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2012经济法第5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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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或者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 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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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为所有权人;义务主体不特定。
权利主体 包括 国家、集体、公民、法人。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公民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经济法
第5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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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顾
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设立 物权变动的原则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发生和消灭 所有权 所有权的保护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 优先效力:“对内优先”“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对外优先” “买卖不破除租赁”
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
赔偿损害
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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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认所有权
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所有权人的财产受
到威胁时,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他的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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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返还财产
第33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 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原物必须存在 只能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 遵守诉讼时效规定 不法占有,应返还财产收益 转移到第三人的情况(善意取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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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共同
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人对于全部某项共有财产,
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没有份额之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共同关系:夫妻 家庭 共同继承
重大修缮或处分,经全体人的同意;
在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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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主要包括:农村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企业、城乡其他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等。
《物权法》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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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第45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
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所有权。
第46条至第52条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属于集体所有外的自然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 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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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表现形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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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占有
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事实上的控制,也就 是所有权人对财产在事实上的管领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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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
所有权人对物的运用,从而发挥物的使 用价值。
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一幅古画或
一件古物等。
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 而成为特定物。
百度文库
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失经济价 值的物;不动产所有权主要指土地所有权和房屋 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主体的二元性
动产 指不动产以外的物。自交付起,发生效 力。
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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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不限制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种类物与特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不动产与动产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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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与特定物
种类物 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
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特定物 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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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 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一个所有权,按份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的全部; 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处分,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有权要求分割,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
销售、封存、丢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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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与所有权人的分离
保管、运输 租赁房屋 土地使用制度 所有人与经营者、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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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32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 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解决。
确认所有权 返还财产
可以是非所有权人的使用 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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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益
基于占有、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效益
人工孳息与法定孳息 收益应归于所有权人
或非所有权人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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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分
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 志,处置财产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核心 事实处分(消费) 法律处分(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
——法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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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
共同享有所有权,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是共有财产关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根据共有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
追及效力:“物权人对被非法占有之物皆可追及”
“善意取得”
三、所有权
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和内容民事主体不得创设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 有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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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 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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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 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亦即 公民个人依法对其私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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