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2版)课件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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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之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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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保人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包 括: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 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 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 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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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 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 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人身保险应用上的 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
➢ 1.财产所有权; ➢ 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 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 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从理论上讲,经济学上的产权概念所能覆盖的权益都可构 成保险利益。
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 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 (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 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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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 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
(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 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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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课件: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课件: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汇报人:第一PPT
保险的基本原则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被毁损、伤害而受损。例如,某人拥有一套住房,如果房子安全存在,那么他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以获得利益,但是,如果房子被毁损,那么他不仅无法居住,而且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显然要遭受损失。又如,若某家庭的主要工资收入者身体健康,能正常上班,他就能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是,如果他不幸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或死亡,则不仅其家庭经济收入会减少,而且由于治疗还要增加其家庭的经济支出。所以,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4-2 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01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其一起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1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王妻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请问:王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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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能有效保护个 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健康。
2 未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保险业将向多样性、科技化、智能化发展, 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如何合理利用保险保障自己
4 真正的保险究竟应该是什么?
了解自身风险和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合理规划保险保障。
保险应该是一种温暖和安全感,能够在关键 时刻给予支持和帮助。
国际保险市场
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大保险公司积极拓展海 外市场。
保险发展趋势
多样化产品
科技创新
保险公司将推出更多针对不同风 险的保险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
保险公司将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风 险评估、理赔处理效率。
智能化服务
保险公司将通过智能化技术提供 更便捷的保险服务,提高客户满 意度。
保险知识小常识
商业保险规划
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理财规划,保护企业利益。
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互助保险计划,通过共同分摊风险来互相保障。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
选择保险公司的注意事项
选择专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了解其理赔服务和 客户评价。
选择保险产品的注意事项
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障范围广、保费合理的保险 产品。
总结与展望
1
保险需要防范的风险
车辆事故、意外伤害、财产损失是常见
保险理赔流程
2
的需要保险防范的风险。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按照保
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理赔申请。
3
保险索赔套路
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不同的策略拖延、 拒绝理赔,投保人应提高警惕。
保险解决实际问题
家庭保险规划
购买适合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5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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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 近亲属; 4.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
06.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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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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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来自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 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06.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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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3.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抵押和出质都是债务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 人、质权人有从抵押和出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质 权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抵押、出质 的财产均具有保险利益。
4.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 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其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 益关系。
5.3近因原则
5.3.1近因原则的含义 5.3.2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 5.3.3近因原则的运用
5.4补偿原则
5.4.1补偿原则的含义 5.4.2补偿原则的实施 5.4.3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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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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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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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 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 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 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 定的金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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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 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 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 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 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 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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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2.财产抵押权人、质权人; 3.财产受托人、保管人;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抚养、赡养、扶养;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外加: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 还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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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 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 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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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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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方法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
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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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
损失≤免赔额
损失>免赔额
绝对免赔
赔款=0
差额赔偿 赔款=损失-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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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 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
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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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 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
表现形式 责任免除 未明确说明
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不履 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法律后果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构成犯罪 保险公司 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追究刑事责任
处5万-30万罚款
2万-10万罚款
限制保险公司业务 范围或责令停止接 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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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证的后果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明示保证 承诺保证 对未来所做的保证
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
船舶的适航保证 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保证

《保险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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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是指以互助的精神和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进行的分散风险的一种经济活动。 保险是一个复杂的主题,本课件将重点讨论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的定义
明确性原则
合同必须被表述清楚,不能有歧义。
诚实守信原则
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相互诚实地沟通,并信 守合同中的规定。
价值准确性原则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保险的价值都 必须得到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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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随时要求退保或解除合同,并有部分退保的权 利。
保险事故的认定和索赔
认定
• 必须属于合同承保的风险范围内发生。 • 必须是损失或损坏。 • 必须属于保险金额范围内的赔偿范围内才能
得到理赔。
索赔
• 报案操作必须符合要求。 • 提交理赔公文必须具有证据以证明保险合同
的存在,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经调查地确认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后,保险保险金给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在发生保 险事故后,就保险赔款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定 继承人或被指定的受益人给付。
裁决
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事故认定、损失的 大小、理赔金额和赔偿期限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 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或通过 法院途径解决。
订立保单的当事人,即支付保费的人。
3 保险金额
通常指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也称“保额”。
2 被保险人
享受保险赔偿权益的人,也就是被保险的一 方。
4 保费
通常以一定数额表示,是投保人为购买保险 而支付的费用。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1
成立
在盖章或签名后,合同开始生效。
2
解除
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可能有提前终止和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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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走私照相器材投保案 ➢ 情侣投保人身保险案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起源:海上保险 含义表述: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 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③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免责条款无效或追究相应责任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合同
案例
➢保险公司员工代车主签合同,出事后“免 责条款”不免责
投保人:无限告知、询问回答 保险人:明确说明、明确列明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保证
1、保证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 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或不持续存在,对某一特定事项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2、保证的种类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 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 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
是否需被保险人同意上
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 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则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 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 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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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财产保险利益时效 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的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灭失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我国最高司法机构公报中引用最大诚信原 则首案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
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
属于 不属于
保险责任 范围
承担 不承担
赔付 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原则的表现形式
单一原因
损失
多数原因
损失
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 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种类:现有利益 期待利益 责任利益 偶然利益
讨论一下 家庭中存在哪些财产保险利益?你自己都具有哪些财产保险利益?责任 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在何处?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事件。 从损失开始,向前追溯。
多种原因导致损失时,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多种原因交替 多种原因并存
存在原因: 1、危险发生及损失的偶然性 2、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的专业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
1、告知定义 广义: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 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之后,将标的的危险变 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 狭义:仅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 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重要事实:该事实影响到保险人对风险的推测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时间 4、告知的方式
禁止反言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①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②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 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 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三、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保险利益须为适法性利益 保险利益须为客观存在利益 保险利益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内容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只有对该标的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赔资格,不得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 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 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 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人身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变更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灭失
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的差异:
价值估计标准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 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 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适用时限上
人身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 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 有利益。体现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 系。
形式: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其他 利害关系的人;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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