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及应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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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与应用
XX:X溟
年级:09春法本
专业:法学本科
学号:181
目录
内容摘要 (3)
一、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4)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应用 (4)
三、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原因所在 (7)
四、保险法中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法律
后果 (8)
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解决途径 (9)
参考资料 (11)
内容摘要: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各国立法对民事及商事活动的最基本要求。保险也是一项民事活动,因此也应遵循诚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五条就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就要求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等行为。关键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法律责任适用理解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理解与应用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甚快,保险公司百舸争流,保险中介日益增多,保险品种纷繁入市,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毋庸讳言,由于现行保险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案例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因此,重塑保险业的诚信是当务之急。
一、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这体现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对诚实信用的孜孜追求。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我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资金积累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①(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原因
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XX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无论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因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直接影响了保险人的决定,因而,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这也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作为投保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对保险人所使用的保险费率、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都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应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领着保险立法并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而保险合
①吴定富主编《保险基础知识》,第82页,中国财政经济,2006年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尤显重要。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 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公正、全面、实事求是地说明。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的合同,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是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保险费率高低、保险期限长短、保险责任X 围的唯一因素。而保险标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危险状况保险人无法了解,若对保险人课以信息搜集、核实的义务,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且难保准确。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经营人或利害关系人,则常常知晓其全貌,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评估危险,了解危险及合理控制危险,保险法从效率角度出发,课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求保险合同的实质平等与自由。
如实告知义务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向保险人提供准确的危险判断依据。故告知的X围应当是保险标的的重要危险情况。所谓重要危险情况,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保险合同内容不同,重要情况判断标准有别。诸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身体的状况。质量愈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愈强,损失概率愈小,则保险人所承担的损失愈少。保险利益情况亦不例外。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利益薄则爱心薄,继而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利益厚则爱心厚,继而保险人所负担的风险小。如人身保险中,亲生子女与非亲生子女在危险判断上有天壤之别。另外环境也是影响危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船舶航线对保险费的影响甚大。因此,对于足以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以及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
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分为三种:告知不实,谓之误告,如真实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不予告知,谓之隐瞒,如患有重病而谎称体壮如牛;应告知而未告知,谓之遗漏,如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应说明而疏漏的。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判断投保人是否善尽如实告知义务尚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认识能力与知识结构,例如,对身体状况的判断,医生与农夫有霄壤之别。二是保险人是否已知或应知,倘若保险人已知或者为公众所周知的事实,投保人虽未告知,仍不能构成隐瞒。如著名运动员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告知其职业,日后保险公司不能以隐瞒重要事实而拒绝赔偿。三是是否为保险人弃权的事实,若属弃权事项则日后不得再行主X,如未体检而出具保险单的。
2.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也称为特约,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事项,如担保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项的真实性等①。简而言之,保证是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履行的某种义务。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所以,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在海上保险中,依照惯例,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的发生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宣告保险单无效。
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规定于保险单之内或附属文件中。默示保证在保险单内虽无文字规定,但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l)
①李玉泉注《保险法》第二版,法律,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