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合集下载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案件管辖规定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原则和管辖机构,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管辖原则1. 法律管辖原则法律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法定管辖规则,确保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具有相应职权的机构。

2. 行政管辖原则行政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适用于行政争议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审理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便于调查取证。

4.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涉及的特殊利益等因素,由特定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三、案件管辖范围1.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4)财产权益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跨国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军事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在很多的行政诉讼中,我们知道法院是具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并不是任何法院都能进行受理,需要在案件范围内的法院才能进行受理相应的行政诉讼案件。

那么,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我们要知道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才能更好的进行相应的行政诉讼。

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学习专业。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二)六、管辖制度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一)调整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分析:这是关于行政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不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维持原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改变原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前,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行政干预。

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与某些行政机关联系密切,导致行政案件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减少人民法院“地方化”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必须保障人民法院具有独立审判权。

为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行政诉讼法》赋予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更大的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客观上加大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仅能使行政审判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还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选择管辖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真题全解:2024年司法考试卷一及答案

真题全解:2024年司法考试卷一及答案

真题全解:2024年司法考试卷一及答案真题一:选择题问题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判的根据。

下列关于法律依据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 法律依据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B. 法律依据必须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C. 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D. 法律依据仅限于法律答案C解析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不仅限于法律,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真题二:简答题问题请简述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

解析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司法审查中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真题三:案例分析题问题甲市乙县丙镇居民张某,因邻居李某家的狗经常随意大小便,多次与李某发生纠纷。

后张某将李某诉至乙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清理费用500元。

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李某以县环保局曾对其罚款为由提出抗辩,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县环保局处理。

问:县人民法院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县人民法院不正确。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县人民法院并非李某所在地的行政机关,故无权管辖该案。

解析此题考查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行诉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练习】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

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

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答案】 A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ABC项正确。

(2)如果孙某向B县、A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那么,以下的解决途径合法的是:A.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B.原则上讲,哪个法院先收到诉状,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C.如果受诉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D.应该由孙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区法院管辖。

因为_D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答案】 BC【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2)行政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3)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管辖4)行政协议案件的约定管辖5)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甲公司违法的行为,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1万元,公司不服,而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把没收违法所得改成15000元,其他两项处罚决定不变。

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B.可以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中院起诉C.如果甲公司逾期未交罚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加处罚款,但要将标准告知甲公司D.决定行政处罚的数额时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答案及解析【答案】C【考点】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是3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和罚款1万元,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只改变了没收,而维持了另外两个行为,原告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故A选项错误。

关于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从级别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视为复议维持,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依法应当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基层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法既可以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研究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研究

摘要摘要“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是行政审判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开启司法公正的第一把钥匙[1]”。

行政诉讼管辖作为行政诉讼的入口程序,直接关系到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是参照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下,我国的法院是根据行政区划来设立的,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故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完全对应。

另外,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上不独立,受制于所在地的行政机关。

因此,地方法院在审理当地的行政案件时难免会受到行政干预,从而严重影响行政诉讼的司法独立与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改革探索,如“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等,这些改革方案都是在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框架内的调整,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

2015年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从立法上确立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创造了空间。

只有从体制上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地域管辖问题。

本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论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意义与价值以及研究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着重阐述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第二部分对行政案件跨行政区管辖的相关概念界定,同时阐释了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意义。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评介,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例,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来评析域外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从中获得启示与借鉴。

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介绍,然后着重对“异地交叉管辖”、“相对集中管辖”以及“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这三种改革方案进行评析。

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实施构想,通过与国内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实践进行对比,认为建立专门的行政审判组织是更佳的方案。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的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诉讼程序、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复议程序、复议决定和执行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外,办理行政案件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案件。

3.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4.行政征收案件行政征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费用的案件。

5.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帮助或者福利待遇的案件。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11.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 的行为
12.上机行政基于内部行政层级关系对下级行 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行 等行为
13.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 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四)兜底肯定的范围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 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 定的方式将案件交由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六、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 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在理论上有两种辖的案件提上来自己审理; (2)管辖权的下放,即上级人民法院将原本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放下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两种情况都是可
再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情形,表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4种情形;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以概括的方式作 了兜底规定。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括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肯定列举的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决定不服的 5.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行政案件的管辖法律(3篇)

行政案件的管辖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的管辖,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行政案件的范围和分工。

第三条行政案件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便民、高效原则;(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应当明确分工,避免重复审判;(三)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四)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辖范围第六条下列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案件;(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条下列行政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二)不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不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八条下列行政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一)不服军事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二)不服海事法院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三)不服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章管辖分工第九条行政案件管辖分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由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被告所在地与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 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 处理的案件
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 应当符合什么 要求?本案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 主要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 范依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 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
二、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 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行 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பைடு நூலகம்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 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关于启动主体问题: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当 事人?
关于提级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又进一步补充明 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 件的四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 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ppt 28页)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ppt 28页)
16
五、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
输法院等。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
况而设立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 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9
2.专利与商标行政案件。 专利
一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二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为被告的案件; 三是以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地方知识产权 局为被告的案件。
第一、第二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均为北京市第一中 级法院,而第三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是省级政府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
(2)重大涉外案件:
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
(3)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 不适合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宜审理
攻:即共,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
案件
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5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讼法》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辅导: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练习题
重点法条6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行诉解释》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
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练习】
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

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

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
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
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
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
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
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ABC项正确。

(2)如果孙某向B县、A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
那么,以下的解决途径合法的是:
A.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原则上讲,哪个法院先收到诉状,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C.如果受诉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D.应该由孙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区法院管辖。

因为_D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
【答案】BC
【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而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设为首页
(3)孙某被遣送回原籍之后,受家人催促赴邻县做工。

1个月以后以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邻县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因为其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B.邻县人民法院是孙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因此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C.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孙某的起诉以后,如果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动员孙某撤诉,如果孙某不同意,可以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D.邻县人民法院如果受理孙某的起诉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移送,只能受理该行政案件
E.邻县人民法院如在受理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可以将该案件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

如果D县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应与邻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
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答案】AE
【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邻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但可向共同上级报请指定,不一定只能受理。

所以D项
错误,E项正确。

司法考试
2.刘某在火车站因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公安分局处以罚款。

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加重了处罚。

刘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
A.铁路法院
B.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铁路公安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行诉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所以A项排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BC为正确选项,同时D项排除。

3.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

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

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拘留于乙市B区两天。

经复议后王某不服,对罚款和拘留提起
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 B
【解析】本案中甲市A区为户籍所在地,乙市A区为被告所在地,乙市B区是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均有管辖权。

故选B.。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