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解读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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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为认真做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201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1号令取消了原安监总局22号令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乙级设置,规定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要求各省加强机构监督管理和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相关制度。

鉴于原先对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了提供监督管理和资质认可的依据,方便行政许可裁量,在不突破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下,亟需对机构监督管理和资质条件认可作出具体规定。

省应急厅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领导要求,从2019年11月开始起草《管理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1号令的要求,充分体现52号文件精神,并学习借鉴了上海、河南等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

初稿形成后,分别于今年2月、4月两次书面征求了13个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全省35家机构意见,对所提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酌情采纳。

7月23日,《管理办法》正式签发。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行业自律等方面内容,主要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煤矿除外)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是资质认可,明确了受理、审核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

按照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间的原则,对新办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延续资质的,办理时限从1号令规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对于涉及变更等事项的简单申请,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资质认可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实现“阳光审批”。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交流课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交流课件
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进行完善。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后,应急管理部于3月20 日发布《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管理办法》主要改革内容
三 《管理办法》主要改革内容
1、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
虽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在技术方法、执业要求、过程管理等方面有所侧 重和不同,但在资质条件设定、许可程序管理、执法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 较为类似,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清单中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检 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归并为一项许可。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二 《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1、成立《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2017年初,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部分专业机构代表等 成立了《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2017年1至6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安全评审制度改革 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系统评估原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 验和不足,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释义】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四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 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新规解读杨洋;马子涵【摘要】文章通过对比分析新旧规定,解读最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促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更好的运行和管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期刊名称】《化工管理》【年(卷),期】2019(000)016【总页数】3页(P106-107,110)【关键词】安全评价;检验检测;管理办法;新规【作者】杨洋;马子涵【作者单位】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 300131;中创新海(天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300131【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认真学习理解新的《管理办法》,对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更好的运行和管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可起到促进作用。

1 修订背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出台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 修订要点2.1 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将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合并制定为一个部门规章,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并统称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2.2 取消分级管理,调整精简许可事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再划分甲、乙级,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1.1 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 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中 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 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 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 “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 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 办理程序”。《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 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 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 革。《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 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 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
(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 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 区域发展规划。
(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 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 行资质认可管理。
2.2 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 会意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别于2017年10至11月在原安全监管 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 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 311条。
2.3 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
02
起草过程
2.1 成立起草小组,评估现行管理体系。 2017年初,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研院所、 行业协会和部分专业机构代表等成立了 《管理办法》起草小组。2017年1至6月,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安 全评审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问 卷、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系统评 估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验和 不足,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 基础上起草小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应急〔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要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

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

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

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

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三是严禁设置准入障碍。

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四是严控中介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技能培训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号令

技能培训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号令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

2.2 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10至 11月在原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 年1月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 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11条。
2.3 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 了以下事项:
4.1 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1)严格设定审批环节。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 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2)严禁变相设定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 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 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3)严禁设置准入障碍。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 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4)严控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 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省级应急 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 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资质认可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5)严控审批证明材料。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过程需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清单管理 (附件1、附件2),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逐一明确,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 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6)切断中介服务关联。项目审批部门、资质认可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 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权责清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权责清单

附件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权责清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等制定此清单。

一、省应急管理厅职责(一)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

(二)对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重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

(三)负责对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履行机构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履行机构监管职责情况进行抽查。

(四)在接收到外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的告知后,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五)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后将有关情— 1 —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

(六)负责吊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的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三、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主要检查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现场勘查情况;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履行技术服务活动职责情况;根据举报信息或有关部门、单位告知信息,现场查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情况,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接收到外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的告知后,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鄂应急办函〔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应急办函〔2019〕21号各市(州)、管直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引导督促,确保平稳过渡一是积极引导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为防止许可和监管脱节,切实维护从业秩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引导现有评价检测机构尽快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二是严格审核资质准入条件。

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是确保政策衔接的连续性。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机构应组织自查,在换发新证前,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必须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才能继续开展执业活动。

自查情况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

省应急管理厅对自查情况将组织核查。

二、依法开展技术服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一是规范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和责任边界;二是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严格履行技术服务审核责任,提高技术服务报告质量。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三是严格落实现场勘查、检测检验、报告审核、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影像资料归档等相关要求。

国家应急管理部令1-3号令目录(最新)

国家应急管理部令1-3号令目录(最新)
2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9.1
修改:原安监总局88号令
3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9.9.27
废止:原安监总局9、19、28号令
最新
第1-2号
一、分类
1.安全生产规定:
1
2.职业卫生:
3.化工安全:
4.煤矿安全:
5.金属冶炼安全: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7.其他安ຫໍສະໝຸດ :8.修改令:2、3
9.废止令:
二、目录
令号
规章名称
实施日期
备注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5.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管理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大型企业新购进一批叉车,企业分管安全副总理王某要求设备和安全部等人员合作编写叉车安全操作流程。

关于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说法,错误有()。

A.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类型应使用全式格式B.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编写应参考叉车使用说明书C.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应征求使用部门意见D.应编写叉车异常情况下处置内容【答案】 A2、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以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工作属于()。

A.技术监察B.过程监察C.专业监察D.行为监察【答案】 D3、(2017真题)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完成事故上报工作之后,进入事故调查阶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事故调查工作实行的原则是()。

A.部门领导、部门负责B.政府领导、部门负责C.政府领导、分级负责D.部门领导、分级负责【答案】 C4、某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工会、总工办、调度室、安全处、财务处等。

公司设总经理、安全总监等管理岗位。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予以决策是()。

A.董事会B.董事长C.总经理D.安全总监【答案】 A5、某住宅楼施工项目生产经理安排施工人员张某等3人将钢管、木方等材料从4层搬运至该层悬挑钢平台,3人在平台上对钢管进行绑扎过程中,因堆料超载导致平台倾覆。

3人及材料一同坠至地面。

坠落钢管砸中1名地面作业人员,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关于该事故调查与分析说法,正确是()。

A.张某3人违章操作是造成故直接原因B.事故调查组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C.项目生产经理应负事故直接责任D.事故调查组应聘请项目建设单位技术总监参与调查处理【答案】 A6、在生产环境中,加热金属、熔融玻璃、强发光体等可成为()。

A.激光辐射源B.红外线辐射源C.高频作业辐射源D.紫外线辐射源【答案】 B7、预防原理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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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黑名单”管理。
5、信息共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 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 师查询系统等互通互联。
6、行业自律: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 业能力评定,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
7、把告知承诺、自我声明、容缺受理(审批)、 补充要件等事项作为审批后监管检查的重点。
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 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 查询
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
1、名称变化:“安全评价机构”变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
构”;“管理规定”变为“管理办法”,1号令侧重于可操作性 2、明确了法定业务的范围,即《安全生产法》第29条和34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见1号令附件1 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以上应写入报告中。
4、跨省职业的书面告知:主要指评价检测机构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时,可通过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提交《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从业告知书》,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资质 认可机关公开的传真、邮箱、邮寄地址等方式告 知或送达。
外地从业,书面告知仅需告知省级资质认可机关 即可。
二、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
4、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5、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
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 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6、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 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
7、资质申请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实行“阳光审批”
简政放权要求:金属冶炼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企业也可 以自己做,但必须有自己的评价师、专业和评价组。 (国发(2017)8号:第11项)
6、签名页:必须是蓝黑水笔,不能是打印件和复印件。 7、从业人员的合法有效性:一是兼职评价师和专职评
价师具有同等从业资格和权力。二是项目负责人必须勘 察现场,同时勘察项目现场的评价师原则不少于两名, 且应是核心专业评价师;三是项目组成员所有专业能力 必须能支撑所从事行业资质申请能力的要求;四是参加 审查会人员必须是技术报告中的签字人员,项目负责人 必须到场。同时现场签字和报告中的签字必须一样。
冶金、 有色 安全 评价 甲级 机构
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 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 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
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

8、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一是专家组意见及专家 个人意见必须成为报告的组成部分;二是专家提 出的修改意见评价组修改后一定要由专家本人签 字确认方为有效。
▓非法定的业务范围尽量不用称谓安全评价,以避免不必要的 法律纠纷(见《安全生产法》第69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的机构……对其……结果负责)
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 展规划。
4、明确建立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二、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
9、关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后期相关部门会出台关于“虚假评价报告”界定 的实施细则。
六、文件修改的建议
1、修改过控文件中对“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要素 的具体要求。
2、修改过控文件中,关于机构和评价报告信息公 开方式及内容的要求。
8、把曾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记录、曾纳入 有关部门“黑名单”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 联的机构作为监管重点。
9、资质认可机关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 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 施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 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 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3、把服务对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写进评价报告的 要求。
4、因条件更改造成的对专职技术负责人(一级)、 专职过控负责人(持证)、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 (二级安全评价师)的任职要求、任命方式的程 序和要求。
5、关于现场勘查过程中(项目组长必须参加)、 勘验内容、记录方式、存档及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金属 矿山、金
冶炼 建设 项目 安全 预评 价报 告编
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 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制 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
注:审批工作 中要求申请人 委托有关机构 出具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安全 预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
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
6、开展业务活动前按规定向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 机构告知的程序和要求。
7、关于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化的内部管理程 序、向资质认可机构申请变更等工作的程序和要 求。
(3)相关方对评价检测报告组织评审或审查的, 评审或审查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评价检测 报告的组成部分。
(4)专家对评价检测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修改 部分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5)有关部门委托评价检测机构出具报告,采信 其报告结论并作出许可或处罚决定的,应对其决 定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监管责任
1、资质保持条件检查:由资质认可机关实施“双 随机一公开”每三年对机构覆盖一次。
2、属地监管: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天书 面告知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构 及其下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日常执法检查:日常发现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4、联合惩戒:对失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
烟花爆竹制造业 金属冶炼
火炸药(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安全各1名及以上。 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以上。
2、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处罚种类只有两种:罚款和 吊销资质,没有了暂停资质。
3、强调责任分担: (1)评价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价检测报告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 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金属、非金属矿及 其他矿采选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1名及 以上。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各1 名及以上。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1名及以上。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油气储运2名及以上,设备、仪表、电气、防腐、安全 各1名及以上。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自动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化1名及以上。
应急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机构管理办法》及解读宣贯
主讲人:任行敏
目录
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 二、放管服改革,精简许可事项 三、准入条件变化 四、监管责任 五、其他变化 六、文件修改的建议
一、总则部分内容变化
总体变化: 《管理办法》通过合并资质等级、压缩审批层级、
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 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2、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 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3、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 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 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 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
(2)过程控制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且有安全评价 师资格,不可以是项目组成员。
(3)安全评价项目组长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 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可以是兼职的。
(4)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专兼职均可。
业务范围
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煤炭开采业
五、其他变化
1、人员任职条件变化 (1)技术负责人条件变化:必须是专职,由二级
评价师改为一级评价师;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 最好一个行业设置一个技术负责人。该行业技术 负责人不可以是本行业安全评价项目的项目组成 员,可以是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价项目的项目组成 员(或项目组组长),但必须在过程控制文件中 明确。
5、1号令删除了原22号令第21条中关于“建设项 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 安全评价机构”的规定。但如果其他法规中有类 似规定的,仍需要执行其他规定。(如原总局45 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 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三、准入条件变化
1、1号令要求是独立法人 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固定资产
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档案室面 积1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 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 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 3、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 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 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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