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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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0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海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业务经费,其中征地业务经费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劳务费)等。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来源:
(一)上级或项目业主拨入的征地工作经费。
(二)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价费字〔2010〕24号)规定,由区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收取的征地拆迁劳务费。
第四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
(二)遵守财经纪律;
(三)节约高效。
第五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额用于全区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征地拆迁办主要职责。
1.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2.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拟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送达和张贴征地拆迁有关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和确认,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确认等相关业务工作,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5.拟订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征地拆迁成本费用预算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6.负责编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迁协议、补偿协议及补偿安置方案。
7.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8.按规定程序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办理征地成本结算手续。
9. 协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清场工作。
10. 配合职能部门调处征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争议。
11.负责调查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及征地涉及的信访工作。
12.负责对接协调项目业主、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地拆迁办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相关权利人、被搬迁户的思想动员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处征地拆迁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
2.动员、发动、组织被征地农民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配合征地拆迁部门组织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及确认工作。
3.协助市国土局法组织征地听证。
4.组织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时交出被征收土地。
5.负责组织村民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复核、确认等相关工作,组织所涉村民签领补偿款。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7.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8.在区征地拆迁办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开展征收土地的清场工作。(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区征地拆迁办协调化解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同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我区征地工作实际,征地工作经费按7:3比例分配给街道办事处与区征地拆迁办。街道办事处应合理使用经费,统筹兼顾大面积和小面积征地项目工作需要。
第八条征地拆迁劳务费除上缴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税金外,余额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对于400亩以下(含400亩)的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劳务费由区政府、区征地拆迁办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6︰2︰2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400亩以上(不含400亩)的项目用地,超出面积部分的征地拆迁劳务费留存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工作所需的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有关人员补助及奖励资金等支出。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1.区政府留存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考虑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难度、工作成效等在辖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主要:①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经费补助;②补助相关单位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季度或每半年对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④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分配给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工作所需的工作车辆用油、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开支。
第十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审批程序。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审批。征地工作经费由区征地拆迁办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分别核定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征地工作经费金额,并据此填写“征地工作经费用款申请表”,经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审批。征地拆迁劳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支出全部经审批后通过区财政拨付。
项目业主向区征地拆迁办缴纳项目征地拆迁劳务费后,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上缴至区财政,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规定并视项目进度情况,向区政府提出拨付金额(计划),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有关单位。对征地100亩以下的(含100亩),由区财政局按比例一次性将项目业主缴存的劳务费拨付至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100亩以上的(不含100亩),首次核拨项目业主缴纳劳务费应分配比例的50%,余下50%在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后按程序予以拨付。(三)区直其他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由区征地拆迁办及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分别经分管征地拆迁及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核签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核拨。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在其基本支出帐户中单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支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开支。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支出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四)区征地拆迁办每年作出征地业务经费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五)征地拆迁范围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后即视为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如出现遗留问题需进一步解决导致经费支出的,由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从各自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区政府不再另行拨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前未结算的征地拆迁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解释。
二、征地搬迁补偿款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