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油气发展战略的创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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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油气发展战略的创新选择

任何一个强大的国家都必须习惯创造性地把自己的经济体系转换到新的生存基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领域中以获取长期利益和文明的价值,重化工业的高速发展导致了目前中国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汞、消耗臭氧层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位,仅二氧化硫排放量2005年就达到2549万吨,超出大气环境容量的80%以上,国家监测的744个地表水断面中劣五类标准的水质占到近1/3,酸雨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3,2005年山东省二氧化硫排放量即为200.3万吨,位居中国第一,山东省在此后五年的环保投资预算已高达3600亿人民币。据国家环保局负责人多次表示: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祸手就是中国以燃煤为主的能源和世界上最大的燃烧火力发电设施,为此必须改变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体系,通过油煤并重,以油气为主接替多元能源发展的方式建立中华民族新的生存空间,陆地的油气资源已经不足以支撑这种新型的能源体系,在世界上最重要的海洋石油主要油藏区中国海域开采石油就成为迫在眉睫的能源革命了,我们称之谓海洋石油再造中国,她需要达到的目标也非常明确,即:解决海洋石油再造中国,从国家战略到商业公司竞赛必须注意以下转折点:

海洋石油中国行动的转折点之一:关于海洋石油中国的能源开发战略:

2005年中国进口原油1.3617亿吨,石油用汇达到600多亿美元,石油贸易逆差首次突破500亿美元,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42.9%。解决中国能源新增需求的方法计有:在中国海陆直接开采、政府海外定向议购、国际商业购买、中国企业海外开采跨国输送、天然气替代等多套体制模式,显然重工主义的直接开采与重商主义的国际采购有着明显区别,前者是在本国直接建立经济体系的油气资源空间,后者则是在异地曲折投资或贸易建立中国经济体的不确定远距的油气资源体系;前者是在国内可控制的直接输送,后者则需要通过巨型海轮竞争负荷日益增大的海峡航运通道或建立跨国人工石油通道解决;前者是中国区域内的油气资源与国内能源产业的优化组合,能够扩大本土就业和增加税收,后者则是中国经济体与油气资源的国际、洲际的结合,为国际经济增长贡献力量;前者与后者另外一个差别就是前者需要巨大的投资,这是目前中国经济体系已经完全有能力解决的。根据2005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组织的第三次石油资源评价初步结果,目前中国石油资源量为1070多亿吨,其中海洋石油资源量为246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为54.54万亿立方米,其中海洋为

15.79万亿立方米,对此仍然需要加大勘探力度,提高勘探精细程度和资源探明率,不断寻找资源替代区。仅海洋石油一项价值即相当于三万多亿美元、二、三十万亿人民币的价值,它也预示着一种新的变革,即:中国完全有条件从目前重商主义的国际贸易采购进口石油转型为重工主义的加大海陆石油资源的直接开采以解决内需。

有关新的石油能源战略应是:通过对中国以燃煤为主的能源体系的彻底改造逐步实现以油气煤为主、多元发展、择优选择、接替未来的能源政策。强陆取海,经略海上,改变中国以近海为主的海洋石油开采布局,近海、深海和超深海统筹并举,实行中国石油的基本独立供给政策。同时也实行创新勘探、全疆整治;积极反应,选择对待;合围重点,高速生产;全海开发、深海优先的新型海洋油气开采战略。也即以科技创新实施中国全海域的勘探;对已发现的油气田实施高速生产;以深海优先战略实施带动整个海洋油气产业的全面发展;促进实施多方业者竞争致胜的市场体制的发展,力争取得海洋油气开发的国际领先地位。

转折点之二:中海油石油专营权的跨越与造就海洋石油中国的竞争性体制

当代中国的海上石油开发体制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计划

经济转型而来,实行的是国家行政授权国有企业的委托制或代表制而不是市场经济的合同制,它的运作特征是高度垄断的集权拓展而不是公司的商业竞赛。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条例》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修改决定》,根据该等条例宣布了海洋资源的国有制,又确定了中海油对外合作的专营权的制度。从市场而言中国海洋石油有关专营权的商业价值至少1000亿美元以上,而且不会有任何一个跨国公司有能力独得此权。

中海油的石油专营权不是来自宪法、专门法的本源性权力,根据中国的《立法法》法律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中海油的专营权是政府过程性权力的产物,其效力等级来自行政法规和相关政府的授权文件,它不是来自中国经济秩序中最高的权力本身,因此这种专营权虽然没有注明期限性,但其法律效力天生就有相对性,是不确定的。在行政主导的体制内这种专营权完全可以予以改变、分解和释法。对于上述条例已比较成功的释例就在于确认了中海油并没有取得中国海洋石油全域开发的独有权,它的这种独有权仅限对外合作方面,2004年5月中石油由此也获得了国土资源部在南海18个区块的勘探许可证,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也通过变通方式实质性开发了

东海油田。

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授权制定《石油天然气法》,掀起了业内对石油开采体制垄断性的巨大质疑,取消石油垄断之声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法律是为了解决利益服务的,在国有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没有彻底衡平之前,即使出台《石油天然气法》也只是过渡性的框架,具体条例仍需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因此在中国采用行政主导的方式解决海洋石油专营与开放的问题是最为现实的选择。

石油是一种较低成本的资源性商品,由于被国际对冲基金挟持价格而致高位,其实际的开采成本从几美元到十几美元不等,解决中国海洋石油专营权再分配的核心就是能以何种模式最大限度获得规模海洋油气的产量以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规模决定影响,产量决定模式。海洋石油中国全面开发的石油权利解决有几种模式:1、中海油为主;2、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企共同拥有;3、建立国企、非公企业、外资多层次多区域多制式的复式开发权利体系。央企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社会石油需求,从市场经济而言实行第3种模式也是必然的选择。由于中海油的油田收益是由国家、中海油、合作方三方分配的,中海油拥有90%以上海上油气区块的全套资料,拥有海上油田开发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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