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之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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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补救制度。

该项制度对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全面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论。

但随着我国司法鼎新的深入开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些问题也日渐显露。

本文从阐发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出发,指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鼎新与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其意义概述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调整,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它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者因人民查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所必需遵循的步调和方式。

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查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妥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的根底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缺乏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妥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当事人有权获得法院公正的裁判,这既包罗实体上,又包罗程序上的,所获得的裁判没有表达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时,该裁判就没有正当性,应当予以否认。

[1] 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审判人员在审判作风方面绝大大都是正确的和比较好的。

但是,也有少数案件,由于社会生活和案情极为复杂,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本质不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同,思想方法不正确,工作作风不外硬,因而造成了措置上的错误。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就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这样才能包管裁判的合法性、正确性、权威性。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解决民事裁判中出现的实质性或程序性错误。

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较为成熟,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在民事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即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条件。

此外,《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民事再审的立案、通知当事人、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和内容。

总体来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较为成熟,规定相对清晰,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加强对新证据的审查新证据是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仍较为宽松,容易导致过多存在定义、真实性等问题。

因此,应加强对新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可公正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 完善再审机制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机制较为简单,仅有订正和发回重审两种方式。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再审机制,增加更为灵活和高效的机制,例如调解和仲裁等方式,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3. 完善质证和辩论程序质证和辩论程序是民事再审中重要的程序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因此,应加强对质证和辩论程序的规定,提高质证和辩论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审判结束后,因诉讼参与方的申请或者其他原因,仍然存在错误的判决,需要再次审查和改正的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还有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目前的民事再审程序多以行政审判程序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再审的效力和司法独立。

行政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立的,而民事再审拥有独立性和特殊性,其法律依据和程序应该更加独立和全面。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审理期限和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再审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拖延和耽误,进一步损害诉讼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再审的审理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错误和争议。

在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中,对于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存在一定的限制。

现行的法律规定,要求再审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判决存在错误,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等。

这种条件的限制,容易导致申请再审的门槛过高,对于诉讼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形成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在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中应该明确将其独立于行政审判程序,并具备更加独立和全面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这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民事再审法或者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加以明确规定。

应该对于民事再审的审理期限和范围加以明确规定。

可以将再审的期限作为法定期限进行规定,以确保再审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对于再审的审理范围,应该对于判决中的所有问题进行审查,确保再审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应该对于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适当的放宽。

可以减少再审的条件,例如不仅仅局限于判决错误,还可以包括对于事实的认识有误等。

对于再审的申请程序,应该简化和便捷化,提供更加便利的申请渠道和程序。

应该加强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再审程序的层层监督,确保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并能够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带来的问题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导致部分有理的当事人难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可能违背“不告不理”原则,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方面。

然而,这些事由的表述往往较为笼统和模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的反复启动和审理过程的冗长是当前民事再审制度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加之再审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来回流转,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四)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再审裁判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再审裁判的结果可能与原审裁判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矛盾,这容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再审裁判的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认可、不执行,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一)对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损害裁判的稳定性;过于注重裁判的稳定性,则可能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不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之反思及完善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之弊端我国法律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其目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通过监督程序达到审判公正的目的,使得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双方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最终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突出体现司法救济途径的完美价值,这是审判监督程序在诉讼程序中最高价值取向。

然立法中的价值并不能必然地体现在实践审判活动中,由于片面地追求“有错必纠”的补救思想以及对实现民事诉讼公正的固有陈旧、僵化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立法不尽完善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审判监督制度与司法公正相冲突,与最初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相悖离,具体表现在:(一)民事再审制度主体方面的弊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特征,导致启动这一程序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严重破坏裁判的终局性、稳定性、权威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弊端。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私法自治”或曰“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属于私法的范畴,根据罗马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亦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争议诉请司法救助,司法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得恣意干预。

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主体,与处分原则相抵触,将自己列为当事人一方,实际上是自诉自审,改变法院作为裁判者的职能,使司法权的被动性变为司法权的主动性,主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使司法权政治化、行政化,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因为“不告不理”,“无诉讼便无审判”,“无审判便无法官”。

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有权诉请司法救助,也可以放弃司法救助。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就是随意剥夺了当事人的请求权。

(2)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违背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原则。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探析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探析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探析一、引言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再审程序是在民事案件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原判或终审裁定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诉讼机制。

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再审程序进行较为全面详细的探析。

二、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民事一审、二审判决、裁定。

其中,确定事实错误包括书写、备查、认定、适用证据所错误、对有关法律事实理解错误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包括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法律解析错误的情形。

三、再审程序的主要流程1.再审申请的起诉阶段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该符合特定的形式和基本要求,包括申请书的内容、申请理由等。

2.再审程序的审查阶段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再审申请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和对再审事由的审查,审查通过后可以批准再审。

3.再审程序的审理阶段再审程序审理阶段主要由再审法院进行审理,再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依法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

4.再审上诉阶段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一步争取自己的权益。

四、再审程序的特点与意义1.制衡和纠错功能再审程序是对一审、二审判决的审核,可以实现对原判决的制衡和纠错,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2.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再审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机制,当事人可以在发现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进行再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增强司法公信力再审程序的设置可以加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维护司法公信力。

五、再审程序的问题与建议1.申请限制问题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导致有些案件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进行复审,建议进一步放宽再审的适用范围。

2.再审效力问题再审程序虽然可以对判决进行再审,但是再审判决对原判决的效力有限,建议加强再审判决的效力,使其具备更大的法律约束力。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再审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发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依法提出重新审判并进行审判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司法程序,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事实有时并不能通过一审和二审彻底查明,或者案件在审理时会出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这些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个别案件审理的不够公平和正义,这种状况也是会常常发生的。

一旦发现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实体方面或者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定的正确性,就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这一程序是对公平正义的理念的维护措施,确保每一个案件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尽可能地做到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

但是再审程序却也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能被频繁地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一再地使用重审程序,一方面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另一方面则会影响到司法效率。

再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非特殊情况下,我们就要坚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不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公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合法利用。

所以,坚持不频繁地使用再审制度,既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贯彻。

(二)再审提起的主体再审程序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也必须存在的程序,此程序提起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之利弊分析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之利弊分析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之利弊分析【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从5项变成了13项,明确了当事人的诉权,但是再审的弊端依旧存在。

文章用再审之弊来一一剖析再审程序之利,呼吁用技术理性规制再审开启的人类之欲望。

【关键词】:再审程序; 严重瑕疵; 审判监督权; 诉权处分权; 正义; 法治一、再审之利(1)救济权利,彰显正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诉讼是权利救济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人非圣贤,终局的案件也会存在错误,对于存在严重瑕疵的生效判决,必然需要一个救济机制,再审程序应运而生。

我国提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也是基于此要求。

(2)监督权力,改进工作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加强法院内部的自律,保证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督促人民法院及时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信赖。

二、再审之弊(一)救济权利还是侵蚀权利依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不能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

按各国通行做法,错案的纠正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但是我国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权衡利弊放弃再审请求权行使的情况下,法院若强行予以干预,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还可能出现当事人因再审而增加的诉讼成本支出。

[1](二)彰显正义还是动摇法治(1)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西塞罗正义具有一张变幻不定的”普洛透斯之脸”,人类的理性是否可以实现绝对的正义?恐怕一审二审再审多次之后,高昂的成本,会使当事人要分配的利益化为乌有。

(2)使法律看起来不可靠,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法律也将失去影响。

--德沃金“权威来源于确定性,而不仅仅是正确性。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首先,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缺乏操作性。

目前,关于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法院对于何种原因可以申请再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级法院的裁量空间较大,容易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其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难题。

目前再审申请需要由原审法院提出,而一些原审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审查把关不严,容易发生误判,影响再审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间较长,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

再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完善。

再审程序的费用负担问题一直备受诟病,一般要求当事人缴纳较高的诉讼保全金额作为申请费,导致一些当事人难以承担费用,无法行使再审申请权。

此外,再审程序中缺乏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机制,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上的侵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

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再审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明确各级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审查把关标准,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其次,再审程序,提高其效率。

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庭或审判机构来审理再审案件,加快审理速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优化再审费用负担机制。

可以考虑减少再审申请费用的数额,或者将其作为当事人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之一,以降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此外,应加强再审程序中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

可以设立当事人代表,由其负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申辩机会,确保公正审理。

总之,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再审程序、优化费用负担机制和加强诉讼参与人权益保护,可以提高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并探索完善的路径。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导致的问题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这种多元化的启动主体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再审程序的启动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当事人申请再审往往面临着较高的门槛和严格的审查标准,导致其再审权利难以有效实现。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则可能破坏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虽然有助于监督司法,但也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滥用,增加司法成本。

(二)再审事由规定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再审事由,对于如何认定“主要证据”和“伪造”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再审事由的不明确使得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影响了司法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再审程序的反复性和冗长性再审程序往往较为复杂,可能经历多次审理和审查,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也影响了司法效率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再审程序的反复性还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民事再审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一)价值取向的冲突民事再审制度在追求司法公正和维护裁判既判力之间存在价值冲突。

过于强调司法公正,可能导致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破坏裁判的既判力;过于注重裁判的既判力,则可能使一些确有错误的裁判无法得到纠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价值取向的冲突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难以完全平衡,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二)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例如,对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再审程序的流程和期限规定不够细致,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和拖延。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1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1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1.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

所以,再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再审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

这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第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

只有在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的,才能适用再审程序。

从诉讼阶段来说,也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经过的诉讼阶段,对那些没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就不经过这一特殊诉讼阶段。

第二,再审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起诉。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且确有错误。

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才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民法院代行宣判。

五、我国再审程序的问题1.当事人申请再审难,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申请再审”是我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新启用的概念,其本意显然在于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定权利。

然而,对我国的立法进行考察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选择与利用当事人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这一方面反倒是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形成了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由法院职权发动再审理念的主导影响,所谓的“申请再审”,在实践之中几乎被与原先的申诉同等对待,以至于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而直接引发再审的可能并不很大。

2.有些案件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一般认为,影响司法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是裁判的公正和稳定。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与重构-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与重构-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与重构-民事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再审制度也称审判监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增加的司法补救措施。

在实践中,并非是任何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才能适用的一项补救程序。

该制度强调不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上,一旦有错误就应该通过该制度来纠正。

设立再审制度是为了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客观公正,让每一个冤假错案都平反昭雪。

在民事诉讼领域就设立再审制度的出发点来说,正确性不容怀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全国人民越来越盼望司法公正,追求司法效率,但民事再审制度的重重弊病在审判实践中日益凸显,负面效应也不断暴露出来。

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历史局限性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制度受前苏联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于是便形成了和前苏联一样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作为法官审判案件根据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如认识主体、对象、依据、时间等的限制,不可能是事实产生过程中处于原生态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只能是经过质证、相对意义上的法律真实。

审判法官只能根据认定的证据,凭借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去认定事实真相,而不可能完全恢复案件的事实真相,因为发生在过去的案件真实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是不可能重现的。

所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一种理想化、绝对化的司法理念,没有考虑到事物的相对性和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

片面强调错误裁判的救济而忽视司法程序的安定性,会导致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虚化。

(二)法院启动再审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1、法院启动再审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可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也称之为法院的决定再审权。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分析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分析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是指在一审、二审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分析。

首先,再审程序是一种重审程序,可以对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查。

这种程序的设立可以弥补一审、二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错误、追求公正的途径。

其次,再审程序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才能申请再审,如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重大错误,且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

再审的法定事由是指一审、二审未能认定的事实、证据或者主张,或者上诉人新发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

再审程序具有应当受理的事由限定和特定事由的界限,确保了再审程序的严肃性和司法效率。

再次,再审程序对案件审理的程序要求更为严格。

再审案件在程序上要求严格,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来说,再审案件需要经过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定两个阶段,其中再审裁定作为再审程序的重要环节,具有批准和驳回两种结果。

再审程序还规定了特殊的复核程序,由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独任或者合议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复核,确保审查程序的严密性。

最后,再审程序的结果生效机制更加灵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案件裁定作出后,一审、二审判决停止执行,并由再审法院裁定是否执行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或者改判。

再审程序的结果生效机制柔性适用,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综合分析和衡量,更有利于对于个案实体内涵、利益追求、司法成果保护与公正实现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再审程序的设立可以纠正原判决的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司法公正。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纠正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完善。

首先,民事再审制度的启动主体和事由存在一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往往面临着诸多限制和障碍,如申请再审的期限较短、再审事由的审查标准不明确等。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则可能破坏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范围和条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以避免抗诉权的滥用。

在再审事由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较为笼统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操作指南。

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再审事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难度,也影响了再审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

再审案件的审理往往旷日持久,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再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不够灵活,不能充分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级别较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再者,民事再审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不够顺畅。

例如,再审制度与执行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再审期间的执行是否停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做法。

再审制度与信访制度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厘清,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信访途径规避正常的再审程序。

为了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再审的启动主体和事由。

适当放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明确再审事由的具体标准和审查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严格限制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保障裁判的既判力。

规范检察院抗诉的范围和条件,使其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是优化再审的审理程序。

简化再审案件的审理流程,提高审理效率。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选择审理方式,如书面审理、开庭审理等。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之缺陷与完善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之缺陷与完善

浅议民事再审程序之缺陷与完善[摘要]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救济性程序,具有纠正错案、保证办案质量的作用,体现着民事诉讼的价值。

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实际上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因此应当对其予以修正和完善,以体现民事诉讼现代化精神,建立再审之诉,切实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

[关键词]再审程序既判力再审事由一、我国再审程序的不足之处(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多元化存在问题。

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再审发动程序。

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都是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都具有再审程序的发动权。

但这三者在主体地位上实际是不平等的,法院可以主动的发动再审程序,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变更和撤销,这种权利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同样拥有。

检察院可以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均应当再审。

而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他们发动再审的权利更像是提出申请,而不是主动的法权。

从司法实践中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往往石沉大海,很少能直接发动再审程序。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有违既判力原则。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日本学者认为:“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做出的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当终局判决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以不服声明的方法被撤销而确定时,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

”既判力的意义在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而再审程序是通过撤销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来实现其纠错功能的,因此再审制度与既判力在价值上存在冲突。

而且法院自己发动再审程序的做法也是有违既判力原则的。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是程序价值主体依其内在尺度,促使法院权力及其行为程序适合、满足和服务于程序价值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包含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审或者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存在错误或者违法情形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事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审判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依旧缺乏一些必要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造成很多具体细节和程序手续的规范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审查标准相对模糊。

再审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往往难以确定何种情形下认定原判决存在错误或者违法,导致再审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审批权限单一,由上级法院统一审查批准,缺乏有效的层级审查机制。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效率相对较低,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

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应通过法律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单独规定。

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之上,具体规定民事再审的受理条件、程序要求和效力等。

应进一步明确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应制定相应的标准来确定原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降低裁判员的主观判断,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应建立多级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对于具有一定争议性的重大案件,可以设置第三方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多个层级法院进行终审审理,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应提高审理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受理并安排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立法现状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效性和公正性,我们应当在相关法律制度上进行合理的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立法,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机关提起申请,要求对一审判决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的法律程序。

再审程序的建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司法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再审程序缺乏完备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明确规定并非详尽无遗。

比如,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受理期限,也未对再审判决的执行进行具体规定,导致了再审程序的不确定性。

二是再审审查标准不明确。

当前民事再审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再审机关审查案件时应遵循的标准。

不同的法院可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对案件进行审查,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统一,增加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三是再审程序适用范围狭窄。

按照现有的民事再审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特定案件才能申请再审。

这限制了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很多本应该进行再审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的审理和纠正,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再审程序的法定期限。

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再审申请,并对再审判决的执行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以提高再审程序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扩大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允许更多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和保护。

四、加强再审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在再审程序中,应加强对当事人和公众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审理、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提高再审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加强对再审判决的监督。

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监督,对再审判决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再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完善和优化。

通过明确再审程序的法定期限、明确再审审查标准、扩大适用范围、加强公开与监督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处在问题及优化对策

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处在问题及优化对策

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处在问题及优化对策摘要: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 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再审程序在运行中的很多不足也愈发明显。

民事再审程序应摒弃职权模式, 强调私权纠纷主体的意愿, 贯彻落实"不告不理";原则, 明确再审事由, 并且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 从而更好的实现民事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设置, 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私权,独立价值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依据我过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方式: (1) 当事人申请再审; (2)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3) 检察院发动再审。

提起再审须具备的13项法定事由可归纳为三类: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依据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

二、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一) 职权色彩浓厚, 过度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从诉讼模式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采用政策形成型的实体监督模式, 即监督型再审。

监督型再审是以强调审判权对审判权的监督、保障审判的合法为核心构建的再审程序, 这种程序必然强调国家职能的干预而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

(1) 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这二者都是公权力的象征。

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启动再审时很有可能对当事人的既判利益造成影响, 民事权益作为一种私权, 当事人享有自主处分的权利, 是否启动再审是当事人处分私权利的表现, 而法院和检察院的自行启动可能使当事人被动加入诉讼, 与其中立性、被动性相背离, 有违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 违反"两审终审";原则, 破环法的安定性从判决效力的基本理论看, 判决一旦作出, 即对法院产生约束力, 即便判决有瑕疵也不得由法院自行修改或者废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期限和范围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 缺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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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之利弊分析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从5项变成了13项,明确了当事人的诉权,但是再审的弊端依旧存在。

文章用再审之弊来一一剖析再审程序之利,呼吁用技术理性规制再审开启的人类之欲望。

【关键词】:再审程序; 严重瑕疵; 审判监督权; 诉权处分权; 正义; 法治
一、再审之利
(1)救济权利,彰显正义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诉讼是权利救济由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人非圣贤,终局的案件也会存在错误,对于存在严重瑕疵的生效判决,必然需要一个救济机制,再审程序应运而生。

我国提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也是基于此要求。

(2)监督权力,改进工作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加强法院内部的自律,保证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督促人民法院及时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信赖。

二、再审之弊
(一)救济权利还是侵蚀权利
依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和法律对诉权、处分权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不能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

按各国通行做法,错案的纠正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

但是我国再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权衡利弊放弃再审请求权行使的情况下,法院若强行予以干预,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还可能出现当事人因再审而增加的诉讼成本支出。

[1]
(二)彰显正义还是动摇法治
(1)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西塞罗
正义具有一张变幻不定的”普洛透斯之脸”,人类的理性是否可以实现绝对的正义?恐怕一审二审再审多次之后,高昂的成本,会使当事人要分配的利益化
为乌有。

(2)使法律看起来不可靠,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法律也将失去影响。

--德沃金
“权威来源于确定性,而不仅仅是正确性。

”[2]”纵使判决有不当或违法之瑕疵,法院也不得自行废弃或者变更,否则判决将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种状态不但损害判决的安定性,且影响法院的权威”[3]
当前自我否定性的民事再审制度加重了社会对法院终审判决的怀疑,其后果是造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与对司法腐败的联系。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这道防线不牢固时,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就会动摇。

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失去法律影响,怎能建立法治社会?
(三)监督权力还是扩张权力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从此名称就可以看出浓厚的职权色彩。

现行民诉法第16章标题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内容却既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发动的再审,又包括当事人基于诉权发动的再审。

私以为,立法潜意识里并不认为当事人发动再审是一种独立的再审之诉,而只是法院发动再审的材料来源之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价值,在于回应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愿望。

”[4]但现实情况却是,只有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和法院的自行决定再审权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当事人的申诉愿望常常被无限期搁置。

可见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侵蚀了当事人申诉权。

可喜的是,新民诉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从5项变成了13项,用法律列举的方式使当事人的诉权具体化,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这不失为一个好的趋势。

(四)改进工作还是降低效率
(1)占用资源,恶性循环
国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再审必然要占用司法资源,确切的说是占用一审二审的司法资源,再审之作用在于纠正生效判决的错误,减少误判。

但再审对司法资源占用的现实,很可能降低一审二审的质量,增加错案率,使再审频频启动,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增加更多的错案,造成恶性循环。

(2)遭受诉累,损失利益
“审判监督程序开启了欲望之门,让败诉方不断地求助于各种正当的或不正当的途径,以图推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5] 人性的欲望使再审频频启动。


果没有再审,当事人会接受现实开始新的生活,而再审的设置,让判决实际上并非确定,将当事人摆着一个尴尬的位置。

判决本可以定纷止争,但再审使这些变得不可预期,当事人生活陷入不稳定状态,甚至饱受诉累之苦,如此下去,双方当事人为此付出的精力和诉讼费要远远超过胜诉一方所得的利益。

(3)判决不确定,得不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在国际私法领域,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是”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确定的判决”,这包含三个要素:(1)判决生效(2)判决具有既判力(3)判决是终局且不可推翻(final and conclusive)。

我国再审程序实际上使我国的判决不能成为”终局且不可推翻(final and conclusive)”,于是得不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结语
作者的利弊比较其实基于这个逻辑:合理利用再审方收其利,滥用再审只受其弊。

再审作为救济权利的一个程序设置,有其工具性价值。

而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在于利用技术理性规制人类欲望,减少其对这一程序的腐蚀。

参考文献
[1] 江伟. 《民事诉讼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1,(2),第370、375页.
[2] 尚立福. 《对完善我国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的思考》[J]. 法律论文资料库, 2008-3-31访问.
[3] 王甲乙, 杨建华, 郑建才. 《民事诉讼法新论》[M]. 台湾三民书局, 1981, 第504页.
[4] 宋绍青, 周烨. 《关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造的思考》[J]. 法律论文资料库, 2008-3-31访问.
[5] 贺卫方.《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J].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8-3-31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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