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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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和功能重述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和功能重述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与功能重述李轩一、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法的一般价值价值一词是哲学范畴一个内涵极其复杂的术语,历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和诠释。

通常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所蕴含的关于权利义务安排逻辑以及是非善恶判断标准,或称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内在伦理倾向。

1关于法律价值的讨论,在我国至今仍然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但是,法律价值这个概念关乎着立法者的伦理倾向,关乎着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取舍和分配,关乎着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的全过程,所以这种讨论仍然是不无裨益的。

无论不同学者或不同理论流派如何诠释法的价值,但是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一直被公认为一般法律价值的核心。

2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由于权利而被定义,所以它的价值首先只能是为了保障权利;但与此同时,法律又是一种普通性的社会规范,所以它的遵守与适用又成为一种普遍性。

所谓公正,不外乎是对权利的落实和保障;所谓秩序,不外乎是对义务的遵守。

众所周知,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两大基本范畴。

因而,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也可以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构成法律舞台两大永恒的价值主题。

公正可以理解为一种由逻辑的力量作为保证的价值状态,这种状态支持正当的意思表示而反对毫无根据的权利主张。

就历史而言,公正从来就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而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但是,所谓公正,不过是人类关系自然本质的真实的社会再现。

它是人与人之间权利占有和分配的理想状态,因而也是一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状态,在公正的背景下,每个人都会得到应当得到的东西而失去应当失去的东西。

所谓公正,就是天平两端的平衡。

秩序则可以理解为一种由理性的力量作为保证的价值状态;在这种状态下,1参见杨松才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17页。

2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作为美国当代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直接关涉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价值论和目的论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其他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上的。

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并且如果在价值论和目的论上获得共识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不仅如此,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构建提供基本指导方向,也为法官处理诉讼问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权是将民事纠纷等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权能,所以说民事诉权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

当事人行使诉权之时,应当向法院明确诉讼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诉讼标的),为法院判决的对象或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见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诉讼主体依据其诉讼权利义务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质(或诉讼模式)。

民事案件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而做出的判决一旦确定,即意味着该案件审判程序的终结,所以说既判力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发展简史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在强调私法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法)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而漠视其独立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过分强调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权利的保护(私权保护说);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旧实体法说。

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漠视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及其公法性,严重扭曲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司法中程序性制裁的独特价值

民事司法中程序性制裁的独特价值

民事司法中程序性制裁的独特价值民事司法中的程序性制裁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程序要求的行为进行惩戒。

程序性制裁的独特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保障司法公正程序性制裁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也就是违反了公正原则,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因此,程序性制裁充分落实了程序正义原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例如,当一方申请保全措施时,另一方故意不履行法院决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或者当事人擅自篡改证据,导致证据不真实、不全面,影响了案件的裁决等。

这些行为都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而程序性制裁的实施则可以给予违规当事人相应的制裁措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二、维护司法权威程序性制裁的另一个价值在于维护司法权威。

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而程序性制裁可以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行为,避免干扰司法的正常运作。

如果不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会导致当事人无视司法机关的权威,从而局面失控。

另外,程序性制裁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制裁那些恶意状告、滥用诉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当事人,使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同时也预防一些不法分子向司法程序发起攻击,更好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三、改善诉讼环境程序性制裁的实施可以改善民事诉讼的环境,让当事人在更加良好的诉讼环境中解决争议。

如果不进行程序性制裁,就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引诉、泛滥诉讼,从而增加裁判机关的工作量,增加法院资源的耗费。

相反,如果当事人知道一旦违规将会受到相应的惩戒,就能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对待个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避免滥用诉权、虚假告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进而改善民事诉讼的环境。

四、激励遵守诉讼规则程序性制裁还可以激励当事人遵守诉讼规则。

程序性制裁的核心是实施惩罚和约束,不符合程序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惩罚,这就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遵守度和尊重程度,引导当事人本着诚信的态度参与诉讼,从而改善诉讼氛围。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 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 什么

Saying that they have all left, I want them to come back one by one when I am the lonelies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什么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公正、程序安定、程序效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保障实体公正、保护民事权利、树立司法权威; 对于民事纠纷从证据到审判流程的详细规范。

尤其在证据部分,对于规范民事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责任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民事行为,可以避免很多民事纠纷的产生。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包括什么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公正、程序安定、程序效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保障实体公正、保护民事权利、树立司法权威;对于民事纠纷从证据到审判流程的详细规范。

尤其在证据部分,对于规范民事行为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责任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民事行为,可以避免很多民事纠纷的产生。

所谓法律程序价值,既是指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准则。

根据价值关系中“目的”与“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1、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

这是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以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实体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作为价值标准。

在这里,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它们主要是实体正义、和平、秩序等。

这些实体价值目标的要求相对于程序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更高目标。

因此,一种法律程序能否产生好的结果或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好的结果,是衡量其价值的一个标准,即其作为手段和工具的价值。

2、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这是指人们判断一种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内在的优秀品质或善的标准。

法律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实体结果的手段,它作为一个过程,应当具有其内在的、并不取决于能否产生某种好结果的内在的善,如公正、理性、人格尊严等。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正义价值) 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结构公正 第一、 第一、法官中立原则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见。 第二、 第二、当事人平等原则 (2)程序过程公正 第一、 第一、程序公开原则 ◆诉讼过程的公开 ◆诉讼结果的公开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第一节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 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二、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三、民事诉讼价值的构成 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案例引导—— 案例引导
2004年2月4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 2004年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 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 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 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意庭评议,之后合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 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意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月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在 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 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 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在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 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 言的权利。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3.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平等地 保护 当事人诉 讼权利 的行 使。这就要 求法官在 诉讼过程 中应 当给予 各方当事人 以平等参 与的机会 , 对各方 的主张 、意 见和证据给与平 等的尊重和 关注 。 ( )参与性 ,参与性也是从 当事人 角度考虑的一个重 3 要的价值 要素 ,尤其 是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 密切关 联 。平等 只是指 当事 人有参与程序 的均等机会 ,而参 与则为 当事 人卓有成效地 参与诉讼提 供 了理 由。只有 从制度 上充分地保障 当事人享有 和行使程序参 与权 , 诉讼程序 才能为审判 结果带来公 正性 。具体而 言 ,程 序参与包括 两项基本 要求 :一是 当事人对诉讼 程序的 参 与必 须是 自主 、 自愿 的 ,而 非 受 强制 、被 迫 的行 为 。二是 当事人必须具 有影响诉 讼过 程和裁判 结果的 充分参与机 会 ,这是 程序 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 ,程序 公开又称 为审判 公开 ,它是指诉讼 的每一阶 段和步骤 都应 当以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看得 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 公开长期 以来被视为程 序公正的基本 标准和要 求 ,也 是 衡量 司法 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2 、程序效益价值 美国芝加哥大学 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 派 从经济效 益的角度研 究民事诉讼程 序价 值 ,程序 效 益价值 的理 论基础就 在于此 。但 与程 序公正相 比 ,其 并非第一位 的价值 ,所 以它在 民事诉 讼程序价 值中的 地位显然不 能和程序 公正 同 日而语 。因此对程序 效益 价 值既不能 忽视 ,但 也不能过分夸大 它的意义 。程 序 效益所追 求的是以最 经济的方式来 实现公正的 目标 。 既 要 求 当事 人 对 于 是 否 诉 诸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作 出 合 乎 经 济理的选择 ,同时人 民法 院在审理案 件时 ,也 应注 意 节约 司法资 源 ;在作 出裁判时 ,应注 意判决对 人们未 来行为选择 的效益刺激 。同时 ,程序 效益还要 求立法 机 关在程序 安排和程序 设计时应 当在程 序公正 的基础 上 ,合理地 选择程序规 则 ,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 务 ,以 利于社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就 程序效益 的实现 而言 ,主要 是通过调节 经济成本来影 响当事人利 用诉 讼程序的行动 ,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 )民事诉讼程序 的外在价值 二 1 、实体公正 实体 公正就 是指 裁判结 果公 正 ,公正的裁 判结 果 是法院 或法 官通过整 个民事诉讼过程 所要达到 的一种 理想 结 果 。裁 判实 体 公正 的标 准 主要 体现 于 两个 方 面 : ( )真实地再现争执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 1 标准 。在 民事诉讼 中 ,对争执事 实的再现 必须 通过 当 事人和 法官的证据活 动来完成 。首 先 ,遵循 民事诉讼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当事人 负有举证 责任 ,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第一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一章民事程序的价值第一节对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认知一、价值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具有很强的应时性和应事性特征。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大多偏向于采用对法规典章进行条分缕析、对逻辑结构进行逐行扫描、对文字用语进行系统诠释等方法进行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对于完成基本普法目标、适应普通法学教育、应对一般的审判要求已经足矣。

但是,法学不等于法律解释,民事诉讼法学也不能囿于注释法学的范畴而故步自封。

探究法律的应然状态和法律的精神实质,构筑法律的理想王国,在法理学、法哲学层面思考问题,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法学者的使命。

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进行理论研究就属于这种思考的一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属于民事诉讼法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研究范畴,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存在以及应然的存在模式的理论观点体系,是为立法者进行制度设计、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提供价值指引的学问。

可以说,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问题是民事诉讼一切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切入点。

在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价值问题之所以居于核心和首要的位置,是因为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不同的诉讼目的,目的论是价值论的反映和依归,对诉讼目的的不同追求,又决定着不同的诉讼模式类型。

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程序保障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则体现为当事人主义(或正当程序追求型诉讼目的),对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保护实体权利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个体现为职权主义(或者实体真实型诉讼目的),而对以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为核心的诉讼模式问题的不同处理,又决定了诉讼标的理论、诉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判决的既判力理论等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态度。

所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是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的基本归依,对之进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是民事诉讼法学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走向理论法学的原野的应然之策。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司法改革唤起了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和价值、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等等诸多方面的重新认识和更深入的研究。

司法实务界也在大胆创造出各种改革举措,但却因为没能及时在理论上给予总结和提高,使这些努力变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无论是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改革还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其首要的是要正确地确立诉讼和司法价值定位。

没有正确的价值定位,就无法保证司法改革从整体上坚持正确的方向,也就无法形成完整且有效的改革方案。

本文将以民事诉讼和民事司法的价值定位为侧重,希望能由此折射出整个司法改革中有待进一步深入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的价值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界通常从动态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认为民事诉讼主要或直接的功能是解决民事纠纷,通过解决纠纷,民事诉讼还能够发挥确认、实现或发展民事法律规范,保证民事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等社会功能。

民事诉讼价值则是法律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价值是价值主体一其内在尺度促使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程序适合、满足和服务于程序价值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

民事诉讼价值是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权利)和诉讼客体客观承载(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整个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民事诉讼价值的主客体在香菇作用的过程中,价值主体把自己的诉讼需求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司法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为程序则把自己的属性和功能内化为诉讼价值主体享用的东西,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这种关系即是民事诉讼价值。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对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分类,国内多数学者主张根据“目的”和“手段”,把民事诉讼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大类型。

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价值主体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叫做“目的性价值”,又被称为“内在价值”,它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等具体类型。

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

浅论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价值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推动下,已经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了,可以说这二十年有收获,也有失误。

对失误追其原因,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还存在很多不正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其思想内涵和思想渊源的研究,可以用极度贫穷和落后来形容。

正是这种不完全正确的理念和极度贫穷、落后的思想给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程序?它的思想渊源又到底是怎么样的呢?传统的诉讼程序学者和专家,他们将民事诉讼程序从财产权、人身权中剔出来进行研究,他们对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多的想象,并且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思想观念和审判方式,以及审判风格。

职权主义把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一种工具,他们认为国家是该“工具”的主宰者,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应当由法官来解决。

职权主义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特别强调了国家职能和职权,他们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十分看重,他们主张司法审判应当处于十分积极主动的地位。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职权主义思想审判方式往往是纠问式的,他们将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的权利交与法官来行使,当事人几乎只有回答问题的义务。

而当事人主义,虽然他们也承认诉讼程序的工具性。

但是,他们主张国家审判权的居中。

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权利既然是国家给予当事人的,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应当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

甚至于有一些人还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价值。

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法官基本上是完全处于中立和被动的地位,诉讼程序几乎成了是当事人的自由决斗场。

但是,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是财产权、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和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其实就是财产权、人身权行使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其实也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商品属性,它并不是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它的价值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具体的体现。

过去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关于诉讼程序的工具学说和独立价值理论,笔者认为是一个完全脱离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现实社会的经济规律的理论。

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
公共利益保护
民事诉讼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例如,通过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诉讼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秩序
法律权威性
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公正审判,民事 诉讼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国家秩序的稳定。
社会治理
民事诉讼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解决纠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诉讼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 进国家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法院可以通过简化程序、降低诉讼费 用、优化审判组织等方式来降低当事 人的经济负担,提高经济效率。
社会效率
社会效率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应当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 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院应当注重调解和协商,尽可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减少社会不 稳定因素,提高社会效率。
04
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个人秩序
个人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为个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通过解决纠纷,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 ,确保个人秩序的稳定。
预防纠纷
民事诉讼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已发生 的纠纷,更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通 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有助 于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社会秩序
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公正的审判,民事诉讼能够纠 正不公,维护社会秩序的平衡。
程序公正的意义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 保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 立法律权威。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定义
实体公正是指民事诉讼的结果在 事实和法律上正确、合理和妥当
,能够实现个案正义。
实体公正的体现
实体公正体现在判决结果符合法 律规定,事实认定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能够得到社会普遍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

论民事诉讼的价值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法制,越来越多的新闻事件中出现了“维权”、“霸王条款”、“公平”、“法制”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词汇,寻求法律帮助的、要坚定的为自己维护权利的人越来越多,也就是说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

一、民事诉讼的价值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民事诉讼的过程与结果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

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表现为,通过民事诉讼来对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的积极满足或正面满足。

探讨民事诉讼的价值也就是分析和解释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应该蕴含和表现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民事诉讼的各种价值发生冲突时要依据什么样的准则来进行评估和考量。

民事诉讼价值是哲学上价值关系的现实体现,其观念的形成也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为前提的。

具体说来,民事诉讼价值关系就是在诉讼价值主体的诉讼活动中,诉讼价值客体本身的存在、特性,具有与诉讼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诉讼目的相一致、相符合的性质。

在程序价值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当中,程序价值主体把自身的诉讼需要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事物,法院的职权和程序的行为,有主程序自己的属性和功能,为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形成一个特定的需求和满意度。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联合作用的范畴,它拥有较为严格的规范性;同时,民事诉讼的过程与结果具有一体性,所以民事诉讼的价值应包含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表现了在诉讼程序方面所具备的独立价值;而其实体价值主要是体现在达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方面。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事实上也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即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所应该达到的积极满足或正面满足,也就是探讨与阐释民事诉讼原则与诉讼程序之间应该蕴含和表现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民事诉讼的各种价值发生冲突时要依据什么样的准则来进行评估。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价值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便是程序公正价值,公正也就是民事诉讼中程序的正义,它是民事诉讼的首要和最高价值目标。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明确 的问题
•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学者们的观点大 体可以分为两种:即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 本位主义。由此产生了关于程序价值性质 的分类,工具性价值与独立性价值之分。
第三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 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不是实现实体法 中预设的权利与秩序,而是彻底地解决纠 纷,可以说,实现实体法的内容是在程序 进行的过程中附带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 说,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不过是在程序独立 价值实现的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因此,民 事诉讼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 •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 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第四章
民事诉讼程序的 价值
第一节
价值之一般考察
• 理解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之前,需要对价值进行一 般考察。关于价值,学者们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 点,如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是客体 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目的性 等。尽管学者们对于价值的本质未能达成一致, 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存在共识。一是在价值的 研究中首先须确定相应的价值主体和客体。没有 主体就无法作出价值判断,而没有客体,主体就 失去价值评价的对象。二是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 元性。

试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价值

试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价值

试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价值【摘要】通过比较中西方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同看法和做法,比较当前不同民事诉讼程序理论,认识民事诉讼程序之重要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证程序公正,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公正、公平、正当的诉讼权利保障。

威廉·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指出,民事诉讼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的程序,结果就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民事审判方式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人们开始重视程序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上的巨大价值,西方在诉讼法上的诸如“诉讼法乃实体法之母”、“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无保障则无权利”、“无权利则无救济”的观点和主张也开始为我们所接受。

然而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也随即出现,这些都与程序保障不足有紧密的联系。

为了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制定科学严密的诉讼程序并在实际运用中贯彻实施。

如何在发展的大潮中发挥法律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不断完善司法公正,实现民事诉讼程序之真正价值是我们需要探讨和思考的命题。

对于程序之价值,似乎是国人在近代以后才有的概念,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独立于西方而自成一派,而当今所实施和推行的,乃是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理解和接受西方的诸多法律观念仍然滞后,这是传统法律思维在作祟,传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和深远持久的,想要短时间内彻底转变几乎不可能,这需要我们一步一步的努力。

在这里,我想具体说说中西方在程序上各自的做法。

在汉代,一日,一商贩扛着一匹丝绢赶集,出门不久,便遇上大雨,无奈,为遮雨,商贩将丝绢一字展开,呈双手擎天柱状继续赶路。

刚过一个时辰,商贩便发觉脖子后面总有均匀的“热浪”不断袭来。

商贩回头一看,原来一哥们为避雨,与其共享“丝绢伞”。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和功能重述(可用)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和功能重述(可用)

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原则与功能重述李轩一、民事诉讼法的价值(一)法的一般价值价值一词是哲学范畴一个内涵极其复杂的术语,历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和诠释。

通常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所蕴含的关于权利义务安排逻辑以及是非善恶判断标准,或称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内在伦理倾向。

1关于法律价值的讨论,在我国至今仍然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但是,法律价值这个概念关乎着立法者的伦理倾向,关乎着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取舍和分配,关乎着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的全过程,所以这种讨论仍然是不无裨益的。

无论不同学者或不同理论流派如何诠释法的价值,但是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一直被公认为一般法律价值的核心。

2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由于权利而被定义,所以它的价值首先只能是为了保障权利;但与此同时,法律又是一种普通性的社会规范,所以它的遵守与适用又成为一种普遍性。

所谓公正,不外乎是对权利的落实和保障;所谓秩序,不外乎是对义务的遵守。

众所周知,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两大基本范畴。

因而,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也可以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构成法律舞台两大永恒的价值主题。

公正可以理解为一种由逻辑的力量作为保证的价值状态,这种状态支持正当的意思表示而反对毫无根据的权利主张。

就历史而言,公正从来就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而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但是,所谓公正,不过是人类关系自然本质的真实的社会再现。

它是人与人之间权利占有和分配的理想状态,因而也是一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状态,在公正的背景下,每个人都会得到应当得到的东西而失去应当失去的东西。

所谓公正,就是天平两端的平衡。

秩序则可以理解为一种由理性的力量作为保证的价值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努力使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相一致以形成相对和平与安全的生在环境。

秩序是妥协的产物,它所表达的是社会互动的饱和与均衡。

在纯粹客观的意义上,法律不一定具有天然的公正性,但是它却具有天然的秩序性。

秩序是法律的一种追求,也是法律的一种必然结果。

浅析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浅析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第20卷第3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Vol.20No.3 2003年5月Journal of Zhoukou Teachers College May.2003浅析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Ξ凌文豪(河南大学马列部,河南开封475001)摘 要: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开展对程序价值的研究,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辩证地执行着民事实体法,并且还选择、矫正、补充实体法;作为过程与方式,民事诉讼程序蕴含着形式公正、当事人本位等丰富的价值标准;公正的程序还可以吸收不满,促使生效裁判顺利执行;严格遵守程序限制了法官恣意,又减轻了法官的责任压力。

关键词:民事实体;民事程序;价值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03)03-0065-03On the values of the procedures of civil litigationL ING Wen-hao(Department of Marxism-Leninism,Henan University,K aifeng475001,China)Abstract:To establish a nation of perfect legal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a deeper study on the value of proce2 dures.The procedures of civil litigation not only dialectically perform the civil law entity,but also chooses,verifies,and rein2 forces the law entity.Functioning as the process and mode,the procedures of civil litigation entail the criteria of values such as the party proper of form impartiality;the procedures of impartiality can also absorb discontentment,so as to accelerate the smooth conduction of effective judgment.The rigid abidance of these procedures on the one hand forbids the arbitrariness of law-officers,and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alleviates their pressure of responsibility.K ey w ords:civilentity;civil procedure;value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一个最基本要求就是强调法律程序的意义,因为“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的就是程序原则”[1]。

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论文】

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论文】

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摘要: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础理论, 通过构建价值主体与相对的价值客体的需求关系, 而揭示二者之间通过静态与动态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联动关系。

民事诉讼法程序价值的实现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可由程序正义带动实体正义, 进行促进我国法治发展。

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其主客体关系中主体性内容息息相关, 故而明晰相关主体的内涵, 对更好地理解与构架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有突出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相关主体概念进行多角度辨析, 从而立足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进行分析, 望浅知拙见得以洗尽铅华, 得寻本质, 为深化司法改革与程序完善提供相关思路。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主体性; 程序主体; 程序价值主体; 程序正义;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发展,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更好的构建与完善, 但同时, “重实体, 轻程序”的历史特点与司法观念仍较为明显, 诉讼程序的相对弱化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程序的积极作用, 平衡审判权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民事诉讼法静态构建与动态运行的理论基石, 明晰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所针对的主体, 并据其主体性质更好地发挥程序价值的优势与作用, 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结合, 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进程与变革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性要求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的设计构想以及动态运行应符合程序主体的意愿, 同时应当赋予权利主体以足够的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在初衷与目的设计上突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质, 旨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保证司法活动得以尊重当事人的相关诉求与意志, 保障其自由选择的权利, 达到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实现。

其自身的特点直接与程序价值的主体的诸多特点相互联系, 或而从不同的方面与角度反映与表现着程序主体性的内容。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分析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分析

总之,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地减 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有些前置程序过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 负担,有些则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此外,对于某些类 型的案件,前置程序并不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因此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灵活 运用。
(3)强化法庭纪律:由于简易程序往往是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因此法官需要对法庭纪律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庭审 过程的紧凑和高效。
(4)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在简易程序中,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地阐述 案件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同时,法官应当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确保当 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
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的价值。它包括以下要素:
1、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法院应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程序,不受歧视或偏见影响。
2、程序公开。诉讼程序应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 公开程度越高,程序公正性越有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脱节、 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实际效果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相 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细则,以确保其实际效果与预期一致。
在G街上的一家餐馆因疏于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其 中包括一个孕妇。该孕妇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在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启动了民事诉讼准备程序。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当前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存在一些问题,如准备程序与庭 审程序的脱节、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实际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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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提要]现代民事诉讼是以程序正义为理念,采取当事人对立地提出证据、进行攻击防御的审理机制。

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设计实质上对正当程序理念的展开,因此,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更深刻地把握现代法治的精髓。

重点问题:
●程序论与价值论;
●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式;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程序论与价值论
一、程序的含义
(一)通常意义上的程序
(二)法律程序
(三)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在法律程序、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中,起着连接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作用。

二、程序论与价值论
(一)程序论
从90年代始,我国法学者开始了诉讼程序问题的议论,提出了:1、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2、程序具有多种功能;3、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4、程序是法,法律即程序。

(二)价值论
1、一般价值论
2、法律价值论
3、诉讼程序价值论
第二节程序正义的理论模式
一、法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
正义已经作为一种价值根植于法律之中,而追求正义也就成为一种价值理念。

法实质上是人们追寻正义的结果,而正义就潜藏在追寻正义的过程中。

二、程序正义理念的理论模式
第三节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公正性
二、正当性
三、对话性
四、迅速性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程序的概念?
2、简述程序正义的两种理论。

3、如何正确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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