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其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以及外国人。
其性质为非法人企业,但是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
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
出资方式:没有最低资本,可土地出资,税务出资,但不可劳务出资。
所有企业只有合伙企业可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可。
法人不能设置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清算问题:自行清算:指定清算:自己不去清算或没有人清算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指定清算,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死亡,没有继承人,这种情况下,要清算债券债务,只能由法院来指定清算。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分类:有限合伙(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人没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能跟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不能从事跟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因为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如果以劳务出资,不能确定其劳务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可以共同执行合伙策略,也可以委托个别几个合伙人来执行。
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普通合伙里,合伙协议如果约定说推举某一个人来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如果担心其没有尽职尽责,该怎么办?如何约束他?能不能约定将亏损全部归属于他呢?这是不可以德,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但有限合伙企业则不一样:特殊普通合伙:适用于: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以专业知识来出资,合伙人也是普通合伙人,但特殊在责任承担的方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个⼈独资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如果⾃⼰想要创业的话,是可以考虑设⽴公司,也可以考虑成⽴个⼈独资企业。
如果要设⽴个⼈独资企业的话,同样是需要携带必要的资料,到⼯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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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资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所谓个⼈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由⼀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上述概念可以得出,个⼈独资企业具有以下4个特征:
1、个⼈独资企业是由⾃然⼈投资的。
⾃然⼈应是有完全民事⾏为能⼒的⼈,⽽且还不能是“法律、⾏政法规禁⽌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同时,这⼀点规定也当然排除了法⼈作为个⼈独资企业投资⼈的资格。
2、投资⼈投资于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个⼈所有的。
私⼈财产归私⼈所有,这是对“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发展,明确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私⼈财产的态度,确认了私⼈财产法律地位。
3、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
这是个⼈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当投资⼈申报登记的出资不⾜以清偿个⼈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就必须以其个⼈财产甚⾄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独资企业不是独⽴的企业法⼈,仅是⼀个经营实体。
法⼈的特征之⼀即是以法⼈财产独⽴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个⼈独资企业的投资⼈对外承担的是⽆限责任,当然不可能是⼀个独⽴的企业法⼈。
⼤家看完本⽂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前⽐较重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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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经济法》PPT课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
03
3.1个人独资企业概述(1)
法人成立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
01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国国 籍的自然人。各类组织和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 然人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 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 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 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01 提出申请 02 工商登记
06
3.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 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 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对 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
04
3.1个人独资企业概述(2)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 管理人的义务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按照合同负责个人独资 企业的事务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5
2022年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共42张PPT)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在正常 经营期间因各种原因使原登记的事项发 生了变化,如企业投资者发生变化、企 业经营规模发生变化,以及业务范围发 生变化等。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名称专用权 2、财产所有权 3、经营决策权 4、用工权 5、工资决定权 6、定价权 7、签约权 8、取得土地使用权 9、借款权 10、工业产权 11、拒绝摊派权 12、法定优惠享受权
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 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
(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占全美企业总量的70%)
重新阐释侵犯私有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五、个人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 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不再清偿 D 该独资企业和王某共同承担
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仅适用一个中国公民投资设立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
商独资企业、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及 。 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 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在0签01订年借1月款该合企同业时解(,散应港。当以、A企澳业的、名义台,因同为胞个人和独资外企业国是独国立的籍民的事主自体,然可以人自己在的名中义国从事境民事内活动投。 资设立的企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 人员中,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 是( )。
A、政府公务员 B、公安局民警 C、国有企业工人 D、商业银行信贷员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 的特殊形式,不采用企业形式,只有营业执 照;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 企业组织形态,领有企业营业执照,受有关 企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2、法律依据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民法 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3、申请人不同: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既可以 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名义;个人独资 企业则仅于一个自然人(即公民本人)。
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 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 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 分。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F8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F11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 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 致性。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是与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 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 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 需要)
2、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
(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营。F19 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 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独资 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 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 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 的,要接受企业主处罚并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 3、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者 被宣告死亡,无继 承人、或者继承人
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5.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5.5.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
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2)财产 清偿顺序
5.4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5.4.5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1)合法招用员工
2)参加社会保险
• 个人独资企业招 用员工的,应当 依法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保障 员工的劳动安全, 按时、足额发放 员工工资。
• 个人独资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 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
3)保障员工权益
(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使用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名称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吊销营业执照。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 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 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 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 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 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 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 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的 员工可以依法组 建工会组织,以 维护员工的合法 权益,独资企业 应当为本企业工 会提供必要的活 动条件。
5.5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
谢谢各位!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解散事由与
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比,不 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只有当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 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时,该企业才 解散。
2、清算 任何企业的解散都要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一般由投 资人自行决定,在投资人不清算时,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人进行清算。
·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 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 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 债务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 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 同或进行交易
·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帮别人的事做完就忘记,别人为自己 做的事 时时记 着,哪 怕这个 人只有 那么一 次好, 他也是 曾经赞 助过你 的人。 。08:33: 4708:3 3:4708: 33Monday, August 10, 2020
•
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建筑师。。20. 8.1020. 8.1008: 33:4708 :33:47 August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人大通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企业管
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
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清偿债务的顺序为: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 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P362。
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案例分析】•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A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D企业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A与D发生合同纠纷,D到法院起诉A,因为A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只能由投资人甲出庭参加诉讼.A败诉,要偿还D合同金额和违约金共11万元。
若A企业现有财产5万元,不足清偿的6万元应由投资人甲承担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4。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 出资方式(重点)–(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3)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4)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9年) A。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有企业章程D。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答案】ABD【练习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A。
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B. 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C。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D。
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新)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 章48条。
3、适用范围
个 适用于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不适用于 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一个中国的自然人设立的且在 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 须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 份证明、生产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2.登记批准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 之日起 5日内应当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 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其不予登记的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 年试卷三第49题)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答案:ACD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新税法”),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申请贷款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权 利 和
义 务
权利
拒绝摊派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纳税义务 义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 日内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权利义务
【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
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 决定解散
(2)投资人 死亡或者被宣 告死亡,无继 承人或者继承 人决定放弃继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 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个人独资企 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 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内部机构 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设立个人独资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 企业的管理方 式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案例】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_教程(其次版)第一节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担当无限的经济组织。
从关系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私有制企业的一种形式。
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在私有企业中又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进展,依全部制关系支配的企业立法将逐渐被取缔,而根据形式举行立法将成为企业立法的主流,即分离根据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形式举行立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形式中最容易且最古老的一种。
个人独资企业的产生和进展往往与投资者个人职业挑选及谋生手段相符合,如投资者打算开一家餐馆或理发店,他就成为餐馆或理发店的业主,他有权打算该餐馆或理发店的全部,并对其成败负所有责任。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财产及盈利归业主个人全部,业主担当企业的所有亏损,企业对外所欠的债务当不足以偿还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即企业债务事实上就是业主个人的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誉比较好。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讲的自然人明显是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削减资金、实行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做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行分割的。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所有财产用于清偿,这事实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个人独资企业法
(3)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 险的理由是否成立? 3、不成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还债是否合法? 4、不合法。法律规定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 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证明。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 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依法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刘某未注明,所以由刘某个 人负无资企业的概念: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企业的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
例
•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 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刚开始形势 不错,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 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 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 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其经营不 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债权人要求 以其家庭共有财产还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 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 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黄某参加投资,共同经 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 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6) 刘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有权向其要求偿还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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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4个形容词和1个名词)非法人企业要紧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yangjobe〗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的区不:A、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企业的责任也是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法人企业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㈠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要记)和特点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3. 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治理方式灵活。
(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同)4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确实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
力――指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
而是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3个要掌握)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能够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⒊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要提交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治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1、条件: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限制人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没有国企领导干部)2、权利: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治理(机构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治理的方式(1)可自行治理(2)也可托付他人治理,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订明托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酬劳和责任等。
(参见第一章:代理授权不明的后果)A、托付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托付治理,属于代理)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职权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有关业务往来应当有效。
(属于表见代理)C、投资人托付或者聘用的治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多选题)要紧是损害企业利益和投资人利益,超越代理权限等。
2、事务治理内容:(要紧看社会保险事务)120%;1、工伤保险:应参加工伤保险。
2、6%,职工占本人2%;3、,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治理现在差不多上什么权利都有。
变更的,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
变更住宅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缘故四个)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
向投资人申报2、财产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注:所有的清偿顺序差不多上一样的)(1)(2)(3)(4)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以个人财产清偿。
****与法人的重大区不。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该责任消灭。
****与法人的重大区六、法律责任(一)投资人责任:1. 骗取登记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2. 使用名称与登记的不符合,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 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6个月未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5. 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6. 清算前转移财产,依法追回。
7.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被判没收财产的。
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与营业执照有关的有5000和3000,骗取和伪造的是5000以下,不正确使用和不领取的是3000以下,其他差不多上2000以下,(二)治理人员责任:违反治理合同,(要紧是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超载代理权限等)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转贴于:注册会计资师_考试大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一)合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概念看)1、概念: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合伙人:2人以上自然人。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础。
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第一,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第二,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治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治理的企业。
对采纳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大夫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治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三,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前四点把握)⒈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1)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在存续期间内没有必须)(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如公务员、公检法。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没有国企领导干部)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法定9个事项)(票据法中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特不重要)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②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宅;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⑥合伙事务的执行方法;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任意记载事项:经营期限、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能够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3(1)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2)合伙人关于自己缴纳出资的财产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3)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能够(4)必须对出资进行评估。
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严格地讲也不应叫“公司”)。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了解)(个独是15日内)登记事项中还能够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人共同治理和使用。
2、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3、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限制性规定——1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这一规定适用于合伙企业财产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由于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质押担保)导致该财产份额依法发生权利转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担保法中的规定,出质人要将担保物交给质权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两种形式:第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托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只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未同意托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企业的事务,也不代表企业。
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能够托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要背)(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7)合伙协议协定的有关事项。
〖yangjobe〗(其他全体同意的事项)(8)决定托付托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包括以财产份额对外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全体合伙人同意,能够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法。
(11)对合伙损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