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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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

协会章程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

协会章程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装修装饰市场,进一步提高工程装饰、居室装潢、建筑幕墙、装潢材料经销及相关企业的综合素质及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六安市民政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第二条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安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安徽省建筑装饰协会的业务指导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承担本市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线路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履行行业服务、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积极为*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用户装饰服务,发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和联系作用第四条本会是六安市装修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建筑幕墙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经营企业及与装修装饰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本会通过法律、法规、行规、第1页/共9页行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本会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址:六安市新都会环球广场3号公馆室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受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管理装修装饰行业,开展相关咨询、中介服务第七条本会职责: (一)接受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承担对本市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审核等活动 (二)配合、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办法、装饰工程的预算定额、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验收标准、装修装饰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等 (三)参与装修装饰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制定行业相关政策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举办的相关听证会 (四)宣传、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装修装饰行业的规定、标准、技术规程等 (五)参与本市装修装饰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的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和设计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 (六)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相关证书,以提高装修装饰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推荐审定相应的专业技第2页/共9页术职称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坚持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 (八)组织开展各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良工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违法活动的处理 (九)开展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十)通过本会信息服务窗口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信息、行业的发展动态(十一) 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十二) 受理用户对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投诉,在行业范围内调解、处理装修装饰工程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十三) 受理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投诉,协助处理他们与其他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十四) 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五) 指导本会各区办公室开展业务工作(十六)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第3页/共9页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经工商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装修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建筑幕墙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销售的企业,相关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介咨询单位等以及从事装修装饰设计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须填写六安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长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一)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取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向本会反映在装修装饰经营活动中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取得支持和帮助; (三) (四) (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退回《会员证》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 (二)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行业利益;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会组织活动;向本会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报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会员两年内未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第4页/共9页章程、破坏行业规范、损害行业利益的,可以视其违规违纪行为的程度,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籍等处分,并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终止;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通过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第5页/共9页表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有关专家、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进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理事本人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进行表决;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理事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者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该理事空缺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行使理事职责,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调整第十四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制定并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罢免理事;增补理事和常任理事,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领导下属机构的工作,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注销,决定第6页/共9页或批准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决定提交会员大会的议案;批准吸收会员和管理会员会籍;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聘任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借用招聘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派员组成秘书处的工作班子,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必要时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可以聘用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兼职副秘书长第十六条本会视工作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五章各区装饰行业协会办公室第十七条根据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经本会理事会同意,本会可在各区设立办公室,作为本会在该区域的代表机构本会办公室接受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的业务指导,具体实施对本地区装饰企业的管理本会在各区设立办公室,需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本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本会各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第7页/共9页贯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装修装饰行业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本地区装修装饰企业的管理;协助本会做好本地区装修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评比活动,评选本地区的优秀企业和优良工程,提高装修装饰施工的服务水平和工程质量;受理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咨询及中介服务;开展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的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本会授权,开展有关装修装饰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交办的工作第六章经费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接受捐款、开展服务或者承办*部门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经费收入主要用于各项会务活动、出版刊物、印发资料、办公费用、工作人员津贴及其他开支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收支自求平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本会每年接受一次财务审计,每年经费收支情况、财务情况和审计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第二十一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部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第8页/共9页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七章终止程序第二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终止活动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终止组织活动;不能履行本会章程,不能开展有效活动,在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时第二十三条本会终止组织活动的程序由本会秘书长提出终止活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十五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后,随即委托会计机构进行财产清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开展财务清算活动,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9页/共9页。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造装饰公司章程一、总则本章程为建造装饰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旨在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权责分配、决策程序等相关事项,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二、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建造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性质公司为一家独立法人,依法注册成立,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经营权。

四、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造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业务。

五、组织架构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决策事项。

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 经营管理层: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营。

六、权责分配1.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重大投资决策、人事任免等事项,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总责。

2.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3. 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具体的业务计划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负责。

七、决策程序1. 董事会决策:董事会的决策需经过董事会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董事长签署生效。

2. 监事会审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3. 股东大会决策: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由股东签署生效。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股东大会决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解散需经过股东大会决策,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程序。

十、其他事项1. 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 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预公益事业,推动社会进步。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饰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管理,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建筑装饰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建筑装饰公司的名称为X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为XXX市。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业务。

第五条公司的目标是成为行业领先的建筑装饰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追求客户满意度和员工幸福感的最大化。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董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经营和管理等。

第九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条监事会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合规运营等。

第十一条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公司股权结构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股东享有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和决策权的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公司章程的修订、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等。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注重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一、总则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为了规范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管理和内部制度,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和健康发展。

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1. 公司名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 公司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三、公司目标和业务范围1. 公司目标:本公司的目标是成为行业内领先的建筑装饰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创新的装饰设计和施工服务。

2. 公司业务范围: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等相关业务。

四、公司股东和股权1. 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和决策权。

2. 股权变动: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转让或增减资本等方式变动其持股比例,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组织结构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等职责。

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经营活动等职责。

3. 经营层: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决策。

六、公司经营管理1. 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2.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 公司市场营销:公司应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加强品牌建设、客户关系管理和市场推广,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七、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1.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和报备。

2. 章程的解释:对于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解释。

八、章程生效和适用1. 章程生效: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取代以前的公司章程。

建材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建材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乐山市建材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乐山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装饰生产、设计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的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加强产、供、销.科研。

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之间的联系,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促进建筑材料产品技术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以适应国内建设工程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坚持团结,求实、服务、创新的原则,依靠政府的支持,依靠全体会员的智慧和力量,做好“双向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和在行业内起到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做好政府与企业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乐山市科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是: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开展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研,向政府部门反映和提出有关制定本行业的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有关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二)加强横向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

价格,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对行业内协定的产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保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三)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和展览等活动,并编辑出版协会会刊、资料等;(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进行人才、技术广职业培训,并组织和参与专业人员的考核考评和达标等工作;组织推荐和参加审定优秀学术论文,重要发明创造、专利。

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择优报请国家,省。

市有关部门审批;(五)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企业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配合有关部门对重要建设项目将采用的国内外建材产品进行审议,以促进和推动我市建材工业的发展;(六)参与。

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

第二条恩施自治州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党中央关于发展室内装饰业的精神和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建,由全州装饰行业有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州性社会团体,是州政府联系全州建筑装饰装修企、事业单位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装饰装修是对所有成型体外部和内部空间(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车船、飞机和其他空间)的再加工和环境的再创造,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

它为人们提供使用方便、安全、优美舒适于一体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州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系装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引导企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为恩施州装饰行业做贡献。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把行业组织起来,在行业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和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具体业务范围是:(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我州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贯彻实施装饰装修行业的有关法规、条例。

(三)协助政府部门贯彻装饰行业的各类标准、定额,开展设计、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的评定、监督及评优罚劣、进行资质和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基础材料的调查、收集、研究、提出全州行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

(五)推动部门、地区、企业间横向经济联系,促进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产品配套等协调发展。

(六)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编辑有关资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动态等。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技术、经济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规范和管理建筑装饰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基本准则。

二、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三、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及相关材料供应;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监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咨询等。

四、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整。

五、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等相关材料;法人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公司治理结构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实行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1. 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少于3人。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议并批准重要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等。

2. 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审计公司财务状况、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3. 经理层经理层是本公司的执行机构,由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经理层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等。

七、公司财务管理本公司实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

公司财务报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公司员工管理本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薪酬福利、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等。

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忠诚于公司利益。

九、公司合作与合同管理本公司积极开展合作与合同管理,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建立诚信、公正、平等的合作关系。

公司与外部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履行。

十、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本公司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饰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XXXXXX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地址为XXXXXXXXX。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出资。

第七条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1. A股股东:XXX公司,持股比例XX%;2. B股股东:个人股东A,持股比例XX%;3. B股股东:个人股东B,持股比例XX%;4. B股股东:个人股东C,持股比例XX%;5. B股股东:个人股东D,持股比例XX%。

第八条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九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监事组成,监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决策由董事会负责,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计划;2. 公司的投资、融资和资本运作;3. 公司的人事任免和薪酬管理;4. 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5. 公司的重大合同和业务决策等。

第十六条公司的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 公司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3. 公司的重大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淮北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8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装饰装修。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规定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防空防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诉和举报,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安全、消防、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装饰装修协会制度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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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协会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的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全体会员。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广大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任务: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政策建议;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协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协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拥护协会章程,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从事装饰装修相关业务。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三)按照协会规定缴纳会费;(四)遵守行业自律,诚信经营。

第四章行业自律第十二条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准则,规范会员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第十三条协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会员进行信用评价,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协会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协会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行业自律准则的会员,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会员资格、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用于协会的运营和管理。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建筑装饰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XX市XX区XX街XX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相关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以创新为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建筑装饰服务。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为3年。

第九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权益。

第十条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任期为3年。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领导,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和业务拓展。

第三章公司股权结构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分为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权分配情况如下:- A股股东:自然人A持有400万股,占80%股权;- B股股东:自然人B持有100万股,占20%股权。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根据其持有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权益。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职责,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进行财务核算、审计和报告工作,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装饰协会章程

装饰协会章程

潍坊市装饰装修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潍坊市装饰装修协会,英文名称为“WeiFa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WFDA。

第二条本协会是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组建,由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内的从业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装饰装修材料和配套用品生产、配套供应及装饰工程竣工后环境质量检测的系统工程,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市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

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联合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协作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受潍坊市建设局和上级装饰装修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开展装饰装修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政府决策。

(二)协助制定与贯彻装饰装修行业的技术标准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三)协助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搞好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报批、发证及相关管理工作;(四)推动部门、地区、企业之间横向联合,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全面配套和协调发展;(五)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行业技术、经济动态和市场信息;(六)培训专业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七)组织企业协商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九)协助做好民营、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的管理,包括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等工作;(十)开展国际交流,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十一)组织举办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建筑装饰服务部章程模板

建筑装饰服务部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建筑装饰服务部的运作,保障本部门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装饰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建筑装饰服务部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师、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建筑装饰服务部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建筑装饰服务,打造行业知名品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建筑装饰服务部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部长:负责全面领导本部门工作,制定部门发展规划,协调内外关系。

2. 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具体事务。

3. 设计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的制定、审核及修改。

4. 施工部: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协调。

5. 质量控制部:负责项目质量检查、验收及售后跟踪。

6. 营销部:负责市场调研、客户开发、项目推广及合同签订。

7. 财务部:负责部门财务收支、成本控制及会计核算。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本部门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获得合理的薪酬待遇。

2. 参与部门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接受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4. 对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本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部门规章制度。

2.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

3. 尊重客户,诚实守信,保守商业秘密。

4. 积极参与部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七条本部门采用项目管理制,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建筑装饰行业规范。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项目经理的职责:1. 负责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2. 协调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工作。

3. 负责项目合同签订、执行及验收。

4. 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条本部门重视员工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以下培训:1. 行业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建筑装饰行业的了解。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经2011年6月2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8日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2011年6月2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和农村居民自建住宅以外的个人住宅的装饰装修。

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进行装饰装修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装饰装修协会制度模板

装饰装修协会制度模板

装饰装修协会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全称为XX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本市装饰装修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本市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XX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装饰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二)开展行业调查,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三)制定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单位合规经营;(四)开展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五)举办装饰装修展览会、论坛等活动,宣传、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质服务;(六)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七)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八)代表本市装饰装修行业参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市装饰装修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资料和信息;(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时缴纳会费。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爱护会员企业及会员个人的差不多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昆山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Kunshan Fitment Decoration Guild。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昆山市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的企业、兼营装修装饰〔含建筑幕墙〕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及该行业的治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装饰用品的生产、销售及有关的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中介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和企业的市场行为,爱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用户服务。

动员全市装修装饰治理、设计、施工、材料、装饰用品生产、销售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为繁荣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高全市装修装饰行业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昆山市建设局。

协会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治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协会的所在地:昆山市长江北路88号城建档案馆403室第二章业务范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畴: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治理和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治理。

2、同意政府主管部门的托付,协助编制有关建筑装修装饰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参与企业资质审查和资质动态治理,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治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爱护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谐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培养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进展。

安庆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安庆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安庆市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安庆市建筑业协会(本文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ANQ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ACIA第二条本会是安庆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科研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合的全市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转换机制,提高效益。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主管部门推进建筑业的行业管理。

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庆市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安庆市菱湖南路2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1、研究探讨我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2、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3、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4、积极推广建筑科技、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5、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咨询服务、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6、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7、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合作与友谊交流的活动;8、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会员委托事项;9、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收集、编辑、出版国内外本行业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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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装饰装修和材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将原XX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名称更名为:XX市装饰装修和材料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XX市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金属门窗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及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与房屋装饰装修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环境、质量检测、检验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实行行业和自律管理,非盈利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带动作用。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构建和谐行业,推动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湖南省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长沙市装饰装修协会的业务指导。

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对本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标准,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履行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或向主管部门提出更严厉处罚措施等。

(四)引导和推进装饰行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和业内联合,做强做大,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五)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六)发展同国内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与行业技术交流、协作,联合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高新技术,及节能减耗新型材料的推广应用;(七)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八)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搜集提供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法律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帮助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组织和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发布会和外出考察等;(九)开展各类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经济实体,开展为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一)维护行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准入条件;(二)拥护本协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协会;(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五)支持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依章交纳会费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五)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三)关心协会建设,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四)依据规定按时定额交纳会费;(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二年。

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变动和增补,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并在协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的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主管部门提出合适人选,大会表决。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有开拓、创新、实干,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精神。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和实本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协会主要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单位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财会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合同办理。

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企业为本的思想,提高服务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章程修改和程序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长。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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