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别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
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在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本来都属于事实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本来都属于事实行为,,但为了实现私法自治法自治,,立法者从这些事实行为中抽取了一大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行为立法者从这些事实行为中抽取了一大部分将其设计为法律行为,,从而导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
法律行为制度自从创立以来致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分立。
法律行为制度自从创立以来,,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日显重要日显重要,,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
与此同时学界给予了较多的研究。
与此同时,,事实行为却渐渐受到冷落事实行为却渐渐受到冷落,,缺少应有的研究。
本文试图对事实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有的研究。
本文试图对事实行为作一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事实行为的界定人类社会生活总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人类社会生活总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有按照伦理规范、宗教规范、习俗规范进行者规范进行者,,如非人际关系如非人际关系,,特别是一个人私人的好恶、生活方式、信仰、感情、思想及意见等。
又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思想及意见等。
又如情谊关系、社交关系等,,诸如打招呼、谈天、约会、宴请、友谊等友谊等,,这些事项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这些事项不适宜用法律来规范,,构成一个“法外空间”。
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生活事实这种属于法外空间的生活事实,,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通常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具有生活上的意义活上的意义,,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者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还有一类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者,,诸如人的出生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人事务等的出生与死亡、结婚、购物、租房、管理他人事务等,,这些生活事实已经超出了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伦理道德、宗教以及习俗等规范的范围,,进入了所谓法内空间。
属于法内空间的生活事实生活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又被称之为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别法律事实:
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事件和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有没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内容)
1、事件:
简单的说,就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种事实,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注意:
是当事人的意志)。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认为事件。
(1)自然事件:
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
如打雷刮风下雨、地震海啸。
(2)人为事件:
与人的意志有关系,但是当事人控制不了。
如战争、罢工、动乱。
(战争是人挑起来的,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比如今天签了一份合同,但是明天战争了,那么合同当事人都控制不了战争,合同约定的事项无法实现,那么这是法律事件,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行为:
包括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表意行为):
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在做某事之前事先进行思考。
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不表意行为):
这样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如你捡到100万元,你事先根本没有思考,但是你捡到100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
你就记住法律上事实行为包括这些就行了: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如合同行为。
4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成立 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等。
5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 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9.4 意思表示不自由 2) 有欺诈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进行意思表示。过失不构成欺诈
3) 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作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须由法官根据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加以认定。 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通则 58 条将其归为绝对无效,合同法 54 条为可 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61 条和合同法 58 条受欺诈一方还可以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
1
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 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 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 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 规定发生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 为三者关系
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 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 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
4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方行为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 继承权、免除债务、授权等。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会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法律事实是一切的源头、原因,因为有法律事实所以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由多种概念组成,民事行为就是其中之一,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所以这3个概念是一层层包容的关系,即:法律事实(最上位的概念)-------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低层的概念)。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是法律事实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由“行为”和“事件”组成,其中“行为”又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但凡后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就是民事行为(共5种类型)。
民事行为是需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
不要求其合法还非法,只要求其有“意思自治”即可,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只要有“主体、意思表示、标的”这3个要素即可构成“民事行为”。
“合法性”只是判断该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而不是其构成要件。
而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注意,这是并没有指明是“合法的行为”。
虽然民事行为不要求具有合法性,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只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这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效的民事行为)。
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行为”?1、是否存在?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是以“成立”为要件,即所谓的“成立要件”(再次注意:“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只要有以上这三个要件,即成立“民事行为”,但这里最麻烦的就是“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分成自然事件(海啸)与社会事件(罢工)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含: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由于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能够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从不一致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或者纯属事件,比如: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关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关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关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按主体与意思表示方向的不一致能够分为: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使用多数决定原则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能够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一致、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致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者生效的要件能够分为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与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要紧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致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能够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又分为通常要式(书面形式)与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者批准)没有采取通常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能够分为: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一致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含: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6、按行为的效果还能够分为: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二者的要紧区别在于:(1).法律效力不一致。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宣传“度〞的问题 “成心隐瞒真实情况〞:
?商品说明书? 免责的范围
2024/4/10
B. 行为人有“欺诈〞的成心,过失不构成欺诈。 C. 行为人受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如果有欺诈
行为,但行为人没有形成错误,不构成欺诈的民 事行为。
[案例] Z女士于2004年6月,购置了一辆车价为 11.98万元的威姿轿车。在买车的过程中,Z女士屡 次向销售人员打听这款车车价的走势,销售人员 向她表示:“此款车型只会涨价,不会降价〞。但 是就在她买车后的第7天,该款车降价1.5万元。Z 女士以价格欺诈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消费者使用自助存放柜的行为,对消费者和超 市之间所形成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2024/4/10
〔4〕 默示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任何积 极作为,完全处于一种“沉默〞状态。
默示行为的效力前提是“当事人约定〞 或“法律规定〞。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四种意思 表示的形式,其实都来源于生活,法律的 目的本身就是调整社会生活。这四种表达 方式本身在生活中就是广泛存在的。
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保管、委托、 自然人借贷
2024/4/10
〔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 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 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金合同 ◆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还是实践 性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撤销权〕
如何区分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时 是 不会在主 观 上 去追求一 个 违 法 的 需要 受 到 法 律 制裁 的 结果
,
其次 这 两 种行 为是 否有效 的要件 不 同 前面中提 到 了法 律行为 的 必 备 要 素 即意 思 表 示 其实意 思 表 示 同样 也 是法 律行 为 是 否 有效 的 必 要要 件 也 就 是说 意思表示的 无 效会 直 接 导致 法律行 为的无 效
, , , 。
例 如甲 打伤 乙 甲在 实 施 其 行 为 时 并 不 是想着要 让 自己 受到法 律制 裁 至 于 可 撤 消的 法律行为 与 无效 的法 律行为 如 何 认定 的问题 综 上 民事 法 律行 为应 是 公 民或 者 法 人 设 立 变 更 终止 民事权 利 和 民 事义 务的合 法 行 为
, , , ,
的法 律事 实 当然 具 有诸多共 性
”
。
正 如上 文 中所指 出 真 正 可 以区
, , ,
,
分的 法 律行 为与事实行 为其实只 有狭义 上 的 事实行为 这 样无 疑会 让 人 对 这 两种行 为 的认 定 发生混 乱 因为 在 司 法实践中 多数情 况 下 人 们 所 认 识 的只 是广 义的 事 实行为 而 很少 去 分析一 个行 为是 否 是法 律 行为
,
是 事实行 为
“
法律行为 与事实行为作为引起法 律关系产 生 变更 和 消灭
,
、
一 民法 中的 法 律行 为 的 概念 要想很好 的 区 分 法 律行 为 与事 实行 为 首 先 要 了 解 它 们 的概 念 法律行 为的概念 问题 长 期 以来 一 直 在学术界存 在 颇 多争 议 其争 议 并 非针对 概念本 身 即
, , ,
中 图分 类号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的作用
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具体的作用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那么你对民事法律事实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或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但这一规定并不能直接使某个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某项具体的所有权。
当事人要实际地享有所有权,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才能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在符合民法规定的前提之下,当出现某种可以导致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
这些能够依法引起民事后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三者的关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是确认民事法律事实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体原因,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则是民事法律事实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而从根本上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民事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的客观表现。
这就表明:1.只有当民法规范把某种客观情况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时,这种客观情况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例如,根据民法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应予赔偿,即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引起赔偿的法律后果。
因此,这种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为(如读书、看报),则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因而不构成民事法律事实。
2.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律对各种行为评价的变化,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范围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会发生变化。
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能导致财产赔偿后果,即精神损害不能成为产生损害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但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精神损害赔偿为法律所确定,即同样的行为便成为引起赔偿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28.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66.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简述题: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4有独立的意识.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4出资人身份不同.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书P69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答: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2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概念: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特征: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1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答: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P121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度1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答:1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P12013.哪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答: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P115 14.意思表示解释对象答: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4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理论.页数:10515.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答:1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2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3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页数:13116.什么是复代理答: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成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产生的条件: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课本:P1281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页数13318.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答:区别: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代理无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表见代理须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2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司考书19.代理的特征答:1代理人以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P126 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1.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答: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结束,直接消灭权利本身.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除斥期间法院出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主动依法审查.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诉讼时效,时效利益抗辩权未完成时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其利益不得抛弃.7功能不同: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功能在于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2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力答:事由:a.提起诉讼即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里的诉讼是指广义的诉讼既包括狭义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寻求公权力保护 b.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c.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效力:a.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b.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c.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3.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答: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24.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a.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b.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c.权力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d.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e.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25.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a.涵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b.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c.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
第二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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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国家所有资源或集体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给其家属的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 本案例中黄永彬的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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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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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 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 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 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 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 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 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 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 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返还邮票。 问题: 1.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情认定
• 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 1、抚恤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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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 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 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 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 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 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 应属无效; 3、位于泸州市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 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 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 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4、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对 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 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 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不予采信。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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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1.有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存在为必要的法律行为。亦称要因行为。 在现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 定的原因。如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必要因素时,则其行为为有 因行为。在理论上讲,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但如果基于当事人意 思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成为无因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物权行为 原则上为无因行为,但当事人依其意思可以使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
❖ 2.无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
❖ 典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之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买受人通过物权行为取得的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只 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买受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因为,它将出 卖人由物之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因此, 德国判例学说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限制,使物权行为 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此即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趋势。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行为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053准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为要素;vs.事实行为 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 2.不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古代——要式是原则,不要式是例外;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为和事实⾏为的区别民事⾏为与事实⾏为本就是不同的。
民事⾏为⼜分很多种,⽐如民事法律⾏为,⽆效的民事⾏为等等。
那么,民事法律⾏为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民事法律⾏为和事实⾏为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法律⾏为和事实⾏为的区别事实⾏为,是指⾏为⼈不具有设⽴、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为。
按照《民法典》(2021.1.1⽣效)的规定,事实⾏为分别包括:⽆因管理⾏为、正当防卫⾏为、紧急避险⾏为以及侵权⾏为、违约⾏为、遗失物的拾得⾏为、埋藏物的发现⾏为等。
民事⾏为是民事法律⾏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为、⽆效民事⾏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为、效⼒未定的民事⾏为,不包括侵权⾏为、违约⾏为、⽆因管理⾏为等事实⾏为。
1、事实⾏为完全不以意思表⽰为其必备要素;民事⾏为以意思表⽰为必备要素。
2、事实⾏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法律后果;民事⾏为依据⾏为⼈的意思表⽰的内容⽽发⽣效⼒。
3、事实⾏为只有在⾏为⼈的客观⾏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为的构成不要求⾏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民事⾏为以⾏为⼈具有民事⾏为能⼒为⽣效条件。
⼆、民事法律⾏为成⽴的要件根据《民法典》(2021.1.1⽣效)第143条、第13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为能⼒。
民事权利能⼒是法律确认的⾃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然⼈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民法典》(2021.1.1⽣效)第⼗三条:“⾃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具有民事权利能⼒,是⾃然⼈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这⼀资格,还受⾃然⼈的理智、认识能⼒等主观条件制约。
有民事权利能⼒者,不⼀定具有民事⾏为能⼒。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认定
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认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涉及到各种不同的行为,有些行为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被称为法律行为;而有些行为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发生的,称为事实行为。
但是,在具体情况中,我们往往会面临认定某个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认定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行为的定义。
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可以是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例如,签订合同、买卖财产、遗嘱的立定等都被认定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力主张权益。
同时,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它是以法律条文为准绳的,依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和法律行为相对的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没有排除或维护法益的行为活动。
这些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当事人不能依法主张权益。
例如,故意伤害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等就是典型的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它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说并未获得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分辨民事行为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很多情况下两者可能存在着交叉和重叠。
这就需要我们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辨别,以便正确判断行为的性质。
在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我们可以关注该行为是否是自愿的。
如果一个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产生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它很有可能是一个法律行为。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该行为是否需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一个行为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那么它很可能是一个法律行为。
再次,我们可以观察该行为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如果一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有可能是一个事实行为。
最后,我们还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行为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为的行为认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001民法精简笔记
专题三民事法律行为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框架图序言:民事法律事实行为1.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效、撤(2)事实行为:违侵无不发、创先添拾现2.事件(1)自然事件:生死、灾害、时间(2)社会事件:战罢乱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1.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含义、表意、意定/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数量与合意形成的方式:单(抛遗)、多(双共)、多数决(股董)(2)效果意思:财产(遗)、身份(婚养)(3)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有(物)、无(代票)(4)效力:负(债租)、处(物)(5)成立标志:诺(赠与)、实(定贷保借)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行为人)意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的定金合同、>20年的租赁合同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敲诈”(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①受欺诈——知应知1年内;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年内;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个月;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年内;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四、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自然人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三、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实效与期限三、简答题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民法总论》必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分(一)
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分(一)摘要]本文在研究民事法律行为历史的基础上,从行为人意思表示效力完全与否的角度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同时,从行为与行为结果的角度区分事实行为和人为事件。
从而实现,明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人为事件的界限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人为事件,区别在民法中,要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除需具备主体、客体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外,还需具备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促使法律规范从客观权利转化为主观权利,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因,这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
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
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1]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
其中,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实,反之,就是行为。
2]事件的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内容则既可能是根据行为人意志的内容来确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行为自身的种类有关。
一般认为,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绝对事件)和人为事件(相对事件)。
3]自然事件是其发生与人类的活动完全无关的事实,人为事件则是人的活动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内容(如,就罢工在民法上的意义而言,罢工工人的主观状态就不是民法关注的内容),即视为该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4]至于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的分类,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但由于分类标准很多,5]本文仅从如何区分民事事实行为的角度讨论一下行为的分类问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历史和本质大家公认,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法律事实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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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别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事件和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有没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内容)
1、事件:简单的说,就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种事实,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注意:是当事人的意志)。
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认为事件。
(1)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
如打雷刮风下雨、地震海啸。
(2)人为事件:与人的意志有关系,但是当事人控制不了。
如战争、罢工、动乱。
(战争是人挑起来的,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比如今天签了一份合同,但是明天战争了,那么合同当事人都控制不了战争,合同约定的事项无法实现,那么这是法律事件,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行为:包括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表意行为):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活动,是有意识的活动,在做某事之前事先进行思考。
表意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不表意行为):这样理解,你做某事之前没有经过事先的思考,但是你做的事情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如你捡到100万元,你事先根本没有思考,但是你捡到100万,就与失主构成了返还财产的法律关系。
你就记住法律上事实行为包括这些就行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捡到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创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