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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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尊敬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23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0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是商业银行开展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各级行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各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自营性住房贷款评估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3]224号文和本文件规定,各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统一归口由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其他信贷、储蓄等部门不得再办理房地产信贷业务。

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收回。

三、房地产信贷部是工商银行的内部核算单位;其所办理的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应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别核算;会计年度内,各项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资产权益及其损益,纳入主管行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业务报表;年终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盈亏上划主管行。

四、自营性住房贷款中,住房开发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

两项贷款均纳入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考核,严禁超规模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的本外币存款,资金余缺可与主管行进行调剂。

五、《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表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采取了积极鼓励而富有灵活性的政策,各级行要抓住机会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住房储蓄存款业务。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银甬办[2009]360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行授权,转授各管理支行、A类支行(市分行营业部)派驻审批人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权限为160万元,有效期至2009年度转授权文件生效时至。

-1-二、在总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前,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暂在“150003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和“150103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核算。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和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及操作风险指南》(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分行所辖分支机构开办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户信贷员指从事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与个人住房和个人商用房有关的各类贷款。

第二章贷后检查基本要求第四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条贷后检查方式: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六条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办理贷款档案移交手续并介绍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管户信贷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关注、次级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1个月,下同)不少于1次(含);可疑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期不少于2次(含);损失类贷款检查时限为12期1次。

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

第七条贷后检查程序:(一)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主要原因;(二)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三)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四)登记贷后检查台账,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工银发[1999]216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发布日期】1999.12.01【实施日期】199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工银发[1999]216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贷款日常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

本办法所称管户信贷员指从事贷后管理的信贷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与个人住房和个人商用房有关的各类贷款。

第二章贷后检查基本要求第四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二)借款人有无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三)借款人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五)抵(质)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第五条贷后检查方式: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方式。

第六条贷后检查时限(间隔期):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及时向管户信贷员办理贷款档案移交手续并介绍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管户信贷员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方式。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须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二)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要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三)自然人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四)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七)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八)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第八条商业用房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一)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1.抵押物的价值应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2.抵押人应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9]103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9]103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10日工银发[1999]103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五)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六)具有不少于装修总预算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8]94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8]94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28日工银发〔1998〕94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工银发〔1997〕122号)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

2023年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

2023年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实用版)目录1.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概述2.贷款对象和条件3.贷款利率和期限4.提前还款规定5.申请贷款流程6.结论正文一、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概述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这是一种担保性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三种担保方法并用的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 20% 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 20% 作为购房首期付款;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工商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

具体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客户情况上下浮动,下浮 10%~上浮 50%。

贷款期限一般为 30 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四、提前还款规定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如果是部分还贷,则银行要求还款额需是一万元的整倍数;一次还清则无限制。

五、申请贷款流程1.借款人需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3.如果银行审核通过,双方签订贷款合同;4.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六、结论工商银行商业住房贷款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购房融资途径。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政策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政策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政策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政策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贷款服务的规定
和要求。

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在贷款政策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个人客户,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多种贷款产品。

例如,个人消费贷款是用于
满足个人消费需求的贷款,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和满足贷款条件来申请该贷款。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还为购房者提供各种住房贷款方案,以帮助他们实现购房梦想。

此类贷款通常有较长的贷款期限和较低的利率。

对于企业客户,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各种专业的贷款产品。

例如,企业经营贷款
用于支持运营资金、设备购置和扩展业务。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还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包括进口和出口信用证、保理和担保等。

这些产品的目的是帮助企业顺利开展业务,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满足一
定的贷款条件。

通常,借款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企业资质证明等文件。

同时,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也是银行审批贷款申请的重要考虑因素。

总之,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政策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贷款产品和服务。

通过符合贷款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借款人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满足个人消费或企业发展的需要。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

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押贷第二十三条押贷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支持城镇居民自用购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商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及经本行认可,并与本行签订银企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具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售房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经办行审查岗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或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经办行负责人负责权限内“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同意后,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确定权利,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房屋的合同协议;(四)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控制在二十年以内。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1•【文号】工银办[1996]21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办(199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行要结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试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二、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备案。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保证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试行)》及有关金融和房改法规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购建修住房时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能自主支配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作为补偿。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合法的居留身份;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三、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五、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价值;六、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合同终止时间;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存款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存款可与住房储蓄存款余额合并计算,但需持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额至少占购买住房价格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30%,存款期必须在半年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修建住房。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及整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及整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及整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号:工银发[2000]18号颁布日期:2000-02-21 执行日期:2000-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强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保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及整改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预警及整改工作若干规定为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保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风险预警及监控指标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风险预警及监控制度,并设定如下风险监控指标:1.报告期全部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低于1%(含);2.1999年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低于5‰(含);3.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低于1‰(含);连续3期以上贷款违约金额贷款违约率=------------×100%(‰)贷款余额二、整改对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住房贷款经营机构,应根据上级行的指令进行认真整改:1.报告期全部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达到1%以上;2.1999年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达到5‰以上;3.当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达到1‰以上;4.个人住房贷款违约率出现较快上升情况;5.个人住房贷款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已经或将对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监管及整改工作程序各级行住房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属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发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预警通知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整改通知书》和《停止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书》。

1.对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出现问题,贷款违约率出现上升趋势的分支机构,上级行住房信贷管理部门向其发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预警通知书》。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181号文 1999年9月22日印发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181号文 1999年9月22日印发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181号
文1999年9月22日印发执行)
佚名
【期刊名称】《蜀都房地产》
【年(卷),期】2000(000)005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7月21日以银发[1999]245号通知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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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字号:大中小]2003-12-0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 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 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 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 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 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 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 2倍。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年。

第十三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 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 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 10年以上的, 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贷贷款。

第六条 身份;第三章贷款程序 ,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 );(二)贷款人认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 点;期限为5至10年洽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洽15年)的,加2.88 个百分点;期限为 5至20年(含 20 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洽1年)的,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 章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上定着物;(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四)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价值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八条 抵押人需到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抵 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合同》应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 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单不得含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九条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住房抵押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一)以期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 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以现房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 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 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 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证明书》。

第二十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

抵押人负 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二条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关系。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 解除抵 押关系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贷款第二十三条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抵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房产及地 (三)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四)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保险 第十 抵押合同第二十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第二十四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券、存款单。

第二十七条质押期内,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第七章保证贷款 第二十八条保证贷款指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是法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代偿能力;(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 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十九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不可第八章 抵(质)押加保证贷款第三十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基础上, 求其同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一条贷款方式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的同时,还应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通 过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受偿,不足的部分应按照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第九章贷款偿还方式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还款法、累进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 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 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 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 在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一章债权保护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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