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
万泽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万泽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7【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泽光;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万泽光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万泽光【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琍张安灏【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万泽光【被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市卫健委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市卫健委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国家卫健委具有受理万泽光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市卫健委受理了万泽光所提诉求后,针对万泽光在涉案群众诉求登记表中反映的问题,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项对万泽光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万泽光反映的多重收费、医疗护理资质、医护资格、管理文件、陪护服务管理协议等诉求的调查处理情况,说明市卫健委针对万泽光反映的问题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并给予答复等职责,并无不当。
蔡来福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来福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2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一峰张靛卿徐钟佳【审理法官】朱一峰张靛卿徐钟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来福;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蔡来福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蔡来福【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琍【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蔡来福【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蔡来福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12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物证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3月2日,昌平区卫健委对蔡来福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师执业活动作出了京昌卫医罚〔2017〕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2号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3月3日,蔡来福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9年9月10日,蔡来福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昌平区卫健委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京0114行初397号行政裁定,以蔡来福超过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驳回了蔡来福的起诉。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人员进行第四十三期集中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人员进行第四十三期集中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人员进行第四十三期集中培训的通知(2014年8月15日)各律师事务所:第四十三期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人员集中培训报名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具体培训安排通知如下:一、报到1、时间:2014年9月5日(周五) 9:00-15:00(中午11:30-12:30休息)。
2、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院路校区)教学楼114室(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3、报到事项:①交费:1950元(含培训费、教材费)注:请提前确定发票抬头填写的单位名称,现金、刷卡即可餐卡自愿办理(需另带现金100元);②核对基本信息,需要带实习律师证;③交2张1寸近期彩色照片(提前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④办理考勤手续;⑤领教材资料(含教材、学员手册、课表)。
二、合影2014年9月9日(周二)上午8:40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前照合影;之后在科研楼(科地)109教室上课。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时间:2014年9月9日---2014年10月8日(工作日上课,节假日休息)培训地点: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地下一层(科地)109教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考勤上课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请提前10分钟到课考勤,考勤采取刷指纹的方式。
五、就餐(餐卡)就餐在学生食堂。
早餐时间:07:30-08:30;午餐时间:12:00-12:45;晚餐时间:17:00-18:00。
六、联系方式培训办电话:************************电子邮箱:****************王辉老师:139****8960姜淑燕老师:158****1577第四十三期集中培训人员名单学号姓名性别实习证号所在事务所001何智娟女01011401210051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002苗露宁男01011404110441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003严冰女01011404210518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004杨微女0101140421049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005邓磊男01011311111141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006张国辉男01011404110516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007许振佳男01011404110400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008储彪男01011404110448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009向博女0101140421045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010杨美玲女01011403210176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011周斌男010114041103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012陈玲波女01011404210357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013吴昊哲男0101140411054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014李天赐女01011309210897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015唐诗男0101140411038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016赵绘女01011312211349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017王思涵女01011404210526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018韩骐瞳女0101140421048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019李明武男01011404110529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020沈飞飞女01011404210491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021马晨铃女01011404210269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022周凯男01011404110409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023侯年春女01011404210472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024盛兰女0101140421049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025陈倩婷女01011312211295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026王岳男01011404110474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027田冉女01011310211103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028田昊男01011404110445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029王潇女01011404210509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030刘衡男01011308120645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031范楠女01011404210330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032祁亚爽女01011404210399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033袁荃女0101140421045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034张雅然女01011404210385北京市元昊律师事务所035杨柳女01011404210358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036沈盼女01011310211085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037逄玉英女01011312211330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038修雷男01011310111075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039张传礼男01011404110313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040赵琳女01011403210168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041姜雨桐男01011404110381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042王耀锋男01011404110345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043杜天玉女01011404210533北京市两高事务所044郑志平男0101111011104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045彭玉娜女01011404210539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046汪妍瑜女0101131021110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047江川男01011208110776北京市纬文律师事务所048杨玲女01011404210527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049李佑琦女01011402210119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050刘润泽男0101140211011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051赵志国男01011403110196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052张明亮男01011404110340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053赵慧女01011404210341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054李云鹄女01011311211177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055胡彤灵女0101140121009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056王建新男01011312121293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057刘茜女01011402210113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058张洁女01011404210320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059张虓男01011404100299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060李子青男01011403110179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061王成男01011308110788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062谢春梅女0101131221129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063马硕女01011309210961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064赵东红女01011404210499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065王赛男女01011404210308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066赵婷女01011008211285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067周倩女0101140121002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068宋克鑫男01011404110261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069郭海珍女01011404210521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070侯云健男0101131011109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071李旭彤女01011404210495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072金喆男0101130911089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073王道华男01011308110672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074曹国俊女01011404210500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075闫世晔女01011404210514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076李淼男01011404110349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077殷越男01011404110393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078胡宇翔男01011403110155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079王桂香女01011310211020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080李澄女01011404210397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081王瑾女01011311211223北京张亚南律师事务所082邓若钦男01011404110546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083张璐女01011307210570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084傅赫然男01011204110249北京嘉润道合律师事务所085邱丰女01011404210396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086闫海斌男01011404110270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087韩俊女01011404210377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088张蕾男01011404110374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089郭一卒女01011404210281孙中伟律师事务所090陈静女01011404210355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091陈重安男01011311111182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092赵炎男01011404110530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093张晓明男01011308110806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094陈云女01011403210234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095高远女01011404210520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096金善明男01011108110856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097李亚光男01011404110329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098李子龙男01011403110164北京市才天律师事务所099陈琦男01011404110428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100童蕴芝女01011404220510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101袁尧女01011403210244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102吴济榕女01011309210926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103徐亮男01011401110029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104冯业涛男01011406110003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105陈静女01011406210042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106宋文婷女01011406210043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107方丽晴女01011406210095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108张家忍女01011404210458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109张博男0101130911099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110万艮菊女01011406210012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111李敏女01011401210016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112田润苏男01011406110023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113林杰男01011403110233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114陈茜女01011403210211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115孙志鹏男010112111110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116梁伟森男01011404110411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117黄超男0101131111113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118翟宝勤女01011406210038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19周丽女01011312211289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120张燕宁女01011403210224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121宋昭女01011310211102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122张大军男01011311111206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123尤润文女01011308210779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124黄然女01011306210429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125梅嘉麟女01011406210005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126国紫宸男01011406110035东方昆仑(北京)律师事务所127张晨男0101140611004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128张丽君男010114031102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129张涛男01011404110410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130冯巍男01011404110398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131徐初萌女01011401210098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132郭暐女01011406210048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133刘晓荣女01011404210305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134李岱隆男01011308110852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135崔洋女01011401210014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136李敏女01011406210013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137诚实男01011404110311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138张国志男01011404110274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139李慧女01011406210007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140骆瑾馨女01011403210149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141梁彦芳女01011406210030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142张文清男01011401110054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143苏文武男01011404110468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144吴微女01011406210144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145齐正男01011311111128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146刘静女01011401210058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147郝文博男01011406110059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148蔡寒男01011403110192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149李玄女01011406210064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150李文静男01011402120112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151张春月女01011406210063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152陈辰女01011404210391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153陈宗尧男0101130811069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154王维女01011406210026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155秦艳女01011312211344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156高栋男0101140111006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157王钧毅男01011406110079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158李树男01011406110086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159田婷婷女01011406210108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160林琳琳女01011403210225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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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挠痒痒”还是“真怕怕”

醉驾入刑:“挠痒痒”还是“真怕怕”?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1年第06期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各地纷纷查获以酒试刑第一人北京:“不知道查得严”——“醉司机”被刑拘5月1日零点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在东二环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时查获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
司机李俊杰被带回交通支队,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
这位来自内蒙古的司机称,他是来北京看望弟弟的,当晚喝了几瓶啤酒,并说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
5月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上海:车主涉嫌醉驾造成数人受伤5月1日晚,36岁的车主须某当天因酒后驾车,造成数人受伤,已被上海警方查获。
经初步鉴定,须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3毫克,涉嫌醉驾。
13时57分许,上海九新公路连富路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造成数人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发现追尾车辆车主须某涉嫌醉酒,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为203毫克。
成都:一名酒司机被查自称平时很少喝5月1日零时至6时,成都交警出动550名警力,在全市40余处餐饮娱乐场所、主要路口路段展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清查行动,共查获1例醉驾和4例酒驾。
当天凌晨零时40分,在蜀金路西单商场路口,一辆南充牌照的黑色捷达车接受检查。
司机蔡钦承认自己开车前喝了酒。
经吹气酒精含量测试,蔡钦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88毫克。
根据新规,已属醉酒后驾车的刑事违法行为。
对于醉驾1日起入刑的变化,他并不清楚。
司法部关于18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0年度检验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18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0年度检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以下18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20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
现公告如下:一、北京代表处1.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设立日期:2010-08-24首席代表:陈苾(Chen B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22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3477传真号码:(010)65052306电子邮箱:*************************网址:2.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2003-11-03首席代表:张伟民(Wei Min Zh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南楼203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131****5189传真号码:(010)85324288电子邮箱:***********************网址:3.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SHURST AUSTRAL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2013-03-08首席代表:杨端(Dan Y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十二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6层01-03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362800传真号码:(010)59362801电子邮箱:******************网址:4.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1995-03-1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298110传真号码:(010)85298123电子邮箱:***********************网址:5.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8-06-05首席代表:柯林(Christoph Hezel)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930339传真号码:(010)85930300电子邮箱:*************************网址:6.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1999-03-12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陈鹏(Chen P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层04单元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010)65885758传真号码:(010)65880427电子邮箱:********************网址:7.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原批准日期:1993-03-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杜大伟(David Boitout)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北京侨福芳草地大厦B座15层B01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5974511传真号码:(010)65974551电子邮箱:********************网址:8.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1992-10-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司薇丽(Valérie Anne SPIGUELAIR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邮政编码:100027联系电话:(010)85236858传真号码:(010)85236878电子邮箱:******************.cn9.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5-05-16首席代表:姜仑亚(Gang Yun 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6号院2号楼3层307室邮政编码:100102联系电话:(010)84785377传真号码:(010)84785379电子邮箱:*****************网址:10.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6-01-12首席代表:元重在(Jung Jae Wo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邮政编码:100027联系电话:(010)84475343传真号码:(010)84475349电子邮箱:*****************网址:11.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批准设立日期:2004-10-27首席代表:权大植(Kwon Dae Shik)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2601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8793080传真号码:(010)58793082电子邮箱:************.kr网址:www.bkl.co.kr12.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12-20首席代表:徐作青(Tzo-Ching Shy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401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672200传真号码:(010)85672201电子邮箱:*****************网址:13.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09-06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57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955600传真号码:(010)85955700电子邮箱:****************网址:14.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Greg L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52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8286300传真号码:(010)65309080电子邮箱:******************网址:15.美国斐格毕迪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FAEGRE BAKER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3-11-03首席代表:王兵(Bing W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919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7512988传真号码:(010)57512928电子邮箱:**********************网址:16.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BAKER & McKENZI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3-04-27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3800传真号码:(010)65052309电子邮箱:****************************网址:17.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1-03-28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彭明 (Scott Joseph Palme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35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719300传真号码:(010)39719301电子邮箱:*******************网址:18.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AVIS POLK & WARDWEL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12-20首席代表:张新华(Howard Zh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2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675000传真号码:(010)85675123电子邮箱:**********************网址:19.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ORSEY & WHITNE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5-04-10首席代表:刘思锐(Ray L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1503-05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135900传真号码:(010)85135911电子邮箱:******************网址:20.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K & L GATE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4-04-12首席代表:舒玉晶(Yujing Shu)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10层1009-1011室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58176000传真号码:(010)85189299电子邮箱:*************************网址:21.美国格威舒伯拜耳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GARVEY SCHUBERT BARER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4-07-07首席代表:彭介之(Chieh-Chih P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821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299880传真号码:(010)85299881电子邮箱:*******************网址:22.美国何威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UNTON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5-04-26首席代表:马克·瑟伯(Mark Joseph Thurbe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4862699/2695传真号码:(010)84868565电子邮箱:****************网址:23.美国吉布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2-09-11首席代表:薛芳(Fang Xu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3层01、08A、09号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65028500传真号码:(010)65028510电子邮箱:*******************网址:24.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LEARY GOTTLIEB STEEN &HAMILT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05-11-25首席代表:萧婉婷(Denise Sh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45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201000传真号码:(010)58793902电子邮箱:***************网址:25.美国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3-04-26首席代表:李川(Chuan L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际贸易中心2座2901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7379300传真号码:(010)57379301电子邮箱:***********************网址:26.美国科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OOLE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16-12-12首席代表:曾恂(Xun Z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2座18层05B,06-10单元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400600传真号码:(010)85400700电子邮箱:***************网址:27.美国柯特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URTIS, MALLET-PREVOST, COLT & MOSL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3-04-26首席代表:谢修如(Ron X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2319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646211传真号码:(010)85646225电子邮箱:*****************网址:28.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OVINGTON & BURLING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8-06-05首席代表:夏尊恩(Timothy Paul Stratford)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2301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100591传真号码:(010)59100599电子邮箱:***********网址:29.美国乐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OEB & LOEB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10-02-11首席代表:韦乐仁(Lawrence Sloan Venick)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43层4301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543500传真号码:(010)85171627电子邮箱:**************网址:30.美国美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ILBANK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6-08-30首席代表:刘秀生(Xiusheng Li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写字楼2号楼15层06单元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9692700传真号码:(010)59692707电子邮箱:****************网址:31.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RISON & FOERST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麦保罗(Paul D.Mckenz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1405室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9093399传真号码:(010)59093355电子邮箱:*************网址:32.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O' MELVENY & MY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2-12-05首席代表:耿科(Ke G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37层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65634200传真号码:(010)65634201电子邮箱:*************网址:33.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5-11-25首席代表:李蕾思(K Lesli Ligorner Ritch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823-829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8763500/186****7713传真号码:(010)58763501电子邮箱:*************************网址:34.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AUL HASTING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1998-06-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严嘉(Jia Ya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写字楼26层2601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675300传真号码:(010)85675400电子邮箱:******************************网址:35.美国普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13-04-26首席代表:尚撷福(Geoffrey Richard Sant)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106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721188传真号码:(010)85721199电子邮箱:****************************网址:36.美国普洛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ROSKAUER RO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日期:2011-09-19首席代表:任勇(Yong Re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51层5102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85721800传真号码:(010)85721850电子邮箱:******************网址:37.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ATHAM & WATKIN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9-07-30首席代表:徐辉(Xu Hu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312-2318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657000传真号码:(010)59657001电子邮箱:***************网址:38.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IDLEY AUSTI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1996-02-2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季如春(Ruchun Ji)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中二办公楼6层608室邮政编码:100738联系电话:(010)69055588传真号码:(010)65055360电子邮箱:***************网址:39.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日期:2007-03-28首席代表:王漾(Yang Wang)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39层39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652999传真号码:(010)59652988电子邮箱:********************网址:40.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5-03-1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黄小霈(Peter Xiaopei Huang)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0层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5500传真号码:(010)65355577电子邮箱:***********************网址:41.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TEPTOE & JOHN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9-07-30首席代表:柏富(Richard John Battagli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座29层2901-09室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8341000传真号码:(010)59696099电子邮箱:******************网址:42.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ULLIVAN & CROMWEL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9-03-12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黄梓筠(Gwen Wo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5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235900传真号码:(010)59235950电子邮箱:******************网址:43.美国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批准设立日期:2012-10-26首席代表:金朝(Zhao Ji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写字楼C座29层2901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65298300传真号码:(010)65298399电子邮箱:*************网址:44.美国威嘉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EIL,GOTSHAL & MANGE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8-06-05首席代表:李黎(Li L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018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5200传真号码:(010)65355366电子邮箱:*******************网址:45.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HITE & CA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4-04-12首席代表:李得伟(Te Wei David L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19层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9129600传真号码:(010)59695760电子邮箱:******************网址:46.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ILMER CUTLER PICKERING HALE AND DORR LLP,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4-10-19首席代表:罗斯(Lester Ross)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嘉里中心北楼1206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016588传真号码:(010)85297566电子邮箱:**************************网址:47.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HEARMAN & STERLING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艾德华(Randle Lee Edwards)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3209室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228000传真号码:(010)65636000电子邮箱:*********************网址:48.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JONES DAY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袁黎明(Liming Yua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32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8661111传真号码:(010)58661122电子邮箱:*******************网址:49.日本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NDERSON MORI & TOMOTSUN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若林耕(Ko Wakabayash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09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909060传真号码:(010)65909062电子邮箱:**************************网址:50.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MORI HAMADA & MATSUMO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森规光(Mori Norimits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316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909292传真号码:(010)65909290电子邮箱:********************网址:51.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NISHIMURA & ASAH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2010-02-11首席代表:中岛亚津沙(Nakashima Azus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4层08,09室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85888600传真号码:(010)85888610电子邮箱:**************************网址:https:///cn52.日本TMI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TMI ASSOCIAT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JAPAN)批准设立日期:2012-12-13首席代表:包城伟丰(Hojo Iho)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28层3204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9251200传真号码:(010)59251220电子邮箱:****************网址:www.tmi.gr.jp/chinese/53.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WENFEI ATTORNEY AT LAW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SWITZERLAND)批准设立日期:2000-06-08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柏嘉森(Samuel Baumgartne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6室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电话:(010)84185687传真号码:(010)84185907电子邮箱:***************网址:54.西班牙顾博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UATRECASAS, GONCALVES PEREIR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SPAIN) 批准设立日期:2016-12-12首席代表:库博乐(Pablo German Cubel Sanchez)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2单元1201室内B08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56510200传真号码:(010)56510268电子邮箱:***********************网址:55.西班牙嘉理盖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J & A GARRIGUES, S.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SPAIN)批准设立日期:2015-09-07首席代表:马努埃尔·托雷斯·萨拉萨(Manuel Torres Salazar)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815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85720000传真号码:(010)85720020电子邮箱:*********************网址:56.意大利凯明迪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HIOMENTI STUDIO LEGALE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ITALY)批准设立日期:2007-03-18首席代表:萨拉·马尔可塔(Sara Marchett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B座15层B02单元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5633988传真号码:(010)65633986电子邮箱:************************网址:57.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ALLEN & OVERY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何志恒(Victor Gee Han Ho)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46层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4188传真号码:(010)65354199电子邮箱:************************网址:58.英国安睿顺德伦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EVERSHEDS SUTHERLAND (INTERNATIONA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K)批准设立日期:2012-08-13首席代表:昃杰(Ze Ji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2201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65837300传真号码:(010)65837399电子邮箱:*******************************网址:59.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K)批准设立日期:1996-06-2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许嘉(Jason Xu)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705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053448传真号码:(010)65057783电子邮箱:*************************网址:60.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LIFFORD CHANC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符国成(Terence,Foo Kok Se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3层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2288传真号码:(010)65059028电子邮箱:******************************网址:61.英国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CMS CAMERON MCKENNA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3-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贝宁科(Nicholas James Elliot Beckett)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中青大厦1909室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010)85270259传真号码:(010)85900831电子邮箱:**************************网址:w62.英国礼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REED SMI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6-06-2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傅石(Michael J. Fosh)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101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9500传真号码:(010)65359501电子邮箱:*****************网址:63.英国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OGAN LOVELLS INTERNATIONAL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2-10-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魏军(Jun We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写字楼3座7层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65829488传真号码:(010)65829499电子邮箱:*****************************网址:64.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LINKLAT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1-03-28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纪晓晖(Xiaohui Ji)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52层5206单元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058590传真号码:(010)65058582电子邮箱:*********************网址:65.英国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NORTON ROS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唐穆(Thomas Wilfred Luckock)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9层1903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65353100传真号码:(010)85351089电子邮箱:********************************网址:66.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DLA PIPER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5-11-25首席代表:林俊杰(Chun Kit Horace Lam)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0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010)85200600传真号码:(010)85200700电子邮箱:***********************网址:67.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PINSENT MASON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6-11-22首席代表:陈希佳(Chen Hsichia)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1008室邮政编码:100005联系电话:(010)85190011传真号码:(010)85190022电子邮箱:************************网址:68.英国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HERBERT SMITH FREEHIL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1999-03-12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邹兆麟(Chau Siu Lu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28层2802-2803单元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65355000传真号码:(010)65355055电子邮箱:*********************网址:69.英国司力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SLAUGHTER AND MAY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K)批准设立日期:2009-07-30首席代表:陈景行(Chen Jing Hang)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9层2906-2909室邮政编码:100004联系电话:(010)59650600传真号码:(010)59650650电子邮箱:***************************网址:70.英国英士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INCE & CO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K)批准设立日期:2012-07-03首席代表:劳玮裕(Loh Wai Yue)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405邮政编码:100025联系电话:(010)57069588传真号码:(010)59696338电子邮箱:********************网址:二、上海代表处71.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MINTER ELLISO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1999-09-0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柯礼斯(Christopher Carr)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4006-4007室邮政编码:200041联系电话:(021)22231000传真号码:(021)22231099电子邮箱:****************************网址:72.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PRUDENTIAL LEGAL PTY LT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2016-12-12首席代表:王斐(Fei Wang)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5甲号飞雕国际2706室邮政编码:200032联系电话:(021)52962191电子邮箱:************************网址:73.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ASHURST AUSTRALIA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批准设立日期:1998-02-20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盛冕(Michael Mian Sheng)联系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1室邮政编码:200121联系电话:(021)62631888传真号码:(021)62631999电子邮箱:*********************网址:74.埃及帝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ELDIB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EGYPT)批准设立日期:2019-08-29首席代表:穆罕默德·艾尔迪波(Mohamed Amr Moufid Eldib)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58号225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61336899传真号码:(020)61036868电子邮箱:*******************网址:75.比利时安特劳国际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A-LAW INTERNATIONAL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BELGIUM)批准设立日期:2016-03-23首席代表:帕特丽夏·蕾雅思(Leers Patricia Cynthia)联系地址:上海市乳山路227号3层D970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139****6077电子邮箱:***************网址:www.a-law.eu76.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CMS HASCHE SIGL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6-08-30首席代表:邬丽福(Ulrike Glueck)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二期3108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2896363传真号码:(021)62890731电子邮箱:************************网址:w77.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GRAF VON WESTPHALE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9-03-25首席代表:海德(Patrick Peter Heid)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创兴金融中心906室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63223131传真号码:(021)63222430电子邮箱:****************网址:78.德国罗德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RODL&PARTNE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2-06-07首席代表:温迪克(Sebastian Wiendieck)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浦项商务广场31楼邮政编码:200122联系电话:(021)61635300传真号码:(021)61635310电子邮箱:********************网址:www.roedl.de79.德国佩尔策·苏伦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PELZER SUHREN GERMAN ATTORNEYS AT LAW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4-11-22首席代表:豪斯特·苏伦博士(Dr. Horst Suhren)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环贸一期7楼721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0377273电子邮箱:**********************网址:www.kanzlei-psm.de80.德国申特海姆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SCHINDHELM ATTORNEY AT LAW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7-11-29首席代表:本哈·海令豪森博士(Bernhard Heringhaus)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88号德国中心2号楼626室邮政编码:201203联系电话:(021)28986660电子邮箱:**************************网址:81.德国舒尔茨·诺阿克·贝尔文克尔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SCHULZ NOACK BARWINKEL GERMAN ATTORNEYS AT LAW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1995-03-16重新核准日期:2002-06-10首席代表:夏乐命(Joerg Michael Scheil)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201号国际贸易中心2302室邮政编码:200336联系电话:(021)62198370传真号码:(021)62196849电子邮箱:**************网址:www.snb-law.de82.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TAYLOR WESSING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批准设立日期:2003-05-15首席代表:金小麦(Goldammer Mike Peter)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89号长宁来福士广场2座1801室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021)62477247传真号码:(021)62477248电子邮箱:************************网址:83.法国阿达姆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ADAMA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04-10-27首席代表:雷安东(Alban Renaud)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5楼5J11室邮政编码:200050联系电话:(021)62896676传真号码:(021)62896672电子邮箱:*******************.cn网址:84.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DS LAW FIR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佘薇兰(Anne Severin)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1705-1707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63906015传真号码:(021)63906500电子邮箱:*********************网址:85.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GIDE LOYRETTE NOUEL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批准设立日期:2002-12-25首席代表:高昂拓联系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2008室邮政编码:200021联系电话:(021)53068899传真号码:(021)53068989电子邮箱:*****************网址:86.法国立辅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LEAF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律师实务民商事专题》课程介绍

《律师实务(民商事专题)》课程介绍《律师实务(民商事专题)》,选修课,1学分,16课时。
该课程为我院与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合作建设。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课程的授课律师为中伦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律师,他们将结合其在授课专题领域的专业学识和工作经验,向学生讲授该专题的基本知识和执业技能。
课程内容将从以下六个专题中选取五个专题进行讲授,专题名称为:“律师实务概述”、“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实务”、“并购实务”、“争议解决实务”、“知识产权实务”、“资本市场实务”。
授课律师简历如下:张学兵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业务领域:公司收购、兼并及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资本、公司融资/资本市场、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等。
教育背景198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1998年赴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法学院研修美国公司法与证券法,获法学硕士学位(LL.M)工作经历1988年-1993年在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任专职律师1993年发起设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执业资格1989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1994年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张律师是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其他专业和社会活动曾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第八届和第九届北京律师协会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法院特邀监督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主要作品张律师曾编著《担保法全书》、《律师民事代理大全》等丛书,并有多篇论文在有关刊物上发表。
北京排名第一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排名第一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地藏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法律服务领域中的顶尖律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于2004年。
它由李志福和孙运砾两位知名律师创立,现已拥有超过100名专业律师,并在各个领域都具备强大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地藏律师事务所的专业领域涵盖商业法律服务、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房地产法律服务、劳动法律服务、刑事辩护等多个方面。
在这些领域,地藏律师事务所多次参与了重要的法律诉讼和仲裁,并都得到了非常好的成果。
地藏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都注重在各个领域建立卓越的专业团队。
这些专业团队都由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合理分工的律师组成。
这些律师根据不同领域的法律要求和需求,不断与客户沟通,对专业技能进行升级和更新,并保持着极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通过这些努力,地藏律师事务所不仅取得了不少业界专业认可,而且也得到了客户广泛赞赏。
地藏律师事务所一直都重视技术设备和创新,致力于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法律科技融合。
它在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充分利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优化客户体验和服务效率。
此外,地藏律师事务所还通过对接国际化平台,积极推进全球化战略,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尽管地藏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备受推崇,但它也一直致力于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它把服务社会作为重要的宗旨,并在众多公益活动中担任领导者和倡导者。
此外,地藏律师事务所还设有法律援助来协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总之,地藏律师事务所凭借着其卓越的专业能力、成熟的管理和现代化技术平台,成为北京市最顶尖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并在权威媒体上获得了高度赞誉。
它将继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中国法律服务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
最新-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精品

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一中行初字第402号原告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薛大人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景蕊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兰州,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60号楼710号。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昭,该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郑州未来粮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丰乐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郑州未来粮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2号院13号楼21号。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三聚阳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利隆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第5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019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郑州未来粮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未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永利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兰州、王军,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盛昭、郭健国,第三人未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1月28日,原告永利隆公司针对第三人未来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多功能移动式环流熏蒸装置的第00237269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5月6日,被告作出第5019号决定,认为1、证据的认定对比文件1-3均是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出版的公开出版物,故合议组予以采信。
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学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学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6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瑞吴博文王丽蕊【审理法官】张瑞吴博文王丽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学业【当事人】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学业【当事人-个人】吕学业【当事人-公司】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石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春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石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春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芳石浩李春芳【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航天理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吕学业【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航天理想公司是否应支付吕学业未休年休假工资。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航天理想公司是否应支付吕学业未休年休假工资。
首先,航天理想公司主张每年春节统一安排休年休假,但该公司未提供已告知吕学业年休假安排的证据,且吕学业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航天理想公司还主张吕学业在2019年2月20日已经提出了离职,但公司足额支付了其2019年2月份工资,可以视为已经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但航天理想公司从未向吕学业明确过2019年2月20日后安排其休年休假,航天理想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最后,因年休假具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航天理想公司仍应对吕学业2016年的年休假安排负举证责任,航天理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吕学业的年休假情况,故应当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风雅园二区7-10-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历通公司)与上诉人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汛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弘历通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以下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
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以下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
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
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接触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
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10-210号。
法定代表人赵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民,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8楼3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路18号楼2门1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东麻各庄村村委会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燕,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水牛房村106号。
委托代理人徐静静,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诚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8)宣民初字第8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卫红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文成、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华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骊、委托代理人任民、张鹏,被上诉人天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静静、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诚公司一审诉称:2006年10月18日,天诚公司与华睦公司签订《华睦国际大厦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约定,华睦公司委托天诚公司将华睦大厦B座销售,销售面积暂测21 573.44平方米,销售总价345 175 040元,天诚公司按照销售总额的2.5%获取代理费;如因华睦公司原因解除合同,需向天诚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合同签订后,天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客户积累及签约前的准备工作,签订预约单163份,预约销售额241 920 000元。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军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审理法官】王元杜灵军王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孙军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孙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琍李辉【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军【被告】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违反“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从立案到裁定六个月时间未组织谈话或联系孙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证明责任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孙军向交通执法总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申请交通执法总队准确完整公开总队2018年度行政经费支出明细信息"。
交通执法总队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孙军“您申请公开的‘总队2018年度行政经费支出明细信息’,属于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您提供。
(内容附后)"。
孙军不服,向市政府提请复议。
刘同民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同民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同民;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刘同民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刘同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磊龙琍【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同民【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美莱美容医院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卫健委作为朝阳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刘同民的举报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管辖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美莱美容医院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卫健委作为朝阳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刘同民的举报具有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卫健委作为朝阳区卫健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针对朝阳区卫健委行政行为所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职权。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执业医师、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病历管理、书写及对患者身份的查对制度有明确规定。
张家口宣钢医院有限公司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口宣钢医院有限公司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5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屠育魏曙钊李珊【审理法官】屠育魏曙钊李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家口宣钢医院有限公司;郭辉【当事人】张家口宣钢医院有限公司郭辉【当事人-个人】郭辉【当事人-公司】张家口宣钢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邢君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君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君胡万斌常艳霞【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家口宣钢医院有限公司【被告】郭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宣钢医院应对郭辉因案涉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好意同乘系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形,一般需满足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两个要件。
宣钢医院虽在一审中提交了郭辉相关住院病案,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距离郭辉颈部疾病已有三年,宣钢医院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郭辉有必须佩戴颈托的医嘱,故对于宣钢医院据此主张郭辉存在过错,本院不予采纳。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延期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宣钢医院称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一审法院对郭辉是否佩戴安全带、是否佩戴颈托、本次用车费用及郭辉退休后的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均未查明。
最新-孙卫国与王树林保证合同纠纷案 精品

孙卫国与王树林保证合同纠纷案孙卫国与王树林保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二中民终字第21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卫国,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湾子1院3号。
委托代理人王炳歧,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林,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宣武区姚家井三巷32号。
委托代理人陈劲,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卫国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丰民初字第19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姚颖、胡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卫国在一审中起诉称孙卫国与张震曾有业务往来,张震于2019年6月25日就其拖欠孙卫国的租车费30000元向孙卫国出具《欠条》,约定于当年年底付清,王树林在此欠条中作为保证人签字。
张震至今未还孙卫国欠款。
诉请判决王树林承担担保责任,向孙卫国支付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元。
王树林在一审中答辩称王树林是为张震欠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孙卫国在还款期限到后的半年时间里没有向王树林主张权利,王树林应该免除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孙卫国、王树林及张震系朋友关系,张震于2019年6月25日就其所欠孙卫国租车费30000元向孙卫国出具了《欠条》,约定付款期限为2019年底,王树林在该欠条上签写担保人王树林及签字时间。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张震未付款,孙卫国催收无果,遂多次给王树林打电话。
对于孙卫国、王树林间的通话内容,孙卫国称是询问张震的情况以及要求王树林还款;王树林称孙卫国打电话只是询问张震的情况,没有向其提出过还款的要求。
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王树林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树林否认孙卫国曾向其提出过履行保证义务偿还张震欠款的请求,孙卫国提交的其与王树林间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孙卫国、王树林间有过通话,但不能证明通话的具体内容,孙卫国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王树林主张权利的事实,对此,孙卫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名册

北京市破产管理⼈名册北京市破产管理⼈名册凡是⼈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均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北京市⾼级法院在综合考虑本市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员的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院统⼀编制了管理⼈名册,供全市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时使⽤。
⽬前⼊围的第⼀批机构管理⼈为100家,其中律师事务所65家、会计师事务所33家、破产清算事务所2家;第⼀批个⼈管理⼈为20名,其中律师10名、注册会计师10名。
⼊选到名册中的基本上是北京市⼤规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专业性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专业突出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具有较⾼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准。
除按最⾼法院规定需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适⽤竞争或接受推荐⽅式指定管理⼈的案件之外,市普通破产案件管理⼈的指定将⼀律采⽤公开摇号的随机⽅式进⾏。
北京市各级⼈民法院需要以随机⽅式指定管理⼈时,应向市⾼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作办办公室提出请求,并明确所需管理⼈的类别(是机构管理⼈,还是个⼈管理⼈);市⾼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作办通过北京法院⽹()发布举办摇号现场会的通知,相关管理⼈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和个⼈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出席。
为避免出现管理⼈对破产案件“挑肥拣瘦”的情况,市⾼院的开会通知不披露案件信息。
为使全体候选⼈的机会更加平等,已经随机⽅式被指定为管理⼈的,不得再参加其他破产案件的摇号,除⾮名册内的机构或者个⼈都已经轮过⼀遍。
律师事务所名单 律师事务所名单北京市⾦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北⽃⿍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洪范⼴住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枫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宏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台律师事务所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业江川律师事务2家破产清算事务所: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嘉逸⽥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经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1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会员事务委员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外事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公司与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届律协理事、律师代表及部分律师组成,主任、副主任人选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第五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公布如下:一、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23人)主任:王隽(大成所)副主任:许涛(国联所)、杨光(兰台所)、王立华(天元所)、于哮峰(大成所)、赵曾海(中银所)秘书长:李学辉(中豪北京所)委员:张小炜(炜衡所)、高子程(康达所)、庞正中(金诚同达所)、张巍(威宇所)、周塞军(君泰所)、邵昊(方正所)、肖焕坤(坤宇所)、吴晓刚(诚实所)、巩沙(中闻所)、刘晓波(青天所)、白涛(君合所)、彭雪峰(大成所)、赵小鲁(赵晓鲁所)、牛琳娜(中兆所)、李大进(天达所)、刘德诸(太行所)二、权益保障委员会(34人)主任:李法宝(仁人德赛所)副主任:杨矿生(中同所)、任丽颖(融商所)、池英花(易和所)、张为民(华炜所)、刘鸿(浩天信和所)秘书长:石红英(英岛所)副秘书长:李华(盈科所)委员:陈洪忠(一法所)、韩冰(汉卓所)、刘建柱(双利所)、黄晋(齐进所)、熊烈锁(雄志所)、刘燕(陆通联合所)、王杰(中润所)、张金澎(卓代所)、李炬(中银所)、肖焕坤(坤宇所)、于云斌(法大所)、王集金(中翔所)、季宗旗(天正所)、朱宁(永凯所)、宫秀文(安迪所)、孙斌(亿嘉所)、李殿钦(国联所)、刘文元(尚权所)、史力红(北斗鼎铭所)、胡娟(国韬所)、陈冠桦(威宇所)、李险峰(隆平所)、李强(方正所)、吕良(百瑞所)、董梅(炜衡所)、杨安进(维诗所)三、会员事务委员会(39人)主任:郭珊(尚公所)副主任:金莲淑(金平所)、谢炳光(华联所)、殷杰(君泰所)、杨乐(国达所)秘书长:金铮(天拓所)副秘书长:杨崇学(英岛所)委员:王刚(王刚所)、王克强(怡德亨所)、张鹏(京鹏所)、赵振(远东所)、赵志华(博维所)、周宇峰(东易所)、邱宝昌(汇佳所)、王星超(中天智通所)、刘晓峰(兰台所)、王峥(立天所)、徐晓杰(一格所)、XXX(华佳所)、李松林(汇昕所)、齐湘文(昌兴所)、郑彤(中同所)、黄治军(金台所)、袁丽萍(隆平所)、张鹏超(康达所)、马天轶(百瑞所)、李彦馨(华泰所)、颜丙磊(君颜所)、胡凌(众天所)、曹剑锋(国联所)、王昆(中闻所)、赵松梅(浩东所)、明绍辉(言大所)、李松臣(荣德所)、刘庆平(融商所)、姚东生(凯天所)、张晓霞(双利所)、李向辉(盛法所)、李灵(华贸硅谷所)四、宣传与联络委员会(30人)主任:马慧娟(嘉诚泰和所)副主任:李晓斌(李晓斌所)、张起淮(蓝鹏所)、李肖霖(炜衡所)秘书长:余婧(渊远所)委员:杨东升(国理所)、孙广亮(华堂所)、于晶珠(紫光达所)、褚晓辉(金研北京所)、董来超(凯亚所)、马志刚(都城所)、庞标(庞标所)、默立(安特所)、郭茂(泰德所)、王正志(高文所)、张波(天如所)、张朝栋(金栋所)、李国斌(中伦所)、余尘(合达所)、金丽娟(致知所)、刘笑宇(汉良所)、任向东(华舟所)、邹振东(中鹏所)、张莉萍(金诚同达所)、胡晓玲(康达所)、王永利(尚和所)、张蕾(威宇所)、吕天遨(华炜所)、顾新华(中同所)、葛磊(盈科所)五、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67人)主任:刘子华(华伦所)副主任:刘光超(道可特所)、苗谦(东方恒信所)、黄鹰(道和所)秘书长:褚晓辉(金研北京所)委员:彭雪峰(大成所)、赵小鲁(赵晓鲁所)、刘凝(易行所)、姜俊禄(金杜所)、王涛(雍泽所)、王辉(万思恒所)、郑爱利(嘉安所)、巩沙(中闻所)、金丽娟(致知所)、代洪强(金石所)、赵曾海(中银所)、余尘(合达所)、邱宝昌(汇佳所)、孙广亮(华堂所)、岳运生(岳成所)、张雪梅(致诚所)、金铮(天拓所)、沈腾(帅和所)、赵敏(大成所)、周明刚(元正所)、任晓阳(滕之信所)、姜汉(合川所)、刘红宇(金诚同达所)、李大进(天达所)、佟丽华(致诚所)、朱建岳(金台所)、卫爱民(当代所)、李军(纵横所)、毛铮铮(恒德所)、强磊(隆安所)、琚存旭(乾坤所)、鲁哈达(大成所)、乔刚(弘嘉所)、张伟(展达所)、刘燕(大成所)、宋云锋(大成所)、吕新伟(融商所)、田文氢(中广承平所)、王继华(铭达所)、顾新华(中同所)、李庆保(国枫所)、任燕玲(天元所)、卢子明(隆平所)、袁华之(大成所)、张松(德通所)、马光远(大成所)、徐蓬(恒德所)、许胜忠(格文所)、陈志杰(文思所)张希禹(京工所)、刘宁(公元所)、马江涛(大成所)、XXX(隆安所)、刘艳敏(诚实所)、徐波(徐波所)、张建华(方桥所)、黄兴(大成所)、杨华民(檀州所)、陆德山(中顾所)、冯玉香(中关所)、陈光(远东所)、欧阳继华(中同所)六、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49人)主任:高警兵(高警兵所)副主任:张峥(高朋所)、朱振武(天银所)、肖树伟(天驰所)、韩德晶(观韬所)、朱永锐(大成所)秘书长:昝东明(和景所)副秘书长:曹春芳(万思恒所)委员:郭彦来(润来所)、方志远(义方所)、孙月明(仁和所)、龚志忠(嘉润道和所)、万大强(尚权所)、李宝珠(国信所)、王洋(律理所)、张燕生(大禹所)、乔冬生(远东所)、杨学芳(中咨所)、王永刚(华联所)、康健(方元所)、孙红延(金研北京所)、柴志伟(中创所)、陈文(中伦文德所)、杨月臣(大都所)、刘民强(长安所)、乔守东(奥援所)、蒋京川(中业江川所)、卢子明(隆平所)、胡永春(齐致所)、郑雪倩(华卫所)、宋彦禄(金台所)、王展(金励所)、李尧(洪范广住所)、林志(天元所)、杨黎明(炜衡所)、王九川(京都所)、胡占全(民博所)、邹义(君泰所)、任慧琮(慧海天合所)、林小建(国舜所)、郑建军(百瑞所)、姜红伟(浩天信和所)、张永红(中同所)、李波(中闻所)、刘玉阁(仁人德赛所)、常卫东(常鸿所)、陈俊(鑫诺所)、原伟(金诚同达所)、程世祥(君永所)七、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22人)主任:付朝晖(颐合所)副主任:戴钦公(德恒所)、刘延岭(金杜所)、赵锡勇(君合所)、康明(上海方达北京分所)秘书长:何丹(人富所)副秘书长:丁涛(普贤所)委员:葛友山(中银所)、孙为(中伦所)、张颖(中鸿所)、张静(康达所)、王连清(天济所)、代洪强(金石所)、林根祥(君祥所)、李华光(丰友所)、杨景欣(建诚所)、胡裔光(立方所)、廖鸿程(乾成所)、付成武(盈科所)、袁宏姝(祥伦所)、王宏伟(惠诚所)、黄耀文(国枫凯文所)八、外事委员会(25人)主任:王卫东(国浩所)副主任:王雪华(环中所)、谢冠斌(立方所)、吴以钢(吴栾赵阎所)、杜宝成(融商所)秘书长:赵宏瑞(中盛所)委员:梅向荣(盈科所)、孟冰(京都所)、徐猛(万商天勤所)、沈腾(帅和所)、阎民(世方永泰所)、陈若剑(上海段和段北京分所)、高琳(世嘉所)、赵维(明诚所)、甄庆贵(中伦文德所)、朴冬梅(铭泰所)、朴昱(天元所)、黄善玉(金诚同达所)、方雯(中伦所)、孙海阳(国联所)、王丹丹(大成所)、武秀红(言大所)、杨小川(嘉和所)、张薇(君合所)、张振利(罗斯所)九、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23人)主任:董刚(荣德所)副主任:李海珠(慧海天合所)、余昌明(汇源所)、孙晓辉(惠诚所)秘书长:武涛(炜衡所)委员:高辉(华夏所)、高双(天安所)、韩飞(浩东所)、程晓文(威宇所)、平云旺(大成所)、郑传锴(潮阳所)、巩志芳(尚权所)、黄云艳(中银所)、刘璐(国振所)、朱晓宇(百瑞所)、任飞帆(盈科所)、杜毅(君泰所)、唐波(康德所)、刘立木(康达所)、欧阳继华(中同所)、王延玲(鑫诺所)、杨海明(京都所)、董阐论(时代九和所)十、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40人)主任:钱列阳(天达所)副主任:于君(圣大所)、张丽霞(华贸硅谷所)、毕文胜(嘉维所)、王清友(安理所)、刘卫东(冠衡所)、郝春莉(东卫所)、李菡(万思恒所)秘书长:张黎(张黎所)副秘书长:焦鹏(洪范广住所)、郑莉(易和所)委员:吴振平(金励所)、王良钢(盈科所)、储备(汉鼎联合所)、郑爱利(嘉安所)、付世德(经纬所)、丁琛(高界所)、林悟江(诺恒所)、赵红革(泽盈所)、孙伟(宏威所)、姚丽(昭德所)、温新明(华策所)、许青林(中闻所)、王韵(大器所)、王珺(华一所)、刘静(实现者所)、XXX(嘉和所)、孙明经(君泰所)、王海利(六合金证所)、梁云(万象所)、张志伟(百瑞所)、黎薇(信杰所)、徐汝华(广盛所)、张宇鹏(威宇所)、孙卫宏(尚公所)、蔡鹏(立方所)、陆军杰(上泽所)、梁枫(金诚同达所)、戴宏坤(金平所)、汪敏(尚荣信所)十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25人)主任:连艳(中闻所)副主任:张雪梅(致诚所)、王毅伟(中恒所)、任燕玲(天元所)秘书长:米良渝(国联所)委员:马国华(佑天所)、裴宇琼(博友所)、唐淑华(鑫宝所)、张桂杰(信杰所)、白丽萍(傲雪所)、于艳秋(广东德法理北京分所)、金铮(维诗所)、常虹瑛(炜衡所)、李小波(义方所)、常铮(尚权所)、李香梅(隆平所)、吕红(华贸硅谷所)、王蓓菁(尚公所)、马立文(共和所)、秦丽萍(中银所)、赵兰兰(荣德所)、南红(英岛所)、张晓丹(德恒所)、郑舒春(盈科所)、李静(天济所)十二、规章制度委员会(28人)主任:吕立秋(观韬所)副主任:赵天庆(赵天庆所)、岳运生(岳成所)、殷巧红(大成所)秘书长:韩映辉(纪凯所)委员:郭家汉(金洋所)、江学平(地石所)、敬云川(高通所)、罗文志(邦盛所)、施朝阳(易行所)、李晓光(李晓光所)、周世锋(锋锐所)、张学明(金朔所)、魏阳(浩天信和所)、罗占义(兆亿所)、王汉民(亚太所)、姜杰(尚剑所)、王松丹(晟信所)、王忠校(中同所)、于鑫(鑫诺所)、蒋红艳(昊衡所)、刘文义(康达所)、晏国哲(嘉源所)、司鹏飞(隆平所)、李霄鹏(中孚所)、谭臻(仁人德赛所)、XXX德(齐致所)、赵海涛(中闻所)十三、财务委员会(23人)主任:阎建国(信利所)副主任:丁建生(北斗鼎铭所)、梁人华(大地所)、吴晓刚(诚实所)、张启富(时代九和所)秘书长:周胜(中洲所)委员:张学兵(中伦所)、周塞军(君泰所)、高鹏(秘书处)、刘小英(君致所)、张洪涛(现代所)、何薇(金杜所)、栾政明(雨仁所)、李顺存(李顺存所)、董国声(广渡所)、李玉清(星元所)、王芳(大成所)、王传理(威创所)、王家本(天驰所)、张颖(东元所)、张俊庭(隗有宝所)、李荣法(国枫凯文所)、王朝晖(金诚同达所)十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26人)主任:许智慧(鼎业所)副主任:杨晓虹(潮阳所)、吴革(中闻所)、陈志华(陈志华所)、张志冰(博景泓所)秘书长:杨凯(君泰所)副秘书长:雷丹玫(炜衡所)委员:曹斌(京伦所)、刘建邦(中淇所)、XXX(中伦文德所)、苏胜(中咨所)、王国平(普华所)、王树志(旷博所)、杨晓明(天驰所)、常成(汉卓所)、陈猛(地平线所)、陈秀改(中兆所)、杨华权(柴傅所)、纪敏(大成所)、程璇(子悦所)、刘家生(嘉维所)、胡拥军(仁人德赛所)、刘秀玲(中银所)、刘瑛(国振所)、刘敬霞(嘉润道和所)、魏顺香(金平所)十五、公司与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55人)主任:李继泉(京都所)副主任:熊智(商安所)、孙晓洋(鑫泰洋所)、段耀洲(外企服务集团)秘书长:程红梅(君泽君所)副秘书长:杜亚平(联通)委员:刘玉明(中伦所)、陈东辉(合川所)、刘江(衡石所)、陆峻熙(康达所)、杜慧力(金杜所)、韩静波(市法援)、张万水(上德所)、曹玉琦(铁路)、王振扬(西城法援)、孙宝晶(中钢资产)、佟英(中信银行)、陈建平(华夏银行)、张璇(共和所)、杨玉华(颐合所)、赵建军(祥伦所)、王跃峰(信达)、许光磊(人寿)、曹媛媛(阿尔卑斯)、骆晓(爱国者)、黄芳(百度)、向攀(中国北方)、修敬峰(北汽)、耿超(国资委)、吴立华(大兴国资委)、李飞群(大兴建委)、李朔(市工商局)、王鸿斌(市总工会)、刘宇(协和)、张琴琴(通州民政局)、邓小民(通州张家湾)、门亚洲(城建)、梁毅(光大)、夏仲尼(工商银行北分)、李新民(华北电网)、张子宽(联想)、王劲东(北京国际信托)、冯莉琼(京东方)、田辉(中银国际)、贺舒虹(中国华电工程)、李欣欣(日立)、顾惠文(华融资产)、张诺(金融街控股)、杨凤锦(自来水)、张卫国(京农商行)、张超(中国节能环保)、李祝用(人保)、张拉柱(土木工程)、李晓明(中国联合石油)、冉昶(中铁物资)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北京律师事务所名单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1109室
韩沐新
35 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16楼603
谢金东
36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9号楼16层 沈志君
37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606室
76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北京 分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三期A座2310室
黄维领
77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B座1505室
刘天永
78 北京市木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4号楼1703室 王京立
79 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
东三环中路39号院15号楼 2001
符霜叶
58 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
黄国峰
65259191/9292 010 58691375
59004055 58203458 59604150/51/52 010-85802009 58795559 58794371或58794372 85896078 59000982 85803106 85803107 85262726 58695469 58696448 58207358/58207368 59002460 85323781
袁长春
24 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国际大厦16层07、08A 蒋琪
25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3号楼904
武绍智
26 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16号楼1208室 任欣欣
律师事务所里的“小块头全能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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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与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强与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强;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当事人】郭强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当事人-个人】郭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代理律师/律所】梁巧永北京秉成律师事务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巧永北京秉成律师事务所龙琍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巧永龙琍【代理律所】北京秉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强【被告】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本院观点】依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中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市交通执法总队作为本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市范围内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押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中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市交通执法总队作为本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市范围内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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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如意集团于2006年12月18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如意集团《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委托征集函》等资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如意集团股权分置改革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如意集团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如意集团董事会作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人,于2006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摘要、《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委托征集函》(以下简称“《投票征集函》”)、《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依法公告了与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的事项。
(二) 2006年11月22日,如意集团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公告》。
(三)2006年11月29日,如意集团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以及非流通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四) 2006年12月8日,如意集团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五)2006年12月14日,如意集团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已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
网络投票。
(七)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已于2006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连云港市如意集团的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如意集团董事长李炳源先生主持,并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如意集团《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律师核查,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8名。
(二)如意集团董事会通过公告《投票征集函》向全体流通A股股东征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方案的投票表决权,至征集结束时止,董事会在征集时间内共收到13份《股东委托投票的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投票委托书”),共有13名流通A股股东(代表股份1,194,025股)委托公司董事会代为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上就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按照《投票征集函》公布的程序对委托投票的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和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核,确认公司董事会本次征集投票权征得的投票委托书均真实、合法、有效;董事会代表委托投票的流通A股股东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93人。
(四)经本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授权代理人投票的股东、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2006年12月7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如意
集团股东。
(五)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由如意集团董事会召集,如意集团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代表、本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如意集团《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经本律师核查,未发现如意集团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存在应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计票人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对此均无异议。
(四)如意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如意集团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3,718,430股,其中:赞成159,741,076股(包括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1,194,02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反对3,907,904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弃权69,45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六)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601,930股,其中:赞成15,624,576股(包括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1,194,02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反对3,907,904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弃权69,45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七)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会议通知》列明议案获得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并获得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如意集团《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征集委托投票权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如意集团《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如意集团和本所各留存一份,其余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波
法定代表人:张波 经办律师:龙琍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