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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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装饰装修和材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为:将原XX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名称更名为:XX市装饰装修和材料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XX市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金属门窗制作安装企业,装饰材料及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与房屋装饰装修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咨询、环境、质量检测、检验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本会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实行行业和自律管理,非盈利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带动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构建和谐行业,推动我市装饰装修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湖南省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长沙市装饰装修协会的业务指导。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承担对本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标准,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履行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或向主管部门提出更严厉处罚措施等。

(四)引导和推进装饰行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和业内联合,做强做大,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五)参与本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发展同国内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与行业技术交流、协作,联合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高新技术,及节能减耗新型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搜集提供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法律和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帮助企业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组织和参加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发布会和外出考察等;

(九)开展各类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经济实体,开展为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一)维护行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准入条件;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支持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章交纳会费和有关费用。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关心协会建设,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据规定按时定额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

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二年。理事在任期

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变动和增补,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并在协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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