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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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石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统一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及权限,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审批过程的监督检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服务,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在规定时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结已经受理的事项。

审批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服务中心批准确定的办理时限做出承诺。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从行政审批具体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承办人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初审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事项,承办人应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本着依法、便民、效能的原则,主动向申请人告知办理时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尽量提前办结。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并将延长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同时办理受理手续;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的,受理承诺时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七)准予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指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规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公开、透明、优质、高效。

(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三)监督检查范围1.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审批事项及工作运转等情况;2.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执行政务公开的情况;3.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依法审批、遵守审批工作规程和各项制度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办理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审批事项清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审批事项清单⾏政审批事项清单1.[01003290020017] 公路建设项⽬施⼯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003300020017] 公路⼯程竣⼯验收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公路⼯程竣(交)⼯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3.[01003310020017] 建设⼯程占⽤、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4.[01003320020017]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5.[01003330020017] 公路⽤地范围内设置或利⽤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公路标志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6.[01003340020017] 公路增设平⾯交叉道⼝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7.[01003350020017]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8.[01003360020017]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等限载标准⾏驶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9.[0100337002001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的机具在公路上⾏驶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10.[01003380020017] 在公路周边⼀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11.[01003390020017] 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含期限)转让审核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12.[01003400020017] 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确定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13.[01003410020017]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14.[01003420020017] 临时占⽤城市道路许可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府令第156号)15.[01003430020017]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含桥下道路基础设施)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府令第156号)16.[01003440020017] 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5年内、⼤修的城市道路竣⼯后3年内挖掘审核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7.[01003450020017]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府令第156号)18.[01003460020017]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驶许可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北京市⼈民政府令第156号)19.[01003470020017] 公路、⽔运⼯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1)[01003470120017] ⽔运⼯程监理⼄级企业资质认定(2)[01003470220017] ⽔运机电⼯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3)[01003470320017] 公路、⽔运⼯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公路⽔运⼯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20.[01003480020017]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1.[01003490020017] 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2.[01003500020017]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3.[01003510020017]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设定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4.[01003520020017] 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5.[01003530020017]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6.[01003540020017]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7.[01003550020017] 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8.[01003560020017]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项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9.[01003570020017]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0.[01003580020017] 道路运输从业⼈员资格认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31.[01003590020017] 国内⽔路运输业务及辅助业务经营许可设定依据:《国内⽔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内⽔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32.[01003600020017] 船舶登记、检验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中华⼈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33.[01003610020017]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运营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4.[01003620020017]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及其他适任证件核发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35.[01003630020017] 通航⽔域岸线安全使⽤及⽔上⽔下活动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36.[01003640020017]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37.[01003650020017] 改变国防交通⼯程设施的⽤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权限内)设定依据:《国防交通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38.[01003660020017] 占⽤国防交通控制⽤地批准设定依据:《国防交通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39.[01003670020017] 国家重点⽔运建设项⽬竣⼯验收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港⼝法》(2003年)、《港⼝⼯程竣⼯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40.[01003680020017] 经营港⼝理货业务许可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港⼝法》(2003年)、《港⼝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批⾏政审批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41.[01103690020017] 交通影响评价审查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北京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4年)初审上报事项清单1.[01103700010017]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路运输的经营初审设定依据:《国内⽔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103710010017]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初审设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治理〕事项办事指南审批单位:AA 市 AA 区大路局、AA 市交通运输局编号:大项编码事项名称NH16A003占用、挖掘大路审批小项编码NH16A003-03二级事项名称三级事项名称颁发的证件名称颁发的证件有效期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数量限制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无《路政治理许可证》施工期限许可。

获得许可前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申报。

涉及到经营性大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有√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第四十五条2、《大路安全保护条例》其次十七条其次项3、《AA 省大路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4、《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大路路政许可的实施方法》第十条、附件 9审批依据路政许可条件第一点、其次点、第三点、第四点、第十七条、其次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其次目5、《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与石油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全文6、《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印发<AA 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与石油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申请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大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构造的大路路基地段,承受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承受架设方式从大路上方跨越通过。

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需与大路桥梁穿插的,可承受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

制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大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2、油气管道从大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需严格遵循《大路工程技术标准》、《大路路线设计标准》、《大路桥涵设计通用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标准,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1-1)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4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企业章程文本;(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审批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

流程(一)申请企业持申请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备注办理地点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0827)5280280交通运输局地址:巴中市巴州镇状元桥街346号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5280708市交通运输局:(0827)5266328(1-2)基本信息事项名称: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承诺件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审批方式:审批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是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川价发[2005]110号文,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纸质每个4元,铝质每个55元。

应交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影响等;(三)进站方案。

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

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
2、依据《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1)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3、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能够当场许可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4、形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5、不符合许可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审批时限(说明)
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有;□无
收费标准
1、粤价函[2004]506号
2、粤交路[1999]263号
3、粤交路[1998]38号
5、依据《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2)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3)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附件9路政许可条件第十点、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2、《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
3、《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五条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52(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核1-2)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示范文本-新增危客运力审核

52(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核1-2)交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示范文本-新增危客运力审核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核办理流程
一、部门名称
泰安市航务管理处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核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运输市场运力需求
(二)所属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三)经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市
级以上航管机构的书面证明;
(五)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六)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
持有地方海事机构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当运力大于运量时,将不再办理审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申请书(原件)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四)意向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章程
(七)停靠点安全服务设施证明
(八)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九)营运证申领书
(十)《船舶营业运输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港航管理门提出申请,经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港航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审批。

九、办结时间
五个工作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的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的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北京市有关通知要求,市交通委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交通影响评价审查业务办理自2015年10月28日起,市交通委交通影响评价审查业务办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六里桥南里9号首发大厦B座1109室迁移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六里桥西南角,六里桥客运主枢纽东侧)四层C区07号窗口办公。

业务咨询电话:89150730。

(二)路政行政许可业务办理自2015年10月28日起,市交通委路政局对外开展的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由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317号办理大厅迁移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六里桥西南角,六里桥客运主枢纽东侧)二层C区21号窗口(非固定资产投资业务和财务缴费业务)、四层C区05、06号窗口(固定资产投资业务)办公。

业务咨询电话:四层89150731、89150732、89150733二层89150293。

(三)运输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自2015年10月28日起,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对外接待、办理业务的部分窗口,由中环广场办事大厅(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迁移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六里桥西南角,六里桥客运主枢纽东侧)二层C区17至20号窗口办公,中环广场办事大厅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窗口仍可办理。

中环广场办事大厅业务咨询电话:83979748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业务咨询电话:89150295。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0月28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0月14日委党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市交通委通过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开展“既受又理”试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编制等多种方式,主动跨前、先行先试,创设性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行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政府的市场监管水平得以显著提升,机构设置得以不断优化,服务能级得以不断改进。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行政审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批事项依然过多,行政审批与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等。

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在交通港航行政审批改革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发展为主线,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深入推进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交通行政审批工作计划范文

交通行政审批工作计划范文

交通行政审批工作计划范文一、工作背景交通行政审批是指政府对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及相关领域的各类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和管理的过程。

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行政审批工作已经成为一个急需改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域。

因此,加强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将成为我国未来一段时期交通管理领域的重要任务。

二、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加强对交通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3.加强对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4.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优化交通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申请人。

三、工作内容1.建立和完善交通行政审批工作机制(1)逐步完善交通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和公信力;(2)建立规范化的审批程序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3)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的信息系统,实现审批事项的电子化管理。

2.加强交通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建立健全审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2)加强对审批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3.加强对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和检查的制度,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2)加强对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的社会公众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4.优化交通行政审批流程(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交通行政审批的政策和流程;(2)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申请人,提高交通行政审批的便利化程度。

四、组织实施(1)建立交通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交通行政审批工作;(2)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审批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3)加强对交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4)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和检查的制度,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5)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交通行政审批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为创新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为创新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为创新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为创新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厅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行为,创新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坚持依法依规审批。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保证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得违规、越权审批。

承接交通运输部下放到省级的许可事项,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原承办单位对接,落实承办部门,编制服务指南,以最快时间进窗口办理,不得出现审批真空或者不作为的现象。

所有省级交通运输许可要严格落实已经对外公布的申请材料清单和服务承诺,不得向申请人提出额外要求。

(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厅直单位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严禁后台直接受理审批申请。

按照省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严格执行受理单制度。

对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交通窗口均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所有的申请材料由交通窗口统一接收,内部封闭流转。

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地方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窗口直接受理。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一、去年以来交通运输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一)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

(二)落实了取消下放事项监管。

(三)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

(四)创新了审批服务方式。

一是激发了市场活力。

二是促进了职能转变。

三是发挥了地方和基层作用。

四是惠及了行政相对人。

二、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力度不均衡。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联动、部门联动不够。

(三)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四)审批行为和过程不规范、不透明、效率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

三、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一)加大力度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是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方面继续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另一方面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

(二)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是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是推行行政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三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

一是加强市场监督执法。

二是强化依据标准监管。

三是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四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推动职能转变、促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是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

一是优化职能配置。

二是切实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

四是严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五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省运管局、省路政局、省水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4]1号)要求,现将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内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以及管理和服务类事项。

二、清理核实工作原则1、项目法定原则。

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立。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证、监制、检查、鉴定等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客观真实原则。

全面清理、客观分析,准确填报,如实反映,防止漏报、瞒报,确保审批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分类清理原则。

对现行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按照事项性质、主要特征、审批内容、主体责任等,研判论证,严格甄别,理清政府和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科学划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自主调节、社会自治自律等审批事项,合理分类。

三、工作要求1、各单位、各部门在本次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时,要以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公布的结果为基础,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结合自身工作进一步提出取消、调整意见。

2、各单位、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指导,明确分工责任,统一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核实工作如期完成。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cn
2.信函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36)
交通运输部
2014年2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行业管理局,厅机关处室:
为深化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列出清单,按照省政府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今后,要做到清单之外无许可,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行政许可目录清单要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新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
登记备案,并更新行政许可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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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盖章):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编号:2
1.事项名称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2.颁发的法律文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持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4.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以上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交通部《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第二章
5.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属于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需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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