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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4】22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订重印《林业重点生态

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我局印发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林计发[2003]19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变化,该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在广泛听取林业财会人员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修订了新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并组织培训好学习,新修订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林计发[2003]193号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1、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结合林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核算要求,并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含作业设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违者严格按照《会计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本办法按照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原则制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的制定是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主体,同时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国营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

5、项目单位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

6、本办法规定的总账科目,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臵,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臵。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使用。

7、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县级林业局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下属的林场、所(工段)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单位报账。重点工程以外的造林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林业行业内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项目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8、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10、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林计发[1999]214号)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林计发[2003]193号)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名称及设臵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内容及核算

第101号科目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臵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其他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2号科目退耕还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臵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种苗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前期工作费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年末结转时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如:种苗设备设施等,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前期工作费、种苗造林补助费、封山育林等。

5、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臵等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草)、

种苗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前期工作费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种苗设备设施、科技支撑项目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前期工作费、种苗造林补助费、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4号科目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成本支出。

2、本科目应设臵等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草)、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等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其他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5号科目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工程支出。

2、本科目应设臵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种苗设备设施、防火设备设施、科技支撑、病虫害防治、其他明细科目。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人工造林项目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和补植费等,采用预提的方法,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

5、年末结转时,人工造林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其他投资”科目,其他种苗设备设施、营林道路、防火设备设施等,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科目,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按规定应予核销的贷记本科目,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如: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

6、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第106号科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当年发生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出。

2、本科目应设臵保护站所建设、防火设施设备、公安设施设备、监测点建设、交通工具、科研设备、种苗补助、病虫害防治、其他等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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