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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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6 运输车辆必须按照作业计划规定的相对固定的行驶 路线行驶,如确需变更行驶路线、需要上快速或高 速公路行驶时,必须事前报生产指挥调度审批。
3.7 各单位对 GPS 车辆监控系统实施 24 小时值班,对出 现超速的车辆驾驶员须及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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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单位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考核以按 日调取的超速记录为依据,若单日超速记录中有一 条以上涉及不同标准的,对驾驶员进行不同标准的 累计处罚,当月累计有 3 日达到扣罚安全奖的处罚 标准的,对驾驶员停岗培训,待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岗,由于设备故障或信号干扰造成的超速记录,在
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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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5.1 各单位须在每月 3 日前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超速 做解释说明并报送至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
5.2 各单位在报送月度超速记录时,须将相关超速驾驶 员的通报批评或考核处罚通报一并报送至新疆公 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车辆超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对生产运输车辆的管理,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 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生产运输车辆行驶速度的管控 工作,避免因超速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 据新疆公司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最低时 速
(km/h
首次超速 处罚标准
二次超速 处罚标准
三次及以上 超速处罚标准

1分 1分
钟以 钟以 40-50 下警 上通
告处 来自百度文库批
处罚 50 元
处罚 50 元并 扣罚当月安全奖
理评
50-60
处罚 100 元 并
扣罚当月安 全奖
处罚 150 元并 扣除当月安
全奖
处罚 200 元并扣 除当月安全奖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 单位。
2
职责分工
2.1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 GPS 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的维护,保证监控平 台正常运行和使用。
2.2 各站点调度及安全员负责监控本站车辆 GPS 车载终 端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各单位生产管理 部门。
2.3 各单位安全员须按日调取超速记录,并在每天的班
处罚 100 元
三次及以上 超速处罚标准
处罚 100 元并
扣罚当月安全奖
处罚 250 元并扣
80-90
处罚 150 元 并
扣罚当月安 全奖
处罚 200 元并 扣除当月安
全奖
除当月安全奖后 停岗培训,待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新疆公司在总办 会上通报相关单

处罚 300 元并扣除当月安全奖后停岗培训,待
90 以上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新疆公司在总办会上通
报相关单位
4.4 其它路段超速处罚标准。
超过分段限速表限 制速度百分比(%)
处罚标准
20
处罚 100 元
50
处罚 150 元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50 以上
处罚 200 元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备注:其他路段超速记录一个月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驾驶
员,除受到相应处罚外,必须要求停岗培训,待考试合格
(3) GPS 设备流量卡被拆除或被用于手机,使 GPS 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驾驶员除承担产生的通 讯费用外,对驾驶员处罚 500 元并扣罚当月安 全奖。
(4) 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 超速等违规行为时,没有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的, 对驾驶员处罚 300 元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4.2 城市主干道超速处罚标准。
60-70
处罚 250 元 并扣除当月
安全奖
处罚 300 元并 扣除当月安
全奖
处罚 350 元并扣 除当月安全奖
处罚 400 元并扣除当月安全奖后停岗培训,待 70 以上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 快速路或高速公路超速处罚标准。
最低时

首次超速
(km/h 处罚标准

70-80 处罚 50 元
二次超速 处罚标准
证据确凿下可忽略不计,考核结果须按日通报,并 在班前会上通报前一日超速考核结果。
4.1 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1) 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 GPS 设备 无法正常工作,对驾驶员处罚 500 元并扣罚当 月安全奖。
(2) 在 GPS 天线上面或周围安置其他物品,导致 信号传输受阻使 GPS 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对驾 驶员处罚 500 元并扣罚当月安全奖。
前会上通报上一班车辆的超速情况。
2.4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超速驾驶员进行考核处 理,对超速记录、考核处理通报分别进行归档保存。
2.5 新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 位对超速车辆驾驶员考核处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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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内容
3.1 加强对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 公司有关道路运输行驶速度管控工作相关文件要 求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生产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 全意识。
以罚款。
3.4 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 GPS 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 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所属站点安全员 或值班调度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 GPS 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3.5 根据公司设置分段限速表相关要求,城市主干道行 驶不得超过 40km/h,快速路或高速公路行驶不得超 过 70km/h,出现相关超速记录,将做超速处理。
3.2 驾驶员必须确保 GPS 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保护 好 GPS 车载终端,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 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 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 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 作,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3.3 驾驶员发现 GPS 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或故障报警等问 题时应第一时间向生产指挥调度汇报。GPS 车载终 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 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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