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论文 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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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体系
内容摘要: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又高于现实生活,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法治化在不断的推进,但是要想早日有一个成熟的民法典还有许多准备工作要进行,要讨论。要把民事法律体系化、结构化,才能引导民法更好的发展,减少矛盾,真正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典制定体系结构
一、我国民法典发展现状及体系走向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然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与确立民法典的体系。
体系性与逻辑性不仅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为民法典。民法典的结构设计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逻辑整理。合理的结构能有效地容纳全部民法的内容,不合理的结构则会影响法典内容的安排。结构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合理的结构就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正确反映。
对于制定中国民法典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方向,也做出了许多的探讨和摸索,形成了许多的学说,进行了许久的讨论。
完整的民法典的体系并非朝夕之间形成的,而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国基本上被纳入了大陆法的体系,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中大量吸收了大陆法尤其是德国法的概念与制度。
民法的体系与内容理所当然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民法典会有一个清晰的体系脉络。
二、关于外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我国基本吸收大陆法系的体系优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不外乎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
罗马式的民法典体系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由于采纳了此种体系,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关于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此种模式下,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罗马式的体系中包含了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即民法典应当将对人格和人格权的尊重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这种观点无疑是先进的。虽然在民法典中强调对人格权和对人格的尊重,但是不一定非要照搬罗马式的体系,突出去思想,采纳优点正是我们所要研究学习的。
德国式的民法典体系。这个体系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首先确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完整、明晰的体系。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把握各项具体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得民法典不致于成为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另一方面,避免和减少了重复规定,达到立法简洁的目的。在设置了总则之后,德国民法典把性质不同的民事关系分别独立出来,分则各编加以规定。清楚地划分了物权、债权两个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两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这就避免了法国民法典在划分物权和债权问题上的逻辑错误。
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积极地借鉴这一体系。借鉴不是机械的模仿,而是有选择的借鉴。
三、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讨论
民法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丰富的制度,这些制度在民法典的结构中都要找到相应的归属。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人在进行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理论上提出了三种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结构模式。第一种是梁慧星教授提出的七编制;[26]第二种是徐国栋教授提出的两编制;[27]第三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九编制。[28]
梁氏七编制从表层上基本沿袭德国民法典的逻辑结构,梁氏七编制是在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基础上改良的,意欲在吸收德国民法典的逻辑严谨和体系精炼优点。徐氏两编制沿袭罗马法的人——物对应结构,将债法总则独立而反对侵权行为法独立。虽然注重编及分编的逻辑性,但对于诸如侵权行为法独立等现代民法的发展却没有反映。人大九编制从表面上看来,是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总则规定的。人大的九编制可以说是一个松散的、汇编式的民法典结构,缺乏法典应有的提炼性和体系性。
除却上面所说,法理上对于民法典的立法体系还有许许多多的不同观点,但大体上都大同小异,也在逐渐的走向统一,达成共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探讨,不断前进的过程。
四、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问题
民法是实践性、本土性最强的法律。正因为这样,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必须了解清楚我国本土的民法资源,只有这样一些重大的制度建设才不会脱离国情。因此世界各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都要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社会调查,不仅在体系上使其完整,更要适应中国国情。
构建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2002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哪一些不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且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
关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问题。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为上个世纪初特别是二战以来形成发展的一项新型的民事法律制度,随着近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民法是权利法,体现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民法又是人法,以对人的终极关怀为使命。突从民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人格权理所当然应当独立成编。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点不仅得到了立法的确认,而且已成为学界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