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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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世界商标法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声音商标受法律保护已是在多数国际获得认可,并且声音商标已经在我国获得认可并予以注册。构建声音商标法律制度,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加速我国商标法与世界商标法的接轨,推动我们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文章主要介绍了声音商标的产生和声音商标的概念与特征,并介绍了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声音商标;商标法;非传统商标;TRIPS协议

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息化,一个是全球化,与历史上任何时期不同的是信息爆炸性地充斥在我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面对这样多的海量信息,我们有时候会觉得无所适从,同样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品牌的塑造也要适应这样的环境,于是怎么才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就成为企业之间新的竞争焦点。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商标,是连接消费者和企业商家的桥梁,当传统平面的商标无法更多更好地帮助企业商家争取目标市场赢得预期利益的时候,新的商标类型就会应运而生。

一、声音商标的产生

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和进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商品销售买卖市场中,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已经不能再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卖家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在众多琳琅满目相类似同功能的商品中更快地发现认出自己的产品,并且为了让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印象深刻、记住自己的商品,于是采取多种方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仅在质量上取胜,而且采用了新的方式展销自己的产品,例如除了传统视觉上的展现,还增加了听觉、触觉、嗅觉等等展现的方式,通过这种新的方式,便于自己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凸现出来,便于消费者区分,同样地,通过这些方式的宣传,可以让消费者慢慢地熟悉,久而久之这些新的方式方法也慢慢地具备了商标应有的特征。这样,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生产消费市场对非传统商标的需求日益高涨,因此给非传统商标正式身份,并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顺应这种趋势,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94年正式签署了TRIPS协议,在协议的第15条第l 项中对商标权进行了新的界定,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任何标志或标志的组合,只要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2012年12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通过网络公布的方式公开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与建议。该修正案第一次突破了商标保护可视化界限的范围,并将商标法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商标法表明了声音将成为我国允许注册的商标类型中的一种,这也意味着将来我国商标注册类型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商家和企业逐渐认识到除了传统商标之外的非传统商标中巨大的市场机遇,

并将会根据自身品牌的特点和策略把握商标的类型与种类,以及商业运营方式,以此来不断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赢得竞争。对于传统商标来说仅仅只是对产品做出了介绍,偏重文字性、可视性,社会发展至信息时代,只有文字叙述的可视性标志不再符合市场的需求,市场迫切需要新的血液的注入,具有辨识度的标志应运而生,并且随着声光画面成为生活的重要重要部分,具有新形式的非传统商标例如声音商标将会愈加重要。

二、声音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传统的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成的一种标志,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市场上出现了多种新型的商标,这些商标包括多种形态、声音、味道、香气产品的外观,等等,只要能够将商品的来源区别开,都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其中,作为新型商标,声音商标是其中一种运用较为广泛的。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声音商标做了明确的规定,声音商标是指由单音多音或者音符组成的音阶或者是单个音符组成的乐曲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区别于传统商标的特殊商标。作为新型商标的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之间具有一些共性,例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等。但由于声音商标的传播媒介大多都是电子、无线电等形式,因此与传统商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

(二)声音商标的特征

1.声音商标是无形的,不具备可视性。因为是以具有辨别度的声音作为商标,则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辨别是依赖于人耳对声音的感知和由感知而得出的自我感受与体会,因此不需要有实物。而传统的商标则是利用实物对人视觉冲击,必须有实物,这就体现了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之间的不同。

2.声音商标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由于声音自身的特性所决定,要以声音作为商标使用,则必须以电视、广播等媒介作为载体来传播,并且因为声音是无形的,所以声音商标多以动态方式予以表达。传统商标是由静态平面要素构成的,可以直接依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可以直接予以表达,不需要另外的媒介作为载体。

3.声音商标可以打破地域、语言、时间的限制。由于声音的特性,音乐和自然声音是不需要考虑语言的因素就能为各国人民所感知的,同时,以音乐或者自然声音作为商标,就可不需像著作权中对作品的保护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商品存

在,声音商标就能够一直受到法律保护。

声音商标的呈现与保存目前有几种被广泛接受的可视化途径,如波形图,光频谱图,声谱图和声波图等等。这些表现方式具备能够细致地区分开不同的声音的功能,可以用来满足声音成为商标的注册要求。

三、声音商标的实质要件

虽然声音商标是一种新型商标,但作为商标则必然要具备商标对于显著性的要求。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同传统商标一样,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应当包括固有显著性和第二含义。另外,对于传统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1条列举了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这就是说商标不仅要符合《商标法》第8条的商标构成要素,还必须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11条的消极条件,如果商标没有该条各款所说的消极条件的情形,则商标才准予注册。同样在声音商标注册时也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类似的消极条件。本文列举几种声音商标的消极要件:(一)通用性声音

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还规定,此种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对于声音的认定,能否注册为声音商标,就必须判断这种声音是否是通用的声音,例如各国的国歌、固定用于特殊场合的音乐等等,这些声音不具有功能性并且被普遍使用,而且不能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不具有显著性,所以这些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声音则不可用来注册声音商标。

(二)功能性声音

我国商标法目前只对立体商标的功能性作出了特别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中排除功能性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市场上的公平竞争,避免永久性垄断,所以对于声音商标来说,应同立体商标一样,不得注册具有功能性的商标。

功能性的声音一般表现为商品本身固有的或者可能引起的无法避免的声音,例如一种设备或者机器开动的声音无法提出事实上的显著性证据,因此不具备可识别性,因而不能作为声音商标而注册。此外,如果商品或服务在使用或者接收过程中出现具有强烈关联性的声音,或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为绝大多数人所熟知的时候,这种声音也很难提出显著性证据,也不能作为声音商标予以注册。

四、声音商标保护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变革,许多国家已经将声音商标纳入其法律保护范围,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收益。同样,对于我国来说,将声音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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