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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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我处实际情况,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1.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职工。
2.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制《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二、开支范围及原则
1.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3.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凭据报销。
2.出差人员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执行中央规定,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为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为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超标准乘坐的,由处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4.乘坐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5.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首先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乘座其它交通工具的,须经处长批准。
四、住宿费
1.住宿费标准省内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省外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90元。参加系统内会议按实际标准执行。
2.出差人员住宿费在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超标准住宿的,须经处主要领导同意。
五、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每人每天8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提供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路途中伙食补助费按天数核发。
六、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