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测绘须知(杭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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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杭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及其相关活动,以及使用本市辖区内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市规划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局或规划局是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三、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并监督执行测绘基准、标准;(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四)管理和维护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组织全市各部门有关地理空间信息的协调、整合、发XXX数据交换等工作;(五)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六)监督管理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七)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及地图产品;(八)管理和监督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地图市场,以及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九)管理测绘成果,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十)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杭政函[2008]272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8〕2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强化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加快“数字杭州”地理空间信息框架的构建,提升测绘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防事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城市发展动态、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发展迅速,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管理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以及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和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意见》精神,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保障测绘工作的开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完善地理信息应用体系,发挥地理信息技术在“数字杭州”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推进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我市实施经济强市战略和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保障服务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杭政办函[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张鸿铭常务副主任:杨戌标副主任:项永丹成员: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孙安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顾浩(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朱云夫(市政府)李玲(市发改委)洪庆华(市经信委)丁狄刚(市建委)陈茜(市建委)李虹(市旅委)沈建平(市教育局)阳作军(市科委)郭建伟(市公安局)邵胜(市民政局)谢永(市财政局)谢建华(市国土资源局)陈苏球(市国土资源局)张勤[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章建明[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周先木(市住保房管局)刘颖(市园文局)范建军(市交通运输局)洪发生(市交通运输局)程春建(市农业局)周定炎(市林水局)钮俊(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赵荣福(市体育局)滕建荣(市卫生局)姚雅仙(市人口计生委)杜国忠(市统计局)胡伟(市环保局)翁文杰(市城管委)魏民(市法制办)夏积亮(市政府研究室)林友保(市人防办)于金镒(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苗长明(市气象局)张金荣(市地铁集团)郑时龄(中国科学院)邹德慈(中国科学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晓江(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王缉慈(北京大学)宋峰(北京大学)赵民(同济大学)潘海啸(同济大学)张松(同济大学)王向荣(北京林业大学)张京祥(南京大学)段进(东南大学)董卫(东南大学)华晨(浙江大学)杨建军(浙江大学)李王鸣(浙江大学)徐雷(浙江大学)王澍(中国美院)宋建明(中国美院)杨奇瑞(中国美院)陆锡明(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杨涛(南京交通与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陈桂秋(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陈伟明(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滋(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许世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李子松[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刘辉石(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杨小军(汉嘉设计集团)龚正明(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群(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汤海孺(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艳(杭州园林设计院)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规划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张勤兼任办公室主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拥江发展行动规划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拥江发展行动规划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拥江发展行动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杭政函〔2018〕113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拥江发展行动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18〕113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拥江发展行动规划〉的请示》(杭规〔2018〕67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由你局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编制的《杭州市拥江发展行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工作范围: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以钱塘江与不同支流的交汇处和行政区域边界为分界点,可划分为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及千岛湖四段,简称为“三江一湖”。

除去千岛湖湖区,江段全长约235公里。

《规划》聚焦主轴钱塘江,以沿江地区作为主要规划范围。

同时,着眼杭州全市域,从全市一盘棋的视角,以杭州市域为研究范围,面积1.66万平方公里。

(二)目标定位: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级滨水区域。

(三)三大战略:一川如画,两岸诗和,三美天下。

一川如画:强化上下游生态、产业、交通统筹发展。

两岸诗和:促进沿江城市、城镇、乡村协同发展。

三美天下:彰显钱塘江生态之美、人文之美、时代之美。

(四)六大策略:加强保护治理,打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带;加强转型升级,打造绿色高效的现代产业带;加强融合互动,打造功能完备的宜居城乡带;加强快慢结合,打造便捷顺畅的综合交通带;加强整合提升,打造富有韵味的公共景观带;加强传承利用,打造特色彰显的魅力文化带。

(五)六大行动:控、治、修、建、调、优。

控:强化刚性管控,包括红线管控、岸线管控、高度管控。

治:重视生态治理,包括山体治理行动,支流、内河治理行动,湿地治理行动,沙洲治理行动。

修:开展城市修补,包括码头修复行动、绿道修复行动、驿站修复行动。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规发[2006]423号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日照分析规则通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编制中心、信息中心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步骤

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步骤

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步骤引言:城市绿化是建设宜居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进行城市绿化规划时,测绘技术的应用可以为规划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有助于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设计。

本文将介绍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规划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部分:需求调研在进行城市绿化规划前,首先需要进行一个准确的需求调研。

通过调研,了解市民对绿化的期望、对绿化空间的利用需求以及城市自身的绿化目标。

这一步骤可以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

同时,还需要考察并收集城市现有的绿化数据,包括绿地分布、类型、面积等信息。

第二部分:数据采集在进行城市绿化规划时,测绘技术的应用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测绘技术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进行数据采集,如遥感影像、GPS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

通过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收集到大规模的绿地分布情况、土地利用状况、环境因素等信息,为城市绿化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科学可行的规划方案。

数据处理可以通过地理信息系统等软件进行,对数据进行整理、筛选、统计,形成图表、统计报告等成果。

数据分析则可以运用统计学方法、空间分析技术等,从绿地分布、绿地连通性、空气质量、水资源等多个方面对城市绿化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部分:绿化规划设计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进一步进行绿化规划的设计。

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城市特点、居民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依据绿化目标确定不同区域的绿化方案。

通过测绘技术可以制作出详细的规划图纸和设计方案,绘制绿地分布图、绿化景观图等。

第五部分:验收评估与后期管理绿化规划设计完成后,需要进行项目的验收评估,以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效果。

验收评估可以采用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针对规划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调整。

随后,需要进行后期的管理与维护,定期检查绿化效果,修剪植被,完善绿化设施等,保持绿化工程的持续效果。

结语: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规划可以为规划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帮助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设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杭政办函[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五县(市)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划拨用地目录》确定;(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有序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第六条“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第九条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

第十条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操作规程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操作规程

日常土地测绘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更好地实现公司质量目标,特制定本规程。

一、土地测绘作业流程土地测绘应按委托受理、项目备案及数据下载、分析设计、实施测绘、权属调查(市国土局权属调查科)、确权后内业数据处理、成果整理、检查审核、成果装订、成果备案、成果领取、归档入库共十二个步骤进行操作,特殊情况除外。

二、委托受理1、所有测绘项目均应办理委托登记手续后开始作业。

2、受理委托测绘时,由委托单位(人)填写《土地测绘委托协议书》即测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受理人员应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指导和检查。

3、受理人员根据不同的测绘类型,按杭州市国土局规定的收件要求收取测绘所需资料并审核,确保收取纸质资料的正确、齐全、清晰;因特殊情况缺件登记的,需做好记录,由受理人员负责缺件补收工作。

对电子文档的收取按照公司(所)《对电子文档的收件与审核的初步方案》执行。

4、合同签订前,受理人员根据委托方要求与作业队沟通,了解大致工作量,确定合同履约时间;并将合同所涉费用、履约时间及双方需尽的义务告知委托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受理人员签订合同。

三、项目备案及数据下载合同签订后,受理人员运用《杭州市日常土地项目申请系统》根据项目用地信息填写《杭州市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工作衔接申请表》,将含有下载数据范围的刻录光盘与其它相关资料一起送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项目备案及数据下载。

四、分析设计1、根据测绘项目的工作量、测绘周期,结合队员工作情况合理分配、组织生产;指定项目负责人,由其负责测绘项目日常联络及技术问题的收集、归纳,确保技术问题处理到位。

2、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载数据,打印工作底图,对测绘项目进行初步分析,了解测绘类别、测绘目的及委托单位的需求。

3、各类测绘项目分析具体要求(1)征地放样资料改为宗地测绘项目(初始登记)应对测绘项目的收件资料进行分析:核对项目用地面积,若面积大于6公顷,则该项目为报省审批项目,需提供用地审批意见书;核对合同有无约定交地时间,若有约定,则需提供交地协议书;核对合同是否有共有权人,若有,需提供明确持证人的意见;是成立项目公司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需提供土地受让人调整的市国土局简复单及公司最新股权结构的工商查档证明材料或项目公司股权未变化的承诺书;已有标准地名的,提供门牌证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区绿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区绿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区绿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杭政办函[2005]191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区绿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园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区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区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园文局2005年5月19日)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区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建城发〔2004〕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城区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我市城区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环境立市”战略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改善城市生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市城区绿化工作稳步推进。

我们要抓住机遇,围绕绿化事业如何发展和如何发展得更好两大课题,把对绿化工作的认识提高到加快“生态市”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增强搞好城市绿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城区绿化工作的新规律,形成促进城市绿化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断推动城区绿化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加强领导,积极探索适应我市园林绿化发展的新机制1、认真履行城市绿化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把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相关部门要根据城市绿化养护职责的调整,明确责任,做到既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又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杭政办函[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市规划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证目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增强规划论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程序,在具体建设项目管理中优化、细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和完善,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更具合理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杭州市规划区(在城市总规中确定)范围内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较大修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利害相关人重大权益的建设项目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条件》的申请需要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条件》。

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四、论证内容原则上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条件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用地兼容性论证。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杭园文〔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杭园文〔2023〕201号各区、县(市)绿化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及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二、绿地率计算方法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控制指标是指建设工程内绿地率需达到的最小值(详见附表)。

三、绿地率控制指标1、居住用地(R类)内相关建设工程绿地率指标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执行;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率不应小于35%;3、商业服务业用地(B类)绿地率不应小于25%;4、工业用地绿地率(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绿地率应为20%。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允许同单元内采用集中布置公共绿地的方式进行平衡;5、新建交通运输用地(S类)中城镇道路用地(S2类)绿地率按道路红线宽度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30(含)~45米(含)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宽度15~30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U类)不应小于30%;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G类)中G1、G2、G3用地全部纳入城市绿地率计算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模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模板】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中心XX区范围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事项(以下简称:多验合一事项)。

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多验合一事项申请办理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线合格证明等法定前置要件。

(二)建设项目(含项目主体、配套设施)按要求建设完- 1 -成。

(三)建设项目现场按要求完成设施、垃圾清理和建构筑物拆除。

(四)具备“多测合一”资质并按要求入库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竣工报告。

第四条多验合一事项主要审核内容。

(一)核验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和范围;(二)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符合经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管理等配套公共设施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方案建成;(四)绿地率、停车位、社区、物管用房等配套是否达到规划条件和方案规定的指标,绿化是否已经实施到位;(五)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建设;(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窗口一次告知。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向行政审批窗口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窗口根据验收内容,一次性告知发放“多验合一”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材料清单。

绿化指标试行

绿化指标试行

杭州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核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核查工作,确保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定完成配套绿化的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核查,均按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市园林文物局负责杭州市城区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核查工作。

第四条核查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4修订)、《转发市园文局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6]34号)、《关于同意调整临时借用绿地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发[1996]123号)、《关于绿化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22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简复第15233号(2003年)等。

第五条核查程序: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持核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向市园文局提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申请,核查人员经资料审查无误后发“杭州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核查受理单”,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进行实地踏看,填写现场核查记录单,由项目单位签字认可;对达到绿化核查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由我局在十个工作日内(自申请受理单核发日始计,扣除建设单位整改时间)办理核发“杭州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合格单”;对核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发“杭州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核查整改通知单”。

第六条建设项目若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配套绿地指标核查,但建设单位须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作为分期依据,且整个建设项目选址范围内的绿化总平布置须经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审批确认。

第七条申请配套绿地指标核查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一份,盖建设单位章确认;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及附图复文件各一份(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提供方案设计批复文件);5、若经市园文局对该建设项目绿化总平的审批意见一份;6、1∶500的绿地平面布置图四份(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公章、竣工章确认);应与实际现场绿地布置相吻合,绿地用打点表示;7、绿化竣工图(含苗木明细表)一份(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盖公章、竣工章确认);8、有国家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已竣工绿化的测绘成果一份,包括配套绿地实测图、绿地面积测绘成果表及电子文档等;具体测绘要求见附件1;9、绿化施工单位及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0、反映绿地状况的照片若干;11、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

1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

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

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

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

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

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

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杭政办函〔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1日杭州市工业用地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动工业产业创新升级,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建设用地上现状用地性质、土地证登记用途或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地块的规划管理。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划许可用途使用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原则鼓励在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信息经济“六大中心”建设和智慧应用项目、新兴特色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发展项目等创新型工业项目。

创新型工业项目由市发改、经信部门或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鼓励在工业用地上安排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创新型工业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外,不得安排非创新型工业项目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或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杭政办函[2006]186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委、市规划局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目前,杭州市老城区和部分老集镇还分布着部分设施简易、结构危旧、市容破旧等不适宜居住的住宅建筑。

这些住宅建筑有的分布在城市已完成改造地块的夹缝中,有的分布在规划道路、绿化或其他规划非居住用地上,还有的分布在风景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内,改造的制约因素多。

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措施和范围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房屋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质量。

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的措施,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结构简易、结构危旧、设施不全的住宅建筑进行拆迁、翻建、改扩建(拼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维修及改善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

(一)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危旧房分以下三类:1.砖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2.厨房、卫生间和阳台不全的住宅建筑。

3.其他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以下住宅建筑不列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1.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旧住宅建筑。

2.已确定改造单位或各级政府近期建设地块内的危旧住宅建筑。

3.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设施基本齐全、结构安全,仅面积偏小或日照间距不足的住宅建筑。

绿化测绘须知(杭州市规划局)

绿化测绘须知(杭州市规划局)

绿化测绘须知一、在测绘图上应标明的项目:1、总用地面积、纯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面积(标明覆土厚度),集中绿地面积;2、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

二、测绘单位需提供的测绘资料:1、提供1:500或1:1000的测绘平面图及电子文档一份;2、提供每块绿地的实测面积(包括园路、园林铺装)明细表。

三、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一)景观水体、路宽小于1.2米的园路、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化面积,但园林铺装及园路等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30%;(二)下列绿化不计入绿地率:1、绿地内的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窨井;2、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3、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道路;4、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及城市公共绿地;5、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及各类形式的植草砖;6、架空层的开放空间绿地。

(三)单位配套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距建筑墙角1.5米计算。

(四)居住区配套绿化的有关规定:1、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路时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3)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表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割;(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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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测绘须知
一、在测绘图上应标明的项目:
1、总用地面积、纯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面积(标明覆土厚度),集中绿地面积;
2、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

二、测绘单位需提供的测绘资料:
1、提供1:500或1:1000的测绘平面图及电子文档一份;
2、提供每块绿地的实测面积(包括园路、园林铺装)明细表。

三、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景观水体、路宽小于1.2米的园路、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化面积,但园林铺装及园路等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30%;
(二)下列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1、绿地内的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窨井;
2、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
3、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道路;
4、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及城市公共绿地;
5、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及各类形式的植草砖;
6、架空层的开放空间绿地。

(三)单位配套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距建筑墙角1.5米计算。

(四)居住区配套绿化的有关规定:
1、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路时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
(3)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割;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2中的各项要求;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

(6)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和本条(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杭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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