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2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另有规定除外)。
二、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附件2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
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2.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浙价费〔2009〕171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
通知
浙价费〔2009〕17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完善医疗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和跟踪督查工作,确保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工作平稳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反馈。
本通知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浙卫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1〕3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在做好基层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要求,统筹做好12类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各地要切实发挥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的制度优势,优化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质量。
2021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名称、统计口径及工作目标值较过去有所变化,具体见附件1、2。
2021年度各市、县(市、区)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健康管理任务指标见附件3。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202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提高至92元。
其中70元用于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较2020年再增加5元。
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的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14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杭价服[2011]262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杭价服[2011]262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民营医疗机构:为加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患者与民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医疗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1】4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各类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备案。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三、民营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管理,设立价格管理小组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设立价格管理小组。
价格管理小组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物价员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内部价格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政府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医药价格管理责任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2、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3、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公示;4、受理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药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6、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规定,经过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决定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脉介入、冠脉搭桥、髋关节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省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11.29
•【字号】浙医保办联发〔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办联发〔2023〕35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孤独症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新增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编号34020003000“等速肌力训练”按医保“乙类”项目管理,先行自付比例10%;其它项目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
编号
34020003800“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从医保“乙类”项目调整为医保“甲类”项目,取消先行自付比例10%。
上述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各地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开展相关项目;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三、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浙医保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ICU单元治疗等6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调整完善内容详见附件1。
删除急救单独开舱治疗(项目编码:31060700400)。
二、“临床诊疗类”中的“本类说明”第6条增加“单价在400元以下的热活检钳可全额计费”;第7条将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圈套器”修改为除外内容,将内镜下临床诊疗中使用“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第8条修改为“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每人次加收810元”。
三、“临床诊疗类”中的“(三)手术治疗说明”第3条将手术中所使用的“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
四、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以上规定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项目价格。
五、上述调整完善后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以及部分相对应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按医保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新增完善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1月23日附件1附件2。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5cd4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c0.png)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
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
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
(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
(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
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
(一)330101“麻醉”项目编码的第六位数字统一修改为“1”。
(二)删除以下8个项目: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21030004“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220700001“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3DE)”、270800002“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310701005“标测心电图”、330501011“外耳道肿物活检术”、330501012“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流术”、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20•【字号】浙价医[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0〕4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国家和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
收费项目定调价、审批、申报、定价制度

收费项目定调价、审批、申报、定价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医疗收费项目管理,合理、合法收费,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收费项目定调价、审批、申报、定价制度。
2.目标
通过《收费项目定调价、审批、申报、定价制度》的实施,加强医疗收费项目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适用范围
适用于临床医生及涉及相关人员。
4.名词定义
自主定价服务项目是指现行物价政策允许范围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订收费价格的项目。
5.内容
5.1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中已有统一的收费项目,不得更换名称申报新增医疗项目。
5.2医疗收费项目新增、调价流程:科室对新开展项目需增设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价格的(新增收费项目有参照标准),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以书面形式或钉钉流程完成审批,物价管理员在电脑收费系统中进行新增或调价,通知申报科室执行。
5.3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申报流程:由科主任填写《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请表》、《项目成本测算表》→报送医保办→报送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论证并提交院长审批→按规定以医院文件形式呈报发改委审批→待批文下发,物价管理员按批文的收费价格及代码录入电脑收费系统→通知申报科室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5.4开设自主定价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申报流程:由科主任填写开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请单→报医保办进行项目成本测算→报送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论证并提交院长审批→按规定在医院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物价管理员将收费价格及代码录入电脑收费系统→通知申报科室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前应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并签置书面协议)。
6.参考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浙人社发[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3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2〕201号)精神,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中,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版)》的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医保编码未变,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作调整的项目,维持原编码,名称按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调整,支付按上述文件执行;(二)原有项目中新增拆分项目(即“包括”后新增项目),其甲乙分类按原编码项目确定;(三)原有项目中新增除外内容及备注中的“加收”项目,支付按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电子版(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执行。
二、新增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即“33”分类下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各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按时结算。
四、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8月13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浙医保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7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现将《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局联系。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10月9日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号工程”及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等部署要求,支持创新医药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更好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创新医药技术经申报和认定后,可纳入DRG点数付费激励范围。
(一)创新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四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1类、2类、5.1类药品;四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四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
3.临床效果较临床主流使用的药品有较大提升。
4.费用超过DRG病组均费的50%。
5.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上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本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及以上。
(二)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耗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四年内本省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省本级已经设立过的新技术项目除外)或新上市的医用耗材。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3.在操作途径、操作方法、诊疗方式、解剖部位、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明显的技术创新。
4.临床效果较临床主流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有较大提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自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自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ae7e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df.png)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自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定价自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2003年2月27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各地贯彻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中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浙江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中的有关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未明确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除省物价局行文授权管理,以及根据《目录》说明第二条的规定专项授权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外,均应实行市场调节,各地、各部门不得截留定价权。
二、对明确列入《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定价权属市、县(市、区),现定价权改属省物价局的,各市、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44号)文件规定,报省物价局审批;在省物价局批复之前,暂按原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
三、民爆器材的销售价格和运杂费率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民爆器材的配送服务费属《目录》所列的“重要的专业服务”的定价范围,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四、公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其中,营运线路起止点在县内的公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定价;营运线路起止点跨县(市)、跨市或跨省的公路客运票价授权该营运线路始发地市人民政府定价。
五、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的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同级定价。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文章标题: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1. 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11. 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第四条界定和追究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1. 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1. 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浙江省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核医学检查项目价格调整表

调查基本膳食状况、疾病状况、用药史等(含婴儿母乳
2
110200902 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
喂养状况),计算每日膳食能量及营养素摄入量,测定 能量消耗,测量人体身高、体重、腰围、臀围、上臂围
、上臂肌围等,计算体重指数,进行综合营养评定。
3 120100901 高危压疮防范护理
对卧床、截瘫、便失禁、坐轮椅病人及大手术后、营养 不良、病危、病重、意识不清等病人进行压疮风险评分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对应预防措施:(一)使用减 压工具(二)避免局部刺激(三)促进血液循环、 (四)改善机体营养
在麻醉恢复室内,监测仪连续血压、心电、血氧饱和度 监测,经气管内导管或面罩吸氧,吸痰,拔除气管导管 等呼吸道管理或呼吸机支持,静脉输液,麻醉作用拮抗 等
次
30
例
100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备注
指深达后弹力层的板层角膜移植术。手术区消毒,开
38
330404901 全植床深板层角膜移植术
项
900
次
230 限于7周岁以内
次
50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28 310401904 耳石复位治疗
29 310510901 种植体周围翻瓣刮治术 30 310607901 高压氧舱专用遥测监护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备注
用于眩晕治疗。让受试者戴上红外摄像眼罩平卧于测试 床上,不断变换体位,先行位置试验。依据位置试验的 结果确定耳石症的诊断,明确受累半规管的位置和侧 别,根据诊断结果进行耳石手法复位,如为垂直半规管 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BPPV)。选用Epley手法复位法 、水平半规管BPPV采用翻滚复位法,如多个不同半规管 同时受累,则选用综合耳石复位法。治疗中,可能出现 恶心呕吐等不同程度迷走神经兴奋症状。复位过程中通 过红外成像系统观察眼震情况判断耳石复位情况。
2024浙江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汇总表--综合医疗服务类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月艮务项目。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一般专项J户理”除外)。
4.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
5.“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包括不含DEHP成分的精密、避光输液器)”适用于新生儿、青春期前的男性、怀孕期和哺乳期妇女,脂溶性液体和药物的输注。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11(一)一般医疗服务1101 1.挂号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计算机预约挂号服务、就诊卡、病历手册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气功、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挂号费。
医院就诊卡或病历手册不超过1元11010000100普通挂号费次0 11010000101急诊挂号费次0 11010000102法定假日挂号费次0 11010000103双休日挂号费次0 11010000104专家门诊挂号(副高)次0 11010000105专家门诊挂号(正高)次0 11010000106国家级名老中医挂号费次0 11010000107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次01102 2.诊查费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等内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气功、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省级儿童医院、省级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儿科门诊诊查费加收10元/次、儿科病房住院诊查费加收10元/日,儿科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加收10元/日11020000100门诊诊查费次15名老中医每次问诊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11020000111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次11020000102门诊诊查费(二级医院)次11020000103门诊诊查费(一级医院)次11020000104专家门诊诊查费(副高)加收次1011020000105专家门诊诊查费(正高)加收次1511020000108急诊挂号诊查费加收次1011020000109法定假日挂号诊查费加收次211020000110双休日挂号诊查费加收次2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01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日1511020000402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三级医院)日110200004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二级医院)日1102000040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一级医院)日住院诊查费当日住院当日出院的病人,按一天计收住院诊查费和护理费;产科新生儿不得收此费11020000501住院诊查费日22 11020000502住院诊查费(二级医院)日11020000503住院诊查费(二级医院)日11020000504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日11020090100营养咨询具有营养师资格或内分泌科副高以上职称医师,与病人进行面对面设计,提供个体化医学营养治疗方案,指导膳食的种类结构及数量搭配,纠正病人不合理的饮食行为与理念。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6.22【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浙价费〔2000〕10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
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根据运行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拟定,报同级卫生、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把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布于服务场院所明显位置,由需方自愿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特需服务的费用不属于公费、劳保、大病统筹、子女统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第七条特需服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进入特需栏目,收费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转到医疗机构附属机构或往来科目之中,违者以“小金库”论处。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浙价费[2009]19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7.15【实施日期】2009.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9〕19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近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为与医疗保险数据库调整进度相衔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价费〔2009〕171号文件延迟到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规定的手术类价格为三乙医院收取标准,三甲医院可上浮10%,二级及以下医院下浮10%执收。
具体详见附表。
三、按计算机管理的要求,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部分项目的编码进行重新调整,具体如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第70项331103029编码改为331303029;第79项编码331506019改为331512019;第80项编码331506020改为331512020。
附表:新增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表新增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备注 三乙二级及以下58 330402010泪小管填塞术(包括泪小管封闭术)填塞材料 单眼 660 600 54059 330406020 晶体张力环置入术 张力环单侧990 900 810 60 330406021 人工晶体悬吊术 悬吊材料 单侧 1320 1200 108061330804068 锁骨下动脉搭桥术 人工血管 次 2020 1840 166062 330804069 髂内动脉结扎术 次 1650 1500 1350 63 330804070 大隐静脉闭合术 次 970 880 790 64。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县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将初审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由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及省级医院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项目的,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试行价格,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文公布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未经公布的项目即非新增项目,不再逐一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