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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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汽车产品构成及要求 (1)

5 检测规则 (2)

6 合格判定 (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豁免清单 (3)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试验方法 (5)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欧盟相关指令2000/53/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及

2010/115/EU (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及Q/CC JT098-2008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Q/CC JT098-2008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Q/CC JT098-2008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对4.2均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表1中限值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对附录A-豁免清单进行了更新。

——本标准增加了对检测方法控制中定性检测的备注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法规认证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赵津爽、刘新娟、杨静娜。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欧盟的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0288-2006 电子电器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

2000/53/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2002/525/EC、2005/63/EC、

2005/438/EC、2005/673/EC、2008/33/EC、2008/689/EC、2010/115/EU)IEC 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的六种物质浓度的测定程序

ISO 17075:2007 皮革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质substance

自然界中存在的由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或化合物。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hazardous substance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材料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

3.3

材料materials

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如金属(镀层、焊料合金、黄铜)、塑料(ABS、尼龙、PVC)、橡胶、陶瓷等等。

3.4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 materials

有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

3.5

零部件 parts

汽车产品中具有一定功能或用途的结构单元。

3.6

检测单元test unit

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样品。

4 汽车产品构成及要求

4.1 汽车产品一般由零部件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

4.2 均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豁免条款除外)。

表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 检测规则

5.1 检测单元

a)构成汽车零部件的均质材料;

b)汽车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

c)汽车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最小重量小于10mg,或者最小体积

小于1.2mm3的非均质单元不用拆分,可以直接检测。

5.2 检测方法

5.2.1 定性(2*)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定性方法依照IEC 62321执行。

注:(2*)对于依照IEC 62321对所有检测样品直接进行定量检测的,可以不用进行定性检测。

5.2.2 定量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定量检测方法依照IEC 62321、ISO 17075:2007执行。

6 合格判定

6.1 定性判定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经定性检测后满足IEC 62321 第6.5.6条中的表2“各种基材中受限元素的筛选限值”的要求,则判定该汽车产品合格;如不满足IEC 62321中表2的要求,则需进一步定量检测。

6.2定量判定

经定量检测后满足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汽车产品合格;如果任意一组成单元如不满足IEC 62321中的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豁免清单

A.1 豁免清单

汽车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豁免应符合 (2010/115/EU)(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表A.1的规定。

表 A.1 豁免清单

表 A.1 豁免清单(续)

注:

铅、六价铬和汞,应该允许最大含量按重量比为0.1%,并且为均质材料,对于镉允许最大含量按重量比为0.01%,并且是均质材料。

在免除到期日期时已经出售车辆的零件再次使用不受限止,因为不包括在2000/53/EC第4(2)(a)之列;

2003年7月1日之前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汽车备件不在2000/53/EC第4(2)(a) (*)之列。

(*)本条款不适用于车轮平衡块、电机碳刷和制动衬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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