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特点与司法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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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在判决生效后,如何对罪犯进行刑罚的具体操作规程和程序;而刑罚裁量制度是指在判决前,如何确定罪犯刑罚的量刑标准和裁量权。

首先,刑罚执行制度是确保法律判决落实的关键环节。

它包括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如罪犯收押、刑期执行、假释考核等。

在中国,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系统,监狱负责罪犯的收监和服刑。

监狱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和刑罚执行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限制和管束,保护社会的安全。

刑罚执行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刑罚的作用。

其次,刑罚裁量制度是影响刑罚执行的重要因素。

它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量刑标准是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结果,准确的量刑可以反映社会公正和法律的严谨性。

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对罪犯的刑罚大小进行裁量的权力。

法官根据犯罪事实、罪犯的个人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刑罚裁量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刑罚的适切性和针对性。

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刑罚执行制度通过对刑罚的执行过程进行规范,保证了刑罚的有效执行和具体效果。

刑罚裁量制度是在刑罚执行前,为刑罚执行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刑罚的执行需要依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在刑罚裁量程序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保证了刑罚执行不被滥用和随意操作。

然而,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罚执行制度中,监狱管理的人员可能因为权力滥用、腐败等问题,导致刑罚的不公正。

刑罚裁量制度中,法官的个人主观意识和临时决定往往会对刑罚结果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还需要与社会认知和期望相协调,以使刑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为了加强刑罚执行制度和刑罚裁量制度,我们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加强监狱管理体制建设,建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刑罚执行程序,确保罪犯不受到虐待和侵害。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是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研究刑法的逻辑起点,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是由这些特点引出的。

关于刑法有哪些特点,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刑法的特点应当包括以下四点。

(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法律与道德不同,道德是依靠人的内心信念保障实施,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

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刑罚中比较轻的拘役最低为1个月,有期徒刑最低为6个月。

因此,可以说,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具有暴力性的国家权力。

刑法的这一特点是最为显著的,也是刑法其他特点的基础,或者说其他特点是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

(二)刑法的保障性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政策的保障,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刑法是国家其他法律、政策得以实施的保障力量,有的学者将这一特点称为“保障性”。

也有的人将刑法称为“后盾法”。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比如,我国古代就有“出礼入刑”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是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研究刑法的逻辑起点,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是由这些特点引出的。

关于刑法有哪些特点,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刑法的特点应当包括以下四点。

(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法律与道德不同,道德是依靠人的内心信念保障实施,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

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刑罚中比较轻的拘役最低为1个月,有期徒刑最低为6个月。

因此,可以说,刑罚权是和平时期最具有暴力性的国家权力。

刑法的这一特点是最为显著的,也是刑法其他特点的基础,或者说其他特点是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

(二)刑法的保障性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政策的保障,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刑法是国家其他法律、政策得以实施的保障力量,有的学者将这一特点称为“保障性”。

也有的人将刑法称为“后盾法”。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比如,我国古代就有“出礼入刑”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刑法体系中,逃税罪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更是愈演愈烈。

此条款涉及到的是刑事法律的处罚原则和实施的具体标准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对税务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因此,对于这一条款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更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概述逃税罪,即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是破坏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这一罪行,我国刑法中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对轻微逃税行为进行宽大处理,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引发了诸多争议。

三、争议焦点(一)认定标准模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的司法机关、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无疑加剧了法律的适用难度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逃税手段和方式日趋复杂化、隐蔽化。

然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未随之更新和调整,导致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难以有效应对新型的逃税行为。

(三)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处罚,而并非由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量。

这一争议点使得该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四、建议与对策(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和立法部门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

通过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法律的适用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对逃税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增设新型逃税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对严重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使法律条文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及发展(一)

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及发展(一)

我国刑法修正的特点及发展(一)1997年,我国在1979年刑法及数十次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对刑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

但在1997年至今的13年间,刑法又经历了7次修正,{1}目前正处在第8次修正的立法草案公开征询意见过程中。

一、刑法修正的基本特点从历年法律修正的情况看,它们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1.修正主体的唯一性。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刑法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主体应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刑法的7次修正,其修正主体体现出唯一性,即全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修正。

2.修正依据的实用性。

刑法修正的基础主要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跨世纪发展,社会管理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犯罪持续高发且各种新类型危害社会行为不断出现,为适应社会变化,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遏制犯罪高发、应对新型犯罪功能的刑法便成为关注的焦点。

如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为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条文进行修改、补充;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实际,《刑法修正案(五)》对与信用卡犯罪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面对全国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实际,《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犯罪。

3.修正内容的广泛性。

狭义的法律修正案,一般是对某个法律条文进行修改。

我国刑法修正案,除修正案(二)只对刑法第342条单个条文进行修改外,其余6个修正案都涉及多个刑法条文。

全部7个刑法修正案共计68个条文(实际修正性条文62条,占刑法分则350个条文的17.7%),对64个刑法分则条文进行修正(占分则条文18.3%),其中新增设条款达25个。

阮齐林

阮齐林

阮齐林简历阮齐林建教授在授课1978年9月至1982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学本科;1982年9月至1985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读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85年8月留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从事刑法教学工作。

1987年10月被聘为讲师,1994年9月被聘为副教授,1996年7月被聘为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7月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1992年10月至94年4月由国家教委派遣赴日本东京大学进修刑法学。

现给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中国刑法、外国刑法、国际刑法课程。

懂日语,英语。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等著名司法考试学校签约刑法主讲教师。

2009年4月28日宣武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宣武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区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的决定。

任命阮齐林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评价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治学严谨,授课幽默风趣,深受学生爱戴。

作品主要着作:《案例刑法总则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刑法教程》等成果1、《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99年度公诉案件量刑的分析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2、《论刑法第397条》'中国检察管理干部学院举报'1997、11月。

3、《新刑法提出的新课题》(刑法学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限1997年9月第151页约4千字。

4、《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立法完善》'中国法学'1997、15、《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研究'1996、16、《论简化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及其处罚原则》'法学研究'1996、67、《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对玩忽职守罚的研究》(合作)'法学杂志'1985年12月8、《论杀婴犯罪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9、《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检察出版社1990、12(合着)10、《案例刑法总则教程》,单独编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44万字。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2024版刑法精品课程教学内容

2024版刑法精品课程教学内容

01
阐述犯罪客体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探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
中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对象
02
讲解犯罪对象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分析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的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03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剖析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帮助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概念。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讲解犯罪既遂的概念、 特征和成立条件,分 析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区分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包括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刑罚。
06
刑法前沿问题与展望
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实 施的犯罪行为,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 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类型。
刑法精品课程教学内 容
目录
• 刑法总论 • 犯罪论 • 刑罚论 • 罪刑各论 •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解析 • 刑法前沿问题与展望
01
刑法总论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01 刑法的概念
阐述刑法的定义、特点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 系。
02 刑法的性质
分析刑法的阶级性质、法律性质以及社会性质。
03 刑法的任务
区分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诈骗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工作心得:如何界定刑法中的“等”(最新)

工作心得:如何界定刑法中的“等”(最新)

工作心得:如何界定刑法中的“等”(最新)为了保证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并留出必要的司法裁量空间,立法者一般会在列举若干事项后使用“等”字,以防挂一漏万。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中使用了大量的“等”字,其实,有关罪与刑的法律,对“等”的不同的解释结论足以导致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上的差异。

因此,笔者认为,慎重解释刑法中的“等”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语意,对“等”的解释存在两种学说,一是“等内说”,取列举后煞尾之意;二是“等外说”,取列举未尽之意。

笔者认为,两种理论观点均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原因如下:第一,刑法语词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相对性,刑法不同条文之中的同一字词既可以根据语境作相同解释也可作不同解释。

例如刑法第20条第1款中的“正当防卫”与第2款中“正当防卫”就不能作同一解释,否则就会产生语意矛盾。

第二,“等内说”与“等外说”均不能贯穿于整个刑法典。

完全贯彻“等内说”会过于僵硬和死板,极易导致罪刑失衡;完全贯彻“等外说”,存在司法机关借助对“等”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

第三,依据“等内说”与“等外说”对法条进行解释,可能陷入价值观和立场上的争论,例如控辩双方基于自己的立场均会作出对于己方有利的解释。

对此,笔者认为“同类解释规则”可避免上述弊端,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对于“等”的解释应当与“等”前列举事项以及“等”后概括内容具有“质”上的一致性。

同类解释规则是对“等内说”与“等外说”的折中。

刑法使用“等”字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等……”,“等”前为列举部分,“等”后为概括部分,“等”前列举与“等”后概括相互限制;第二种类型是“……等”,刑法条文仅列举,并未概括。

具体解释时,对于不同的类型的解释路径也不一样。

首先,对于刑法规定的“……等……”的情形,根据同类解释规则,“等”前列举事项与“等”后概括部分均限制对“等”的解释。

以刑法第56条为例,根据“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该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解释入“等”字的语意之内:第一,行为符合“等”后的限制性要素,即必须实施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行为必须是“等”前列举事项的同类行为,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的共同特征是“侵犯人身安全”。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

比较刑事法不同刑事法律制度的对比与分析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刑事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会有所差异。

本文将对比分析不同刑事法律制度,旨在探讨各个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一、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差异。

以中国为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统一实施。

其优势在于保证了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而美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各州法,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区域性差异,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使得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

各个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也存在差异。

比如,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而在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司法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行决定刑罚的轻重。

三、证据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证据标准有着不同的要求。

以中国为例,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对于证据的采信有着相对严格的要求,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而在美国,刑事法律制度强调“合理怀疑”的原则,即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存在,就可以对嫌疑人采取逮捕和起诉措施。

四、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也存在差异。

以德国为例,德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效果化。

德国法律对于刑罚类型的选择更加多样化,而量刑则依据犯罪人的个体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采取的是较为固定的刑罚类型和量刑机制,依法行使刑事制裁权。

五、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制度的诉讼程序也是各国之间的差异点。

以法国为例,法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调查司法,即事先审查制度。

在法国,检察官具有很大的调查权,可以对嫌犯进行审讯、侦查和逮捕等措施。

而在美国,刑事法律制度则更加注重审判司法,即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解决犯罪案件。

刑法精选全文

刑法精选全文
定义: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生命权、公共安全等)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特点:
决定犯罪的性质; 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 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定义: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犯罪行为 :它是指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说明: 分类: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故意<明知>(直接<希望>、间接<放任>) 过失(疏忽大意<应当预见> 、过于自信<轻信 可以避免> );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不能预见的原因)
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 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和单位
说明: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年龄(14岁,16岁,18岁):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村民委员会于1月30日向警方报案。江 安警方于当日赴代湾村调查,并提取了人肉 和尸骨。据警方介绍,邓吉祥对煮食的事实 供认不讳。目前,江安警方以涉嫌“侮辱尸 体罪”将邓吉祥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之中。根据刑法,除了盗窃等手段才构成 “侮辱尸体罪”,但没有吃掉尸体的定性, 所以检察机关认为邓吉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由于拘押期限已到,便只能将他放了。由于 种种原因,记者没能直接采访到检察院和公 安部门对此的说法。当地宣传部门在与公安、 检察机关联系后的答复是,检察院认为“侮 辱尸体罪”的证据不足,已经将案子退回公 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2024版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与区别

2024版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与区别

2023REPORTING 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与区别•刑法与刑事司法概述•刑法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刑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关系•刑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完善刑法与刑事司法关系的建议与措施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刑法与刑事司法概述刑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包括: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司法的概念与任务VS刑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刑法是刑事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制定了明确、合理的刑法规定,才能为刑事司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刑事司法是刑法的实施和保障。

只有通过刑事司法的程序和执行,才能将刑法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惩罚和制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与刑事司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刑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需要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和反馈,而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也需要刑法的指导和支持。

2023REPORTINGPART02刑法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法是刑事司法的基础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应当受到的刑罚,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刑法是刑事司法的核心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其他法律制度如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均围绕刑法展开。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依据其个人的判断和经验对刑事或民事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它赋予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使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个别化的裁决,避免了条文解释过于僵化的问题。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或模糊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探讨和裁决,以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其次,自由裁量权可以确保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适用也需随之调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帮助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使司法审判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可能受到个人偏好、主观意识和个人经验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类似案件被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运用也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甚至可能产生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审判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司法制度应该明确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以避免其滥用。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以确保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以降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

在具体案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考虑。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注重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公众公正和社会利益等因素。

此外,应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以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中重要的一项职权,它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公正和滥用问题,需要适当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并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适用与法官裁量的差异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适用与法官裁量的差异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适用与法官裁量的差异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而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方式与裁量的程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与法官裁量方面的差异。

一、法律适用的不同方式在刑法中,法律适用往往是以延续法律条文的方式进行。

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幅度,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要素,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形成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严格,主要是基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保护的需要。

而在民法中,法律适用则更多地强调适用法律原则和普通规则。

民法中主要涉及的是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债务等事务,法官需要根据当事人争议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原则和约定,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裁决。

民法的法律适用较为灵活,主要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理的民事关系。

二、法官裁量的差异法官裁量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权衡和判断的过程。

在刑法中,法官裁量的空间相对较小。

刑法对罪名和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官主要是根据固定的判决标准和具体案件的事实,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刑法对于某些罪名的最低判决标准也提供了一定的裁量空间,但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而在民法中,由于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官的裁量空间较大。

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裁定,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案件时,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原则进行权衡和判断,比如考虑合同的瑕疵性、当事人的过失等因素,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责任。

三、对法律适用与裁量的合理性的思考刑法与民法在法律适用与法官裁量方面的差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目的和社会需要而形成的。

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适用较为严格,法官裁量的空间较小,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威慑。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国《刑法》中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守法等原则,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予以制约,否则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正义原则及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文章首先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总结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和归纳了如何有效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权利。

自由裁量权并非代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达到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但是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并且秉承公平正义等等原则,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和特点(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国内外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等等,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依附于主体法律之上。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利,而是依附于主体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主体法律执行过程中附带存在的权利。

刑法与司法实践的矛盾与统一

刑法与司法实践的矛盾与统一

刑法与司法实践的矛盾与统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司法实践的基准。

作为法律的具体执行工具,刑法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统一。

矛盾体现在刑法的普遍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个案处理之间的冲突,而统一则体现在司法实践的依法判断与刑法规定的有效约束之间的和谐。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司法实践的矛盾与统一,并分析其原因和对策。

一、刑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刑法作为一种普适的法律规范,往往侧重于确定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和罪责的轻重。

而司法实践则负责具体的案件审理和裁判,面对的是具体的个案。

这种矛盾导致了刑法规定的抽象性与司法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冲突。

首先,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罚则往往相对抽象,而且难以完全覆盖所有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实践者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裁判和量刑。

例如,对于盗窃罪这一罪名,刑法规定了其基本要素,但在具体的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因素可能有所不同,如被盗物品的价值、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者需要综合刑法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裁判空间。

其次,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有时过于宽泛,给司法实践者留下了过多的裁量权。

例如,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可能是5年至15年,这使得具体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不同的法官或裁判员在具体判决时,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对刑罚幅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一致性。

二、刑法与司法实践的统一尽管刑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矛盾,但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与统一。

刑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司法实践则在刑法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具体裁判和实施。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形成了一种有机的统一。

首先,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罚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者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据此确定罪名和刑罚。

刑法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心得体会两篇-中国刑法典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心得体会两篇-中国刑法典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心得体会两篇-中国刑法典体会一、对刑法典的整体印象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让我对中国的刑法体系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刑法典是一部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基础文书,它规范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和法律程序。

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并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犯罪行为的界定与刑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明确了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并对不同犯罪行为所应适用的刑罚进行了规定。

它涵盖了从轻罚到重罚的多种刑罚形式,以及针对特定犯罪行为的特殊刑罚措施。

这些规定确保了法律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是公正合理的,并且能够起到威慑作用,有效地保护社会安全。

三、法定刑和裁量权的平衡刑法典重视法定刑的设定,即对犯罪行为预先规定了明确的刑罚范围和幅度。

同时,它也充分考虑到刑罚的个别化和灵活性,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这种法定刑和裁量权的平衡既保证了刑罚的相对确定性,又给予了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的灵活运用空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案件特殊情况。

四、保障被告人权益和司法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强调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原则。

它规定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拥有、借阅和复制自己的辩护材料,以及享有免除自证其罪等权利。

刑法典还规定了严禁违法使用刑讯逼供、重复诉讼和私刑等不正当手段,以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和刑罚的特殊规定。

这表明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的重要性,兼顾了保护社会安全和重塑未成年人的机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作为我国刑法领域的基石,不仅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了科学规范,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

我将继续深入研究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行关系的法律。

那么从刑法的这个概念当中可以看出来,刑法有两个最基本的范畴,这就是犯罪和刑罚。

整个刑法就是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而展开的。

在刑法总则里面规定的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和刑罚,而在刑法分则当中规定的是具体的犯罪和刑罚。

2、刑法的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方法;
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法的量刑标准:
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一般来说,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其刑罚应当相应加重;
2、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人在作案时是否具有明显的恶意、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因素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
3、犯罪人的前科情况和悔罪表现:已有前科的犯罪人和表现不诚恳的犯罪人,刑罚应当相应加重;而有悔罪表现和积极赔偿的犯罪人,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刑罚;
4、社会危害程度: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刑罚应当相应加重;反之,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刑罚可以适当减轻;
5、其他因素: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是否给予协助等因素也会影响刑罚的轻重。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一、量刑原则的内容【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3、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与“从重”均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则是法定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轻处罚”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

(2)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型情节;(3)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不得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4)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不得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先严后宽”地不断修正初步拟定的宣告刑;(5)多功能情节的(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定顺序考量;(6)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或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释或赦免后的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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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客观化倾向/司法裁量权/人格评价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犯罪的结果·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这种特点影响了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导致司法人员定罪与量刑的余地有限。

其优点在于缩小犯罪圈、节约司法资源,且操作简便,能够在客观上保持公平;其不利之处是未体现个别预防、教育刑思想,忽视对犯罪人人格的评价以及对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的评价。

未来立法的趋向应是改变片面以数额·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化倾向。

一、中国刑法特点中国刑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犯罪的结果·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依据。

具体表现为:其一,定罪起点以犯罪结果·数额为基本依据。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中许多犯罪都有一个定罪的数量起点,俗称“刑事门槛”,比如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故意伤害罪实际要求“轻伤”的结果,等等,如果达不到这些客观危害程度标准的话,那么就作为其他违法行为如治安行为予以处罚;其二,量刑也以犯罪结果·数额作为主要依据,突出体现在刑法规定大量的数额·结果“加重犯”。

比如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规定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作为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侵犯人身权利罪方面,对故意伤害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死刑。

其三,广泛设置了法定最低刑,并对减轻处罚进行了严格的约束。

因为加重犯意味着法定刑升格,相应地表现为刑法条文中对犯罪设置有一档甚至数档法定最低刑,加上对减轻处罚的严格限制,导致在量刑方面的司法裁量权受到严格约束。

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一般应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一般无权适用减轻处罚;如果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即酌定减轻处罚,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三点综合起来反映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上以客观结果或数额为主要依据,显示出一种偏重于客观的特点。

如果说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的评价究竟是看重行为的危害结果,还是看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即究竟是侧重于犯罪的客观面还是主观面,显而易见中国刑法特别注重以犯罪结果、犯罪数额等客观指标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它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是一种客观化的模式。

(一)偏重客观的特点在中国刑法中的体现首先,以侵犯财产罪的盗窃罪为例。

盗窃罪是发案最普遍的犯罪,每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是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这是定罪的起点,以数额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数额较大为500元至2000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数额加重和情节加重。

情节严重很难掌握,实践中操作最多的还是数额加重,因为数额有好观察、好计量、好掌握的特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继续数额加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从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可明显看出这个特点:犯罪金额是定罪的起点的主要依据,并且成为决定法定刑升格(加重法定刑)的主要依据;与犯罪数额增加相应设置法定最低刑,司法裁量受到法定最低刑的约束。

其次,以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故意伤害罪为例,《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虽然看不到结果,但实际操作上要求造成“轻伤”结果。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害结果其实是很不轻的,需造成人体组织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对他人健康产生相当严重的损害时往往才能鉴定为轻伤。

如果暴力攻击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健康损伤达不到这个程度,一般只能按《治安处罚法》中殴打他人行为作治安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中可以看出,以行为结果作为刑事追诉的基本指标,处刑随结果严重程度而升格形成结果加重犯,处罚加重犯受法定最低刑的限制。

再次,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罪也是如此。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该条中虽说是根据“情节严重”分别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其实情节轻重最主要的依据依然是贪污数额,也反映出这样的特点:以一定数额作为定罪的起点,随数额增加法定刑不断升格,并设置了法定最低刑。

通过以上常见且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即侵犯财产、侵犯人身和渎职犯罪,充分反映出中国刑法的特征: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犯罪与违法行为时往往以犯罪结果·金额为依据,法定刑的处罚幅度随着结果·金额的增加而不断增高,并设定了法定刑的底线,总体上表明了中国刑法是一种偏重客观的模式。

我们知道,犯罪无非是对人的侵犯和对财的侵犯,尽管刑法分则有三百多个条文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其实最简单地概括起来就是这两类犯罪。

古代“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实这就是最简约的刑法典,“杀伤”就是对人身的侵犯;“盗”就是侵犯财产,法律中惩治这两类基本上就能满足需要了。

后来,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法律也复杂化了,法律中规定的罪名渐渐多起来。

不过这三个条款对盗窃罪、伤害罪、贪污罪这三个罪设置的处罚模式非常具有代表性,足以代表我国刑法处罚犯罪模式。

依此类推,除了盗窃罪以外,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都以数额不断的累加而导致法定刑升格,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立法模式完全相同,显示出同样的特点。

(二)与外国刑法规定的差异特点是通过比较而显现的,与外国有关法律条款的比较,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我国刑法这种客观模式。

《日本刑法典》规定,“窃取他人的财物是盗窃罪,处十年以下惩役。

”大家注意:第一,该条对盗窃罪没有设置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定罪数量门槛;第二,没有设置数额的加重犯,换句话说,法定刑配置只是上面封顶(设置法定最高刑),下不兜底(不设置法定最低刑)。

这种规定模式给予法官的司法裁量权非常之大,而且盗窃基本上是一个定性的问题。

为什么?因为西方人观念中有些行为是绝对不可以做的,如“摩西十诫”中说到的不得为杀人、偷盗、奸淫等行为,就属于为人处事的禁忌,认为此等行为严重破坏全社会至关重要价值准则,应该作为刑事罪提起公诉,不设程度或数量的门槛。

通过比较,就知道日本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设置数额较大的门槛,也没有数额加重犯,更不存在法定最低刑的约束。

《德国刑法典》规定“盗窃他人动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这里也没有数额较大的数额要件和数额加重、法定最低刑,而且本罪未遂可罚。

他们对盗窃定罪的门槛远远比我们低。

再看加重犯:“实施犯罪侵入、爬越或用假钥匙;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工具开启、进入大楼、住宅或者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或者藏匿该场所……”;“从封闭的容器或者其他环保设备窃取物品的……”;“常业盗窃的,从教堂或者宗教场所或者窃取礼拜宗教敬重用物品的,窃取展览或者公开陈列的科学艺术或者技术上有重大价值的物品的,利用他人的困境无缘不幸事件或者公共危险行窃的……”,这些情况属加重盗窃,法定最低刑处三个月以上剥夺自由刑,比起我国的盗窃罪加重犯,其法定最低刑显然很低。

同时必须注意,这么多盗窃加重的事由都是方法、手段的加重,没有数额的加重。

也就是说,即便是加重犯,也不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加重的依据,还是以行为的方式和常业性为依据。

这种行为方式、常业性更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这里从立法上反映出评价犯罪的重点和给予司法裁量的空间非常大。

再看伤害罪。

《日本刑法典》第20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十五年以下惩役或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或科料。

”第208条规定,“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两年以下惩役、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第208条第3款规定,“准备凶器集合,在二人以上共同加害他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为目的而集合时准备凶器或者知道如此准备,或者临时集合的,处两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元罚金。

”第204条和第208条的关系:第204条是第208条的结果加重犯。

第208条规定了“暴行”构成犯罪,暴行罪对人身进行侵犯,不需要伤害的结果。

刑法确立了对他人人身是不可以暴力威胁的观念。

暴行侵犯他人,有伤害结果的,构成伤害罪;没有伤害结果的,可构成暴行罪。

通过伤害罪对比发现,暴力侵犯人身的行为,不以造成伤害结果为要件,只要对他人暴行侵犯就可以构成犯罪,没有明显的结果或程度起点,另外也没有根据结果加重,法定最低刑就是刑种的最低限度。

关于职务犯罪,《德国刑法典》规定,“公务员索取或者向他人应诺收受他人利益的,处二年以下自由刑。

如果是法官或者是仲裁人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

”这里没有定罪的数额起点,也没有数额加重。

《日本刑法典》规定,“公务员就其职务上的事项,接受邀请或者约定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接受请托的,处七年以下惩役。

”第197条规定,“犯前两条规定而实施不正当行为,处四年以下有期惩役。

”这里也不存在定罪起点和数额的加重,法定最低刑也不是很高,而注重受贿是否枉法,对枉法要处罚重一些。

通过与以上德日刑法常见犯罪条款的比较,中国刑法的特色比较明显,定罪有罪量的起点,往往以结果·数额为主要依据,根据结果和数额增大规定加重犯,对加重犯设定多级法定最低刑。

二、司法裁量空间中国刑法特点对司法裁量权的影响是:在适用分则条款的时候,司法人员裁量权的余地有限。

《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这种客观化定罪量刑为主要依据的立法模式中,有广泛的法定最低刑限制,势必给司法人员的裁量空间非常小,给予很大的约束。

上升到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制约,让我们想到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动因。

产生罪刑法定原则的动因之一就是反对罪刑擅断;罪刑擅断主要是司法擅断,就是司法者利用法律规定的缺乏明确,根据个人好恶出入人罪、裁量刑罚,破坏司法公正。

所以为了反对罪刑擅断,希望立法机关在规定罪和刑的时候尽可能明确,不给司法人员擅断的空间。

这种试图压缩司法人员司法裁量空间做法,最典型的是人们曾经尝试设计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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