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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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前言
20世纪80年代初,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中国农村的普遍推行以来,乡村治理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人民公社治理体制迅速瓦解,代之以“乡政村治”新的治理结构。乡村社会的历史变革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它的广泛关注和浓厚兴趣,也使之再次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域”。然而,乡村治理是一个涉及面相当宽泛的课题,以往的研究,正在进行的研究浩如烟海,要进行总结本是一件难事,难免挂一漏万。但我们有必要做一个归集,以利于集中一些主题,以便于学术研究的开拓和创新,本着这一思路,我们试图对近期的乡村治理研究,尤其是村治研究中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问题做一综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论述:
(一)村落场域内的多中心秩序——基于村治精英的研究分析
由于市场经济的渗入和与之相伴的现代传媒的迅速普及,使农村社会日渐与外面的世界勾连起来,日益脱离传统的桎梏(贺雪峰,2003)。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为农民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和流动机会,从而催发和激活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发生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社会内部开始分化和重组,村庄治理结构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与此同时体制外精英也迅速成长起来,并且其本身也呈现出多元的结构,出现了包括宗族精英、宗教精英、宗派势力、经济精英、知识精英等不同类型的体制外精英(陈涛、王习明,2002)。由于体制外精英掌握了一定的经济社会资源以及较为广泛的人际网络,使其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动员能力,对村级治理事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村治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非体制精英的积极作用(当然,同时也要注意规避其负面影响)。
按照在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划分不同的角色,目前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划分法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之区别。两分法是把乡村治理主体分为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或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两大类。仝志辉、贺雪峰、金太军等人认为体制内精英指的是有在国家权力序列之内或得到国家基层政权认可的乡村精英,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组干部;体制外精英是各种以乡绅和宗族家族势力为主导,国家权力序列之外的精英,主要包括宗族精英、宗教精英、宗派势力、经济精英、知识精英等(陈涛、王习明,2002)。吴毅(2002)等人则喜欢将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称为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他认为作为治理精英的村组干部人数虽少,但无疑是村政运作的核心,也是村庄政治舞台上的主角;非治理精英则包括乡村政治社会中的普通党员和“大社员”等人。但即使在这些学者之间,他们在使用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或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等概念的过程中也不是固定的,而是相互包容、混合的。如仝志辉、贺雪峰(2002)两位学者又引入“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层分析工具来理解当前村庄权力运行的状况特别是村级权力的合法性状况。同样持三分法的还有俞可平、徐秀丽等(2004),他们将乡村治理的主体分为普通村民、农村精英(即俗称的乡贤、乡绅、能人)和村干部。引介这些乡村治理主体的划分法意欲说明,不同治理主体对乡村社会的发展都在产生着影响,只是这种作用的强弱不同而已,将其中的任何一方忽视或边
缘化都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渗透,行政控制的逐步弱化,乡村社会内部也开始分化和重组,村庄内部的治理结构出现多元化趋势。村落场域中的这种“多元共治”同样也是当前村治的力量源泉,应该充分整合和开掘其中的民智民力。
从以上分析来看,当前学术界有关村治精英的研究为我们理解乡村阶层分化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是,我们认为,该领域的研究也容易造成乡村普通农民,特别是乡村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等)在研究者的视野中边缘化或者干脆“蒸发”。实际上,村治精英本身也是从普通农民转换而来的,他们之间的身份只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的,另外,村治精英在村治过程中能否发挥作用也在于其与普通农民关联的密切度,因此,村治过程不可能完全忽视乡村普通农民,尤其是乡村弱势群体,也是不合理的。故本选题认为,村治过程也应该尊重普通农民的话语权,要给予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
(二)多中心治理与乡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
有关乡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借助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收益分析、顾客偏好等概念来论述。复旦大学的胡火明先生(2004)认为,在传统的统治理念中,地方政府扮演着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角色,供给手段单一、忽视成本——效益分析。而在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一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制度多中心的状态。多中心治理模式地引入可以引起人们重视成本——效益分析,也有助于解决基层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来源问题,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可以较好地显示公民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同样,滕世华博士(2004)认为,公共治理模式打破公共物品政府提供的垄断局面,实行公共物品多元主体、多种方式提供,这对提高和改善公共物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刘炯、王芳两位学者(2005)也指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存在总体供给不足和局部供给过度并存的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单中心体制的弊病。农村公共产品单中心供给体制主要包含单中心的治理模式、单一的供给主体以及高度集中的资金安排等。在市场因素不断渗入农村、农民对公共产品需求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现实背景下,单中心体制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困境。因此,两位学者认为,通过引入多中心治理模式以此来打破单中心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的格局,形成多个权力中心,承担公共产品供给职能,并且相互展开有效竞争。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明晰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关系来保障多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以及多中心的资金安排等。
这一研究领域对本选题也有重要启示,以奥斯特罗姆等为代表的较为系统地研究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国外学者,其关注的研究领域主要也就是将多中心治理模式运用于基层公共产品(诸如公共池塘等)的供给问题上。实际上,农村公共产品问题始终都是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域”,邢传先生甚至认为,我国社会治理的主题就是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邢传,2003),而这恰恰又是当前主流村治学派忽视或边缘化的研究主题。
(三)多中心乡村治理与治理绩效问题研究
当前,研究村治绩效问题的代表性人物是中山大学的郭正林教授、国家行政学院的马宝成博士以及华东政法学院的吴新叶博士等。该研究视角受公共管理理论“管理主义”倾向的影响较大。实际上,有关管理绩效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学关注的主题之一,也是传统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