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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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不含家庭装修工程)、市>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建筑工程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2. 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建筑工程必须经过合法审批,按照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4. 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5.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安全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施工资质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4. 追究刑事责任;
5. 注销单位营业执照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当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公安、监察、质监、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利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建筑施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一、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

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程管理处罚条例

工程管理处罚条例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标准责任主体序号处罚项目对责任单位处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建设单位1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2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给予警告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单位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降低资质等级;4、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1、责令停业整顿;2、处2万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1、责令停业整顿;2、处2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1、责令停业整顿;2、处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
1. 违反施工现场安全规定,严重危害施工现场安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重大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施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4. 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5. 施工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施工工艺不安全的,责令改正,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继续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7. 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可能因地区和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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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人和项目。

第三条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严肃查处,公开透明。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检查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教育和培训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七)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的;(八)其他违反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下:(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检查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教育和培训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处罚方案

建筑工程处罚方案

建筑工程处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方案。

第二条本处罚方案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各类主体责任的推进,促使建筑工程主体加强自律,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五条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停工整顿、严重者予以吊销相关资质等。

第二章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第六条违规施工(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经审核擅自变更施工图纸(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经审批擅自对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施工图纸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给予施工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虚报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一)虚报工程造价、工程量、工程难度等内容的,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相关资质。

(二)虚报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给予勘察设计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相关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给予监理单位警告,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制度一、总则二、责任主体1.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建设项目的实际承建单位,负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2.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单位,负有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

三、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不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5000元;(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或未及时更新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的,罚款3000元;(4)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罚款5000元;(6)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5000元;(7)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5000元;(8)未按规定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罚款5000元;(9)未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交接班,罚款3000元;2.监理单位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5000元;(2)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罚款5000元;(4)未按规定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罚款5000元;(5)未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交接班,罚款3000元;(6)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罚款3000元;四、处罚流程1.发现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通过日常检查、巡查、交底等形式发现违规行为。

2.立案调查:根据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3.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情况,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依法制定处罚方案,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处罚决定书。

4.执行处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依据处罚决定书,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相应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记录备案: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每一起处罚决定进行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备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3)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4)对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5)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五、事故调查和处理
(5)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2对于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2)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7.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评定、招标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7.2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所需的资料,不得编造、隐瞒事实。
7.3对安全生产信用良好的施工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六、预防措施
6.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6.2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3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定稿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定稿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不含家庭装修工程)、市>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
1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1、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
3、吊销资质证书。
2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建设单位
1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2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给予警告
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责令停业整顿;
2、处5万元以下罚款。
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以下是具体的处罚规定,以供参考:一、一般规定1.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

2. 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

3.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处罚对象1. 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单位。

3. 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

三、主要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轻微情况: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 一般情况: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限期整改。

- 严重情况: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责令停工整顿。

2.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轻微情况: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补齐安全培训。

- 一般情况: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限期补齐安全培训。

- 严重情况: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责令停工整顿。

3. 发生施工事故未报告- 轻微情况: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报告。

- 一般情况: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限期报告。

- 严重情况: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责令停工整顿。

4.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轻微情况: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 一般情况: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限期整改。

- 严重情况: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责令停工整顿。

5.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轻微情况: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 一般情况: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限期整改。

- 严重情况: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并责令停工整顿。

以上仅列举了部分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工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2. 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或没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3. 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定,存在违规接线、临时用电线路不合理等安全隐患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4. 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安全防护或者没有设置警示标识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5. 施工现场违反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如无防护措施、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等,由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6. 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如噪声、粉尘、废水处理等问题,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7. 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理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8.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会面临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措施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施工前,相关责任人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处罚规定,严格遵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 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无证开工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停工整改;
2. 未按照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3. 不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4. 未按照规定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5. 未设置、未保存或者在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6.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7. 发生因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可以处以较大额度罚款,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8. 其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警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工程性质以及违法违规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规定(3篇)

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工程安全生产问题的严重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工程安全生产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概述1. 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处罚种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违反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吊销有关许可证;(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处罚规定1. 施工单位(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未立即报告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

建筑工程管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条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的
一般
隐患一经发现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较重
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导致发生较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7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一般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48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依法公开。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考核与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罚款征收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罚款的申请,并经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罚款
一、总则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罚款标准
1.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应当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事故处理公正、透明。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有特权,均受到处罚的监督和制约。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实行责任追究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追究责任,又要加强防范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建立。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并进行公告批评。

第六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安全隐患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确定。

第七条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重新检测,并处以罚款,并将相关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条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失职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对于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限制其承接相关工程的资格。

第三章处罚程序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操作。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如果存在严重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进行公开审判。

第十三条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对于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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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不含家庭装修工程)、市>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主城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各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要
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条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上级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单位未对同一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或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顿。

第八条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邻区域真实、有效的地下管线和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材料、建>构配>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后,未及时修改或无修改方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五)未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六)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的;(七)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将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开工前未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存在事故>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三)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施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患的;(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本条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患或已发现的事故>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四)拒不执行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安全监督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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