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是指用来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
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质量,同时还能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然而,由于农药的化学成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登记规定。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我国的农药登记规定。
首先,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企业将其生产的农药提交给国家农药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过程。
在我国,农药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部。
根据我国的农药管理法规定,任何企业在我国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都必须要办理农药登记手续。
农药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农产品质量,促进农药的安全使用。
农药登记的评估主要从农药的效果、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
首先,农药必须要具有有效的防治作用,能够有效地控制目标害虫或病原体的数量,从而减轻农作物的损失。
其次,农药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会对农产品造成污染,保证农产品的质量。
此外,农药还必须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较低的毒性,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农药登记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对农药的生产工艺、化学成分、安全性、用量使用方法、留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农药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实验数据、安全性评估材料等进行申请。
在提交申请之后,国家农药登记机构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时间一般较长,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将对农药的各项性能进行评估,包括其作用机理、分解代谢途径、毒理学性质等。
如果农药登记申请通过审查,农药企业将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的过程中,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
首先,对已经登记的农药进行监督抽检,确保农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其次,通过加强对农药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农药合理使用的认识和能力,从而减少农药的滥用和误用。
另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农药监督 管理制度
农药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注册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农药残留监测制度等。
首先,农药注册制度是农药监督管理的第一道关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前,必须通过农业部注册批准,拥有《农药登记证》方可生产和销售。
农药登记证由农业农村部颁发,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农药注册分为新农药登记和老农药复评两种方式。
新农药登记要求农药必须经过大量的实验和试验,才能取得农药登记证。
老农药复评则是对已经注册的农药进行重新评估,根据新的标准和规定进行重新认证。
只有通过严格的农药注册制度审核,才能确保农药产品的合法合格和安全有效。
其次,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是农药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符合条件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递交《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经过审查合格后颁发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农药生产企业合法生产的凭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生产规范和要求,进行生产操作和管理。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法规,保障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
此外,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农药监督管理的又一个重要环节。
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过审查合格后颁发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也是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凭证。
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或者违法买卖农药。
而且,在销售农药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提高用户对农药的正确使用和使用风险的认识。
此外,针对农药使用,中国还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农产品的残留问题,中国加强了对农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农业机构和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必须严格遵守农药使用标准和方法,不得超量使用或者使用禁用农药。
同时,在农药使用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农产品采收和销售,并配合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惩,并要求对受污染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或者处理。
国家农药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农药使用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农药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药能够有效地控制害虫、病害和杂草,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然而,农药的不当使用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对人体健康和农产品安全构成威胁。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农药的定义和分类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和控制农作物、畜禽养殖、林木和环境中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的总称。
根据不同的作用对象和用途,农药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三、农药使用的原则1. 合理使用: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和使用方法,避免不必要的使用和滥用。
2. 安全使用: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保护农作物和环境,保障人员的健康安全。
3. 环保使用:尽量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农药品种,减少污染风险。
4. 健康使用:减少农药残留,确保农产品安全。
四、农药使用管理的内容1. 农药登记管理为了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国家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进行登记管理。
农药登记的要求包括:农药的有效成分、剂型、用途、使用方法、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才能获得登记。
2. 农药质量监督检查国家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农药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将进行警告、处罚或撤销注册资格。
3. 农药使用管理国家制定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农药,将受到行政处罚。
4. 农药残留监测国家建立农药残留监测体系,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定期监测。
对于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将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五、国家农药使用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人员,基层农业部门对农药使用管理的监管不力,需要加强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建设。
农药经营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产品备案管理制度是指在农药经营过程中,对销售的农药产品进行备案登记的一套管理制度。
这套制度旨在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
1. 备案主体:农药经营者(包括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经营的农药产品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 备案材料:农药经营者在备案过程中,应提供完整的农药产品资料,包括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等。
3. 备案程序: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相关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
4. 备案有效期:农药经营产品备案有效期一般为5年。
在有效期内,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产品信息。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提交备案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5. 备案信息公示:农药经营产品备案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农
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将备案信息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渠道。
6. 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加强对农药经营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更改产品信息、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 追溯管理:农药经营产品备案制度与农药追溯制度相结合,实现农药从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的全程可追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农药经营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九个管理制度
农药九个管理制度一、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提交农药的注册申请,经过专家评审后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只有经过登记的农药才能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和使用。
农药登记制度是保证农药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农药监管的基础。
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农药。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是保障农药生产规范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合格的生产企业才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农药产品。
三、农药流通管理制度农药流通管理制度是针对农药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管理规定,包括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数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合法流通和销售。
四、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农药使用者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必须参考的重要信息。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规定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标签和说明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农药残留监测制度农药残留监测是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农药残留监测制度规定了监测对象、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等方面的规定。
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农草使用者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包括农药使用培训、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减少农药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七、农药包装和储存管理制度农药包装和储存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农药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安全和稳定。
规定了农药包装的材质、标识、密封性等要求,以及农药储存的环境、温度、湿度等要求。
八、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药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防止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规定了农药包装的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以保护环境和资源。
九、农药监督检查制度农药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农药的规范管理和合法使用。
农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监督举报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农药管理制度(标准版)
农药管理制度(标准版)一、总则1.1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和农药安全使用,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农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实行全程管理、分类指导、风险控制的原则。
二、农药登记与备案2.1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农药前,应当向省级以上农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登记。
2.2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药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药管理部门备案。
2.3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对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标签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农药管理部门。
2.4禁止生产、经营未登记或者未备案的农药。
三、农药生产与经营3.1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2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购进、销售、库存等情况。
3.3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3.4禁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禁止生产、经营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
3.5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告知农药使用注意事项,指导合理使用农药。
四、农药使用4.1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合适的农药,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遵守农药使用规程,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
4.2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4.3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存农药,防止农药丢失、误用。
4.4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农药。
禁止使用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
4.5农药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工具,用于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药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理、消灭农作物、农田有害生物的化学、生物、微生物制剂以及其他物质。
农药按照其作用方式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几大类别。
二、农药的登记与审批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的登记与审批程序。
首先,农药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和实验报告,提交给农药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会对农药的使用效果、安全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只有通过注册登记的农药才能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三、农药标签与包装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标签与包装也做了详细规定。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防止农药泄露和污染环境。
农药标签上需要清晰明确地标注农药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以帮助农民正确使用农药,并提醒注意安全。
四、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农药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了农药的销售与使用。
农药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上市销售,销售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购买农药的农民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并向其宣传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
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农民应佩戴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五、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提出了严格要求。
农业部门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对于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六、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发生农药中毒等不良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及时上报农药登记机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农药管理条例强调了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农药的安全使用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国家对农药的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重要的一部分。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于2017年启动实施,旨在加强农药登记资料管理,确保农药登记审批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要求。
该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资料包括申请书、农药活性成分及制剂、环境行为学资料、毒理学资料、作用方式资料、土壤残留和耐药性的检测资料等。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以证明该农药活性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料的保存。
申请人应将资料保存在特定的数据库或文件中,以方便管理机构审核和查询。
同时,应对保存的资料进行加密、备份、更新等管理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资料的审核。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四、资料的更新。
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应当随时对其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资料,以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资料的公开。
管理机构应当对已经登记的农药相关资料予以公开,供公众查询和监督,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该规定也为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具体化的指导和规范措施,加强了农药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了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还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
对于已经登记的农药,申请人仍需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其资料,以确保农药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不造成危害。
总之,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农药管理的基础性规定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安全和健康,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管理规章(标准版)
农药管理规章(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科学合理,减量增效;(三)分类管理,风险防控;(四)全程监管,责任追究。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续展登记。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药产品符合国家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农药产品具有明显的防治效果,对靶标有害生物具有良好的选择性;(三)农药产品对非靶标生物、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四)农药产品具有稳定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五)农药产品具有明确的使用技术要求。
第七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申请书;(二)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研究报告;(三)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四)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五)农药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技术资料。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对申请农药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农药生产与经营第九条农药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四)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药(原料药)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农药限用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农药限用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
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药的注册、审批、监管、使用和销售等方面。
下面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农药的登记管理制度。
一、农药的注册农药在进行生产和销售之前,需要进行注册。
注册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试验、评估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农药的合法生产和销售资格。
农药的注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交申请: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书,并提供农药的生产工艺、成分、作用对象、用途、使用方法、用量等相关资料。
2. 试验评估: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农药进行试验评估,包括农药的效果、毒性、残留量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最小化。
3. 审批备案:经过试验评估合格的农药,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并颁发注册证书。
4. 定期检查复审: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农药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审,以保障农药品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监管与使用管理农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
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建立监测体系,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确保农药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包括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农药使用的科学方法,减少农药的使用数量和频次,避免污染土壤和水源。
三、销售管理农药的销售也需要严格管理。
只有获得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的农药才能合法销售。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报备农药的销售计划,并确保销售的农药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同时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四、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农民,将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农药的活动,以及对农药的登记、审评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条
农药的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并以审批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五条
农药登记审批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对农药的毒性、效果、残留量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登记的使用范围和方法进行使用。
第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防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农药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药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药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权对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履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农业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
以上就是《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的相关内容,希本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与国家生态环境的安全。
农药使用管理细则汇总(农业版)
农药使用管理细则汇总(农业版)一、引言农药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对于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规范农药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农药使用管理细则。
本文将对这些细则进行汇总,以供农业工作者参考。
二、农药登记管理1.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农药前,需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登记。
2.农药标签:农药产品标签应清晰、牢固,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
3.农药包装:农药产品包装应牢固、密封,防止农药泄漏。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农药购买与储存1.农药购买:购买农药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查看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证件。
2.农药储存:农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热源。
不同农药品种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记录农药名称、使用时间、使用剂量、防治对象等信息。
四、农药使用技术1.农药选择: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优先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
2.农药配制:按照农药标签推荐剂量配制农药,使用清洁的水,避免使用污水、河水等杂质较多的水源。
3.农药施用:采用喷雾、喷粉、灌根等方法施用农药,确保均匀覆盖作物。
避免在高温、雨天、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施用农药。
4.农药安全间隔期:根据农药标签推荐的安全间隔期,确保农产品上市时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废弃物分类:农药废弃物分为包装废弃物、剩余农药和过期农药。
2.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农药使用者应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农药销售者或农药生产企业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3.剩余农药处理:剩余农药应按照农药标签推荐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倾倒。
4.过期农药处理:过期农药应交由农药销售者或农药生产企业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管理法规
农药管理法规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有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
以下是对农药管理法规的概述:1.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是指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所有从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需要向农业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登记时需提交农药的成分、含量、剂型、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等信息。
2.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是指对农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的制度。
只有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企业才能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3.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是指对农药经营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的制度。
只有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资质的企业才能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
4.农药使用规定农药使用规定是指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在使用农药时,需要遵循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剂量、方法、时间等要求进行使用。
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距离、保护措施等规定,以保障使用安全。
5.农药安全标准农药安全标准是指对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安全性能进行规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农药的毒性、风险评估、使用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6.农药残留标准农药残留标准是指对食品和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进行规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同食品和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上限,以确保人们的饮食安全。
7.农药环境影响评价农药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农药生产和使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的制度。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农药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还需要对使用后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和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8.农药包装和标识要求农药包装和标识要求是指对农药包装和标识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农药的包装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如材料、颜色、标识等都需要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二、农药登记1. 第四条农药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工作。
2. 第五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药登记试验能力;(二)具有农药登记试验设施;(三)具有农药登记试验专业技术人员;(四)符合国家农药登记试验相关标准。
3. 第六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向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书;(二)农药登记试验报告;(三)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四)农药登记试验费用;(五)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药生产1. 第七条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生产设施;(二)具有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三)符合国家农药生产相关标准;(四)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3.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农药生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农药生产设施情况说明;(三)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四)农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农药经营1. 第十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经营场所;(二)具有农药经营专业技术人员;(三)符合国家农药经营相关标准;(四)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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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1 农药登记制度
1.1 农药管理法规
1978年根据国务院对《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农林(保)字第26号]批转报告的精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恢复建所,负责农药管理等工作。
1982年,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第10号),并成立了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同年,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该《条例》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正在修订《条例》,其修改的最大变化将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完善登记的再评审制度等。
1.2 农药登记程序
目前,农药登记可分为药效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阶段。
药效试验证有效期3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1年(可续展3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5年(可续展)。
根据农业部第517号公告(2009年第971号公告修订)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和农药广告审查6项农药行政许可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农药登记程序,首先由省所农药检走机构初审,通过后送交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境外的直接在综合办公大厅办理),经受理后转农药检定所。
随后,农药检定所所各专业处室(生测、分析、毒理、环境、残留、监督和药政综合)审批通过,对特殊的药效试验、所有的临时登记和新农药分别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见图l)。
对通过的上报农业部批准,并分别颁发批准证书和登记证。
根据农药检(药政)[2010]35号文,自2010年6月1日,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山东6省市(直辖市)开展农药登记网上审批试点。
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由18名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每月开会对每个产品进行审查,超过2/3票数的产品才能通过评审。
农药正式登记评审委员会由农业部、五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林业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粮食局等单位的35名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另外还有1名特邀毒理学专家,每年开会对每个新产品进行审查,超过2/3票数的产品才能通过评审。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10号令,废止2001年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农发[2001]8号。
1.3 试验单位管理
(1)根据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1]25号),125个具有农药登记田间药效
试验资质的单位和37个具有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745号公告,2006.11.13);37个农药登记室内活性验证试验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992号公告,2008-02-29)。
(2)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2]10号),60个具有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802号公告,2007-01-19)。
(3)根据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74号公告2004.5.14),8个具有农药登记环境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980号公告,2008-01-31)。
(4)根据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检(环毒)[2006]62号),35个具有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
(5)根据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25号公告,2005.7.27),9个农
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1279号公告,2009-10-19)。
(6)公布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39号公告,2006-11-8),经考核合格,批准6个单位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实验室(农业部第1386号公告,2010-05-07)。
(7)公布47家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名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的国质检监联[2004]198)。
1.4 农药标准化建设
目前,已制订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标准200多个,方法标准近400个,安全标准近100个,中毒急救和环境安全10多个。
1.4.1 主要基础标准
主要基础标准有农药中文通用名称(GB 4839-2009,Chinese conimon name
for pesticides)、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03,Nomenclature and codes for pesticide formulations)、真菌农药母药、粉剂、可湿性粉剂、油悬浮剂和饵剂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等[GB/T 21459.1~5-2008,pecification guidelines for fungal pesticide (TK、DP、WP、OF、RB),、农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HG/T 2467.1~20-2003,Guidelines on drafting specificatlons of pesticides)、农药登记管理术语(NY/T 1667.1~8-2008,Terfmnology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