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论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的异同

合集下载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交易中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本质是基于对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以获取非公开信息的利益。

内幕交易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力求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证券投资交易市场。

第一,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立法监管。

2000年,《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9年,《证券法》再次修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加重了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效地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我国健全了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制度。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现和查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加大内幕交易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加强交易数据分析和异常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还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跟踪和监测,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正义。

我国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对内幕交易的司法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证券法解释”),明确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论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论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论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内幕交易作为一种严重的市场违规行为,其表现形式在各个市场中都有所不同。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操纵价格交易。

操纵价格交易指的是通过虚假信息、控制交易等手段来影响某一被交易资产价格的交易。

例如,内幕交易者可能会通过大量买入或卖出某只股票来操纵其价格,以期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类:借助利润预期交易。

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未公开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得出公司的未来收益,从而对股票产生预期的利润,再进行交易。

这种交易会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从而让内幕交易者获取非法利益。

第三类:借助媒体发布消息交易。

内幕交易者通过发布假消息或者获知未公开的真实消息,会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再通过买入或卖出股票来获取非法利益。

例如,内幕交易者可能会通过媒体发布消息来影响股票价格,获取投机收益。

第四类:利用市场机会交易。

内幕交易者可以通过获得未公开的信息,并选择买卖时机以获取非法利润。

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从而破坏整个市场的秩序。

第五类:借助外部信息交易。

外部信息通常是指某些文件或文件信息,这些文件可能涉及到企业的重大事项。

内幕交易者可以通过获取这些文件的信息,然后迅速进行买卖交易来获取非法利润。

例如,内幕交易者可能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文件信息,以获取投机收益。

以上是内幕交易的一般表现形式,但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的表现形式。

例如,内幕交易者可能会通过重要人物的社交网络,在私下分享公司的信息。

有些内幕交易者可能会获得了某些股票或其它证券的市场机会,再向其他投资者推销。

“软怕无盘”手法是一种非常流行的内幕交易手法,内幕交易者借助动态股票盘口数据对某只股票价格的后市走势进行分析,然后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来进行买卖交易,以获得投机利润。

总的来说,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这也说明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质之严重、影响面之广泛以及先进手段之复杂。

要想有效地杜绝内幕交易,需要在多维度的层面上制定有效的政策和监管措施,增强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

第44讲_内幕交易行为、短线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第44讲_内幕交易行为、短线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第二单元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P298)(2003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解释】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行为。

(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1.内幕人员(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020年重大调整)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己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者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2016年案例分析题)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自己交易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或泄露信息给他人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与内幕交易的区别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与内幕交易的区别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票与内幕交易的区别股市中的信息是很重要的,股票操纵和内幕交易都是针对股市信息的利用。

虽然它们都是利用信息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但它们的操作方式和方式是不同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并将重点放在信息的角度上。

股票操纵是指利用其在该股票市场的地位或关系来引导他人交易,以达到影响股票价格而赚取差价的行为。

股票操纵大多是由一组个人组成的,他们合谋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和价格。

操纵者试图通过控制股票的供给和需求来增加或减少股票的价格。

操纵者会散布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以吸引投资者买卖或囤积股票,从而影响股票的价格并获得收益。

操纵者通常会在没有真正的基础或事实依据来支持股票价格的行为,因此它是完全违法的。

在操纵过程中,不同的投资者可以获得不同的收益或损失。

除了操纵者,大多数投资者都无法预测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很难通过股票操纵获利。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或泄露未公开信息以进行投资,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者可以利用该信息来买入股票或卖出股票,并且内幕交易往往会对股票价格产生显著的影响。

内幕交易很普遍,因为企业高层的人已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计划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些信息可以预测公司的未来表现,并因此影响股票价格。

在内幕交易的过程中,股东或公司高层可能会泄露关于股票价格变化和市场趋势的未公开信息,“内幕买家”将互相通情达理,获得机密信息的内部人员通常会认为他们在利用信息的过程中是合法的。

但是,内幕交易仍然是非法的,并且受到严厉的处罚。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利用的信息的不同。

操纵股票的市场操纵者有计划地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其他不道德的交易行为,以获得对股票价格增长或下降的控制。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对某些投资者产生收益,但它违反了证券法,并受到严厉的处罚。

而内幕交易则是利用未公开的信息来获得诱人的差价,受到国家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的严格限制。

在现代市场中,投资者需要理解在股市中操作所存在的风险和机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规避风险。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论文摘要:戒固于1998年颁布中田人民共和固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的定艾过于抽象、简单.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战面临诸多难赶。

为此.文章从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三十方面对内幕史易的概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概念;特征;要素一、概念界定国内外关于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其侧重点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

侧重于接触信息对等性的定义。

这类定义是以特定的证券信息为参照。

看交易双方是否有先接触该信息的情况或条件,并且实际利用这种不对等的机会,取得交易相对人所不知情的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信息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即是内幕交易。

例如A.c.苏特认为,内幕交易系某一个人或组织占有普通公众可能占有的机密信息,该信息属于“价格敏感”信息——即若为普通公众所了解就会在事实上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而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它是将有条件接触并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人或组织均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这过于宽泛,忽略了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等因素。

第二,侧重于内部人身份的定义。

这类定义重点强调“公司内部人”与内幕交易的关系,而不是揭示证券信息在内幕交易中的重要地位。

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内幕交易的定义是: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这一定义影响广泛,如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仍有人称内幕交易为内部人交易”。

这类定义的局限性在于:其一,它对内幕交易主体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挂一漏万,由于内幕交易复杂多变的特点以及人们对内幕交易认识的不断加深等原因,内幕交易主体亦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

其二,内部人身份本身并非内幕交易的法律性质,事实上,内部人在许多情况下的交易是合法的。

这类定义未找到构成内幕交易的关键因素,即对内幕信息的占有和非法利用。

虽然是公司内部人,只要未非法利用内幕信息,其证券交易应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不是公司内部人,但非法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则应是不合法的。

第38讲_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

第38讲_虚假陈述(2)、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

第一单元信息披露考点4:虚假陈述(★★★)(P286)【案例2】2011年1月,华风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2年4月11日,华风公司公告了2011年年度报告。

2013年3月7日,华风公司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华风公司的股价随后大幅下滑。

2013年5月30日,华风公司发布关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5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华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投资者李某2012年10月购入华风公司股票,2013年4月8日卖出时亏损20万元,要求华风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损失。

【评析】(1)2012年4月11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13年3月7日为虚假陈述的更正日;201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立案公告时华风公司的股价早已受虚假陈述的重大影响,再将2013年5月30日界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已经没有意义。

(2)李某的股票于实施日之后、更正日之前购入,在更正日之后卖出受到亏损,其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要求华风公司赔偿损失。

2.谁来赔?赔偿责任人归责原则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3)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6年·单选题】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乙系甲公司董事长。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证券交易异常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对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监管成为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关键。

一、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定义及类型证券交易异常行为是指交易者通过操纵市场、传播虚假信息、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常见的证券交易异常行为包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交易等。

1.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一系列行为,控制或影响证券价格、交易量等指标,达到操纵市场价格、实现违法利益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市场手段包括庄家团伙合谋、大额撤单、虚假申报、内部协议交易等。

2.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利益,是证券交易异常行为中的重要一环。

3.泄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用于交易的行为。

泄露内幕信息不仅涉及到内幕信息持有人的职业道德问题,还会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4.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有关方以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行为,欺骗投资者、误导市场的行为。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破坏市场秩序。

5.操纵市场交易操纵市场交易是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无决策意图的交易,影响市场供需关系或价格形成的行为。

操纵市场交易往往具有短期性和一次性,目的在于误导市场参与者,获取非法利润。

二、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异常行为的规制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交易异常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首先,证券法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市场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面临罚款和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违规增持现象愈演愈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生效后,有关证券市场中违规增持行为的行政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规制违规增持行为的渠道几乎被行政责任所占据。

因此,正确分析证券投资者违规持股行为的法律效力,辨析此类行为的行为特征,与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对比,并提出完善违规增持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违规增持行为;信息披露;限期转让;民事责任一、违规增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与评价(一)违规增持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学者陈洁认为:“当违规超比例增持时,该行为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是一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严重影响证券的价格,进而获得违法收益的行为。

[2]其本质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了还没有公之于众的信息,来从事证券活动,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3]违规增持与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主体和行为要件上有重叠的部分,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违规增持可以认定为内幕交易,二者虽然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并不代表着是绝对等同的。

(二)违规增持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学者梁上上认为违规增持股份与操纵市场存在“亲缘关系”。

[4]在违规增持行为构成要件中,一方面,投资者存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特别是利用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存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所以,持股超5%后继续交易完全符合该条款所描述的行为特征,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三)违规增持构成虚假陈述学者莫壮弥认为违规增持行为中的违反“公开”的信息披露原则类似于虚假陈述的行为。

[5]虚假陈述可以存在于证券发行的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后续的权益披露过程中。

但是违规增持只能是发生在后续的权益披露过程中,不会存在于证券发行的阶段。

所以,只能在发行后的阶段来探讨二者的关系。

违规增持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但是二者并不是直接等同的,虚假陈述是需要违规人去积极作为才可达成目标的,而违规增持主要依靠的是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申报义务。

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

《证券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关键词: 证券法操纵证券市场摘要.投机活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的远古时代。

投机的存在,大大地加剧了这个世界存在物的风险。

证券市场一方面需要投机者的存在,但是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往往导致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

我国证券市场由于起步晚,发展快且粗放,很多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此滋生。

近几年来,操纵行为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

而我国在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适应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制要求。

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判定以及处罚将更多地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处罚过轻则达不到警世的作用,处罚过重也将严重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正文.一、操纵市场行为: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1日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操纵市场行为与其他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辨析:1、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是有联系的,具体表现为:首先,二者的主要行为目的是一致的,即获取不正当利益;其次,二者都属于欺诈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方面,从行为主体来看,内幕交易限于内幕人员,而操纵市场则无此限制;另一方面,从行为特征来看,操纵市场行为的核心是操纵,其行为体现着一种控制力,即控制证券的价格或交易量,至于如何控制,那是行为手段和方式的问题,并不限于知悉内幕信息。

而内幕交易的认定关键则在于内幕信息,要么行为人泄露了该信息,要么行为人因为掌握了该信息而提前预判证券的价格走势,使自己或他人从中获利。

2、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的禁区 课后测验

证券从业人员的禁区      课后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个交易日。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个交易日。

A. 10,10B. 15,10C. 15,5D. 15,15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标准是()。

A. 交易金额超过50万、获利或者避免损失超过15万B. 交易金额超过100万、获利或者避免损失超过25万C. 交易金额超过200万、获利或者避免损失超过50万D. 交易金额超过250万、获利或者避免损失超过75万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A. 最高人民法院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C. 中级人民法院D. 基层人民法院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4. 操纵者“利用不同市场之间的联动关系,利用资金和持仓优势致使一个市场的价格异常,从而影响到另一个市场的价格,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被称为()。

A. 虚假申报操纵B. 抢帽子操纵C. 以市值管理为名进行的操纵D. 跨市场操纵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5. 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从()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

A. 内幕信息已经形成之日B. 内幕信息开始酝酿、形成之日C. 内幕信息尚未形成之时D. 相关决议经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二、多项选择题6. 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期货稽查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E. 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您的答案:B,E,A,D,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7. 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行为主体)包括()。

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一些不法行为的代表,它们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价格,并且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

本文将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进行探讨,并就如何有效监管和惩罚这些行为进行思考。

I. 市场操纵市场操纵是指通过人为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从而影响股价的行为。

市场操纵可以通过故意制造市场需求或供给的假象来实施,从而使股价偏离其真实的价值。

以下是市场操纵的几种形式:1. 操纵买卖量和价格市场操纵者通过巨额买卖进行期望效果,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和交易量,迷惑其他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进而引导市场价格朝着他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2. 散布虚假信息市场操纵者通过发布虚假消息或传言,来操纵投资者对特定资产的情绪和决策,进而影响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

3. 市场操纵带来的后果市场操纵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还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市场操纵也会破坏市场信心,导致市场的不稳定。

II.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某些人在他们拥有的非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一种侵犯其他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1. 类型和影响内幕交易可以分为直接内幕交易和间接内幕交易。

直接内幕交易是指利用个人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间接内幕交易是指利用他人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和交易的信任,破坏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内幕交易监管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需要由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

III. 有效监管和惩罚为了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发生,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监管措施的例子:1. 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对市场信息的公开披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减少市场操纵者和内幕交易者的机会。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相应的执法机构,对涉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制裁。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0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0

华东政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000年经济法学专业试题及解析经济法卷1.历史学派与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2.垄断与限制竞争(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垄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垄断是指生产的集中,狭义垄断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指经营者的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而限制竞争是市场主体运用各种手段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

狭义的垄断也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

从广义上看,并非所有的垄断都是非法的行为,但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都是违法的。

3.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一般地说,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

其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所以,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产品责任法是指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缺陷问题,对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损失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量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主要存在如下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大于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除了调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还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不同。

产品质量法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产品责任法只调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关系。

(3)涉及的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法涉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机关,而产品责任法则涉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

4.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5.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华东政法学院2000研)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均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破坏,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深化,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公平、公正及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为此,我国在证券市场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及其现状与挑战。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为防止和打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已构建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此外,相关法规还详细列举了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所涉及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成效与挑战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也使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使得执法难度加大。

其次,部分投资者缺乏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容易被误导或利用。

此外,监管机构在执行相关法律时仍需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需要。

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金融投资中的伦理问题: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金融投资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它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然而,伴随着金融投资的高回报和风险,也有一些令人担忧的伦理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金融投资中备受争议的伦理问题,它们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探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含义、影响以及应对方法。

一、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非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买卖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的行为。

内幕消息可能是来自于公司高层、知情人士或其他渠道,持有这些信息者可以通过提前获取有利信息而在市场上获得巨额利润。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内幕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扭曲市场定价:内幕交易者凭借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使得市场上的价格并不完全准确地反映真实价值。

这会导致投资者的判断失误,进而引发市场的错乱。

2. 削弱投资者信心:由于内幕交易的存在,投资者可能对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产生怀疑,不再相信市场机制。

这会导致投资者的撤离,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3. 扭曲资源配置:内幕交易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使得真正具有优势的投资者受到排挤。

这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浪费,从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面对内幕交易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1. 加强监管: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大力度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执法机构。

2. 提高投资者教育: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识别和应对内幕交易的风险。

3. 强化信息披露:企业应该及时、全面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减少内幕交易者的机会。

同时,加强信息审核和监管,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通过控制市场供求关系,人为地改变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从而谋取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证券业洗钱手法

证券业洗钱手法

证券业洗钱手法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洗钱活动也日益猖獗。

证券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也成为洗钱分子的重要领域。

证券业洗钱手法的猖獗给金融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需要深入了解洗钱手法,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

证券业洗钱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操纵:洗钱分子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利用市场波动进行洗钱活动。

他们通过大量购买或卖出特定股票,制造股价的剧烈波动,然后利用这种波动进行市场操纵,从中获利。

这种手法不仅可以掩盖洗钱活动,还可以通过操纵市场来实现非法获利。

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洗钱分子通过获取内幕信息,购买或卖出相关证券,从中获利并洗清非法资金的来源。

内幕交易活动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还为洗钱提供了合法的交易渠道。

三、资金串通:洗钱分子通过与其他投资者或经纪人串通合作,进行虚假交易活动。

他们通过相互之间的买卖操作,制造虚假的交易记录和交易量,以掩盖真正的洗钱活动。

这种方式可以在市场上制造假象,让人看起来洗钱分子是在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

四、虚假基金:洗钱分子创建虚假的投资基金,吸引投资者的资金。

他们通过虚假的投资业绩和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然后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从而实现洗钱目的。

虚假基金的创建和运作过程中,洗钱分子会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增加监管机构的审查难度。

五、股权转让:洗钱分子通过虚假的股权转让交易进行洗钱。

他们通过虚构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进行虚假的股权转让,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这种方式可以在交易记录中制造假象,让人看起来洗钱分子是在进行合法的股权交易。

为了防范和打击证券业洗钱手法,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证券行业的监管,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完善洗钱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单选题]1.某上市公司董事张某,得知公司增资计划,在该信息公开前,将其透漏给王某,王某据此购进该公司1000股股票(江南博哥)。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

A.内幕交易行为B.操纵市场行为C.虚假陈述行为D.欺诈客户行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单选题]5.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发现,3年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乙证券公司系保荐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证券公司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论乙证券公司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B.无论乙证券公司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只有当投资者能够证明乙证券公司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D.乙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选题]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单选题]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后,甲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

A.董事长赵某辞职B.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李某,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C.董事唐某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D.董事会秘书王某辞职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内幕交易行为导语: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它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试论证券法上之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界限

试论证券法上之内幕交易罪的构成与界限

论文摘要: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公司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不但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损害了相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证券法与刑法中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但是由于内幕交易具有内部性,对于知悉、交易与利用内幕信息等行为,在判断属于合法证券投资或违法内幕交易时就形成了难点。

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制经验,从立法过程与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比较,谋求在判断内幕交易罪的构成界限时能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

论文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犯罪;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一、日本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日本的证券法是在1948年制定施行,但是当时并没有特别针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任何禁止或处罚规定。

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平性,有必要根据证券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来限制并处罚内幕交易行为。

因为该规定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能够公正、公开与公平地进行,所以立法者以概括规定的方式,禁止任何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正当的手段、计划或技巧”,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上,自从证券法制定以来,从来没有根据该规定来处罚内幕交易的案例。

另一方面,当时的证券业界认为内幕交易可以带动证券市场行情,所以并不是件坏事。

在当时的背景下,1987年9月发生了震撼日本社会的立保化学工业股内幕交易事件。

虽然该案件最终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该交易是利用了内幕信息而未被起诉,但如此的股票交易还是受到当时社会舆论的指摘。

此外,随着日本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当时的日本证券市场被外国投资者评价为“内幕交易者的天堂”。

因此,日本的证券主管机关才在1988年2月针对内幕交易草拟了刑事处罚的规定,至此内幕交易才正式成为犯罪行为。

为了强化抑制效果,1997年修订证券法时,特别将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上限由原来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将法人的处罚也提高到罚金三亿日元。

此外,为了彻底消灭内幕交易者的经济诱因,1998年更追加规定了“没收”与“追征”的制度,亦即当内幕人员在内幕交易中获得不法利益时,法院除了对内幕交易者判处刑罚以外,同时还必须宣告没收其不法利益,并且当不法利益已经不存在时仍然必须追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1 前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2 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 (2)
2.1 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2)
2.2 什么是操纵市场行为 (2)
3 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行为的异同 (2)
3.1主体资格 (2)
3.2 危害 (3)
4 结论 (3)
参考文献 (5)
试论证劵法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的异同
摘要
内幕交易,即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以获利或减损的证券欺诈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

本文阐述了证劵市场内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通过主体的不同等方面分析两者之间的异同,并列举了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异同
1 前言
证劵市场是信息驱动的市场,有关上市公司重组、对外投资、定期报表业绩、分红方案等的信息,经常能够引发股价的暴涨行情,因此诱惑不小,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信息是证券市场运作的前提,渗透于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

但证券市场上总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如果投资者过度追逐经济利益,不可避免会产生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相伴而生。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

1.1 研究背景
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及法律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内幕交易在中国呈现出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现状和特点,只有准确把握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在我国的本土化特征,才能找出规制的对策,从而规范证券市场。

学者们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框架,从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到信息披露制度、行业自律组织、执法体系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跟美国相比,我们国家的内幕交易监管机制很不完善。

早在1934年美国就率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案》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实践可以证明美国经过这些年对于股票市场的强制监管,已经使得美国成为了一个具有强大融资能力和市场有效操作的资本市场。

相比之下,我国证券立法起步较晚。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内部人员及其他市场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其地位、职务之便利或控制关系,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但将对其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证
券交易,从中牟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

简言之,内幕交易即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以获利或减损的证券欺诈行为。

2 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
2.1 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指已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内部人员及其他市场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其地位、职务之便利或控制关系,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但将对其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自己或通过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

简言之,内幕交易即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以获利或减损的证券欺诈行为。

2.2 什么是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

如何在“操纵市场”与“合法的投机行为”之间划清界限,是我国证券立法上的重大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在于,如果在法理上把操纵市场理解为“欺诈”行为,原则上需要证明原告具有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而该种意图的证明是公认为世界性难题。

本文主张应区分操纵市场的不同行为形态,分别给予不同的规定。

3 内幕交易行为与操纵行为的异同
3.1主体资格
两者主体资格不同。

操纵市场者可以是任何投资者而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作了归纳,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2 危害
1.对投资者的危害。

都对其他具体投资者造成损害。

在买入股票的情况下,由于利好信息公开后股票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他投资者丧失获利机会而蒙受损失,在卖出股票的情况下,由于利空信息公开后,股票价格下跌也导致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

2.对发行公司的危害。

(1)如果发行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利空消息来规避损失甚至牟利的话,这样管理人员谨慎经营、规避风险的经营技能将淡化。

(2)内幕交易将削弱发行公司的内部效率,导致发行公司内部管理层中低级的管理人员延缓上报重要信息,使自己能在其他人知道该信息而导致股票价格上涨或下跌之前买入或抛出股票等。

3.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

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4 结论
操纵市场整个行为过程中必须利用一些内幕信息,但此时的内幕信息也仅仅是服务于操纵市场行为。

它与内幕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主体资格不同。

操纵市场者可以是任何投资者,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则只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其次,两者行为方式不同。

操纵市场行为主要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辅之以信息优势,通过独自或与他人串谋,采取故意抬高、打压、稳定股价,以及自买自卖、对倒、对敲等方法控制证券价格,从而获利;而内幕交易则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在该信息正式披露前,买入或卖出证券,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反向操作,从而获利或转嫁风险的行为。

最后,两者在知情范围上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不同。

内幕交易人知悉公司信息,他的买入或卖出证券完全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了解和判断,而操纵市场
行为人在知情范围和利用内幕信息的程度上是比较有限的。

参考文献
[1] 叶林.证券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2] 符启林.证券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
[3] 范健,王建文.证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
[4]吴莎.浅析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其完善[J].科技与法制.2010.(5).
[5]胡淑丽.论我国内幕交易的现状及改革措施[J].金融市场.2010.(3).
[6]高勇宁虹超.论证券内幕交易主体[J].经济法苑.2010.(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