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鄂办发[1994]62号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1994]62号1994年12月28日)现将《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规定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正确评价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使这一工作收到好的实效。
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按管理权限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从1994年开始试行。
1994年度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评比活动一并展开,主要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
这一工作在1995年3月底前完成。
1994年年度考核奖金,按鄂人薪[1994]97号文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暂不发放。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使考核工作逐步完善。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实施办法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招考公告
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2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八)具备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程序(一)查询职位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
报考人员可于2012年3月23日登陆湖北省2012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bgk查询职位。
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站查询职位信息:湖北组工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北省公务员局网(/gwyjweb)湖北人事考试网()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省直招录机关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咨询电话可在考录专题网站“招考部门咨询电话和信息发布网站下载”查询。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
(二)网上报名除国家安全机关等涉密职位、乡镇机关定向招录村(社区)主职干部的职位外,其他所有招录职位均通过考录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招考职位资格条件,选报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3月23日8:00至29日17: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注册个人信息,提交报考申请。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布部门】湖北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2.05【实施日期】2013.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军粮供应中心:为做好我局2012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组公[2012]7号)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积极组织,认真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2013年2月5日201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文件要求,经局党组同意,制定2012年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如下:一、考核的对象考核对象为省粮食局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省管干部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内容和等次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个人总结述职、处室量化测评、领导量化评鉴、民主推荐优秀等次人选、确定等次。
处室量化测评以各处室组织为主,根据个人总结述职,由本处室全体人员对被考核人进行量化测评,分值权重占50%。
领导量化测评由主管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分值权重占50%。
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打分,处室工作人员由处长打分。
量化测评和量化评鉴总分在90分以上的具有优秀等次资格。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审批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考试方案。
(四)负责组织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五)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考试和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笔试成绩和录取名额,由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合格分数线,择优推荐面试人选。面试原则上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面试办法由省人事厅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六)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鄂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第十条 地、市、州人事局的具体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本地区的录用公务员实施方案。
(二)指导、监督县(市)、乡(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负责本地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地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工作。
(五)完成主管机关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经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年龄界限;
(六)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七)具有录用审批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武人[2005]1号)
武人[2005]1号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各区委组织部、区政府人事局,市属事业单位、市直各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国办发〔2002〕35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章考核标准和等次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能主动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能依法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依法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工作态度一般,业务相对欠熟练,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考评正文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201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发[2008]8号文件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发[2008]8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发[2008]8号文件的通知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工委办公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鄂州组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将2005年以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于8月25日之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和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中共鄂州市委组织部鄂州市人事局2008年8月18日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含参照管理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开展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公务员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精神,我省公务员奖励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9〕3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行政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在总结2006年以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宗旨意识,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党政机关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省直机关各单位规范履行职能,通过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各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省直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考评,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实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全省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湖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规[2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成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着力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对公务员录用面试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
面试考官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面试考官管理政策;(三)制定面试考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的面试考官的考核评价、资格认定、授予、取消等工作;(五)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库,推进全省面试考官管理和选派的系统化、规范化;(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鄂人社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2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进人案件,为事业单位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环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4〕30号),依法规范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杜绝违规进人1.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其他方式选拔聘用外,一律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要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以公开为核心,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决杜绝“近亲繁殖”、“萝卜招聘”、“绕道进人”、“戴帽进人”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2.保密、机要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设置岗位招聘条件,坚持“民主、竞争、择优”原则,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市(州)以上人社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考评后予以聘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鄂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办发[2006]40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30日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省、市(州)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严格审查条件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县级及以下机关由所在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结合实行编制实名制和定编定岗到人,提出拟登记人选,经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确定公务员登记对象。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2〕9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2012年12月26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5•【字号】鄂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6]14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的重要保证,对于明确实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范围、方法和步骤,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报告。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年8月5日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结合湖北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政策,依法管理,稳步推进公务员法顺利入轨运行。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配套法规完备、管理机制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公务员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工作任务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是、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淮南工业学院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试行)(院人[2001]21号)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和人事活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收集范围。
一、归档范围1、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人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2、干部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种呈报表、考察考核综合材料、鉴定材料、自传、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3、办理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国(境)外表现、鉴定材料。
4、办理干部、工人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5、更改干部、工人的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团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批意见以及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6、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公示情况登记表、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共青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7、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8、干部、工人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9、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包括免于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应当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六)考核测评在90分以上。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六)考核测评不低于75分。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六)考核测评不低于60分。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六)考核测评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受到地(厅)级综合性表彰以上奖励的单位,以及平时考核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本年度平时考核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适当核减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产生。
参加年度考核人数较少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区年度考核总的优秀等次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
采取按月记实、季度小结并由主管领导逐级评鉴,年度总结的方法进行。
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明确任务。
公务员按照本岗位的职位职责和能力席位标准,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个人记实。
公务员每月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季度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三)领导评鉴。
公务员的主管领导每季度审阅一次《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定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公务员代表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二)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附件2)。
(三)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实施方案。
(四)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被考核公务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量化测评(附件5)。
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公务员的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七)根据被考核人量化(民主)测评成绩和主管领导依据平时考核作出的评鉴成绩汇总情况(附件6),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优秀等次名额和公示情况等,确定考核等次。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或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上签字。
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九)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附《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7)、《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9)等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将《湖北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及时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须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所在机关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实施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六)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的,从考核下年度一月份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第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未达到称职要求的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原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占挂职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接收安置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凡每年7月1日以后通知退休的(以任免机关发文时间为准,下同)公务员,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6月30日以前通知退休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