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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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24
•【字号】京发改[2017]1102号
•【施行日期】2017.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17]1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京政字〔2017〕11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b0b4a1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d9.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340f5d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6.png)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密政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密政发〔2020〕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7日密云区“村地区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村地区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密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依法依规、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减量发展、权利保障、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资源,是指土地权属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土地。
第四条区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资源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土地利用、承包或租赁合同管理和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及违法违规用地整治的监督指导、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严格履行用地审批和用地计划指标下达,维护全区用地秩序。
各镇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依法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监督和指导土地整治开发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的行为,确保各项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841eaa0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ac.png)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8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3d2c1b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de.png)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0•【字号】顺政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10日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北京市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监督第四条建立由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相关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行政正职为成员的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区招投标联席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区招投标联席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主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50eee7f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54.png)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1〕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拓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经济系列开设知识产权专业。
现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助力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及专业方向(一)层级设置北京市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4022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69.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管控和配额管理第五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科学设立年度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3ed089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6.png)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62883e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9c.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3•【字号】京政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3日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1dbf4e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04.png)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京经信发〔2023〕98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经信发〔2023〕98号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本市数据要素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完善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深入实施《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专区是指针对重大领域、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推动公共数据的多源融合及社会化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而建设的各类专题数据区域的统称,一般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及综合基础类。
(一)领域类:聚焦本市金融、教育、医疗、交通、信用、文旅等重大领域应用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领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赋能相关领域融合发展和产业带动为目标;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
(二)区域类:面向本市重点区域或特定场景,为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区域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以赋能特定区域,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为目标。
(三)综合基础类:面向跨领域、跨区域的综合应用场景而建设的专题数据区域,可向各行业领域、各区及其他公共数据专区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106dc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a2.png)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京规自发〔2020〕34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64e502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12.png)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齐政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7日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平台、部门审批、集中交易、全程监管”,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审定和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b4d8c4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f8.png)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的交易。
三、交易主体
1. 交易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享有平等参与交易的权利。
2.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舞弊、串通等违法行为。
四、交易程序
1. 公示交易信息:交易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示交易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程序等。
2. 投标/报价/竞选: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书、报价单或参与竞选。
3. 成交公示:交易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
4. 签订合同:成交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签订合同。
五、交易监督
1. 监督机构:设立相应监督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2. 投诉处理:接受各方投诉,并及时处理。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参与等。
2. 涉及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经机构审定。
以上内容为格式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文档,总字数超过1200字,如需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内容,请指示。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5aefc38bcd126fff7050b3e.png)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国办发〔2015〕63号)、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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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修改)正文:----------------------------------------------------------------------------------------------------------------------------------------------------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公布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朝阳市政府令第32号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朝阳市政府令第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7671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04.png)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朝阳市政府令(第32号)《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4年3月27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2014年4月15日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包括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朝阳市(包括市本级和双塔区、朝阳工业新区、燕都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领导。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畜牧、科技、环保、文化广电出版、体育、教育、卫生、旅游、城管综合执法、公用事业、凌河保护区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管办分离、廉洁高效、规范运作、诚实守信、综合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结果确认、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管机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935e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c4.png)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京发改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28日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第五条本《基准》中,针对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设定基础裁量档,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裁量基准和处罚种类应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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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国办发〔2015〕63号)、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违法收费、收费分成等任何附加要求和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九条工作小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落实、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二)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
(三)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
(四)协调解决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研究起草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等综合性制度,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体系,整合共享各类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资源。
(四)指导协调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卫生计生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三章平台建设与运行第十二条按照“统一设施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规范”的原则,整合利用现有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资源,建立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整合本辖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场所,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作为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
各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未进入市级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应纳入本区分平台交易。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登记赋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数字认证、统一诚信管理,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系统应当先行实现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按统一数据规范标准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实现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集中共享。
第十四条本市新建“北京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承担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勘察设计、交通、水务、能源等公共资源在线交易,为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行业监管提供业务通道。
第十五条本市新建“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实现与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督和预警。
第十六条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本市统一的规范标准,改造升级、开放接口,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上认证后实现对接,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信用信息等,并实现各类信息的动态更新。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加强平台系统和有形市场的有机融合,逐步推进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过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十八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现场服务。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稳运行。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服务工作。
第四章平台服务第二十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场地使用和监督渠道应当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场地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限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对于无法实现网上办理,可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同步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平台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企业性质的平台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和本市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对进入本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平台交易管理第二十六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结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制定全市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技术规范,经由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受理:(一)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二)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三)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资料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办理进场登记,对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并将有关交易信息实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统一赋码,完成项目交易登记。
项目交易登记完成后,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及其他政府指定媒介上同时发布交易信息,并保证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一致。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申请,及时安排所需交易场所,并提供相关服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交易现场组织、音视频实时电子监控、立卷归档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从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评审专家。
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项目所需特殊专业的评标、评审专家的,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评审专家。
如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自行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部署在市级及各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使用管理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