称“保温浆料”)在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已反映出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难控制、易空鼓开裂等不足。
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我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动保温隔热板材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发布了系列保温隔热板材应用技术标准和建筑构造图集,推动保温隔热材料走上了工厂化、成品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
为了加快推动保温隔热板材规模化应用,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提高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现将进一步加强保温隔热材料应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优化建筑保温技术路线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和可靠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保温隔热技术措施,鼓励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逐步限制使用保温浆料。
主城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3年10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其他区县范围内的民用建筑自2014年5月1日起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不得设计使用保温浆料。
民用建筑确因采用特殊外墙饰面构造,其外墙保温工程只能选择保温浆料的,应由其建设单位组织研究制定保温浆料外保温系统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并报负责项目管辖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设计使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该类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重庆建委)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渝建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是指导热系数、传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比热容等计算建筑节能率需要采用的建筑材料性能指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应符合《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目录》(以下简称“参数目录”)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材料热物理能指标取值的监督管理以及《参数目录》的制定和修订,《参数目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
第二章参数目录制定第五条相关建筑材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其热物理性能指标。
当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不一致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
第六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相关建筑材料已有本市地方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列入《参数目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2010]15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201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有效防止建筑保温系统火灾事故。
现将我市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加大宣传,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选用建筑保温系统时,必须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保温系统的构造措施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满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当设计方案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或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建筑保温系统的,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和审定后,方可设计选用;其中选用可燃性保温材料的,还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安全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必须明确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及防火构造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凡不符合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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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
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
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已设计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须从材料入场复检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加强管理,确保A型无机保温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技术规程》要求。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实施动态监管抽查。
四、民用建筑楼地面节能工程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楼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要求,合理选用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标准规定。
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应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后,方可进行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施工。
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非预拌全轻混凝土时,配制全轻混凝土的轻集料与其它干粉料组份(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匀并计量包装,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使用,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不设置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全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LC15,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等规定。
五、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岩棉板、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设备技术水平,在2012年3月1日后,均应采用自动化专用生产线生产各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有效降低玻化微珠等轻骨料破损率;同时应切实加强玻化微珠等原材料质量控制,强化无机保温砂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供应行为。
七、检测机构应切实规范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检测行为,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
凡发现不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并予以全市通报。
八、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入场复检批次和指标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确保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质量与施工质量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有效防止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发生空鼓、开裂、渗水和脱落等质量问题。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监管力度,凡发现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施工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上述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