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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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
上诉状
上诉人:东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镇
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XX
被上诉人:吴XX ,男,19 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住广东省XX市XX镇X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 XX)东法
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 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 XX )东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元。
2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XX)东法
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XX年1月8日、1月
21 日、2 月3 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XX 年11 月、12 月的煤炭款。”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因为从
XX年7月份开始至XX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XX年7月份元、8月份148886元、9月份150546元、10月份元、11月份元、12月份元,XX年1 月份
247716元、2月份元、3月份元。其中XX年货款共计元,已于XX年8月17日付元、XX年9月19日付148886元、XX年9月28日付51114元、XX年
10月17日付99432元、XX年11月21日付150000 元,XX年12月21日付元、XX年1月8日付118231元,至此XX年货款共计已付元,已经结清XX年的货款。因此,上
诉人XX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XX年的货款。即上诉人于XX年1月21日支付的100000元、XX年2月3 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XX年的货款。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年的交易情况为:XX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元、3月份元,共计XX年货款为元。但是,上诉人于XX年1月21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2月3日支付了80000元、XX年2月23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3 月5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3月13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4月19日支付了100000元。其中有两张票据共计XX00 元票据被退回,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38 万元给被上诉人, 故上诉人迄今为止只欠被上诉人货款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XX年XX月XX日
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证据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证据说明(一)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
证据说明(二)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 ,男,汉族,19xx 年x 月x 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 号,电话:xxx
被告: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 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 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XX 年 6 月1 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 年11 月24 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 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XX 年 1 月30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XX 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 年x 月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篇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如下: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
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