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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沪应急行规〔2020〕1号发布日期: 2020-02-12 10:19:3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0-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规定,例如《建筑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筑物消防使用规范》,《公共汽车驾驶人安全防火规定》,《船舶消防安全防火规定》,也同时适用。

第三条上海市消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负责上海市消防监督、教育与培训、防火检查和消防技术指导,保证上海市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以其特定职能前瞻消防安全,采取和加强消防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消防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在建筑物消防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消防试验等消防项目中,严格规定消防安全要求,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八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进行管理,健全消防保卫制度,建立网络化的火灾危险预知体系,强化消防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和准备应急的能力。

第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教育与有关部门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防范政策,防止消防设备被破坏,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设置特殊用途的消防器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检测、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一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领导机制,聘任合格的消防教育专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消防急救技能培训体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救援技能。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设备配置、维护和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破损、损坏等次品消防设施。

上海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临时用工、实习生以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四)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各部门应成立消防安全责任小组,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二)火灾事故的预防、报警、扑救和疏散逃生;(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四)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性能良好;(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更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火灾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火灾事故预防措施,包括:(一)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三)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四)加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第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上海市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危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组织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构成,全体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三)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八)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取得相应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二)落实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制订季度消防工作计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四)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对于《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1⽇起施⾏,共6章42条,对适⽤范围、住宅物业有关各⽅的责任、专项维修资⾦使⽤、电动汽车和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了规范。

《办法在制度体系和实践操作两个层⾯实现了突破:⼀是填补制度空⽩,完善法制体系。

⼆是解决操作瓶颈,实现闭环管理。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针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预”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义务。

责。

1、贯彻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催促企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完成本企业布置的消防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催促企业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生产工艺和季节特点,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知识的教育;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培训和灭火演练;修订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执行。

3、组织对专职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及训练,确保队伍管理达标。

4、负责企业内对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计划、配备监督及管理工作。

5、参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等有关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消防验收工作。

6、督查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执行情况。

7、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和灭火机理,拟订修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对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催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登记备案。

9、督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临警投用。

10、当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协助领导组织员工展开应急救援、疏散人员工作,应组织保护好火灾现场。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催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催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引言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了《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四条所有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均应配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进行灭火和疏散。

第五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规模和消防风险确定,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准确认。

第七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应由专业的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八条禁止私自拆除、损坏、封堵、挪用消防设施和设备,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灭火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

第十条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加强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品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疏散通道,保障灭火和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泵等,以满足火灾扑救和灭火的需要。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和疏散指示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疏散和逃生。

第四章:消防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上海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和执法机构,加强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基本要求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3.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责任在人、防火工程、消防设备、管理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常态化。

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周期和场地周边环境等因素,制定严密的防火计划,明确防火措施。

2.施工现场周围及内部的道路、桥梁、围挡、临时设施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围挡应符合消防通道宽度的要求。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队伍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消防安全设施应经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使用。

第五条施工中的管理1.施工现场应切实落实消防管理制度,严格限制道路、出入口等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保证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2.施工材料、机具、堆放物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堆放。

现场积压材料、物料及垃圾应及时清除。

3.进行焊接、气割、喷粉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现场配备灭火器及应急消防设备,为作业人员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第六条施工结束后整理1.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整理,垃圾、积压材料、废弃物等必须彻底清理,使施工现场干净整洁。

2.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器材应配备齐全,使用良好,经过整理、维修、保养后,必须放回原位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影响消防安全。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近年来,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作为我国经济、文化和科技中心之一,上海市在防火安全方面一直处于高风险状态。

为了保障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上海市地方标准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要求,该标准以其严格性和实用性而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概述1.1 定义:重点单位指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位。

1.2 目的:为了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要求2.1 领导责任: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 组织机构:重点单位应设立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消防设施:重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配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系统、自动报警装置等。

2.4 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在案,以保障人员熟悉应急处理程序。

2.5 安全宣传:重点单位应加大对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大家的火灾及逃生应急意识。

2.6 消防检查:重点单位应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它明确了重点单位的概念和范围,减少了管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要求重点单位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确保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标准对消防设施的要求和消防演练的频率都有具体规定,确保了消防设施的完善和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总结回顾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是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标准旨在通过明确管理要求,加强领导责任,完善组织机构,配置适当消防设施,加强宣传教育,进行定期检查等措施,确保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地方消防规范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xx〕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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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壹日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壹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于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之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和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和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仍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和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

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和其它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

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

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且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表3.2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表3.33.4营业厅室内任何壹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和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且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壹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当设置俩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壹个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俩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且于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于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壹时除外: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于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于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于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

于收银区俩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1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24.3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表4.34.4疏散通道俩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

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

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4.1、4.2和4.3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5.2.1于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于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于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于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

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于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且应符合下列要求:5.3.1设置于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5.3.2设置于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消防应急照明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且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

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7.3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和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消防商场防火规定通知抄送: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局办公室200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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