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笔记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一、合同双方。
咱今儿个来唠唠这个保理合同哈。
这合同里得有两方,一方是保理商,另一方就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咱就叫他转让方吧。
这两方就像是在一个小舞台上搭伙唱戏的角儿,都有自己的角色和任务呢。
保理商呢,那可是个有点厉害的角色。
他就像是一个财务小能手,专门处理和钱有关的事情。
转让方呢,他手里有一些应收账款,就像是有一些未来可能会到手的小钱钱,但可能他现在就急着用钱,或者想把这些账款管理得更好,这就和保理商牵上线啦。
二、合同的基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可是这个合同里的大宝贝。
转让方把自己对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比如说,转让方是个小商家,他给一些大客户提供了货物或者服务,那些大客户还没给钱呢,这钱就是应收账款啦。
这些账款就像是树上还没摘下来的果子,转让方现在决定把这一树的果子转让给保理商。
不过呢,这些应收账款得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转让方瞎编乱造的。
就像咱不能说自己有个金山银山,实际上啥都没有,对吧?而且,转让方得保证他有权利转让这些账款,要是这些账款已经被抵押给别人了,或者有啥纠纷,那可不行,得和保理商说清楚。
三、保理商的服务。
保理商可不是只收了应收账款就拍拍屁股不管事儿了。
他有好多服务要提供呢。
一方面,他可能会给转让方提供融资。
这就像是在转让方缺钱的时候,给他递上一笔救急的钱。
转让方把应收账款转让过来,保理商一看,行,这靠谱,就给转让方一部分钱。
这钱就像及时雨,能让转让方继续好好做生意,不用担心资金周转不过来。
另一方面,保理商还会帮忙管理应收账款。
他会盯着那些欠了钱的客户,催他们还钱。
这就像是转让方请了个讨债小能手,但这个小能手还很专业,不会用那些不文明的手段。
他会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给那些客户发通知,打电话,提醒他们该还钱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有权从保理商那儿得到约定的款项,要是保理商服务没做好,转让方也有权利说说理儿。
比如说,保理商要是没好好催款,转让方就可以表示不满。
保理合同纠纷
保理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是指保理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纠纷。
在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时,需要考虑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因素,并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适用。
以下是我对保理合同纠纷的详细阐述。
一、保理合同纠纷的背景和原因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服务形式,由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取资金,并由保理公司负责账款的催收和风险承担。
保理合同一般由保理合同、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清单等文件组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责任和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保理合同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转让通知书与保理合同不一致:保理合同和转让通知书是保理交易的核心内容,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一致对该两个文件进行规定,容易产生纠纷。
2. 应收账款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如欠款、违约等情况,保理公司在催收时遇到困难,从而引发纠纷。
3. 保理公司未按时付款:保理公司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如果未能按时支付或支付有误,容易导致双方纠纷。
4. 应收账款凭证问题:保理公司可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凭证,如发票、运单等。
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可能引发纠纷。
二、保理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当保理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1. 协商和调解: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协商过程中应摆事实、讲道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根据保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双方应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提供申请仲裁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裁决。
3. 诉讼:若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三、保理合同纠纷的解决原则在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合作关系的良好和谐。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咱今儿就来讲个保理公司合同纠纷的事儿,这事儿啊,就像一场乱哄哄的戏,各方都在舞台上争个不停。
一、故事的主角们。
先说说这个保理公司,就好比一个专门做金融“买卖”的中间人。
他们的业务呢,简单说就是企业A把自己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呢就提前给企业A 一笔钱,然后自己再去从那些欠企业A钱的企业那里把钱收回来,当然了,这中间要赚点差价的。
企业A呢,是个小制造商,生产一些小零件。
它卖给企业B一堆零件,企业B 说:“行,这零件我先用着,过几个月再给你钱。
”这就形成了应收账款。
企业A等钱等得着急啊,就找到了保理公司。
企业B呢,是个大企业,在行业里也算有点名气,不过有时候付款就有点拖拖拉拉的。
二、合同签订——美好的开始(或者说是看似美好的开始)企业A和保理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应收账款的金额是100万,保理公司给企业A 80万,等从企业B那里把100万收回来,那20万就是保理公司的收益。
同时还规定了啥时候去跟企业B要钱,要是企业B不给钱怎么办之类的条款。
企业A想着,这下可好了,能提前拿到钱继续生产了。
保理公司也觉得这是个稳赚不赔的买卖,毕竟企业B看起来挺靠谱的。
三、问题出现——风云突变。
可没想到啊,到了该企业B付款的时候,事儿就不对劲儿了。
企业B说:“哎,你们这零件有质量问题啊,我不能全付这100万。
”保理公司一听就懵了,这可咋整?企业A呢,觉得很委屈,说:“我们的零件都是按照标准生产的,哪有质量问题?这企业B就是想赖账。
”保理公司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按照合同,它得从企业B那里收到钱,可现在企业B不认账,它又不能直接不管。
四、纠纷升级——互相指责的闹剧。
保理公司就开始和企业B扯皮。
企业B拿出一些所谓的“证据”,说零件不符合某个小标准。
保理公司就要求企业A来解释,企业A就反驳说:“这个小标准又不是合同里规定的验收标准,他们就是找借口。
”然后呢,企业B就开始拖延时间,今天说要重新检测,明天说要找专家评估。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民法下保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保障双方权益。
2. 合同双方2.1 保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客户(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债务人(原始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保理业务概况3.1 保理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保理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3.3 保理费用:保理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利率)保理服务费:按保理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
3.4 债权转让:客户同意将下列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债权明细:包括债务人的名称、债务金额、债务到期日等详细信息。
4. 保理金额的支付4.1 预付款:保理公司将在合同签署后,支付保理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4.2 余款支付:在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债务后,保理公司将支付剩余保理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5. 保理业务的操作5.1 债权的确认:客户应向保理公司提供债权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同、收据等。
5.2 债务人的通知:保理公司有权通知债务人债权的转让情况,并要求债务人将款项支付至保理公司指定账户。
5.3 款项的收取:保理公司负责从债务人处收取债权款项,并处理相关的催收工作。
6. 保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权利:收取债务人支付的款项。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8篇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8篇篇1保理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以其诚信和良好的商业前景与乙方进行合作,并在其业务过程中以应收账款的方式与乙方达成销售交易,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定义与解释民法笔记保理合同是指乙方在甲方一定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管理、资信评估、坏账担保等。
二、保理业务类型及内容乙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类型为无追索权保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
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附件的业务条款执行。
三、应收账款转让甲方将现有的及将来发生的对买方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对应的保理服务。
具体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记录在案。
四、融资款项及支付方式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应收账款情况,向甲方提供最高融资额度。
具体融资款项金额、期限、利率等按乙方实际审批结果确定,并作为附件的业务条款的重要内容。
五、资信评估与坏账担保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坏账担保服务。
若因买方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乙方承担坏账担保责任。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具体的违约情形和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理合同:第一条保理合同的目的与背景a. 目的①本合同的目的在于规范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通过保理服务提高甲方的资金流动性。
②甲方通过保理业务,将已到期的应收账款提前融资,以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③乙方为保理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和账款管理服务,确保甲方的财务安全与债务收回。
④通过保理服务,甲方能优化财务结构,减少应收账款的管理风险,提升企业的财务健康。
b. 背景①甲方从事的经营活动涉及较多的客户赊账销售,导致应收账款压力较大,资金流动性差。
②乙方作为合法注册的保理公司,拥有提供保理服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有效协助甲方解决资金问题。
③根据双方的合作意向,乙方愿意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并为甲方提供账款催收、管理等增值服务。
④本合同项下的保理服务将基于双方信任与合作,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合法性。
c. 合同范围①本合同涵盖的服务范围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账款管理及催收等。
②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融资条件后提供资金支持。
③甲方同意将其在合同签订日前以及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按约定转让给乙方。
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灵活的融资额度与还款安排,并提供相关账款管理服务。
第二条保理服务的具体内容a. 应收账款转让①甲方将已到期的应收账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4篇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4篇篇1民法笔记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指一方(保理商)向另一方(付款人)出售应收账款,并接受后者到期支付的一种商业融资方式。
保理合同通常分为两种形式:明保理和暗保理。
在明保理中,保理商公开收购应收账款并向付款人通知;而在暗保理中,保理商收购应收账款但不向付款人通知。
一、保理合同的内容包括:1. 参与主体:保理商、付款人和被保理人。
2. 应收账款的转让:付款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支付对应款项给付款人。
3. 保理费用和条件:保理费用通常以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保理条件包括对应收账款的背景调查、合同核查等。
4. 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保理商将对应款项支付给付款人。
5. 保理商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收取应收账款、对付款人进行追索、向被保理人提供融资等。
6. 付款人的义务:付款人需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应收账款,并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 质押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保理商可能要求付款人提供抵押品以保证融资。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防范:1. 法律适用:保理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风险防范:保理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设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 核心要点:保理合同中的核心要点包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同的有效性、保理费用和方式等,需要各方仔细核对。
4. 审慎选择:选择保理商时需审慎考虑其信誉和资质,在签订合同前应全面了解保理商的情况。
5. 合理安排: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需合理安排,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保理合同是一种商业融资方式,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各方密切合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合同的有效执行和风险防范。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保持警惕,谨慎选择保理商,并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条款内容,以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执行】。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为保理公司,乙方为需要融资的企业。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保理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c.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为乙方提供保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保理服务。
第二条保理业务内容a. ①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提供保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融资、信用风险控制等。
b. 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c. ③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文件后,将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并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a. 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b.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并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
c. ③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理款项。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a. ①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贸易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
b. ②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③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甲方提供的保理款项。
第五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内容或对方商业秘密。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3篇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3篇篇1民法笔记保理合同一、保理合同的概念及种类保理合同是指一种商业信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指买方于卖方向一家保理公司(即保理商)或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即转让人)转让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向买方融资,实现买方无形资产的增值以促使买方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顺利进行。
保理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无追索保理、有追索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保理等。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1. 保理合同的订立保理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民法合同的要求,即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互符合或者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约,保理合同成立。
保理合同应当包含以下要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签订日期、货物(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2. 保理合同的基本义务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催收应收账款、向承购人支付已获得的应收账款、承担应收账款的违约风险等。
3. 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保理合同一旦成立即发生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保理合同的解释一般以合同字面意义为准,但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意思。
三、保理合同的违约责任1. 保理商违约责任保理商违反保理合同约定,致使转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保理商无法按时兑现支付责任的,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后果。
2. 转让人违约责任转让人违反保理合同约定,致使保理商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转让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欺骗保理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后果。
四、保理合同的争议解决保理合同若涉及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无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保理合同因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等原因可能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保理合同的正常履行。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例咱今儿个就唠唠我知道的一个保理公司合同纠纷的事儿。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公司,就叫它A公司吧。
A公司做的是小本生意,但是资金周转有时候就跟便秘似的,不顺畅。
这时候呢,就找到了一家保理公司B。
A公司和B保理公司签了个保理合同。
合同大概的意思就是,A公司把自己对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卖给B保理公司,B呢就提前给A公司一笔钱,就像提前支取未来的收入一样。
这本来是个双赢的事儿,A公司有了钱能继续运转,B保理公司呢,就等着那些应收账款到期了收钱,还能赚点差价啥的。
可是啊,这事儿就没那么简单。
合同里有个条款,是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的。
啥叫应收账款的质量呢?就是那些欠A公司钱的客户得靠谱,不能是那种马上就要破产或者压根就不想还钱的。
结果呢,B保理公司发现,A公司转让过来的应收账款里,有几家客户看着就不太对劲。
这就好比你买了一篮子苹果,结果发现里面好几个都烂了。
B保理公司就不干了,说:“A公司,你这不是坑我吗?这几家客户一看就还不上钱,你这应收账款质量不行啊。
”A公司呢,觉得挺委屈。
他们说:“我们当时也不知道这些客户会这样啊,做生意嘛,谁能保证每个客户都乖乖还钱呢?而且合同里也没说清楚到底怎么才算应收账款质量有问题啊。
”这就像两个人在争一个模糊不清的规则。
然后B保理公司就想,那我先不给你剩下的钱了,这部分钱得扣着,等把这些应收账款的事儿弄清楚再说。
A公司一听就急眼了,说:“我们还指着这笔钱继续运营呢,你这一扣,我们的生意都要黄了。
”于是啊,两边就开始扯皮。
A公司觉得B保理公司是故意找碴儿,想少给钱;B保理公司觉得A公司不地道,把有风险的应收账款塞给自己。
再后来呢,B保理公司为了减少损失,就开始自己去催那些应收账款的客户还钱。
可那些客户根本就不把B保理公司当回事儿,说:“我们只认A公司,你是谁啊?我们和你又没合同关系。
”这就把B保理公司气得够呛。
这时候,A公司看到B保理公司自己去要钱了,又觉得B保理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说:“你怎么能私自去催我们的客户呢?这是我们的业务关系,你这样会影响我们以后的合作的。
商业保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负责对甲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保理款项。
然而,在保理服务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乙方无法按期收回保理款项。
乙方遂向甲方提出异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诉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虚假记载?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方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乙方在保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经核实,甲方确实存在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
2. 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属于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在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 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商业保理合同属于金融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为债权转让合同。
2.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法考与司 法考试之保理合同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保理合同重点知识点在法考与司法考试中,保理合同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和复杂的法律规则。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下面将对保理合同的相关重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理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其特征主要包括:1、综合性:保理合同融合了多种法律关系,如债权转让、金融服务等。
2、要式性:通常以书面形式订立。
3、双务、有偿性:保理人与债权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均从合同中获取利益。
二、保理合同的主体保理合同的主体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人、保理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债权人是拥有应收账款并将其转让给保理人的一方。
保理人是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
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
三、应收账款的转让这是保理合同的核心要素。
应收账款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同时,在转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可转让性以及不存在权利瑕疵。
四、保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保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应收账款转让款。
2、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催收。
3、在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
保理人的义务包括:1、提供约定的保理服务。
2、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妥善保管与保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五、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转让应收账款获得相应的对价。
其义务主要有:1、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
2、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人支付服务费用。
3、协助保理人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
六、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务人的权利包括:1、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
2、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保理人履行付款义务。
李建伟 保理合同 笔记
李建伟保理合同笔记保理是一种商业融资工具,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周转。
保理业务通常涉及三个主要方:委托人(通常为供应商)、买方和保理公司。
委托人将其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得现金提前实现资金。
保理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该未来应收账款的一部分,并在买方偿付这笔款项后获得全部款项。
因此,保理业务实现了委托人的资金周转和保理公司的获利。
保理合同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它规定了三个主要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 定义:保理合同会定义三个主要方,即委托人、买方和保理公司。
合同还可能定义其他实体,例如背书人或保证人。
2. 转让的应收账款:合同界定了委托人将要转让给保理公司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关于账款的金额、期限和买方的身份。
3. 支付:合同双方需要约定支付条件和金额。
保理公司支付给委托人的金额通常不是未来应收款项的全额,该金额通常在未来应收款项实际发生后确定。
买方的支付将直接支付给保理公司。
4. 归属:保理合同会规定应收账款的归属问题。
在委托人和保理公司之间,最初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此后,保理公司成为所有权拥有者。
买方支付所有款项给保理公司,所以应收账款的权利实际上也归属于保理公司。
5. 通知:保理合同需要规定如何通知买方。
买方需要知道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已被转让给保理公司。
此外,合同通常还需要约定委托人和买方如何通知保理公司,包括关于付款和争端的信息。
6. 服务费:保理合同通常定义了保理公司可以收取的服务费。
服务费通常是未来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也可能是一个固定费用。
7. 保证和担保:保理合同通常需要委托人提供一些保证和担保,以确保应收账款能够得到归属和买方支付。
这些保证和担保可以包括采购协议、交货单和无追索权转让或满足特定条件等。
保理合同是保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保理合同将为委托人、买方和保理公司之间的交易提供透明度和安全性。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委托人将获得资金周转,保理公司得到获利,而买方得到所需的资金支持。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
民法笔记保理合同一、引言1.1 缘起本保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方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1.2 目的为明确双方在保理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并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二、保理业务基本内容2.1 定义保理业务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销售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服务的商业行为。
2.2 保理范围本合同适用的保理范围为_____________。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证明文件;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应收账款并支付相应融资款项;3.甲方有权追索因保理业务产生的债权。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2.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3.乙方承诺提供的应收账款不受任何抵销、抵押、变更等限制。
四、费用4.1 甲方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为_____________。
4.2 乙方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费用为_____________。
五、风险与责任5.1 甲方风险与责任1.甲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保理业务承担相应风险;2.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应收账款融资款项。
5.2 乙方风险与责任1.乙方应对所提供的应收账款真实性承担责任;2.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证明文件。
六、违约与争议解决6.1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保理合同纠纷
保理合同纠纷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保理业务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逐渐成为企业融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保理合同纠纷在保理业务中时常发生,给合同各方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分析保理合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其核心是通过向银行或保理公司出售应收账款,以获取提前的资金支持。
保理公司承担相应的风险,并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追讨、催收和结算等服务。
然而,保理合同纠纷可能会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多个环节出现。
首先,在保理合同签订阶段,纠纷可能源自于合同条款的不清晰或者不完善。
例如,保理商和出让人对于应收账款的质量和价值评估存在分歧,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应收账款的审查标准和约束。
此外,合同可能未能详细说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后期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可能涉及到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转让性。
保理商因为要承担融资和风险管理的责任,对出让人所提供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尽职调查。
如果出让人提供了虚假、伪造或不可转让的账款,将给保理商带来巨大的损失和风险。
因此,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保理商在审查中应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出让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和可转让的账款。
最后,在保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纠纷可能会因解约程序和违约行为引发。
例如,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保理商无法及时回收融资款或因此造成损失。
另外,保理商也可能因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出让人解约而引发争议。
因此,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解约程序和相关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保理合同纠纷,双方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商业谈判和协商解决争议。
通过交流和妥协,双方可以找到一个互利的解决方案,以保护各自的权益。
其次,当商业谈判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或司法诉讼。
仲裁是一种私人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效率高和保密性好,被广泛运用于商业纠纷的解决。
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是指在保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或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保理合同的复杂性和各方的不同利益诉求,保理合同纠纷也相应增多。
本文将就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保理合同纠纷的背景与原因保理合同纠纷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合同条款解释:由于保理合同的含糊性和灵活性,各方对于部分条款的解释可能存在分歧,导致纠纷的产生。
2. 履行义务争议:合同中对于各方履行义务的规定,可能会存在多种理解,进而引发纠纷。
3. 不可抗力问题: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各方对于合同履行方式和责任承担的意见可能不一致,容易产生纠纷。
二、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一般经历以下几个步骤:1. 案件受理与立案:当一方向法院提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相应的立案工作。
2. 调解与协商:法院会鼓励各方通过调解与协商方式自行解决纠纷。
调解与协商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减少成本和时间损失。
3. 诉讼阶段:如果调解与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涉案各方可以选择进入诉讼阶段。
此时,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庭审等程序,并最终做出判决。
4. 判决和执行: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纠纷案件做出判决,各方应按判决结果履行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在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保理合同是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约定。
2. 公平原则:在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应确保各方权益平等,公正处理,维护诚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3. 协商解决原则:法院鼓励各方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尽量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损失。
4.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保理合同纠纷笔记
《保理合同纠纷》笔记1、保理合同关系主要审查以下几个要素:(1)保理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即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且不以应收账款为质押(3)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2、案由确定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案由可暂定为保理合同纠纷。
3、管辖的确定两种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应作为保理合同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保理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有拘束力。
如果保理合同(特别是隐蔽保理合同)订立后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债务人才获知债权转让并提出抗辩,此种情况下,保理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不具有拘束力。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认为,保理合同纠纷主要呈现两种诉讼类型:一是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资款为主要目的,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起诉债务人。
此时,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权人依约承担的回购义务,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偿还。
二是保理商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起诉债权人,案件审理的重点是保理合同的履行。
该纪要还规定,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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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笔记1、保理合同关系主要审查以下几个要素:(1)保理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即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且不以应收账款为质押(3)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2、案由确定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案由可暂定为保理合同纠纷。
3、管辖的确定两种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应作为保理合同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保理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有拘束力。
如果保理合同(特别是隐蔽保理合同)订立后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债务人才获知债权转让并提出抗辩,此种情况下,保理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不具有拘束力。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认为,保理合同纠纷主要呈现两种诉讼类型:一是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资款为主要目的,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起诉债务人。
此时,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权人依约承担的回购义务,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偿还。
二是保理商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起诉债权人,案件审理的重点是保理合同的履行。
该纪要还规定,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
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
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
担保合同作为保理合同的从合同,其管辖约定与保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或者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管辖法院。
4、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理商仅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基础合同无关仅仅是要求债权人偿还保理融资款或履行其他保理业务,并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人民法院无需主动追回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保理商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辩的,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保理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二重转让的场合下,应当以让与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时间在先者优先。
如果两次的债权转让均通知了债务人,则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效力优先。
6、保理与借贷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7、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未来债权分类: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债权、无基础的未来债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被明确排除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之外。
对于司法实务而言,对于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情形下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保理商与债权人订立的以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保理合同为有效合同,有关行政规章对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8、虚假应收账款与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虽为复合的法律关系,但保理合同并不包含基础合同,仅仅是要求由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因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基础合同并不是保理合同的从合同,不具备从合同的地位,自然不适用法律有关从合同的规定。
对于因虚构或伪造基础合同而生的虚假应收账款,债务人错误地加以确认,在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保理商不能基于债权人转让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履行清偿义务。
在应收账款不实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材料不做认真核对审查,即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确认和承诺,使保理商确信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发放保理融资款,事后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办理保理业务本身不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享有其他债权的第三人(保理合同之外),以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损害了其权益为由,请求确认保理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伪造或虚构基础合同,债务人亦未实际确认应收账款,保理商无恶意串通行为,而且不以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保理商与债权人订立的保理合同为有效合同。
9、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与效力对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
债权人与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由保理商通知债务人的,保理商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同时,应当证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表明其保理商身份。
保理商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做出约定的,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履行了债权让与通知义务:债权人在债权转让通知文件上签章并实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在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对应发票上明确记载了债权转让主体和内容并实际送达债务人;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不能免除通知的义务。
10、债务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债务人可以对抗受让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消灭抗辩;拒绝给付的抗辩。
债务人对抗受让人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协议管辖的抗辩、仲裁条款的抗辩。
如果保理商只是保理商基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保理商作为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应当接受基础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
在有追索权保理场合下,如果保理商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依据应当是保理合同,而非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协议管辖来对抗保理合同的约定管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在程序上,抵销需要以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的方式提出,若为被告或被告申请人主张,则仅仅以抗辩的方式可能得不到支持,需要以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主张,才会得到审判庭或仲裁庭的支持。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因基础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可以向保理商主张,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抗辩权、抵俏权的除外。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新产生的抗辩事由,如果该抗辩事由的发生基础是在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存在的,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确认,对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而债务人对于债权数额、还款期限、基础合同、交付凭证、发票等内容的确认,可以作为保理商向其主张履行给付应收账款义务时债务人对债权相关情况予以认可的证据,具有禁止反言的效果,除非债务人拿出足以推翻的证据。
债务人因基础合同附有履行条件,而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在应收账款转让后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尚不具备履行应收账款给付义务条件的,不影响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11、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理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第五务规定:保理合同对于基础合同的变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保理商可以对保理合同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
(2)债权人变更基础合同的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保理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解除保理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债权人依照保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未向保理商作出不变更基础合同承诺的,不承担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债务人已向保理商作出不变更基础合同承诺的,对于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保理商可以主张债务人在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变更基础合同,损害保理商利益的,保理商依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债务人抗辩已将基础合同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债务人提交的发票、付款凭证等依据,判断其是否与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相关资料对应。
两者不能对应,且不能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业务往来的,认定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
12、保理专户相关问题保理商与债权人约定将保理专户中的保理回款进行质押的,则保理专户中的回款可以认定为是债权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保理商占有作为保理融资的担保,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商可以就保理专户中的回款优先受偿,该账户即具有特殊的担保质押功能。
债务人虽然向债权人清偿了应收账款债务,但是未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要求将款项支付至保理专户,保理商主张债务人清偿行为无效的,就予以支持。
13、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权利冲突的解决应收账款先质押后转让。
应收账款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的情况下,如果应收账款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而应收账款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则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质权成立的必备条件,当应收账款登记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法院应结合保理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特点加以判断,确认应收账款登记的性质是转让登记还是质押登记。
14、保理中的担保问题保理中的基础合同被确认系伪造或虚构,但保理合同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仍为有效合同;担保人与保理商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理合同的担保人与基础合同的买方同为一人,保理商既可基于担保合同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也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主张其履行应收账款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