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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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速交警支队: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等,省厅修订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15〕21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公安厅2019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高速公路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大队申请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支队提出申请:(一)施工连续工期超过60天的;(二)施工作业占用道路长度超过3000米的;(三)施工作业涉及2个以上高速交警大队辖区的;(四)因施工作业需要双向封闭高速公路的。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向高速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施工申请报告,内容要素包括施工项目、施工时间、施工路段、占用道路情况等;(二)施工作业路段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及方案图、应急处置方案;(三)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附委托书。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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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使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工程现场管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组织力量研究与开发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
为使《系统》的应用与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与可靠,全面实现《系统》研发的规划目标,省高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除非省高指另有规定,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应用本《系统》,应用《系统》的有关经费(包括安装、培训、服务及二次研发等费用)由项目业主预先测算,金额报省高指同意后作为专项暂定金列入施工招标文件。
第3条《系统》按照“统一授权、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建立。
《系统》由省高指负责在全省进行统一部署与管理,各项目业主负责在本项目进行部署与管理,施工及监理单位负责其合同段范围内《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4条本办法包括。
总则、系统应用环境要求、人员要求和权限管理、系统数据业务处理、系统数据责任人制度、其它要求、附则等七章。
第5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高指、各项目业主、各参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其他)等按规定必须使用《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第6条系统应用环境使用《系统》各单位,必须配置计算机及相关的附属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等)等硬件环境,其互联网网络环境条件也应达到《系统》正常使用的标准。
第7条系统客户端硬件配置要求:能正常运行windowsxx,windowsxp或以上版本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安装ie6.0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并已经安装最新的补1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丁程序。
互联网网络接入速率不应低于1ms,要使用宽带接入方式。
每台客户端电脑都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确保用户计算机上的防病毒软件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的病毒代码的更新工作正常进行,严禁使用未安装杀毒软件的计算机系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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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闽政办[2002]76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2]76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委编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委编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进度,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运营效益,在总结近几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公司效益(一)成本定额。
由省财政厅核定成本定额标准。
各高速公路路段公司(以下简称路段公司)成本总额,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成本定额标准、里程、路况等因素分解下达。
(二)工资总额。
根据我省各地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合理确定路段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含养老保险等工资附加)。
在定员内增人不增资,减员不减资。
对突破工资计划的单位,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减,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工资有节余的单位,节余部分可留作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
路段公司在计提工资附加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计提和缴交,不得挪作它用。
(三)养护成本定额。
根据里程、构造物等路段情况,核定路段公司养护管理成本。
高速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养护生产任务由高速公路专业养护队伍承担,路段公司不设常年性养护队伍,不在养护经费中开支人员费用。
福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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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应当完善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定额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品牌,统一应急保障,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全省统一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统一、高效,文明、服务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通车运营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政府投资建设及采取BOT、PPP、EPC、受让等形式和上市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境内通车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业务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第六条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其运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的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工作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养护、服务(停车)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执行省高速集团制订的业务管理标准,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委托省高速集团代管,具体代管内容和代管费用等事项以合同形式确定。
前款所称的统一运营,指全省范围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信息畅通、应急保障等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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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司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错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
第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完整word版,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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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组织编写1目的及适用范围目的为标准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工程〔含连接线〕工程的工地建设管理。
编制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标准、规程和指南。
福建省公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
章节划分本指南共八章,分为总那么,工程部,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施工设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及库房,施工便道、便桥,以及现场文明施工。
其中施工设施局部按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和小型构件预制场分段落表达。
2一个标段原那么上设置一个工程部。
工程部管理由工程经理负责,工程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
工程部的选址必须满足平安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工程部硬件设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工程部建设完成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机构设置1〕组织机构框架〔图2-1〕工程部工安物计综工程全资划合地技环设合管试术保备同理验部部部部室施工队伍图2-1 组织机构框架图2〕机构设置的原那么和要求3〔1〕设置原那么①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施工企业按投标承诺及时组建工程部。
②工程部设置地点以方便工作为原那么,应设在建设工程现场。
长大干线的工程部一般设在工程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人员隶属于工程部。
〔2〕设置要求①工程部一般应设置“五部二室〞,即工程技术部、平安环保部、物资设备部、方案合同部、综合管理部和工地试验室、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②工程部成立管理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健全工程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人员配备1〕工程部人员配备的原那么工程部应根据投标承诺以及工程实际需要,配置工程部主要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1994年9月19日颁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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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1994年9月19日颁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已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以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第七条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第八条禁止移动、损坏、破坏公路界桩、界碑、防护构造物、管理标牌、排水设施。
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
第九条在中小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坝等作业;禁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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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按时完成,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高速公路护栏以内进行施工作业(除养护部门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外)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
第二条施工作业审批程序(一)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所辖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施工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场时间、进场路线、工期、施工地点、车辆机械和人员情况等)、交通安全布控方案、安全工作承诺书等。
(二)路政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后,根据施工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施工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发放《路政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在取得路政管理部门施工许可后,持相关审批资料到公安交警部门审批。
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交通安全布控方案进行认真审核。
符合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公安交警部门《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施工作业必须按国标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交通安全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增设相应的限速标志,增设标志的版面尺寸和版面内容应符合国标规范;施工临时标线应符合有关标准。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可按不少于以下标准执行:(一)在日常作业时安全控制区域不得小于300m,并应相应摆设限速 40K 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闭、向左(右)行驶等不少于4面的施工标志;(二)确实无法当天撤控或需夜间作业的,夜间安全控制区域不得小于 500 m,并应相应摆设限速 40K 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闭、向左(右)行驶、前方施工 300 m 等不少于 5面的施工标志。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交通安全布控,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作业原则上安排在18:00前结束,工程结束前应将施工现场所有标志和作业设施、材料清理出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福建省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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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闽政[1997]文79号•【施行日期】199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闽政〔1997〕文79号)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泉厦、厦漳高速公路已开工建设,福泉高速公路也正积极准备开工。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对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指自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至另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范围的土地),不得破坏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摆摊设点、违章搭盖与堆物、挖掘、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环境保护和今后拓宽为六车道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边坡(坡脚隔离栅或纵向排水沟外侧、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
在互通立交处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在上述范围内,在本通告发布以前已建的建筑物原则上应逐步拆迁,对暂时无法拆迁的可先维持现状,但禁止原地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
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如新建村镇、开发区切实需要建设在高速公路周围,其边缘与高速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应不少于80米。
四、不得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洞口周围200米控制区内挖土、采石、伐木。
五、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以及爆破、倾倒垃圾等。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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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目的及适用范围1.1.1目的为规范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工程的工地建设管理。
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本指南共八章,分为总则,项目部,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施工设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及库房,施工便道、便桥,以及现场文明施工。
其中施工设施部分按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和小型构件预制场分段落叙述。
2 项目部一个标段原则上设置一个项目部。
项目部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
项目部的选址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项目部硬件设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项目部建设完成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2.1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2.1.1机构设置1)组织机构框架(图2-1)2②项目部设置地点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部一般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人员隶属于项目部。
(2)设置要求①项目部一般应设置“五部二室”,即工程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计划合同部、综合管理部和工地试验室、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②项目部成立管理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健全项目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2.1.2 人员配备1)项目部人员配备的原则项目部应根据投标承诺以及工程实际需要,配置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1)项目部人员配备应根据投标时的成耨哦,在基本配备的基础上,再根据工程规模、工程进展阶段,实行专业调配。
(2)根据人员管理培训要求,建立考核、培训、培养机制,在促进在岗工作人员技术业务素养提高的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思想文化引导,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团队的意识建设,创造“公正、和谐、团结、奋斗”的氛围,带动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f77cfafc3186bceb19e8bbe1.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闽政[1997]4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1.28
【实施日期】1997.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1997年11月28日闽政〔1997〕43号)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完好,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高速公路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含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收费、通信监控和经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辆违章及交通事故,并对涉及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协同
处理或者移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应迅速到现场勘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清理现场。
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拖拉机、农。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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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与服务水平,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应当完善全省统一得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定额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品牌,统一应急保障,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得标准与规范,符合全省统一得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统一、高效,文明、服务得原则,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通车运营得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政府投资建设及采取BOT、PPP、EPC、受让等形式与上市得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得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得运营与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境内通车运营得收费高速公路及配套服务设施得业务管理标准与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第六条省市政府投资建设得高速公路,其运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
其她方式投资建设得高速公路得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工作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养护、服务(停车)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执行省高速集团制订得业务管理标准,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委托省高速集团代管,具体代管内容与代管费用等事项以合同形式确定。
前款所称得统一运营,指全省范围内已通车运营得高速公路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信息畅通、应急保障等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就是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活动得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福建高速公路工程工地建设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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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公路工程工地建设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福建高速公路工程工地建设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1. 场地规划- 小伙子,这工地建设啊,场地规划可是第一步。
就像你画画前要构思一样,要先想好各类区域怎么布局。
我当时就是没计划好,到后面材料堆放地方不够,又得重新调整,可麻烦了。
- 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堆放区等要划分清楚。
办公区最好靠近工地入口,这样方便和外界联系,比如开会的时候会客方便。
生活区要考虑工人的休息、吃饭等需求,食堂要干净卫生,就像你家里厨房一样,要是脏兮兮的可不行。
施工区得根据工程流程来布局,要保证机械设备进出方便。
- 特别提醒,材料堆放区一定要有合理的分类,比如钢筋、水泥、砂石料都得分开,不然等到用的时候,找都找不到。
而且要方便运输车辆装卸材料。
2. 交通组织- 咱高速公路工地的交通组织也很关键哦。
工地内部的道路要足够宽,能让施工车辆顺利通行。
就好像你家门口的小路要是太窄,车都开不进去。
- 进出口设置要合理,我一开始就是忽略了这一点,结果经常造成交通堵塞。
进出口要有专人指挥交通,特别是在材料运输频繁的时候。
二、实用建议1. 施工设备管理- 每台施工设备都得有自己的档案,记录啥时候买的、啥时候维修的。
这个就像人的病例本一样,一看就知道设备的健康状况。
- 设备停放要有专门的区域,并且要定期保养。
我那时候看到有的机器因为没保养好,老是出故障,耽误了不少工程进度。
这里有个诀窍,保养可以按照设备使用的时长或者工作量来定,比如挖土机每工作多少小时就做一次小保养。
2. 安全防护设置- 安全防护设施一定要齐全。
像工地周围的围挡,这个可不是随便围一围就行了的。
围挡要牢固,高度要符合要求,起码得像个结实的城墙一样,防止外面的人乱闯进来,也避免工地里的东西飞出去砸到人。
- 安全帽、安全带这些安全用品要质量好,而且要定时检查。
我见过工人戴个破安全帽,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这可不行。
得让工人养成一到工地就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的好习惯。
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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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高速公路,简称高速路,是指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高速公路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代和不同的科研学术领域有不同规定。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福建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福建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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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闽交建函〔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函闽交建函〔2021〕107号省司法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21〕30号)已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报送备案。
附件:1、关于《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2、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2月10日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根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养护大中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简化实施。
第三条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或审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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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目的及适用范围1.1.1目的为规范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工程的工地建设管理。
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本指南共八章,分为总则,项目部,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施工设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场及库房,施工便道、便桥,以及现场文明施工。
其中施工设施部分按拌合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和小型构件预制场分段落叙述。
2 项目部一个标段原则上设置一个项目部。
项目部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
项目部的选址必须满足安全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项目部硬件设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项目部建设完成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2.1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2.1.1机构设置1)组织机构框架(图2-1)图2-1 组织机构框架图2)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1)设置原则①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施工企业按投标承诺及时组建项目部。
②项目部设置地点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部一般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人员隶属于项目部。
(2)设置要求①项目部一般应设置“五部二室”,即工程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计划合同部、综合管理部和工地试验室、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②项目部成立管理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健全项目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2.1.2 人员配备1)项目部人员配备的原则项目部应根据投标承诺以及工程实际需要,配置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1)项目部人员配备应根据投标时的成耨哦,在基本配备的基础上,再根据工程规模、工程进展阶段,实行专业调配。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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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doc1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使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工程现场管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 )组织力量研究与开发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并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
为使系统的应用与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与可靠,全面实现系统研发的规划目标,省高指特制定本办法。
第2 条除非省高指另有规定,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应用本系统,应用系统的有关经费(包括安装、培训、服务及二次研发等费用)由项目业主预先测算,金额报省高指同意后作为专项暂定金列入施工招标文件。
第3 条系统按照“统一授权、分级管理”的指导思想建立。
系统由省高指负责在全省进行统一部署与管理,各项目业主负责在本项目进行部署与管理,施工及监理单位负责其合同段范围内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4 条本办法包括总则、系统应用环境要求、人员要求和权限管理、系统数据业务处理、系统数据责任人制度、其它要求、附则等七章。
第5 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高指、各项目业主、各参建设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其他)等按规定必须使用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系统应用环境第6 条使用系统各单位,必须配置计算机及相关的附属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等)等硬件环境,其互联网网络环境条件也应达到系统正常使用的标准。
第7 条系统客户端硬件配置要求能正常运行Windows2000,WindowsXP 或以上版本操作系统的计算机,安装IE6.0 或以上版本的浏览器,并已经安装最新2 的补丁程序。
互联网网络接入速率不应低于1Ms,要使用宽带接入方式。
第8 条每台客户端电脑都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确保用户计算机上的防病毒软件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的病毒代码的更新工作正常进行,严禁使用未安装杀毒软件的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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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保护,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主线、连接线和沿线设施,高速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主线用地、连接线用地、沿线设施用地和其它已征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路工程,包括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接入式涉路工程和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但不包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
跨越式涉路工程,是指从高速公路上方(含隧道上方)通过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桥,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输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利隧洞、渡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穿越式涉路工程,是指从高速公路下方(含隧道下方、桥下空间及地面以下)通过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通道、厂(场)区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输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利隧洞、涵洞、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并行式涉路工程,是指在高速公路两侧或一侧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与高速公路路线走向相同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燃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接入式涉路工程,是指接入高速公路的公路、城市道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加气站、集散场地等出入口,以及与高速公路连接线平面交叉等建设工程。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是指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含交叉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敷设各种管线、设置隔音墙、悬挂非公路标志等建设工程。
第四条涉路工程分为重要涉路工程和一般涉路工程。
下列涉路工程为重要涉路工程:一、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不含桥下用地)进行建设,或者使高速公路改建(指高速公路改线、平纵线形改变、横断面改变以及结构改变等,下同),或者从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或下方通过的跨越式、穿越式、并行式涉路工程;二、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桥墩(台)、110Kv及以上电力塔基和输变电站、输油输气管道支承结构等的跨越式涉路工程;三、需要利用桥下空间(含地面以下)建设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厂(场)区道路,铺设或埋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35Kv及以上电缆、外径(包括套管)1米及以上的给排水管道,以及开挖顶宽大于5米或深度大于3米的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涉路工程;四、需要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与高速公路路线走向相同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架设、埋设、铺设110Kv及以上电缆以及建设110Kv及以上电力塔基和输变电站,铺设、埋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以及开挖顶宽大于5米或深度大于3米的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并行式涉路工程;五、需要接入高速公路主线的公路、城市道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加气站、集散场地等出入口的接入式涉路工程;六、需要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交叉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铺设35Kv及以上电缆、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输气管道、内径60cm 及以上的给排水管道等涉路工程。
除重要涉路工程外的其它涉路工程均为一般涉路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在建和运营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涉路工程管理。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六条涉路工程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路工程、涉路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必须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七条涉路工程设置应当考虑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必须按技术标准规定或规划需要预留改(扩)建工程条件。
第八条涉路工程设置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跨越式涉路工程应保证高速公路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并应尽可能增加涉路工程下方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的空间高度。
二、穿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公路、城市道路、厂(场)区道路,应保证高速公路桥下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并应尽可能增加桥梁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的空间高度(不少于2.5米)。
三、穿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应保证高速公路桥下净空高度能满足桥梁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的空间高度(不少于2.5米)以及与铁路间的作业安全距离。
第九条涉路工程设置应当考虑涉路工程施工、维护等作业活动所需的空间,保证涉路工程在施工、维护等作业时的机械、设备、机具和作业平台、防护措施以及各种构件等不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并应保证高速公路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
第十条涉路工程设置必须满足安全保护距离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管理和改(扩)建等需要。
安全保护距离必须同时满足公路行业、涉路工程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除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需要和第十二条规定外,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通道)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十二条新建或改建石油天燃气管道需要穿(跨)越高速公路的,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规定执行。
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第三章管理分工第十三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在建和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重要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省高速集团设区市管理分公司、泉厦分公司和罗宁、福泉公司(以下统称运营管理公司)分别负责辖区内和所管辖的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其中泉厦分公司还负责厦门市境内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
包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复核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如需要)审查、施工监管、完工验收、养护管理(如果有)等。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公司负责在建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包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复核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需要)审查、施工监管、完工验收等。
在建项目公司未组建的,由设区市高指负责。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六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均须经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审批或审查同意;涉及运营高速公路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程施工的,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须经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只受理由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的对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批的申请,涉路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组织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时,应要求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提交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下列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经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高指审查审批后,无需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批,也无需提交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一)需穿越、跨越、接入在建或运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二)与在建或运营高速公路并行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三)对运营高速公路实施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四)在运营高速公路上新建、改(扩)建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区、加水区、观景台、加油加汽站等建设工程;(五)在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由在建项目公司实施的涉路工程。
第二十条涉路工程施工必须取得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的同意。
同意的前提条件是:(一)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批;(二)涉路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或备案同意;(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同意;(四)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程施工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同意;(五)已签署生效的涉路施工协议。
运营管理公司在作出同意决定时,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或者涉及非省高速集团及其权属企业全资、控股的高速公路,应当征求其经营企业的意见。
未经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涉路工程施工,也不得进行涉路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运营管理公司和在建项目公司应加强涉路工程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涉路施工协议约定,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同意、默许涉路工程施工。
因管理失职、渎职给高速公路路产路权造成较大破坏或损失的,或者增加在建项目较大投资造价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设计与审查第二十二条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应由具有涉路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涉及高速公路改建的设计(指高速公路改建部分的设计)应由具有高速公路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第二十三条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编制要求,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是指涉路工程建设对高速公路质量、安全和稳定的影响进行的评价,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涉路工程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符合性评价;二、涉路工程与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符合性评价;三、涉路工程选址及地质情况的可行性评价;四、涉路工程预留给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维修和改扩建空间条件(含满足运营、施工、养护等作业的安全净距)的合理性、安全性评价;五、涉路工程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评价;六、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对所利用的高速公路结构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评价;七、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对交互影响段路基(含边坡)、结构物、构造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评价;八、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评价,以及对既有高速公路运营安全、交通安全的影响评价;九、涉路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工期安排和占用高速公路部位、时间等的可行性、合理性评价;十、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拟采取的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十一、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拟采取的保障高速公路结构安全和稳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的交通保通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十二、涉路工程运营期间,拟采取的保障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维修、交通安全以及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涉及在建高速公路的重要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由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单位编制,一般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可由涉路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重要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一般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可由涉路工程设计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