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节能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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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系由青岛市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搞好自身管理,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为推动青岛乃至全省、全国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协会的作用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起着连接纽带的作用。协会接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开展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

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活动、技术创新等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办公地址:胜利石油管理局青岛疗养院(市南区台湾路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努力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二)研究探讨我市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事业交流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四新与四节推广和科技创新等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建筑节能行业企业共同提高。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本行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资质审查、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项目前期论证、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和国际间的经贸技术合作,并配合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促进行业企业的建设壮大。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倡导产业诚信的职业道德,培育良好的行风行规。

(七)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规划及法规提供可靠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益的信息服务。

(八)组织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入会条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一)经工商登记,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

(三)凡是本行业中的国营、集体、民营、合资、独资企业等。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

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除二、四项以外的其他职权,向理事会负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将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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