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节能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现将该草案及说明在青岛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09年7月20日。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及说明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公用、质监、工商行政、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民用建筑节能宣传等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某某市节能协会章程(草案)
某某市节能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某某市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QINGDAO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QE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某某市内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生产(或销售、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某某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邮政编码:某某某某某某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团结和动员组织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合理用能、科学用能、节约用能,为节能减排和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事业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一)进行节能减排低碳调研、统计、信息收集;(二)参与节能减排低碳相关法规、政策调研、起草、宣贯等工作,承担节能减排低碳标准化工作,征集、提出并组织研制节能减排低碳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宣贯和实施;(三)开展国内外节能减排低碳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节能减排低碳学术讲座、研讨、论坛、展览等活动,为政府部门、企业、节能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四)总结和推广节能减排低碳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办法,承担节能减排低碳咨询、诊断、评估等服务;(五)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节能减排低碳情况,提出涉及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
”(四)删去第十四条。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具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删去第十六条。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绿色建筑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 广告协会、、八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
英文译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缩写为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由本市从事绿色建筑科研、规划、设计、开发、施工、培训、信息、管理、服务及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会员单位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促进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第四条(主管部门)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_________ 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_ 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本会同时接受上述机关的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住所)本会的住所设立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任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方针和政策;推广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提高公众意识,普及相关知识,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
(二)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行业信息;开展绿色建筑先进技术与产品的推介和展示,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企业品牌和知名度,组织业务和技能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会员单位加强自律管理,在政府管理部门指导下共建规范、有序的绿色建筑市场。
节能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节能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协会的内部管理,规范会员行为,提高协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X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协会是由热衷于节能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政策,推动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住所:XXX。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三)审议和批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聘请;(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协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协会设立以下部门:(一)综合部: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组织会员活动等;(二)技术部:负责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三)市场部:负责协会的宣传推广,拓展业务合作,提高协会知名度;(四)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协会财务状况健康有序。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指热衷于节能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指热衷于节能事业的人士。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节能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积极性。
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建筑节能与环境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Beijing Building Energy-Effiency & Environment Eengineering Association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北京市从事与建筑节能与环境建设相关的建筑保温材料研发与生产、建筑用新能源设备研发与生产、建筑采暖材料、建筑照明器材生产和销售企业、及相关科研、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首都地区建筑节能行业的健康发展,打造龙头企业良好形象。
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合理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指导工作。
在政府和行业、企业、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树立首都建筑节能产品品牌和行业形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三号,邮政编码100045。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代表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争议活动。
第七条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订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参与或承担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评审。
第九条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青岛)国际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博览会”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青岛)国际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博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青建办字[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青岛)国际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博览会”的通知(青建办字〔2009〕86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毫不松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号召,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经市政府批准,定于2009年10月27日-29日举办第三届中国(青岛)国际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
博览会期间还将举行“2009中国(青岛)国际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与应用高峰论坛”,拟邀请国内外业内知名专家、权威人士、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探讨节能领域的发展趋势及面临的问题。
本着“展商效益最大化”的办会宗旨,本届博览会将通过庞大的观众邀请系统以及展会期间丰富的同期活动,为参展企业提供精准,确保博览会展出效果。
本届博览会预计展出面积10000平方米,300个国际标准展位,将有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多家知名企业参展,专业观众2万人次。
本次博览会将是一次中国建筑节能行业的高端展贸、交流、合作平台。
为确保博览会的成功举办,我们竭诚邀请行业相关单位积极参展,现将博览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名称:第三届中国(青岛)国际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博览会同期举办:2009中国(青岛)国际外墙保温及干混砂浆产品技术展览会2009中国(青岛)国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产品技术展览会二、主题:绿色科技创新发展三、时间:2009年10月27日-29日四、地点: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五、组织机构:1、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山东省建设厅2、主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青岛市建设委员会3、承办: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青岛海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4、组委会:主任:汤吉庆副主任:张军、吴勇、赵兴书、邓云峰、孙梦元丁伟、贾福宁执行副主任:孙梦元组委会办公室秘书长:李毅副秘书长:王新波、王国欢刘宝芳工作人员:高山、王伟、公言、杨光、孟翔、刘娜六、展出规模计划展出面积10000平方米,300个国际标准展位,专业观众30000人次。
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章程模版
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章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的发展,增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协同合作,维护行业权益,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非营利性、自愿性的社会组织,注册地在中国。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民间组织自愿组成,以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为宗旨,以维护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行业权益、促进各项业务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科技、产业、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协会遵循一切自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如下:一、理事会(筹备组织委员会)二、秘书处三、专家委员会四、分支机构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修改本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评议并批准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选举并罢免协会主席及其副主席、常务理事和执行委员会成员;四、决定并监督协会的重大业务活动;五、审议并决定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宜。
第七条理事会由协会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每届在理事会召集前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在会前至少15天通知会员代表,并附加会议议程。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明确会议议程、听取秘书处的汇报、审议财务报告、审议重大业务活动、选举产生协会领导班子等事项,并由主席主持会议,并将会议决议书面记录下来。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协会的具体工作。
其职责包括: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协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三、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四、承接协会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推选并报备有关部门备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青政办字〔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和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严格管理责任,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联动协调,构建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的长效监管机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
(一)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统筹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
(二)市民政局要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组织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
严格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
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在年度报告、换届备案、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依托行政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9.06
•【字号】青建规字〔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规字〔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应用,确保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根据住建部银监会《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青岛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建办字〔2017〕8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的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青建城字〔2016〕1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岛市公共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9 月6 日。
青岛市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与产品行业自律公约
青岛市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与产品行业自律公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与产品在青岛市的建筑行业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施工技术不达标、恶性竞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给建筑质量和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了规范青岛市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与产品行业的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障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本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一、行业自律原则1、守法合规原则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诚实守信原则会员单位应秉持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欺诈、不误导消费者,确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
3、质量第一原则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生产、施工过程,确保建筑节能保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4、公平竞争原则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5、社会责任原则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公共安全,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环保的建筑节能保温技术与产品。
二、产品质量自律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生产建筑节能保温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保证原材料质量可靠。
3、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对每批次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4、如实标注产品性能、规格、型号等信息,不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
三、施工技术自律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青政办字[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47号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要求部署,更加扎实地做好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各项工作,确保“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现对青岛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市经贸委:负责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对各成员单位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进行调度、催办、督办;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措施,抓好典型示范;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推行企业清洁生产;负责全市重点节约型社会示范项目的推进工作;牵头组织编制节约型社会标准;参与编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等专项规划;参与组织企业深入开展建设节约型企业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宣传国家、省、市的资源形势和节约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省、市资源节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资源浪费行为;倡导节俭科学的消费方式,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宣传节约型城市、节约型社区、节约型企业,不断提高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规划,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专项规划;抓好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措施,抓好典型示范;在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等方面,严格节约控制标准,引导、调整投资方向,优化产业布局;负责组织企业深入开展建设节约型企业活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全市在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检查情况的通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全市在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青建办字[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全市在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检查情况的通报(青建办字[2010]10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严格执行青岛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水平。
2010年7月6日至9月28日,市城乡建委节能墙改办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全市在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项目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五项主要内容,共检查在建工程(小区)218个,提出整改意见35项。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在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检查的通知》(青建办字〔2010〕46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检查在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及2个条例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五个方面内容:1、在建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2、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3、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全市统一备案制度执行情况和工程应用监管情况;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执行情况;5《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中规范填写建筑节能信息情况。
检查采取市内四区所有在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全部逐项检查,五市三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各自组织自查,市节能与墙改办抽查的形式进行。
从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良好,大部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项目能够按要求,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设计、施工、监理能够按照国家新颁布的《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去做,外墙外保温均能够按设计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围护结构整体做法到位,细部做法比较到位,基本上解决了冷(热)桥现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青建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的通知(青建发〔2008〕52号)各建筑节能生产企业、研发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和机构:我市建筑节能事业经过相关部门和单位近十年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和令人满意的成绩,建筑节能市场亦进入加速发展的阶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市场比较混乱,产品质量、服务及信誉良莠不齐的问题,对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规范建筑节能市场,提高服务水平,为建筑节能生产和应用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我市建筑节能事业走上高效、安全、环保的发展道路,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了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墙改办)负责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相关筹备工作。
经筹委会研究决定,现启动协会会员的预登记程序,请有意加入协会的建筑节能生产企业、研发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和机构尽快报名。
注:1、协会章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会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需全体预登记会员表决后方可生效,故此次报名并不涉及上述内容。
2、联系方式:科技开发科86670922;墙改节能科86670912;工程示范科86670915;传真86670911附件:会员单位申请入会登记表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青岛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青岛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市行业协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非正文内容。
青岛市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缩写:---------------。
[名称中应表明其行政区域、所属行业,并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协会”字样,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青岛市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流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以及-----------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须载明青岛市----区----路----号],邮政编码:----------。
青岛市节能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青岛市节能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青岛市节能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乔法科
【期刊名称】《资源与发展》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青岛市节能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受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将协会的工作情况向大会报告,请予以审议。
【总页数】3页(8-10)
【关键词】青岛市节能协会;工作报告;能源管理;节能
【作者】乔法科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TK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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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协会系由青岛市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搞好自身管理,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为推动青岛乃至全省、全国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协会的作用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起着连接纽带的作用。
协会接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
开展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活动、技术创新等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办公地址:胜利石油管理局青岛疗养院(市南区台湾路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努力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二)研究探讨我市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事业交流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四新与四节推广和科技创新等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建筑节能行业企业共同提高。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本行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资质审查、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项目前期论证、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和国际间的经贸技术合作,并配合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促进行业企业的建设壮大。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倡导产业诚信的职业道德,培育良好的行风行规。
(七)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规划及法规提供可靠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益的信息服务。
(八)组织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条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一)经工商登记,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
(三)凡是本行业中的国营、集体、民营、合资、独资企业等。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除二、四项以外的其他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将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协会负责。
(二)检查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临时委办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下属各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人员的聘免。
(五)接受和处理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会员,非会员的专访、咨询、投诉和举报。
维护本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德,直至诉诸法律程序。
(六)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服务、培训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需在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8年 4月 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