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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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成都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成都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

5年内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活期存款利息。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限价房是指对价格和房屋⾯积进⾏限定的⼀部分房屋,它是为中低收⼊的⼈群所提供的。

我们知道,是可以进⾏⾃由买卖的,但很多⼈不知道限价房也是可以进⾏买卖的,只不过要满⾜⼀定的条件。

律图⼩编将为⼤家整理出成都限价房买卖政策供⼤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限价房买卖政策1、上市交易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证5年内不得转让。

5年内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活期存款利息。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按市场价出售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2、监督管理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进⾏房屋权属登记时,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购房⼈在轮候期内因家庭收⼊或住房情况发⽣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

购房⼈申报不实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经查实,由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限价商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限价商品住房以⾃住为⽬的,购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于出租、转借或改变⽤途。

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途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作⼈员应严格遵守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摇号、配售、退出等规定,认真履⾏相关职责。

相关⼯作⼈员在管理⼯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房地产土地周报: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土地市场热度逐渐改善

房地产土地周报: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土地市场热度逐渐改善

行业报告 | 行业研究周报房地产证券研究报告 2020年11月01日投资评级 行业评级 强于大市(维持评级)上次评级 强于大市作者 陈天诚 分析师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7110001**********************张春娥分析师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20070001 *******************胡孝宇 联系人 *****************资料来源:贝格数据相关报告1 《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土地市场热度升温,关注高权益比例、销售良好优质房企——房地产土地周报1025》2020-10-252 《房地产-行业研究周报:销售热度持续、Q4有望保持稳增长,LPR 持续稳定——房地产销售周报1025》2020-10-253 《房地产-行业点评:“三道红线”新规对行业影响几何?》 2020-10-23行业走势图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土地市场热度逐渐改善——房地产土地周报1101土地供应(2020.10.19-2020.10.25):百城土地供应建筑面积累计同比上升8.62%本周合计供应91宗地块;其中住宅用地30宗,商服用地6宗,工业用地53宗,其他用地2宗。

本周100城土地供应建筑面积合计973.01万平方米,环比下降35.01%,同比下降66.27%,累计同比上升8.62%,较前一周下降1.97个百分点。

其中一线、二线、三线城市供应面积分别为45.01、377.47、550.53万平方米,环比增速分别为-77.19%、-33.37%、-24.93%;同比增速分别为-85.42%、-52.78%、-69%;累计同比增速分别为44.76%、7.45%、5.92%;较前一周变动-7.17、-1.02、-2.35个百分点。

本周100城土地挂牌均价2512元/平方米,环比下降31.79%,同比下降22.92%。

其中一线、二线、三线城市挂牌均价分别为8326、1510、2599元/平方米,环比增速分别为27.97%、-61.43%、-2.73%;同比增速分别为-11.77%、-61.01%、34.45%。

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房的税务探讨

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房的税务探讨

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房的税务探讨发布时间:2021-12-17T06:35:53.746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21年14期作者:曹克良[导读] 近年来,为实现房地产调控的目标,我国多地采用“限地价、竞配套”的土地拍卖模式,房企拿地后建设并无偿或者低价移交政府,配建保障性住房对房企的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梳理目前主流观点,提出相关看法和应对策略。

曹克良山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 250000摘要:近年来,为实现房地产调控的目标,我国多地采用“限地价、竞配套”的土地拍卖模式,房企拿地后建设并无偿或者低价移交政府,配建保障性住房对房企的税务处理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梳理目前主流观点,提出相关看法和应对策略。

分类:配建保障房根据建成后的收购价格的不同,分为无偿移交与政府低价回购;依照配建保障房的建设地点不同,分为红线内配建和红线外配建;按照初始登记为政府或者企业,分为不转移产权安置房和转移产权安置房。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1.根据财税 2016-36 号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属于对外无偿转让不动产,应做视同销售来处理。

笔者虽然赞成视同销售的处理方法,但是却对财税 2016-36 号文件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市场的公允价格与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的方法是有所不同的。

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商品房须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在整个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未获得超额收益,因此按市场的公允销售价格进行核定销售额并不恰当,建议以配建商品房的建造成本×(1+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定销售额(相关政策的适用,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2.根据财税 2016-3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2019-2020年IFC价格剩余房源销售策略及推广计划.doc

2019-2020年IFC价格剩余房源销售策略及推广计划.doc

IFC营销中心 2011年4月目录一、背景 (2)二、剩余房源说明 (3)三、已售部分客户欠款情况及处理意见 (4)1、客户欠首付(共21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不办理按揭客户(共2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银行未放款(共12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剩余面积去化方案 (4)1、30层以下剩余面积去化方案 (4)2、30层至49层有序销售方案 (5)3、50层以上整体销售方案 (5)五、 IFC大客户服务及老带新活动策略 (6)一)IFC大客户服务活动 (6)二)IFC老客户活动 (6)六、客户维护活动 (6)方案一:“发现IFC价值之旅” (6)方案二:国内精品线路游 (9)方案三:购买面积在500平米以下小业主天堂寨2日游 (11)七、下阶段推广方向及计划 (12)一)阶段性推广方向 (12)二)阶段性推广形式——线上推广和线下活动相结合 (12)三)阶段性推广费用 (12)四)阶段性推广目的 (12)五)阶段性推广计划表 (12)附件一:写字楼剩余房源表(截至3月31日) (13)附件二:IFC客户合同履约催促电话说辞: (15)附件三:IFC客户合同履约催促函(欠首付类) (16)附件四、IFC客户合同履约催促函(不办理按揭类) (17)附件五:台湾环岛八日游行程表 (18)附件六:南宁、北海、通灵大峡谷、贵阳黄果树三飞八日游 (19)附件七:合肥办公物业市场小结 (20)一、背景IFC安徽国际金融中心于2010年6月入市以来,经历了内部认购期(2010年6月15-18日),开盘强销售期(2010年6月19日-6月30日),提价持续销售期(2010年7月1日-11月29日)和目前的平稳销售期(2010年11月30日—至今)。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存量房评估价格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存量房评估价格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存量房评估价格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存量房评估价格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德宏州存量房评估价格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德宏州存量房评估价格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德宏州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德政办函〔2014〕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提高应用房地产评估系统质量和效率,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推进德宏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争议,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收共治能力。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数据升级调整工作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公平公正原则。

工作标准、工作时点要一致,数据升级调整后的系统评估价格要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

坚持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方法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使升级调整后的评估数据具有标准化、批量化和科学化的特点,实现简便快捷地进行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工作内容及目标(一)工作内容1.按照目前存量房交易市场价格,调整2012年7月上线运行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中各评税分区标房模型的评估价格。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22355003_楼市融资收紧释放什么信号_2020_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趋势分析

22355003_楼市融资收紧释放什么信号_2020_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趋势分析

楼市融资收紧释放什么信号2020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趋势分析房地产政策转向收紧、房企债务出台红线限制,房地产企业下半年如何应对?8月26日,住建部再度召开6个城市的房地产工作会商会,强调“房住不炒”。

文 / 宋红卫近期房地产市场收紧政策频出,自7月4日住建部调研深圳后,深圳、东莞、宁波、杭州、南京、郑州、长春、无锡等城市相继出台楼市收紧政策。

7月24日中央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强调“房住不炒”和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8月20日,住建部和人民银行召开重点房地产企业座谈会,设置“三道红线”对企业融资债务进行限制。

8月26日,住建部再度召开6个城市的房地产工作会商会,强调“房住不炒”。

当前政策转向收紧,本文主要针对2020年下半年房地产市场趋势进行相关分析。

一、政策收紧的背景分析2020年1月下旬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房地产业投资、新开工、销售、运营等均受到较大的影响。

为了应对疫情的冲击,各地针对房企在拿地、开工等方面给与了“纾困”政策,比如土地款缓缴、延期缴纳,部分城市对于拿地、预售的相关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今年上半年房企发债融资规模增长迅速。

这些政策对于稳定房地产行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明显过热。

首先最明显的是体现在土地市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0年2月份全国土地购置费同比下降9.3%,3月份增速回正,为1%,截止到7月份增速达到8.5%。

今年3月份以来,上海、广州、无锡、常州、南通、宁波等地均出现高楼板价地块,甚至地王再现。

商品住宅市场热度也开始上升,35个65CHINA REAL ESTATE FINANCE 中国房地产金融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大中城市中,28个城市1-7月份的成交均价呈现上涨,占比达到80%;尽管受疫情影响,仍然有15个城市1-7月份成交面积超过去年同期水平,占比为43%(见表1)。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运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抚府办发〔2019〕79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7日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由个人购买的具有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市房管、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发改委、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下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并申请让政府回购的;(二)购房人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三)连续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四)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3]15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3]15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内江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6月3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5日内江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交易管理等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建筑面积和销售价格,定向销售给住房困难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内江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交易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是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以及销售对象的申请审核等具体工作,是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机构。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配售管理工作。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审核备案。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规划、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经研究,现将《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6日莆田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和配售工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筹集、规划、建设、分配、销售、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工会、公积金、统计、公务员和相关金融机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建设、管理、分配与监督工作。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等工作。

2023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2023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2023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呢?2023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是怎么样的一、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

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二、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

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三、清楚房屋背景与周边环境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

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三表是否出户,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还是宽频,小区绿化保安情况以及住宅电梯质量等。

四、确定房价的合理性通过对市场上房屋买卖交易信息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买家还要多留意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意属的房屋进行比较。

还可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让双方达成合理的房价。

五、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

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虑将房款放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有口碑的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相应房款交回卖方。

值得注意的是,产权过户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是完成过户手续,有关代理行(中介方)、律师、公证的保证或口头协议都不算已完成交易过程。

对买方来说,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房屋产权才真正属于购买方,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能毁约。

杭州购房补贴政策2023杭州购房补贴政策于 2023 年正式实行。

根据政策,购买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及存量房等可以获得不同额度的购房补贴,最高可达 10 万元。

【2019年整理】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
备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26
【实施日期】2008.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已于2008年4月28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住房回购储备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政府回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和成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以下简称申购家庭)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回购,适用本细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购买政策性安居住房,其原有农村住房的回购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1]9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1]95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意见(通政办发〔2011〕95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1号)要求,大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任务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是政府通过限制销售对象、限制销售价格、限制套型面积、限制转让等手段,解决部分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市政府今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将保障性(限价)商品房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提出市区要加快1万套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开工不少于5000套。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合理确定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一)销售对象和条件1.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指家庭成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2.市区无房大龄青年和离异单身人士。

指个人名下无房产、家庭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年龄男性达到 28周岁、女性达到26周岁的未婚人士,个人名下无房产、离异满2年的单身人士,且须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 年以上,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2019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19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和稽查。
四、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 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 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 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
5月18日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0.5%
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率0.5个百分点。
5月19日
1000万套保障性安 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 务
住建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 书》,完成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任务。
6月20日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1月20日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0.5%
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0.5个百分点。这是今年以来央行首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1月26日
新“国八条”
一、各地方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 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 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房地产开发 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 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
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七、对于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土地出让连续出现楼面地价创 历史新高,以及保障建设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 的,约谈政府负责人;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 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 谈问责范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浦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6号为做好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进一步聚焦区域发展需要、更好实现人才集聚目标,现就浦东新区在临港地区开展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申请单位和对象(一)申请单位条件限价房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

在临港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中国商飞总装备基地(上述四个区域以下统称“限定区域”)实际运营的机构,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成为清单管理单位:1.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限定区域的企业,其中税收户管地应当在所对应限定区域满两年及以上,且符合各限定区域在综合贡献方面的具体要求。

2.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限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洋山保税港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区域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限价房的房源供应管理情况等,依据本《实施办法》在每次限价房供应工作启动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准入标准和相应的认定程序。

(二)申请对象条件在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中工作的技术或管理骨干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可以提出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岗在编人才;部分紧缺急需的技术骨干人才,经所在区域管理单位认定后,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2019年12月全国房地产市场简报

2019年12月全国房地产市场简报

2019年12月全国房地产市场简报2020年1月7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9年12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

根据数据显示,自去年10月以来,房地产市场整体呈现稳步回升的势头。

以下是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趋势和变化:一、销售面积和价格稳步上涨2019年12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分别同比增长8.7%和12.2%。

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6%,销售额同比增长15.6%。

商品住宅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498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3%,同比上涨9.5%。

这一数据表明,尽管政府持续调控,但房地产市场需求仍旧旺盛,房价仍然较为坚挺。

二、多地加强楼市调控2019年12月,多地出台了新的楼市调控政策。

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热点城市重申了“房住不炒”的定位,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

同时,多个城市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强制执行“三红线”政策,即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务水平和资产负债率三项指标均需符合规定标准才能获得融资。

三、土地市场稳步回暖2019年12月,全国土地市场呈现出稳步回暖的态势。

招标挂牌出让土地的数量同比增长了26.5%,成交金额同比增长了27.7%。

其中,商业用地的成交量同比增长了116.3%,是土地市场中的明星板块。

四、房企债务压力较大房地产行业的债务压力较大,房企资金短缺的问题得到了持续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全年,房企融资规模超过4万亿元。

由于债务违约事件的发生,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日益凸显。

总结来看,虽然政府持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严打投机炒房行为,但市场需求仍然旺盛,房价并未出现大规模下跌。

在此背景下,房地产行业的稳健发展趋势仍有望延续,但需警惕债务风险和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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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2020)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2019年限价商品房指标回购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逐步引导征拆群众按需购房、市场购房,根据我区征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2019年按照《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文件的标准实施项目拆迁的对象。

二、回购标准
(一)以征拆户型为单位一次性全部回购指标的,在原回购价格1600元/㎡的基础上,另奖励1000元/㎡,在本方案实施的2个月内整户回购的再奖励100元/㎡;不全部回购的仍按1600元/㎡价格执行。

(二)2019年按《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文件已申请回购的,具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可以申请全部回购。

三、尚有结余指标的
尚有结余指标的参与购买团购商品房,享受结余指标当量人口8.8万元/人的“团购房补贴”,其购买均价为4960元/㎡,具体按《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团购商品房实施方案(试行)》(望政办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
已按望政发〔2019〕12号文件实施拆迁的项目,属区内出资主体(财政、园区、平台、土储等)的,该项目原出资主体负责按16万元/人(具体按征拆认定的当量人口)的标准承担补缴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归集;属中央、省、市重点工程等区外出资主体的,经区政府按上述标准协调后确无法补缴归集资金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承担。

(二)资金使用:上述资金统筹用于全区限价房指标回购和奖励以及《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团购商品房实施方案(试行)》(望政办发〔2020〕8号)规定的用途。

(三)资金拨付:
申请全部指标回购的,具体申报流程按原工作程序进行,先支付指标回购资金,奖励资金需经村(社区)、街镇核实其具备稳定的居住条件后再支付。

具体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征拆专户中拨付。

五、相关规定
(一)一次性全部回购指标的奖励活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为期三个月。

(二)参加“团购商品房”的,以户为单位的指标量不能小于110㎡(征拆1人户户型除外)。

(三)指标回购后,以户为单位在望城辖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其回购指标面积内不限购。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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