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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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Q/CC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汽车产品构成及要求 (1)5 检测规则 (2)6 合格判定 (2)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豁免清单 (3)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试验方法 (5)前言本标准是依据欧盟相关指令2000/53/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及2010/115/EU (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及Q/CC JT098-2008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Q/CC JT098-2008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Q/CC JT098-2008相比主要差异如下:——本标准对4.2均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表1中限值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对附录A-豁免清单进行了更新。

——本标准增加了对检测方法控制中定性检测的备注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法规认证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赵津爽、刘新娟、杨静娜。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欧盟的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0288-2006 电子电器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2000/53/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2002/525/EC、2005/63/EC、2005/438/EC、2005/673/EC、2008/33/EC、2008/689/EC、2010/115/EU)IEC 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的六种物质浓度的测定程序ISO 17075:2007 皮革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物质substance自然界中存在的由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或化合物。

QHAG_HB-001-2014《汽车产品中禁用、限用物质限值要求》

QHAG_HB-001-2014《汽车产品中禁用、限用物质限值要求》
5.1 样品拆分原则 .................................................................... 2 5.2 检测单元 ........................................................................ 3 5.3 检测方法 ........................................................................ 3 6 合格判定............................................................................ 3 6.1 定性判定 ........................................................................ 3 6.2 定量判定 ........................................................................ 3 6.3 石棉判定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豁免清单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检测方法 .......................................................... 8
表 2 限制元素在各种材料中的筛选限值
单位为 mg/kg
样品 类别 Cd

Q FT T 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限值要求

Q FT T 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限值要求

Q/F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T T013—2012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限值要求(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标准法规系统标准法规库中发布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12-03-28发布2012-04-28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分析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洪杰、任 鹏、宋庆源、陆子平。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分析中心材料工程所负责解释。

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限值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最高允许含量。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欧盟销售的M1和N1车型,国内销售的所有车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FT T007 汽车产品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2000/53/EC 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含修改单2011/37/EU)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禁/限用物质对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环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在汽车产品中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3.2均质材料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如拧开、切割、碾压、研磨等)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成为相同的材料。

4 汽车产品中禁/限用物质技术要求4.1 禁/限用物质范围本标准中规定的禁/限用物质特指以下六种物质:a)铅或其化合物;b)汞或其化合物;c)镉或其化合物;d)六价铬;e)多溴联苯(PBBs);f)多溴联苯醚(PBDEs)。

4.2 禁/限用物质的含量限值除附录(附录A适用于在欧盟销售的车型;附录B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车型)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均质材料中的禁用物质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研究院新开发项目和在研项目新开发的零部件的技术协议书、 产品图样/技术条件中的技术要求增加禁限用物质的要求:
零部件和材料中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按QJ/GAC 1110.025的规定执行。
禁用物质的豁免
材料及零部件 合金铅
豁免范围和期限
1. 机械加工用钢材和镀锌钢(铅≤0.35%)
2. 铝材(铅≤0.4%)
国内法规
2004年11月01日,国家颁布实施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道路车辆可再 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 策》,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目标提出了政策要求。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0.01%
法规来源及要求 可能潜在存在于汽车产品中的物质 (EC)552/2009 在纺织染料等
(EC)1272/2008 (EC)552/2009
某些天然纺织品的某些染料
3 石棉纤维 4 石棉矿物 5 联苯胺及其盐类
6苯 7 二氯甲基醚 8 镉及其化合物
≤0.1% ≤0.1% ≤0.1%
≤0.01% ≤0.1% ≤0.1%
《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待发布。
一、法规政策介绍
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26988‐2011《汽 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实施日期为2012年3月1日。
强制性标准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已于2014年2 月发布,于2014年6月1日实施。 与禁用物质有关的测试方法标准也于2013年发布实施。
8. 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0.5%)

汽车产品禁用限用物质细则

汽车产品禁用限用物质细则

汽车产品禁用限用物质细则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及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汽车产品中的禁用、限用物质的规定也日益严格。

禁用、限用物质细则旨在减少或消除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推动汽车行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

禁用物质细则是指在汽车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这些物质通常包括有害物质、重金属、有毒化学物质等,它们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风险较高。

世界各国对于禁用物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普遍禁用的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等。

这些物质存在于汽车电池、涂料、塑料等材料中,长期接触或释放到环境中后,会污染土壤、水体,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限用物质细则是指在汽车产品中使用量受限制的物质。

限用物质并非完全禁止使用,但要求其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制。

这些物质通常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系物质、多环芳烃类化合物等。

这些物质可能导致大气污染、臭氧层破坏和人类健康问题。

限用物质细则的实施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和生产方式的改进,以减少相关物质的使用量或寻找替代物。

例如,降低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使用环保型油墨等。

禁用、限用物质细则对于汽车行业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首先,它促使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品的创新升级。

由于禁用、限用物质的规定相对灵活,企业需要持续引入环保材料和技术,以提高产品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

其次,禁用、限用物质细则推动着整个供应链的变革。

汽车制造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如零部件、原材料的采购,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整个产品符合环保标准。

这将促使供应链上的企业逐步转型,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然而,禁用、限用物质细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物质选择和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种条件和因素,如替代物品的可用性、成本和性能等。

这需要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广泛合作,以便制定出适合的禁用、限用物质标准。

其次,监管和执法也是整个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监管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抽检、监测和评估,以确保禁用、限用物质细则的有效执行。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摘要】汽车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汽车材料中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关于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

本文将介绍这些法规限量要求,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包括材料替代、降低排放、监测和管理以及技术创新。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控制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来研究应该关注如何更加有效地监测和管理汽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并推动技术创新,实现汽车材料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汽车材料、有害物质、法规限量要求、应对措施、材料替代、降低排放、监测和管理、技术创新、控制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汽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一直是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材料中释放的有害物质也不断增加,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汽车内饰材料中的苯、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废气排放物,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为了规范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规限量要求。

这些法规要求汽车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确保汽车的材料和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环保汽车材料和产品,不仅可以保护环境,还可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对汽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控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法规限量要求和相应的应对措施,才能实现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类健康。

部分到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汽车材料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控制和减少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研究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和应对措施,可以为保护人类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通过对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研究,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汽车产品禁用、限用物质细则

汽车产品禁用、限用物质细则

共5页 第4页
GEELY
汽车产品禁用、限用物质细则
Q/JLY J711169-2009
表 3 豁免项目
1 2 (a) 2(b) 2(c)
3 4 (a) 4(b)
5 6 7(a)
7(b)
7(c) 8(a) 8(b)
9
10
材料和零件 合金铅
机械加工钢材和镀锌钢(铅≤0.35wt﹪) 机械加工用铝材(铅≤2wt﹪)
商提交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认可的禁用和限用物质检测报告; c) 原材料或零部件检测时,材料科会同试验部门到生产现场取样或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上随机取
样,供应商自行检测一律视为无效; 6.1.2 材料科负责确认零部件或材料中禁用和限用物质检测,以及需要检测供应商的原材料或零部件。 6.2 研发部门
物质种类
限值
铅(Pb)
1000mg/kg
汞(Hg)
1000mg/kg
镉(Cd)
100mg/kg
六价铬(Cr6+)
1000mg/kg
多溴联苯(PBB)
1000mg/kg
多溴二苯醚(PBDE)
1000mg/kg
注:铅、汞、镉和六价铬是 ELV 指令中规定要求检测的四种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
机械加工用铝材(铅≤1.5wt﹪) 机械加工用铝材(铅≤0.4wt﹪)
铜合金(铅≤4wt﹪) 含铅轴瓦和轴套
发动机、传动和空调压缩机中含铅轴瓦和轴套 电池 减振器
液体输送管路和动力总成上的弹性硫化剂和稳定剂 液体输送管路和动力总成上的弹性硫化剂和稳定剂(铅≤
0.5wt﹪) 动力总成上的弹性体粘合剂(铅≤0.5wt﹪) 电路板及其他电器部件(玻璃除外)中的焊料

浅谈汽车“有害物质”的管控

浅谈汽车“有害物质”的管控

浅谈汽车“有害物质”的管控2015年6⽉1⽇,⼯信部发布2015年第38号公告:《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率管理公告》,明确了6种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及检测标准(GB/T 30512-2014《汽车禁⽤物质要求》)。

如果不满⾜法规要求,将⾯临产品违规的处罚。

如何保证汽车产品所有零部件长期满⾜标准GB/T 30512-2014《汽车禁⽤物质要求》,将是⼀个重⼤课题。

本期法规君将和⼤家分享关于汽车产品有害物质管控的⼀点理解。

1 法规要求GB/T 30512-2014《汽车禁⽤物质要求》禁⽤物质限值要求:2 有害物质检测流程对于主机⼚来说,可以选择抽取⼀台整车,将整车拆解成各个零部件。

拆解整车流程:拆解车辆进⼯位--抽废液--拆可利⽤配件--拆除内饰--底盘及电器--拆五⼤总成--分类存放归档。

整车有害物质检测流程然后,依据GB/T 30512-2014对零部件进⾏有害物质检测:1. 将零部件拆解成均质材料,然后对均质材料进⾏XRF(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检测;2. 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GB/T 30512-2014的限值,再次依据有害物质检测标准(QC/T 942-2013等)进⾏化学试验检测。

3 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及检测⽅法XRF 设备现阶段XRF设备有台式和⼿持式两种类型。

实验室⼀般使⽤台式,室外⼀般使⽤⼿持式。

XRF 主要作为初筛,对于XRF检测结果超标的零件,需进⼀步做化学定量分析。

XRF检测设备说明XRF 原理XRF: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 RayFluorescence)。

⼈们通常把X射线照射在物质上⽽产⽣的次级X 射线叫X射线荧光(X-RayFluorescence),⽽把⽤来照射的X射线叫原级X射线。

⼀台典型的X射线荧光(XRF)仪器由激发源(X射线管)和探测系统构成。

X射线管产⽣⼊射X射线(⼀次X射线),激发被测样品。

受激发的样品中的每⼀种元素会放射出⼆次X射线,并且不同的元素所放射出的⼆次X射线具有特定的能量特性或波长特性。

CHK041实验标准

CHK041实验标准

CHK041实验标准1、表面采用镀锌处理,要求镀层最小厚度为5μm。

2、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应满足Q/CC JT0098-2014《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的要求;A类物质:铅<1000mg/kg,镉<100mg/kg,汞<1000mg/kg,六价铬<1000 mg/kg,多溴联苯<1000mg/kg(同时禁止使用六溴联苯),多溴二苯醚<1000m g/kg(四溴二苯醚<10mg/kg、五溴二苯醚<10mg/kg、六溴二苯醚<10mg/kg、七溴二苯醚<10mg/kg),禁止含有石棉;提交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及石棉的检测报告。

B类物质: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酯、富马酸二甲酯、芳香偶氮染料、全氟辛烷磺酸、乙二醇类物质满足附录B中限值要求;并应按照企标Q/CC JT0098-2 014《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附录C的模板进行申报,获得甲方授权后方可使用;C类物质:应按照企标Q/CC JT0098-2014《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附录C的模板进行申报,获得甲方授权后方可使用。

检验频次为:1次/年。

3、结合力:将试样在(210±10)℃下放置30min,然后浸泡在(20±5)℃水中,待冷却后,查看试样表面状态。

镀层应连续连续附着于金属基体,无分离现象,如鼓泡、片状剥离、分层剥离。

检验频次为:1次/年。

4、耐腐蚀性:按GB/T 10125-2012的方法进行试验,根据 Q/CC JT112-2014《整车防锈技术条件》标准进行外观评价,≥48h无白锈,≥96h无红锈,无起泡,主要表面无基体腐蚀,锐边、焊缝处起泡、锈蚀面积小于锐边、焊缝处总面积的5%,划痕处单边扩蚀≤2mm。

试验频次:1次/年。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22. 电动车辆用电池
溴化阻燃剂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镍镉电池只 允许作为该日期之前上市车辆的 备件进入市场
四、企业标准
欧盟汽车禁用物质种类(44种)及含量限值
序号 1
物质名称
用偶氮染料为原料生 产的具有致癌的胺类 物质
含量限值 ≤0.1%
2 4-苯基苯氨或其盐
三、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 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
四、企业标准
QJ/GAC 1110.025-2012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
(2012-11-26实施)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为: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中禁用物质及含量限制、涂料中有害物 质、禁用物质豁免范围和期限、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注、试验方法。
根据技术产品及车用材料的现状,规定了豁免要求(附录A),豁免范围及 期限将根据技术发展进行调整。对于再使用和再制造产品不受豁免期限的限制 。
其它豁免条件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豁免清单的零部件提出豁免 申请 。
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针对标准中规定的六种禁用物质,标准推荐采用四种检测方法。
≤0.01%
法规来源及要求 可能潜在存在于汽车产品中的物质 (EC)552/2009 在纺织染料等
(EC)1272/2008 (EC)552/2009
某些天然纺织品的某些染料
3 石棉纤维 4 石棉矿物 5 联苯胺及其盐类
6苯 7 二氯甲基醚 8 镉及其化合物
≤0.1% ≤0.1% ≤0.1%
≤0.01% ≤0.1% ≤0.1%
…… ……
≤0.1%
≤0.1% ≤0.1% ≤0.1% ≤0.1% ≤0.1%
≤0.1%

长安voc限值标准

长安voc限值标准

长安voc限值标准长安汽车一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性能。

作为一家领先的汽车制造商,长安汽车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控制措施,确保每一辆汽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汽车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成为了消费者选择汽车的重要因素,长安汽车凭借着卓越的品质和性能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长安汽车的产品在市场上备受好评,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长安汽车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还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的认可和市场份额。

长安汽车的产品在性能、安全性和品质方面均得到了认可,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好评。

长安汽车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严格的VOC限值标准,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和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过多的有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英文缩写,主要指那些在室温条件下具有较高的蒸发性的有机物质,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醋酸甲酯等。

这些有机物质在汽车制造过程中往往用作溶剂、胶粘剂、涂料、塑料等材料的成分,但它们会在汽车使用过程中挥发出来,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

长安汽车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制定了严格的VOC限值标准,规定了汽车在生产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要求,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有害影响。

VOC限值标准包括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汽车内部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准、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标准等,这些标准在汽车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环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长安汽车不仅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还致力于在环保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推动中国汽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长安汽车在生产过程中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排放物的产生,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长安汽车还提倡低碳出行理念,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智能交通系统,减少汽车对环境的污染,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长安汽车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龙头企业,一直致力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断创新和改进,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推动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汽车材料所含有害物质的问题。

这些有害物质长时间接触或吸入人体可能会造成各种健康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各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规限量要求,对汽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

本文将介绍以下内容:法规限量要求、应对措施。

一、法规限量要求1. 欧盟ROHS法规ROHS法规是欧盟对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限制,其中包括有毒有害物质金属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

ROHS法规要求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的这些物质总含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量:铅0.1%、汞0.1%、镉0.01%、六价铬0.1%、PBB 0.1%和PBDE 0.1%。

2. REACH法规REACH法规是欧盟对化学品管理的法规,对于在欧洲市场上生产、销售的物质进行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其中限制物质清单(Annex XVII)列出了许多化学物质的限制使用条件,包括汽车材料中的苯并(a)芘、对苯二酚等物质。

对汽车制造商来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物质在汽车材料和零部件中的使用也受到REACH法规的限制。

3. 美国加州65号法案(Proposition 65)加州65号法案是美国加州制定的环保法规条款。

该条款要求在加州销售的品种超过900种有害物质必须标记。

在汽车制造商来说,要求在有超过追踪限量(TT)值的材料上标记,例如镉、铅、水银、三氯乙烯、己二酸二辛酯等等。

4. 中国汽车材料VOCs法规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汽车内饰材料可挥发性有机物限制》(HJ/T 400-2007)标准,对汽车内饰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了限制,该标准限制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不得超过总挥发性有机物的5%。

二、应对措施为满足法规限量要求,汽车制造商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1. 汽车材料替换将现有的材料替换为符合相应法规要求的材料,例如替换含有铅、汞、镉等元素的材料。

2. 材料测试和验证对材料进行测试,确保其符合法规限量要求。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ICS87.040G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4409—XXXX代替GB 24409—2009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vehicle coating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与GB 24409—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250”;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8170—2008 、GB/T 9758.5-1988、GB/T 9760-1988、GB/T 23985—2009、GB/T 23986—2009、GB/T 23990—2009 、GB/T 23992—2009、GB/T 30647—2014 、GB/T 34675—2017”(见第2章,2009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定义;增加了“道路车辆”、“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车”、“乘用车”、“客车(机动车)”、“载货汽车”、“动车组”、“铁道车辆”、“客车(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货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底漆”、“中涂”、“清漆”、“效应颜料”、“高装饰效应颜料漆”、“施工状态”的定义(见第3章; 2009年版的第3章);——修改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2009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溶剂型涂料的“涂料类型”及内容;修改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限量值(见表2,2009年版的表1);——增加了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限量值(见表1、表3,2009年版的表2);——修改了溶剂型涂料的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的限量值;增加了溶剂型涂料中卤代烃总和含量的控制项目(见表4,2009年版的表1);——增加了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的苯含量、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的控制项目(见表4,2009年版的表2);——修改了乙二醇醚及醚酯的控制品种(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苯含量”、“卤代烃总和含量”、“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重金属含量”项目的试验方法(见6.2, 2009年版的6.2);——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见9章)。

qcc jt098-2011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qcc jt098-2011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Q/CC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C JT098—2011代替 Q/CC JT098—2010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Requirements of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automotiveproducts2011-12-27发布2012-01-01实施标准文件更改状态记录前言本标准是对Q/CC JT098—2010《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修订。

本标准与Q/CC JT098—2010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删除了表1中“六价铬金属镀层”限值的要求(见第4章,2010版第4章);——增加了样品拆分原则,并调整了相关条款(见5.1、5.2、5.3,2010版5.1、5.2);——删除了“最小重量小于10 mg或者最小体积小于1.2 mm3非均值单元不用拆分,可直接检测”的要求(见5.2 c),2010版5.1 c));——修改了合格判定部分的内容(见第6章,2010版第6章);——修改了附录A豁免清单(见附录A,2010版附录A);——修改了附录B中表B.1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见附录B,2010版附录B)。

本标准自发布实施之日起代替Q/CC JT098—2010。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法规认证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李同春、刘新娟、宋艳岭、田少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CC JT098—2008。

引言本标准是依据欧盟指令2000/53/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2011/37/EU (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及Q/CC JT098—2010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Q/CC JT098—2010进行的修订。

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是全球汽车行业应对环境保护需求而建立的数据共享平台,旨在收集和管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材料相关信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保。

IMDS还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以确保汽车和零部件符合环境法规,并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本文将探讨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的背景、目的、实施和重要性。

首先,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的背景是环境和健康问题逐渐受到全球关注。

在过去几十年里,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许多有害物质被广泛使用,并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了潜在危害。

这些物质包括重金属、致癌物质、致畸物质和激素干扰物质等。

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这些有害物质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限制或淘汰使用这些物质。

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的目的是确保汽车和零部件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

通过对材料中有害物质的限制,可以减少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需要在IMDS平台上报告其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包括其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这样做可以使企业了解自己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或淘汰这些物质,以满足环境法规和市场需求。

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的实施是通过与各国环保法规和标准的对接来实现的。

IMDS平台收集和管理全球汽车行业及其供应链中的材料数据,包括各种材料的组成和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

同时,IMDS也提供了有害物质限值要求的准则和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各国环保法规和标准,并确保其产品符合这些要求。

这样,IMDS平台为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全球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使其能够满足各国环保法规的要求,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保。

IMDS有害物质限值要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有害物质的潜在危害。

通过限制和淘汰有害物质的使用,可以减少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环境可持续性。

其次,IMDS有助于企业遵守和履行环境法规的要求。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及应对措施【摘要】汽车材料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相关法规对其限量要求日益严格。

目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限制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

针对这一问题,汽车制造商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例如开发替代材料、改变生产工艺等,以降低有害物质的使用量。

未来,加强管理措施是更为重要的方向,通过严格监管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汽车材料的环保水平。

未来发展趋势将是向着更加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推动整个汽车产业走向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汽车材料、有害物质、法规、限量要求、应对措施、管理措施、未来发展、环保、可持续发展、健康安全1. 引言1.1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重要性汽车材料中含有有害物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这些有害物质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汽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主要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甲醛、汞等。

这些物质在汽车内部空气中释放出来后,可能会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下降,对乘车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这些有害物质也可能在汽车的生产、运输和报废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限制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建立合理的标准和监管体系,对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至关重要。

在当前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加强对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法规限量要求,实施有效的应对措施,将有助于减少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释放,提升汽车的环保性能,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向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 正文2.1 相关法规限量要求汽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各国纷纷出台法规限制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使用量。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相关法规限量要求:1. 欧盟REACH法规:REACH法规是欧盟对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汽车制造商必须对其产品中使用的化学物质进行登记,并且禁止或限制使用一些特定的有害物质,如镉、铅和六价铬等。

关于《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关于《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关于《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关于《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近日,工信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对汽车行业M1类车辆中铅、汞、镉、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以及可再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将上述指标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管理。

管理水平落后,汽车产品难以参与国际竞争据了解,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被广泛应用在汽车钢材、玻璃、刹车片、电子器件、镀层等部件或材料中。

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以2014年我国汽车保有量1.54亿辆测算,含铅、汞等重金属的汽车材料累计达64.5万吨,含溴化阻燃剂达4.6万吨。

欧、美、日、韩等国外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对汽车有害物质及回收利用领域管控已有10余年时间,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技术应用、清洁生产等方面已达到较高水平,环境效益显著,并形成了明显的绿色竞争优势。

以欧盟为例,自2000年颁布《2000/53/EC指令》以来,汽车中铅的平均使用量减少了90%以上,镉、六价铬、汞的含量基本趋于零,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日本于2002年颁布《汽车回收再利用法》,至2011年,平均单车含铅量已降至96克/辆。

“我国行业整体水平与国外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目前有害物质使用管理仅相当于欧洲2008年的管理水平,使得我国汽车产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70%汽车企业已有意识加强管理,但仍存差距自2004年起,相关部门先后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等政策文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提高产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GB/T 26988-2011)、《汽车回收利用术语》(GB/T 26989- 2011)等一系列标准,有力推动了汽车有害物质和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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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汽车产品构成及要求 (1)
5 检测规则 (2)
6 合格判定 (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豁免清单 (3)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试验方法 (5)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欧盟相关指令2000/53/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及
2010/115/EU (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及Q/CC JT098-2008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Q/CC JT098-2008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Q/CC JT098-2008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对4.2均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表1中限值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对附录A-豁免清单进行了更新。

——本标准增加了对检测方法控制中定性检测的备注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法规认证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赵津爽、刘新娟、杨静娜。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欧盟的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0288-2006 电子电器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
2000/53/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2002/525/EC、2005/63/EC、
2005/438/EC、2005/673/EC、2008/33/EC、2008/689/EC、2010/115/EU)IEC 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的六种物质浓度的测定程序
ISO 17075:2007 皮革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质substance
自然界中存在的由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或化合物。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hazardous substance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材料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

3.3
材料materials
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如金属(镀层、焊料合金、黄铜)、塑料(ABS、尼龙、PVC)、橡胶、陶瓷等等。

3.4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 materials
有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

3.5
零部件 parts
汽车产品中具有一定功能或用途的结构单元。

3.6
检测单元test unit
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样品。

4 汽车产品构成及要求
4.1 汽车产品一般由零部件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

4.2 均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豁免条款除外)。

表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 检测规则
5.1 检测单元
a)构成汽车零部件的均质材料;
b)汽车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
c)汽车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

最小重量小于10mg,或者最小体积
小于1.2mm3的非均质单元不用拆分,可以直接检测。

5.2 检测方法
5.2.1 定性(2*)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定性方法依照IEC 62321执行。

注:(2*)对于依照IEC 62321对所有检测样品直接进行定量检测的,可以不用进行定性检测。

5.2.2 定量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定量检测方法依照IEC 62321、ISO 17075:2007执行。

6 合格判定
6.1 定性判定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经定性检测后满足IEC 62321 第6.5.6条中的表2“各种基材中受限元素的筛选限值”的要求,则判定该汽车产品合格;如不满足IEC 62321中表2的要求,则需进一步定量检测。

6.2定量判定
经定量检测后满足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汽车产品合格;如果任意一组成单元如不满足IEC 62321中的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豁免清单
A.1 豁免清单
汽车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豁免应符合 (2010/115/EU)(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表A.1的规定。

表 A.1 豁免清单
表 A.1 豁免清单(续)
注:
铅、六价铬和汞,应该允许最大含量按重量比为0.1%,并且为均质材料,对于镉允许最大含量按重量比为0.01%,并且是均质材料。

在免除到期日期时已经出售车辆的零件再次使用不受限止,因为不包括在2000/53/EC第4(2)(a)之列;
2003年7月1日之前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汽车备件不在2000/53/EC第4(2)(a) (*)之列。

(*)本条款不适用于车轮平衡块、电机碳刷和制动衬片。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试验方法B.1 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

B.2 定量试验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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