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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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行政处罚概述 •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 • 三、水行政处罚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一、水行政处罚概述
(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 (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 (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水行政处罚的含义
• 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 制裁,直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最容 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水行政处罚的原则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 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是处罚法定原则。即“法无规定不违法”,也就是说对 违法行为应当由谁来处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给予什么样 的处罚、处罚都要经过哪些程序来进行等,都要按照法律 的规定来进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对象、 内容、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就必 须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开展,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行 为就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水行政处罚的特性
• 一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具有惩戒性,直接对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科以义务。 • 二是行政处罚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水行政 处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法律赋予其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其 他行政部门不能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水 政监察队伍也只能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授权,才能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否则就属于主体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
• 一是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发现违法行为 后,首先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和 水政监察员证,表明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 二是现场调查,认定事实。根据发现的违 法行为,及时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采取 拍照、询问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等方式 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 • 三是告知权利,听取申辩。水政监察员在 认定事实,决定给予当场处罚后,应当告 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了什么法 律法规,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及罚款的数 额,并告知当事人有当场陈述、申辩的权 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的相同之处有:1、由法定 人员进行。也就是说询问当事人和询问证人必须 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水政监 察员,且必须是2人以上。2、必须保障被询问人 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对被询问人必须个别进行,应当到被询问人的单 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传唤或者 通知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同时必须遵守法 定时间,若超过24小时即为非法拘禁。3、必须 出示水政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并向被询问人 告知调查的事项和范围。4、必须制作笔录。制作 的笔录都必须经被询问核实后签名并按上手印。 必要时,水政监察员可以让被询问人书写书面材 料或者证言。
• 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水行政 主管部门Hale Waihona Puke Baidu水政监察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行为时,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 人一视同仁,不带任何偏见,公正对待,同时将 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的过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开。 •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 教育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其 遵守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水法律法规规 定的义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 境。
二、水行政处罚程序
• 案件的处理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程序进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 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
• 1、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情 简单、处罚较轻的水事违法案件给予当场处罚的步骤、方 法和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范围如下: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 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当然,对以上案件并不是必须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如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也 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而不适用简易程序。
•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主要 就是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诉 权、复议权、诉讼权和请求赔偿权 等。这是限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 权力的一个重要举措。 • 五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 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原则。
(四)水行政处罚的种类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 定,水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 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五是当场执行,上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政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首先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 罚款的。其次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最后是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员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 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水政监察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 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水政监察员收缴的罚款,应 当自罚款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到水行政主 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 银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水事案件,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后,水政监察员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其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 四是查证分析,作出决定。针对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进一步加以分析,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然后据此作出 处罚决定。如果通过申辩使案件趋于复杂而 当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证据不确凿的, 则应当决定转入一般程序处理。对当事人进 行当场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 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四是鉴定。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 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 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取证措施。
• 五是其他调查取证方法。如收集物证、书 证和视听材料等。其主要方法有抽样取证、 登记保存和复制等。水政监察人员收集证 据,可以采用先行取证、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经水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有当事 人在场或者有关人员参加的,还可以先行 登记保存,但必须制作“先行取证、登记 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登记保存清 单”。
3、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 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查明水事违 法案件的真相,获得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 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 关行政措施的活动。
• 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主要有以下措施: • 一是询问当事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 了证实水事违法事实,依法对水事违 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调查活动。 • 二是询问证人。是指水政监察员为收 集证据、查明案情,依法向案件知情 人进行了解的调查活动。
• 三是水行政处罚行为客体特定性。水行政 处罚行为指向的客体仅仅是水事违法行为, 其他行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水行政处罚的 管辖范围。 • 四是水行政处罚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水行 政处罚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 必须是实施了违法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是确定 的、客观的,而不是主管想象的。
(二)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 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如下程 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及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强制执行、结 案。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 须经过以上所有程序。如强制执行程序就只有在 当事人拒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启动。
2、立案
• 水事违法案件的立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控告、举报、自行发现、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认为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事实,可能需要 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法决定展开调查处理 的行政行为。
• 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水 事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是有违反水法 律法规的事实,二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三是属于水行 政主管部门管辖,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 究时效。
•
水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行政事务进 行管理的活动。水行政执法的含义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水行政执法就是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 利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包含了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 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狭义的水 行政执法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行政处 罚。
• 2、简易程序的实施过程及要求 • 应用简易程序处理水事违法案件,一般是水 政监察员发现违法事实后,直接出具罚款单 或者作出处罚决定书。对于笔录的制作、告 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告知诉权等 程序则很少进行或进行得不规范,由此造成 了不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按照《水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水 事违法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五是水行政处罚内容具有法定性。就是说 水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和方式作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 六是水行政处罚具有特定的救济途径。水 行政处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受处罚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来实 施救济,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来实施救济。
水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评析
前言
• 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当 是立法、普法和执法。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 执法是保障。 • 广义的执法包含了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 执行。法的遵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国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法的适用指的是 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适用法律对有关案件作 出处理的活动。法的执行指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 依法对行政事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 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
• 三是勘验、检查。是水政监察员对与水事 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 实地勘察、检查,以发现和搜集水事违法 活动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 勘验、检查作为调查取证的一种重要方法, 也应当由法定人员进行,就是说也必须由 两个以上水政监察员进行,必要时,可以 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同时,为保 证勘验、检查的公正性,也可以邀请与案 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员参加,还可以 通知当事人参加,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 勘验、检查工作的进行。勘验检查也要制 作笔录。
1、案件来源
• 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反水 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水事案件的来不外 乎以下几种,即:检举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 部门移送交办、自己发现等。 • 对巡查发现的案件,应当有“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因检 举控告获得的案件,应当有检举或者控告材料;有关部门 或者组织移送交办的案件,应当有移送交办的材料;上级 交办的,应当有上级交办的有关材料;下级报送的,应当 有下级报送的有关材料。
• 发现或者接到案件后,承办人员应当对案 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 “水事违法案件呈批表”呈报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水政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予以立 案,制作“立案通知书”,进入到处理水 事案件的一般程序。不符合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不予立案告知 书”,告知当事人不立案的理由;属于其 他机关管辖的,出具“移送管辖通知书”,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