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理解与认识
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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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或者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是盗窃者,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者占有单位的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
因此,对于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其次,盗窃罪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构成盗窃罪。
这种主观恶性较强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惩罚,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再次,盗窃罪的打击和惩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除了主观恶性之外,还需要考虑盗窃的具体情节、盗窃的财物价值、盗窃者的前科记录等多种因素。
在打击和惩罚盗窃罪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打击和惩罚的公正和合理。
最后,对于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减少盗窃罪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盗窃罪的预防和治理,建立健全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管控,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盗窃罪。
总之,对于盗窃罪的思考和认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既要注重打击和惩罚,也要注重预防和治理,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目的。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
![刑法学习之盗窃罪](https://img.taocdn.com/s3/m/e979c522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29.png)
1.实行行为(1)以和平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
(2)着手与既遂(3)盗窃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占有效力高于行为人)2.特殊的盗窃对象:仍然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8)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注意】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按照票面金额计算数额;记名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数额。
3.刑法把盗窃一些特定对象的情形规定为特殊犯罪(1)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五种物的,成立其他犯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3)盗伐林木罪。
(4)盗窃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4.盗窃罪V S侵占罪(1)关键区别:侵犯财产时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
盗窃:他人占有。
侵占:委托物侵占是自己占有,脱离物侵占是遗忘物或埋藏物。
(2)盗窃罪与侵占罪具有包容评价关系,二者都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是重罪,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可以包容评价为侵占罪。
5.盗窃罪V S诈骗罪(1)在一对一的诈骗中,关键区别: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用自己的商品去和他人商品掉包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教育心得体会
![盗窃教育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b01f2552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18.png)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诚信为本,道德为基”的传统美德。
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盗窃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我参加了盗窃教育课程,通过学习,我对盗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在盗窃教育课程中的心得体会。
一、认识盗窃的本质在盗窃教育课程中,我了解到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盗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风气。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盗窃的本质是贪婪、自私和道德败坏,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二、盗窃的危害1. 对受害者的影响:盗窃给受害者带来了财产损失,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困扰。
此外,盗窃还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使他们产生恐惧和不安。
2. 对社会的影响:盗窃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盗窃行为还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犯罪率上升、治安恶化等。
3. 对自身的影响:盗窃者往往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采取各种手段,如伪装、欺骗等,这不仅使他们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恶化,还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盗窃的措施1. 增强法制观念:我们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明确盗窃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盗窃活动。
2. 提高道德修养: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抵制贪婪、自私等不良思想。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学会识别盗窃行为,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4. 加强社会监督:我们要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发现盗窃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四、盗窃教育的重要性1. 提高全民法制观念:盗窃教育有助于提高全民法制观念,使人们认识到盗窃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促进社会和谐:盗窃教育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盗窃行为,降低犯罪率。
3. 培养良好道德品质:盗窃教育有助于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
五、总结通过参加盗窃教育课程,我对盗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时刻提醒自己,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盗窃的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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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的思想汇报盗窃的思想汇报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各类盗窃案件令人堪忧,起因可以追溯到盗窃者的思想观念。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认为对盗窃的思想必须有所反思,以期望能够改变现状,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盗窃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
盗窃不仅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
对个人来说,被盗窃会让人产生无法预料的财物损失,失去安全感和信任感,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精神创伤。
对社会来说,除了给法律秩序带来动荡,还会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民生活品质的下降。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认识到盗窃行为是不可容忍的,不能为了个人私利,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其次,盗窃行为背后常常存在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现如今,社会上不少人抱有功利主义思想,过度追求物质利益,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盗窃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
我认为解决盗窃问题首要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功利主义的思想观念,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提高社会和谐指数,为每个人提供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同时,对盗窃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也是必要的。
只有让盗窃者感受到合法行为带来的利益远大于盗窃的短暂得利,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盗窃行为。
对此,我建议加大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零容忍、无情宽容。
同时,加强监管和规范机制,提高社会的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对于思想上受到负面影响的人,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除了惩罚外,那些曾经犯下盗窃行为的人也应该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尤其是对于年轻人来说,他们由于冲动和对短暂利益的追求而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在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后,社会应该给予他们积极的帮助和支持,提供良好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追求安稳的生活。
最后,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认识到除了要呼吁改变盗窃行为的思想观念外,还要从自己做起,树立良好的行为榜样。
我将自觉遵守法律,保持诚实守信的品质,拒绝接受和参与盗窃行为,积极奉献自己的努力,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盗窃业务培训发言稿范文(3篇)
![盗窃业务培训发言稿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14b43c5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4b.png)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主持这次盗窃业务培训。
首先,我要感谢公司领导给予我们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同时也要感谢各位同事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此次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大家了解盗窃案件的规律特点,掌握预防和打击盗窃的方法技巧。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讲解:一、盗窃案件概述1. 定义: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类型: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盗窃财物、盗窃交通工具、盗窃电力设施等。
3. 特点:盗窃行为具有隐蔽性、突然性、专业性等特点。
4. 犯罪手段: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锁、翻墙、撬车、开窗、尾随等。
二、盗窃案件规律特点1. 时间规律: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凌晨或节假日,此时人们防范意识较低。
2. 地点规律: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等。
3. 犯罪团伙:盗窃案件往往由犯罪团伙组织实施,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4. 跨区域作案:一些盗窃团伙具有跨区域作案的特点,流动性大。
三、盗窃案件预防和打击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对盗窃案件的警惕性,时刻保持警惕。
2.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3. 装备先进设施:安装防盗门窗、监控摄像头等先进设施,提高防范能力。
4. 强化巡逻防控:加强巡逻力度,提高见警率,形成震慑效应。
5. 严格门卫制度: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实行实名登记,防止盗窃分子混入。
6. 提高员工防范技能:开展盗窃防范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盗窃事件的能力。
7. 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
8.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培训内容1. 盗窃案件特点及规律:帮助大家了解盗窃案件的特点、规律,提高防范意识。
盗窃罪
![盗窃罪](https://img.taocdn.com/s3/m/6a6d14c5d5bbfd0a795673b7.png)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8013829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1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https://img.taocdn.com/s3/m/e79fd55b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0d.png)
盗窃罪个人总结怎么写
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盗
窃罪不仅仅是对财产的侵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盗窃罪的定义,首先可以介绍盗窃罪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象和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2. 盗窃罪的危害,接着可以阐述盗窃罪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
包括对被盗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3. 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可以谈谈如何从个人和社会角度预防
盗窃罪的发生,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如何加强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和
惩治。
4. 个人对盗窃罪的认识和态度,最后,可以谈谈个人对盗窃罪
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法守纪,不做违法的
事情。
在写盗窃罪个人总结时,要客观公正,结合实际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避免夸大或缩小盗窃罪的危害,以及对盗窃罪的打击和预防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6a5515b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5.png)
盗窃罪的总结与反思报告一、案情回顾近期,我国公安机关接连破获了多起盗窃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大量的财产损失和社会不安。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我们希望能深刻认识盗窃罪的危害性,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二、盗窃罪的定义和影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悄无声息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了个人财产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破坏了人们对他人财产安全的信任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盗窃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损失盗窃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使得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遭受盗窃罪侵害,将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2. 社会不安定盗窃罪的普遍存在,使得社会上人们对他人财产的安全产生恐慌感。
人们对盗窃罪的担心和恐惧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和谐发展。
3. 心理伤害盗窃罪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被盗窃后,受害人会感到愤怒、无助、恐惧等负面情绪,长期的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盗窃罪的成因与诱因对于盗窃罪的成因和诱因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盗窃罪的形成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1. 贫困与无奈一些犯罪分子由于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缺乏生存的基本保障,面临着温饱问题。
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他们可能被迫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2. 缺乏道德观念盗窃犯罪往往与个体的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些盗窃犯罪分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对财产和他人权益缺乏尊重,认为通过盗窃可以快速获取财富。
3.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盗窃罪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
一些社会对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不足,缺乏社会保障措施,导致贫困人口选择了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策与建议为了预防和打击盗窃罪,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援助力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温饱保障,减少因经济困境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2e73d893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dd.png)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法律知识:常见刑事案件解析
![法律知识:常见刑事案件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1cffbdc2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1.png)
法律知识:常见刑事案件解析概述本文将详细解析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包括其定义、要素、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剖析,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刑事法律体系,并提高对法律事务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目录1.盗窃罪2.抢劫罪3.故意伤害罪4.强奸罪5.杀人罪1. 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或其他场所,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要素:•主观要素: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客观要素:非法侵入及实施盗窃行为;•结果要素:成功地占有他人财物。
相关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二百六十三条。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犯罪嫌疑人,一般会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前科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
同时,对于被盗窃的财物,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恢复原物、赔偿损失等措施。
2. 抢劫罪定义: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要素:•主观要素:故意剥夺他人财物;•客观要素: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结果要素:成功地剥夺他人财物。
相关法律条款:抢劫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犯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时通常会考虑到其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并依法予以严惩。
3. 故意伤害罪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要素:•主观要素: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客观要素:实施暴力、使用危险物品等手段;•结果要素:成功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相关法律条款: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司法机关会根据伤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属于自首等因素进行认定和量刑。
4. 强奸罪定义: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要素:•主观要素:有目的地侵犯他人性自主权;•客观要素: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结果要素:成功地侵犯他人性自主权。
法律案例盗窃及感受(3篇)
![法律案例盗窃及感受(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cff2dec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盗窃犯罪案件频发。
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王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2019年5月,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盗窃罪的认定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李某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王某盗窃李某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3. 犯罪情节本案中,王某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王某实施了入户盗窃,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住宅安全;其次,王某盗窃的财物包括金项链、手机等贵重物品,具有一定的价值;最后,王某盗窃行为发生在深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四、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审判结果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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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具体内容盗窃罪的思想汇报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写这篇思想汇报是为了反思自己以往的行为,认识到盗窃罪的严重性,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以期能够改正错误,做一个更好的人。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盗窃罪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盗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信任基础。
以往我在工作中的盗窃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背离了社会的法律法规。
我明白盗窃罪的本质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是一种违背道德和良知的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其次,我意识到盗窃罪所反映的是个人的贪欲和道德败坏。
以往我在盗窃的行为中就是被自己的贪婪驱使。
贪念使我一次次地放弃了理智和正直,选择了违法的道路。
我深刻认识到贪欲的满足只是一时的虚幻,相比之下,对他人的伤害和道德的沦丧更为严重。
我决心从现在开始,要清除心中的贪念,追求真正的价值和快乐,用正直和诚信去面对生活中的诱惑和困难。
再次,我明白了盗窃罪对个人道德和职业形象的损害。
盗窃行为不仅对他人产生了物质上的损失,更对个人的声誉和人格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深感愧疚和羞愧,自己的行为不仅给公司带来了损失,更丢失了作为一个员工的尊严和荣誉。
我坚信只有通过真诚的悔过和努力改进,才能够从内心挽回自己的道德形象,重拾自己的职业尊严。
最后,我立志要从此以后做一个守法遵纪、品行良好的好员工。
我将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学习,以提高自身对盗窃罪的警惕和防范能力。
同时,我也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公民意识,以回报社会和弥补自己以往的过错。
通过这次思想汇报,我真诚地向公司表示愧疚和歉意,也向受害人表示诚挚的道歉和赔偿。
同时,我向领导保证,我将从此以后保持一颗向善的心,继续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并恢复自己在公司和社会中的良好形象。
最后,请领导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以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和价值。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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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1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时会听到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报道,但是许多人却很难区分这些罪名的具体含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名进行逐一剖析,以期使读者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窃他人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秘密盗窃,即未经他人同意,在不引起他人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入户盗窃,即越过他人住宅的门窗,进入居室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刑法责任,视案情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普通的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金额较大,涉及犯罪集团,则刑期将会更长。
其次,我们来看看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抢夺罪比盗窃罪涉及到了暴力因素。
造成轻伤或者身体上疼痛不逾过十天则被认为是轻微伤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到重伤或意外死亡,则会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其实就在于是否伴随了暴力因素。
最后,我们来看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抢劫行为。
可以看到,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抢劫行为涉及更高的暴力强度。
例如,抢夺罪可能只涉及轻微的传打等,而抢劫罪则常常涉及枪支、刀具等凶器。
对于抢劫罪,刑法规定对其的刑罚将更加严厉,可能需要面对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联合做斥财刑事上的询问查验服务。
总结来说,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相似的行为表现,但是刑事法律对于这三种罪名的描述各有不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事实情况来判定。
不管是处于立法方面还是潜在犯罪方面,我们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便在相关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并对相关事件保持清醒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虽然有些相似,但其法律定义和刑罚的程度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盗窃行为案例教育心得(3篇)
![盗窃行为案例教育心得(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0e365b4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9a.png)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的发生频率逐渐上升,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高度重视对盗窃行为的宣传教育。
以下是我通过对一起盗窃行为案例的学习,所总结的一些教育心得。
一、案例概述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潜入某居民小区,先后盗窃了三户居民的现金、首饰等财物,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
案发后,警方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在李某的租住地将其抓获。
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李某因生活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在网上搜索盗窃技巧,并购买了作案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淡薄是盗窃犯罪的主要原因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李某的盗窃行为源于其法律意识淡薄。
他明知盗窃是违法行为,却因生活困难而铤而走险。
这提醒我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关键。
2. 预防盗窃犯罪,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盗窃犯罪的发生,不仅与犯罪分子自身的道德品质有关,还与社会治安环境、群众防范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 提高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盗窃犯罪针对盗窃犯罪的特点,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盗窃犯罪。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加强社区治安巡逻,提高居民安全感;(2)加强居民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保护能力;(3)完善小区安保设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防盗门等;(4)提高居民对可疑人员的警惕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4. 家庭教育在预防盗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在预防盗窃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
家长要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让他们明白盗窃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家长要关注子女的生活状况,了解他们的朋友圈,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行为。
三、个人感悟通过学习这起盗窃行为案例,我深刻认识到以下问题: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2. 法律意识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素质,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3. 预防盗窃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4. 家庭教育在预防盗窃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重视家庭教育,培养子女正确的价值观。
员工盗窃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
![员工盗窃心得体会发言稿(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cb5cc45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3f.png)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荣幸。
在这个大家庭中,我不仅学到了知识,更收获了友谊。
然而,就在不久前,我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盗窃。
今天,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分享我的盗窃心得体会,以警示自己,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一、盗窃的起因回顾过去,我之所以会走上盗窃的道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欲望膨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对物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
面对同事们的攀比,我逐渐失去了理智,把金钱看得过重。
2. 盲目攀比:看到同事们纷纷购买名牌、豪车,我内心产生了强烈的不平衡。
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我选择了盗窃。
3. 监管缺失:在工作中,我发现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这种监管缺失使我有机可乘,误以为盗窃不会被发现。
二、盗窃的过程在盗窃过程中,我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 心理挣扎:最初,我对盗窃行为感到恐惧,内心挣扎。
然而,在强烈的欲望驱使下,我逐渐放弃了道德底线。
2. 寻找机会:为了实施盗窃,我花费了大量时间寻找机会。
在同事们的疏忽中,我找到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3. 犯罪实施:在作案过程中,我紧张得手心冒汗。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我小心翼翼地完成了盗窃行为。
4. 心理负担:盗窃成功后,我并没有感到喜悦,反而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
我知道,一旦被抓住,我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盗窃的后果1. 失去信任: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使同事们对我失去了信任。
在团队中,我无法再抬起头。
2. 法律制裁:盗窃行为触犯了法律,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给我的家庭、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3. 自我悔恨:在反思自己的行为时,我深感愧疚。
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的虚荣心让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盗窃心得体会1. 欲望是罪恶的源泉:欲望无止境,只有控制好自己的欲望,才能避免犯罪。
2. 道德底线不容挑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坚守道德底线,做一个有良知的人。
3. 法纪意识至关重要:要时刻保持法纪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犯罪行为。
4. 增强自律能力:要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律能力,做到自觉抵制诱惑。
对于母亲盗窃罪的认识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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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母亲盗窃罪的认识和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犯罪中,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自己的母亲涉及盗窃罪时,我们的认识和体会又会有所不同。
对于母亲盗窃罪的认识,我们需要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
母亲是我们生命中最亲近的人,她给予我们关爱和教育,她是我们的榜样和引导者。
然而,母亲也是一个有着自己思想和情感的人,她也会有犯错和犯罪的可能性。
盗窃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不论是谁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不能对母亲盗窃罪的认识有任何偏见或特殊待遇。
对于这种认识,我曾经在自己的家庭中亲身体会到。
我有一个平凡而幸福的家庭,母亲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她一直是我们全家的支持和骄傲。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发现了母亲盗窃的事实。
起初,我不敢相信这是真实的,我认为一定是误会或别有用心的人陷害她。
但随着证据的不断堆积,我不得不面对这个残酷的事实。
面对母亲盗窃罪的认识,我感到非常痛苦和困惑。
我无法理解为什么一个平凡的母亲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思考了很久,终于明白,母亲盗窃罪的背后可能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或许是生活的压力和困苦让她产生了贪念,或许是精神上的疾病让她无法自控。
无论原因如何,犯罪是不可取的,我们不能对母亲的行为姑息或纵容。
与此同时,对于母亲盗窃罪的体会也让我深刻地意识到,我们作为子女应该如何面对这样的情况。
首先,我们不能因为母亲的犯罪行为而对她失去信任和爱。
无论她犯下了怎样的错误,她依然是我们的母亲,我们应该给予她理解和支持。
其次,我们需要帮助母亲走出犯罪的阴影。
这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更是对母亲的教育和帮助。
我们可以通过与母亲沟通,了解她的内心需求,帮助她重新找到生活的意义和方向。
最后,我们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虽然母亲是我们的亲人,但我们不能因为她的犯罪行为而被卷入法律的漩涡。
我们应该与母亲保持距离,避免被牵连或受到伤害。
总结起来,对于母亲盗窃罪的认识和体会,我们需要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对母亲的行为有任何偏见或特殊待遇。
盗窃罪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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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李某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李某潜入邻居张某家中,将张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并追回被盗财物。
三、法律关系分析1. 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法律关系(1)犯罪行为: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害人权利:张某作为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公安机关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侦查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侦查,有权对其进行讯问、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
(2)起诉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检察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查起诉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不起诉权: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人民法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决定其刑罚。
(2)上诉权: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国家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判决后,由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2)赔偿权: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3cfb4ae7551810a6f4248607.png)
二、盗窃罪1、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2、构成:(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对象:一般是动产,包括不动产上可移动之物,如房屋上的门窗。
对于不动产,需参照相关解释。
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煤气、电力、天然气等。
电信码号资源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典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他人通信路线、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典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家庭内部成员的盗窃:根据相关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自己的财物:不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
但是窃取本人已被非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刑法典第196、210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财物。
(行为人主观上是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盗窃存折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物品后又倒卖的行为,属事后不可罚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刑事责任能力。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盗窃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4)主观:直接故意。
明知是他人或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心得体会
![盗窃心得体会](https://img.taocdn.com/s3/m/478b005b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7d.png)
盗窃心得体会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对此深感痛悔和愧疚。
在此,我想就我的盗窃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和我的心得体会进行反思和总结,以此来警示自己和他人。
对于我个人来说,从小到大,我一直生活在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
但由于某种原因,我逐渐迷失了自己,追求刺激和快感的欲望使我陷入了犯罪的泥沼中。
在我盗窃的时候,我一度觉得这是一种刺激和快感,但在被抓住后,我才意识到这是无比愚蠢和错误的选择。
首先,盗窃行为造成了我自身的道德败坏。
盗窃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剥夺了他们的合法利益。
而我作为一个犯罪者,无异于是在对社会和他人宣战,这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伤害。
在执行盗窃行为时,我会产生一种不正当的快感,但在偷盗行为结束后,内心却充满了罪恶感和自责。
这令我深感懊悔,后悔自己的愚蠢和冲动。
其次,盗窃行为给我带来了实际的损失。
在盗窃之后,我不仅面临被法律制裁的风险,还必须承担因盗窃给我带来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在我每次盗窃之后,我的心理压力一次次加重,这是因为我始终知道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盗窃之后,我不得不面对被抓住的可能,这让我紧张不安,惴惴不安。
而且,盗窃还让我损失了数量可观的物品和钱财。
这让我深深意识到,盗窃只是暂时的利益和快感,而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
最后,盗窃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盗窃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在财产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会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有些人可能会因为盗窃而面临生活困境,损失了辛辛苦苦积累的财产。
而我作为一个犯罪者,应该为我的行为负责,承担起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
通过这次盗窃行为,我深刻认识到了盗窃对社会、对他人和对自己的伤害。
作为一个犯罪者,我要承认自己的错误,承担起对错误行为的后果。
我决定从现在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并努力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每个人都会犯错,关键在于能否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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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再理解与认识高文盗窃犯罪属于传统型犯罪,在整体发案数量上依然占有“半壁江山”之席。
近年来又有行为手段翻新和猖獗之势,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并列增加三种新的构罪行为方式,同时对“多次盗窃”进行重点修改,重在打击即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双重法益犯罪。
有必要重新认识盗窃罪构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因盗窃罪理解与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是其它犯罪理解与认定的基石。
一、盗窃罪的五种行为方式构罪认定(一)数额较大的依据犯罪数额来认定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的旧的构罪行为方式,各地高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需要均发布了各自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既然依据被盗数额来定罪,那么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四、五、九条对数额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亦对减半定罪列项举明。
如图:截至2016年5月部分省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如图:数额的认定核心在于厘清盗窃罪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二)多次盗窃的旧盗窃罪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一年内在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是“多次盗窃”。
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衔接过渡,根据2013年“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实务中对于三次以上盗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是指二年内实施三次未经治安管理处罚的盗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失偏颇,对“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次数和盗窃的标准理解是我们争议的核心问题。
首先什么叫做一次?“次”应当从独立的构成要件来把握,具备独立完整的故意内容,同时实施独立完整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是一次。
对基于概括的故意在特定的时间或场所连续实施数次的偷盗行为应当视为是一次盗窃行为。
其次此处“盗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此处“盗窃”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即包括治安处罚性质的盗窃,也包括尚未构成独立犯罪的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另外该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必须是未经处罚的行为,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最后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
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索引:夏某甲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0204刑初00089号端全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一审(2016)0506刑初9号(三)入户盗窃的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因为室内犯罪的封闭性特点,一旦被害人发现或反抗,则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意在进行重点打击遏制室内盗窃行为发生。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需数额较大即可定罪处罚的一种构罪行为方式。
它的司法适用争议点在于对“入”和“户”不同理解和认识。
首先什么是“入”?“入”即是进入的意思,但必须是为实施违法犯罪而进入,要求“犯意”发生在入户之前,对于合法进入屋内后见财起意的只能按盗窃数额较大定罪。
至于是翻墙撬锁还是欺骗入户再说不问。
那么对于站在窗户外把手伸进屋内取财的能否构此罪呢?笔者认为不能,这和入户抢劫有区别。
其次什么是“户”呢?“户”通常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必须是有人居住、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相对隔离的场所。
结合“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即“户”必须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供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
最后强调的是如果是已经没有人居住的场所,犯罪时亦根本不可能有人居住的场所,根据立法本意此种情形不构成“入户”。
指导案例: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高海燕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二审(2009)沪一中刑终字第272号(四)携带凶器盗窃的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它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行为人往往携带凶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顺利实施犯罪,防止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被抓捕,因此对潜在的受害人人身安全有极大的安全威胁。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为预防和有效打击此种犯罪行为的发生,新增无需数额较大要求的一种盗窃犯罪构罪方式。
对此种构罪行为方式重点把握“携带”和“凶器”的内涵,那么怎么理解它们呢?首先“携带”指藏在身上、放在包里或拿在手里,并有随手可及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和凶器的物理空间过大,使得取拿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则不能认为是携带凶器。
同时携带是藏而备用,不能有意显示或持有凶器,否则构成抢劫行为。
其次“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即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等;同时包括用法上的凶器,虽允许个人携带,但携带人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携带的,则仍认为是此处的“携带凶器”,同时要求该凶器必须足以造成他人人身危险的程度。
司法实务中会遇见行为人携带的大型开锁钳,即可当工具又可当凶器使用,此时要结合案情及证据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内容来具体判断是否属于“携带凶器”。
案例索引:王成志、张立抢劫罪,王成志、张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34号朱远祥故意伤害、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五、扒窃的根据“两高”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近年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小偷小摸现象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人往往团伙作案,以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较小财物为目标,一旦被受害人发现轻者偷跑,重者对被害人言语和暴力相威胁,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有极大危险,由于发生在公共场所,所以更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和怨恨。
为对此种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遏制和预防,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予以刑事打击,并取消次数限制。
将“扒窃”作为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类型,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但凡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
但偷窃他人随身携带的价值极其低廉的财物除外,例如一元硬币或一张白纸,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此种行为方式除对犯罪的实施地点有特别要求外,主要争议在于对“随身携带财物”的理解上。
何为“随身携带”?持扩展解释者认为:该财物应不限于文义上的与被害人有身体接触的“随身携带”的财物,还应包括被害人实质上可控制之物,包括放在身边目光可及的财物。
笔者认为对此应作限缩解释,认为行为人扒窃的财物应限于被害人身上所穿衣服兜内的财物、被害人佩戴的首饰或拿在手里、或在身体旁边触手可及内的财物等与被害人身体密切接触的财物。
所谓“触手可及”是指无须所有人移动身体,伸手即可轻松触摸的距离空间。
对“随身”作限缩解释目的防止刑法打击过宽,以体现其与其它四种构罪行为方式的区别,更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裁判索引: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2014)杭铁刑初字第61号瞿聪、程新红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05号(六)盗窃罪的即遂、未遂问题此问题涉及到对五种构罪行为方式是结果犯或行为犯的性质认定,从法条表述逻辑,笔者认为因数额较大型需要具体犯罪数额认定,需要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结果犯;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法条的中的表述和逻辑与数额较大是并列关系,并无具体危害结果为要件,因此属于行为犯。
根据“两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或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针对依数额认定盗窃来讲的,因为五种行为方式只有第一种属于结果犯,特对此种未遂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而其他四种行为方式属于行为犯(过程犯),只要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即遂,对数额只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有法条明确规定的行为犯构成要件规定的危害行为由于客观原因尚未实施完毕的理应认定为未遂。
案例索引:①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案(公报)②曾孔波盗窃罪刑事裁定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汪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155号二、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一)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都属于简单罪状,但从条文我们很难进行准确的区分,因此需借助刑法理论和实务裁判对二者进行辨析。
首先,该二罪的共同点表现为:①都是侵犯财产类犯罪;②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③通常构罪有数额的要求,刑法档次幅度相当;④都是传统型且多发案型犯罪。
其次,该二罪的重点在于客观表现的区分:①盗窃罪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密码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特征可归纳为秘密性、违法被害人意志型、转移财物占有性。
但根据张明楷教授观点,秘密性逐渐淡化甚至不需要,例如和平的公开盗窃行为亦可认定为盗窃罪。
②诈骗罪的通常构罪模式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欺骗即是诈骗,因为盗窃也可能使用欺骗的手段,比如欺骗受害人离开家中进而实施盗窃。
也并未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转移了财产占有即是诈骗,因为盗窃也有间接正犯的情形,比如欺骗一个不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占有财物的,仍应成立盗窃罪。
实务中把握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具有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处于处分财产地位权限的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物的所有或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