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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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会费的管理,及时足额收取会费,保证会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的条件

1 、凡是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都应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2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由协会负责催交;仍未交纳会费的,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理事以上单位一年拒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理事以上资格;会员单位二年拒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费收取原则

按照会员单位在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按级差分档收取。

三、会费收取的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每年交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1 、常务副会长单位第一年不少于10 万,从第二年开始

不少于2 万元;

2 、副会长单位第一年不少于6 万,从第二年开始不少于1 万元;

3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不少于3000 元;

4 、理事单位每年不少于1500 元;

5 、会员单位每年不少于500 元。

四、缴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 、应缴纳会费的会员以上单位均应在每年5 月30 日前按时缴纳会费,会员单位按四年一届统缴的办法执行;其他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可采取四年一届统缴会费或按年度缴纳费会。

2 、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3 、收到会费后,由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秘书处按缴款数额开具有财政厅监制的统一专项会费票据。

五、会费交纳账户

户名: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

银行账号:120200219900004489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白马支行

六、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后享受如下权利

1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颁发的会员单位证书;

2 、免费浏览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网站信息;

3 、参加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会员优惠价收取费用;

4 、享受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服务;

5 、免费获得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提供的面向国内发行的内部刊物;

6 、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七、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 、按照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将全部用于为会员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和必须的相关支出;

2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按协会规章制度,严格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3 、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本办法经2010 年10 月8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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