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常用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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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4年,王某为自己买了数份人 寿保险。起初,王某每年按期如数交纳 保险费,但后因负债在身,1998年的保 费尚未交纳,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 保宽限期届满的最后一天。1998年5月 19日下午7时左右,王某因无力还巨额 债务而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20日当人 们发现时,王某已经死亡。确定死亡时 间为20日凌晨2时。王某之妻到王某所 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 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妻所带来的王某 的死亡证明书之后,做出了拒付的决定。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二) -常用条款
•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一、宽限期条款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
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我国 保险法规定为60天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 的保险费连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 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停效(中 止)。
外贸公司为单位驾驶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并指定单位为受益人,在单位大会上宣布,无 人表示异议,但外贸公司不能就此提供会议记 录作为书面证明。保险单“指定受益人”栏缺 少被保险人的签字认可。
四、团体人寿保险
(一)团体人身保险概述
1.团体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将其单位在职人 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 的保险。 (1)订立一份总合同 (2)对投保团体有一定的选择标准 (3) 一般不需要体检 (4)保险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 (5)采用经验费率法(与用生命表相反) (6)保险金额可以分等级制定,但不能任意确定 (7)团体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三、自杀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 金。
案例:
2000年9月1日,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20万元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女儿。由 于黄女士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超过60天交费 宽限期后,保险合同于2001年11月1日失效。 2001年11月10日,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 复效,并交纳了续期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的 效力于2001年11月10日恢复。
十、红利选择权条款 1.领取现款 2.抵交保险费 3. 累积生息 4.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
使得保险金额年年递增,同时也提高保 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 年),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 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 而主张解除合同。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二、复效条款 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
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 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 项权利和义务。 我国规定为2年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 2.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 3.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期间的保险
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 间发生的保障责任。
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 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 某自己。赵某有个哥哥叫赵刚,好吃懒做。 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 因煤气泄漏,赵某和母亲田氏双双中毒身 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此消息后,赶回家 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自 己是母亲的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 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 领保险金的申请。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询问 告知,如实告知)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约束保险人,新增)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新增)
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 便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 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 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1999年9月10日, 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进 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 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 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 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 件的人)。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王某 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三、贷款条款 四、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如在宽限期内尚未缴付保险费, 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得在保单的 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险费, 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 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 六、保单转让条款 七、受益人条款
第一节 投保方权义的常用条款
2003年8月4日,黄女士因工Biblioteka Baidu压力太大自 杀身亡。其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的日期为 2001年11月10日,黄女士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 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黄女不服,起诉至法院。
第二节 保险人责任的常用条款
四、战争条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 人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死亡或残疾,保险 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
某省某县外贸公司为其单位4位驾驶人员 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 险”,每位司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 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 亡,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县外贸公司保险 金6000元。一个月后,马某父亲以外贸公司领 取保险金是侵权行为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保险金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外贸公司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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