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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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的推进,各地区区县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旨在推进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 建立健全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管与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3. 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工作。

三、重点工作1. 法律政策制定与完善- 制定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完善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 设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机制,提高赔偿效率。

2. 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受理、调查与处理;- 加强区县环保部门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3. 赔偿机制改革- 推行“责任主体追溯”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强化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使损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大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罚力度;-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赔偿计算方法,确保受损环境的修复与恢复。

4. 环境教育和宣传- 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与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等参与环境保护宣传与报道,增加社会影响力。

四、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 设立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机构,并进行组织机构建设;3. 对区县环保部门进行培训和人员补充,提高监管执法水平;4.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5.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和宣传;6. 进行试点工作,评估改革效果,并及时修正和完善措施。

五、预期成效1. 建立健全的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有效的损害防控机制;2.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管力度,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3. 提高赔偿效率,保证受损环境的修复与恢复;4. 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不断和完善。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建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损害主体和责任主体。

损害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责任主体则包括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责任主体。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依据行为主体的作为、过错和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追溯原则,即追溯到污染产生的源头,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必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资源恢复、环境修复、生态功能的补偿等因素。

在确定损害赔偿标准时,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实施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事务。

同时,要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损害赔偿的公正和公平。

四、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为了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宣传和教育既可以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通过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

五、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益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损害赔偿案件能够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赔制度2020年起全国试行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方案》体现了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保护理念,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

③应该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共建美丽中国。

《方案》确定2020-2020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20年起在全国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再次,要加强治理已受破坏的环境。

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我国有不少的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已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许多风景名胜古迹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危害。

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

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

所以,对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及早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抢救,使之尽快地恢复其本来面貌,以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迎接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

八项试点内容包括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

第九条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调研服务队的队员们沿河渠出发,对民生渠旁的环宇饭庄、航运锅炉有限公司、宏远精修公司、天丰精细化工厂等数十家工厂的排污口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了PH值并记录下数据,调查研究其排污设施是否符合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让损害者担责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

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

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问: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什么还要由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是什么关系?答: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不冲突,政府侧重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提起索赔。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7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日 前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公 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作为 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条 例 》 同 时 废 止 。《 条 例 》 对 《 环 境 保 护 税 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 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 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 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丨2018 年第 1 期
高层信息
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方案》
2017 年 12 月 17 日, 新 华 社 受 权 播 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方 案 提出,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出,通过 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 主 体、 索 赔 主 体、 损 害 赔 偿 解 决 途 径 等, 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 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 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方案要求,到 2020 年,力争在全国 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 术 规 范、 保 障 有 力、 赔 偿 到 位、 修 复 有 效 的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据 了 解,2015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了《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在 吉 林、 山 东、 江 苏、 湖 南、 重 庆、 贵州、云南 7 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方案基本 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 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 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 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 偿工作的标准;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 了“磋 商 前 置” 程 序, 并 明 确 对 经 磋 商 达 成的赔偿协议 ,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 行效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突出。


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我们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行为主体,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包括企业、个人等。

同时,建立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确保损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在赔偿方式上,将采取综合补偿和
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货币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手段,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修复和补偿。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此外,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一改革方案,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赔偿制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改革方案。

一、立法完善1.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加大对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增加赔偿标准和责任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2.制定相关细则和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和规定,明确损害评估、责任认定、赔偿程序等具体细节,确保赔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损害评估科学化1.建立全面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

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信。

2.加强专业评估机构建设。

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培养专业评估人员,建立一批高水平的评估机构,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三、责任认定明确化1.实行严格的责任追溯制度。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调查取证和证据鉴定,追究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不可逃避。

2.明确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

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的赔偿责任界定明确,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起应尽的赔偿义务。

四、赔偿方式多元化1.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推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来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2.发展生态环境保险。

鼓励开发生态环境保险产品,提供给企业和机构购买,以保障赔偿金的支付和环境修复的费用。

五、监督机制健全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公开监测数据,提高舆论监督的能力。

2.设立专门的损害赔偿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管,加大对赔偿行为的审核和惩罚力度,维护公众利益。

总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立法、科学评估、明确责任、多元赔偿和健全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复损害、预防损害、避免损害,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辨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辨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辨析作者:赖斐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0期【摘要】 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损害赔偿的目的是阻止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使受损生态得以恢复。

《试点方案》未对各种概念加以说明,极易导致理解上歧义或者实践中的偏差。

因此,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概念从法律上加以界定,厘清其与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提供理论前提。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方案一、我国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学理界定生态环境损害并不包括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意味着对环境资源承载的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公共环境利益有别于民事权利或法益,无法归入现有的法定权利体系,生态环境损害不属于现行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的“损害”类型。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一些单行法也没有针对具体的生态环境要素本身的损害赔偿问题作系统全面的规定,没有规定有效的预防和补救生态损害的途径和方式。

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的角度和观点也不尽一致。

有学者从“环境权”的角度阐述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即生态环境损害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权”,使得应享有的正常环境质量或舒适度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

另有学者从生态环境损害与传统环境损害的关系出发进行阐述。

如蔡守秋教授认为,损害包括新型损害和传统损害,其中新型损害即指环境(本身的)损害,而传统损害包括直接对人身及其财产的损害以及以环境为媒介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中,环境损害进一步指以污染场所为表现形式的损害和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

在立法缺失、传统理论研究不足的前提下,部分学者提出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尽管具体界定有所差异,但是基本理念是一致的,突破的了传统环境侵权法只关注人身、财产损害的局限性。

尽管各种定义都可能有所不足,但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保护法律理念,都具有进步性。

图文宣传教育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内容完整讲解讲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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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
《规定》的主 要 内 容 和 要 求
二 《规定》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二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
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三是要求地方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办理进度。
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关键,就提高鉴定评估的科学性和 规范性,《规定》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负 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业务;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 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地方组织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初 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LHJ+FHX。 步 构 建 了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 全 面 完 成 了 阶 段 性 目 标 。 2021 年 实 施 的 《 民 法 典 》 , 明 确 规 定 生 态 环 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LHJ+FHX。 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第四章
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

关于_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_的思考与建议_高吉喜

关于_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_的思考与建议_高吉喜

引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为通过试点探索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十三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了系统部署,确定了“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目标,明确了试点原则、适用范围、保障措施,提出了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等8项试点内容。

《方案》的出台突破我国现有法律和制度,在过去注重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突出了对遭到破坏的环境和生态的本身进行修复,弥补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空白。

对于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要求,推动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跳出“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维护环境公平正义、公众环境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方案》发布释放出的政策信号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正在加快构建完善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基本完成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时间所走的城市化、工业化道路。

同时,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经济发展的质量。

为从根本上破解经济粗放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题: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新华社记者高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17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今年初,贵州省开出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

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保厅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工作。

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

但我们也看到,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环保部这位负责人说,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他表示,这一改革也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

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

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他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严肃又重要的话题——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别看这名字长得跟绕口令似的,其实它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下面我就用我的意识流给大家详细捋一捋。

一、背景与意义都知道环保很重要,但有时候环境损害了,赔偿就成了难题。

咱们关市在这方面也遇到了瓶颈,所以这次改革就是为了突破这个瓶颈,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保护咱们的绿水青山。

二、总体目标简单来说,就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现损害赔偿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激励大家保护生态环境。

三、具体措施1.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要明确哪些行为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比如污染、破坏、非法占用等。

只有明确了范围,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赔偿。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这个标准得科学、合理,不能让赔偿变成一场数字游戏。

我们可以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关市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赔偿标准。

3.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要让破坏者付出代价,关键是强化赔偿责任。

这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要严厉,让破坏者不敢越雷池一步;行政责任要严格,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民事责任要明确,让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程序是关键,没有程序,赔偿就无从谈起。

我们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包括损害鉴定、赔偿协商、赔偿诉讼等环节,确保赔偿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5.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宣传光有制度不行,还得让大家知道。

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要对关市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损害程度、范围和原因,为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步骤。

3.试点推行在部分区域进行试点,检验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压力和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需改革。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赔偿金额不足、赔偿程序繁琐、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责任不明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了以下的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1. 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金额:通过提高赔偿标准和加大处罚力度,使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的程度。

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赔偿的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率。

3.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减少争议。

4. 确定赔偿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

三、改革内容1. 提高赔偿金额(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和损害程度,制定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确保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

(2)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最低限额,确保赔偿金额的基本保障。

(3)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倍数,以增加惩罚力度。

2. 简化赔偿程序(1)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

(2)简化赔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建立简化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降低赔偿的成本和时间。

(3)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3. 明确赔偿标准(1)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损失评估方法、损害程度的评判标准等,以便于各方主体的识别和适用。

(2)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以科学的方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影响,为赔偿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

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

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

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

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

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生态环境损害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我国迫切需要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提出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2. 背景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赔偿标准不明确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不够明确,无法客观、准确地衡量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的金额。

2.2 赔偿程序繁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复杂、繁琐,导致赔偿事务处理缓慢,难以满足赔偿主体的合法权益。

2.3 赔偿主体不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责任主体,导致生态环境赔偿的效果不佳。

3. 改革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3.1 确定赔偿标准制定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采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能真正体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实际程度。

3.2 简化赔偿程序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减少行政干预和冗余环节,提高赔偿效率。

设置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处理赔偿事务,简化申请、审批和支付等程序。

3.3 清晰赔偿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增强赔偿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责任追溯机制,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3.4 强化惩罚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赔偿款的及时支付和执行。

3.5 建立赔偿基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支付赔偿款项。

该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确保赔偿款的可靠来源。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改革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原则和基本思路1. 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导向:以最大限度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引导各方主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 公平公正原则:赔偿应当基于事实和科学依据,公平公正地计算赔偿金额,避免赔偿过高或过低。

3. 分责分担原则:赔偿责任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主体承担,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并进行合理的分责分担。

4.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预防和监管,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降低赔偿风险。

三、改革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等相关事项,确保法律框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生态环境问题,并做出相应赔偿决定。

3. 加强赔偿基金管理: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赔偿基金,并加强对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赔偿基金的及时充足和合理使用,以应对可能的大规模环境事故。

4. 强化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在罚款金额上提高赔偿的比例,同时能够公示违法行为,增加违法成本。

5. 完善调解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解机制,鼓励各方主体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外经验,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全球生态文明合作体系。

四、实施方案1.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等内容,并建立法律和政策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____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加快,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社会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

然而,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复杂等。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本文提出一系列改革方案,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改革目标1.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

2.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

3.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

4. 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进行全面修复。

三、改革措施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框架(1) 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赔偿责任等相关内容。

(2) 完善相关细则和配套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2.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1) 公司和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政府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3.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1) 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程度进行科学评估。

(2) 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考虑损害的程度、时间跨度、地域等因素,并依法追索赔偿。

4. 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1)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调解、审理等程序,确保赔偿程序的简便化。

(2) 推广使用在线申请和电子化审批等方式,提高赔偿效率。

5. 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 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者进行重罚,不得轻易逃避责任。

(2) 建立环境违法者名单,对连续多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限制。

6. 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修复(1) 强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对环境进行全面修复,确保恢复到原有状态。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23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态环境损害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通过赔偿制度的改革,可以促使各方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二、目标设定1. 建立全面、科学、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和公正。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的效能。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三、具体措施1.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1)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标准,明确评估范围及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准确。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损害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独立。

(3)建立赔偿计算公式,根据损害评估结果、损害程度和损害主体的能力,确定赔偿金额。

2.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1)增加环境监管的人员和经费投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2)建立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3)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3. 强化污染者责任意识(1)建立企业自我监管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污染行为严重的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划拨企业财产进行赔偿等措施。

(3)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污染企业的曝光率。

4.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1)加强环境教育宣传,让公众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2)建立环境维权机制,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促进社会监督。

(3)通过合理的奖励机制,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的严峻形势,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改革。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机制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方案,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需要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确保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性。

其次,提高赔偿标准是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较低,无法真正起到修复生态环境和损失的作用。

因此,应适时提高赔偿标准,确保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同时,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完善赔偿机制也是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赔偿机制尚不完善,赔偿过程繁琐且不透明,给赔偿方和被赔偿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因此,应建立起简化和规范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赔偿资金能够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最后,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也是改革的关键。

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件的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同时,还要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综上所述,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赔偿标准、赔偿机制以及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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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巨额赔偿会否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

让损害者担责问: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答: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

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

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问: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什么还要由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两者是什么关系?答: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不冲突,政府侧重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提起索赔。

两者的关系和衔接还需要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设磋商机制避免诉讼“费时耗力”问:方案为什么设立磋商机制,要达到什么效果?答:方案创设了磋商赔偿机制,可以及时启动与责任人的协商,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而产生的“费时耗力”问题。

赔偿权利人在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及时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当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就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当然,磋商也不是必经程序,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试行“分期赔付”确保企业可承受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方案是否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答:我们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问题。

方案设计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求试点地方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既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赔偿,又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损害赔偿制度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能否为损害赔偿提供足够的支撑?答:我国环境鉴定评估能力初步形成。

一是有了相应的技术方法。

环保部相继发布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方法。

二是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环保部从2011年起,相继在山东、江苏、重庆等10个地方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

三是有了可为行政和司法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机构。

2014年,环保部向社会公开推荐了第一批12家具备为环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术支持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下一步,环保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技术体系、规范鉴定评估程序、推进纳入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等工作,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水平,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四、试点内容(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试点地方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鼓励试点地方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试点地方可根据需要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开展赔偿磋商。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试点地方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试点地方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点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六)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赔偿权利人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试点地方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

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试点地方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方省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意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并于每年8月底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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