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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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

第2.1.1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平方米;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平方米;三、外开门的厕所1.10平方米;四、内开门的厕所1.30平方米。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被总套数(套)除;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被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

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2.8.1条

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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