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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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村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村会计业务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核算,实行村账镇记。村的出纳工作,仍由村委会出纳员负责。

第四条村委会日常经济收支业务凭证的填制、各种应收应付款的兑现,以及合同管理、财务公开等工作,由村委会负责。

第五条村委会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现金、存款、收支记账等工作,并将收支单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折、现金日记账等送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在报账前,必须先履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手续。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基本账户后才能使用,不能坐收坐支。

第八条村委会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在村委会保管,送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建档备查。

第三章财务审批

第九条村委会的一切经济开支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财务开支审批分类按档次和权限进行。

第十条生产性投资的审批,包括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一)10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二)10001元至50000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开支单据由村党支委、村委会成员公共签字;

(三)50001元以上的,经村党支部同意,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开支单据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并附上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非生产性投资的审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

(一)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二)501元至1000元的,由村党支委、村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开支单据由村党支委、村委会成员共同签字;

(三)1001元以上的,经村党支部同意,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开支单据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并附上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征地款的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符合政策法规,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或街道办备案。

第十三条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委会副主任审批。

第四章财务公开

第十四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按市统一制定的报表样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第十五条村委会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情况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财务公开前首先由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核,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公布。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并将结果及时公布。报账时,必须附上有关预决算资料及合同。

第十八条涉及征地款的使用、基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以及多数群众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项公布。

第十九条村委会实行预决算制度,并将年度计划书和年终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在年度开始后15日内,村委会必须公布全年财务计划;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必须将全年的资产、财务情况汇总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村委会换届、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账册及有关财务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于每月5日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对上月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方法,每人每年200元。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发现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时,有权提出纠正建议,有权否决不符合制度的开支。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符合制度的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及签名笔迹,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如有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于2015年7月13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制度实施日之前制定的原盘江村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盘江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盘江镇盘江村民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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