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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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管理,规范项目部运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三)注重质量、追求卓越;(四)团结协作、高效运转。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部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

主任应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部下设以下部门:(一)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日常行政管理、文件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二)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技术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三)质量安全部: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四)合同管理部: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工作,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五)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七)综合部:负责项目部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环保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日常行政管理、文件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二)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技术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三)质量安全部: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四)合同管理部: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工作,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五)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七)综合部:负责项目部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环保等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一、前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了规范和促进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二、工程管理的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建设工程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工程合法合规进行。

2. 质量安全原则: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3. 经济效益原则:工程管理应关注经济效益,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并确保工程财务管理合规。

4. 统筹协调原则:工程管理要协调各方利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5. 信息化原则:工程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

三、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1. 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方案,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工程进度和施工要求。

4.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施工,确保质量和进度。

5. 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6.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变更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7. 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组织进行验收和备案。

8.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持续稳定。

四、工程管理的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2.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3. 监督机构可以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教育、暂停职务或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五、工程管理的改进措施1. 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培训教育:对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民营、个体等所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交付、运行、维修等全过程管理。

三、项目管理规划1.项目组织机构的建立在项目启动前,需要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由投资人或委托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组成。

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参加专业考试合格。

2.项目管理计划的制定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时,需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进度、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和工作任务分配,并确定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3.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四、招投标管理1.招标文件制定编制招标文件时,需选定采购方式,明确投标条件和限制性因素,准确描述工程需求,确定招标范围和标书开放的地点、时间等。

2.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需明确招标单位、采购方式、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标书递交地点、截止时间等。

3.投标人资格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详细审查。

审查结果需按规定在公告栏或招标网站上公示。

4.标书评审评审标书时,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需经过公示和公证。

五、设计管理1.设计机构的选择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要求等条件,选择有关部门或设计机构。

设计机构需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从业经验。

2.设计方案的评审评审设计方案,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公告通知设计机构作出相应修改或说明。

3.设计变更如需进行设计变更,需通过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审查确认后,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审查确认或未经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其后果由各自承担。

六、施工管理1.施工准备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和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提高中心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xx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会议纪要》、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由政府指定,由中心作为业主,建设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主要工作:(一)确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代理业主);(二)组织建设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三)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

第二章管理制度一前期管理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策划包装、概预算、招投标、开工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五条前期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项目开发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等部门办事流程;负责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负责前期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第七条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理管理。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人员应为专职人员,必须掌握招投标相关政策,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开展工作;由承办科室负责项目招投标计划的复议和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_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_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科学决策,高效实施;(四)以人为本,注重环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等;(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成本等;(三)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包括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配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质量等;(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包括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三)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五)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四)加强监理工作,确保监理质量;(五)加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投资效益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管理。

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有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为了公司产业发展和生产经营进行投资以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设。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贯彻整体部署、统一规划、科学管理、规范高效、稳步实施的原则;(二)贯彻工程项目的四大控制原则,即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贯彻技术应用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四)发挥业主的核心主导作用。

第二章规范的事项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范以下事项:(一)工程建设计划管理;(二)工程建设设计管理;(三)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四)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及移民管理;(五)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六)工程建设统计管理;(七)工程建设招标采购管理;(八)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九)工程建设安全控制;(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十一)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十二)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十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十四)工程建设竣工结算管理;(十五)工程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十六)工程建设设备监造催交管理;(十七)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十八)工程建设达标投产管理;(十九)工程建设审计、监督管理。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总经理开展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二)受总经理委托签发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三)对公司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计划与发展部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进度计划的审查,并组织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的审查;(二)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三)负责指导和协调工程建设投资的统计工作,审查上报的统计月报表和年报表,并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向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编制和上报有关报表;(四)负责计划外项目立项投资费用的审核,并下达计划外项目;(五)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核,并提出批复意见;(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指导各单位开展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编制工作,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七)负责对各专业管理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单支持性文件进行审查,对竣工结算报告中合同执行情况及报告中的单价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八)参与达标投产考核等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证施工质量,防止污染环境,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施工合同;(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施工组织设计;(七)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保障措施;(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人员了解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是我国建筑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现在,本人将从法规的基本介绍、主要内容、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的基本介绍《建设工程管理法》是200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是我国建筑业的基本管理法规,对我国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该法规主要涉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等各个环节,对相关主体的职责、资格、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相应的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设计工作,遵循科学技术原理和技术标准,做到客观公正、正当合理、达到应有的技术水平。

(二)工程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工作,采取有效的施工管理措施,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2、施工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3、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三)工程验收阶段1、工程建设竣工时,合法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及相关技术文件;2、建设单位应依法应经工程监理单位和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程竣工阶段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结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进行验收交接,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三、执行过程《建设工程管理法》的执行可分为以下程序:1、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在选用设计单位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评估和审核。

2、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竞标或采购结果等合法渠道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开展施工活动。

3、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征集合法的工程监理单位,并组织验收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及时进行整改。

4、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完成验收,并对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后,由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四、结论《建设工程管理法》是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它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工法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工序、程序和规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勘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环保、经济、可持续。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法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第二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审批时,应当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工法的说明、技术参数、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度,明确工法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备案制度,记录和保存工法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确保工法不会对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工法,并保证工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调整和更新工法,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第三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实施前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并掌握工法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动员,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工法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工法的顺利实施,并定期维护和检查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法实施中的问题和隐患。

住建部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住建部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住建部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

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的工作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开工准备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和工程竣工管理阶段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开工准备管理第四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主要包括公司组建、资金筹措、设计资料交付、主要设备和主要参建单位的选定、五通一平和生产生活临建、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和审查、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总体目标策划、开工条件考评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开工准备管理职责划分:(一)公司综合部、工程设备部负责项目公司筹建、项目核准报批及相关配套工程报批、资金计划等工作。

(二)公司综合部负责项目公司人员的配备。

(三)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筹备和拨付。

(四)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开工准备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落实项目核准的各项条件;2.履行报批手续,满足工程建设需要;3.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和投资计划报公司资金财务部审查;4.组织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招标;5.落实施工图设计审查,保证工程施工的需要;6.协调落实附属配套工程(如水电、管网、排洪、排污、取水等)建设的有关条件;7.〃五通一平〃及生产设施、生活临建设施的建设;8.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总体目标的策划,上报公司审查;9.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施工组织总设计,上报公司审定;10.编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和实施;11.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体系;12.完成开工前的自检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工程设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管理工作。

公司工程设备部负责工程相关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1.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支撑性报告的咨询委托及合同管理和费用支付,负责专项报审和报批工作;2.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管理、合同管理及报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费用支付;3.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的方案、费用上报公司审查及报批工作;4.项目前期工作的合同管理与档案管理工作;5.按照初步设计编制原则,督促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6.承办初步设计审查、设计优化、设计联络等会议,催办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协调解决工程外部接口方面的有关问题;7.对初步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优化的总体要求;8.组织编制附属设施工程招标设计方案和内部审查;9.督促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全面落实优化设计方案;10.制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11.建立对设计单位的考核机制,保证设计优化、设计质量、设计进度目标的完成;12.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图会审和交底工作;13.督促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和移交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第七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十三条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四条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五条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八条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第十九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承揽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工程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安全、环保地完成。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等;(二)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控制;(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五)组织项目验收、结算和保修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职责:(一)工程技术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图纸的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监督;(二)成本控制部:负责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核算和审计;(三)质量安全部: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四)合同管理部: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管理工作;(五)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文件管理、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一)项目立项:根据国家及行业政策,结合市场情况,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立项;(二)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审查合格后进行招投标;(三)招投标: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四)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项目实施:(一)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明确施工方案,落实施工队伍、材料、设备等;(二)施工过程:按照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单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三)质量、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四)成本控制:加强成本预算、核算和审计,确保项目成本合理、可控。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零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效益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工作,共同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和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进度管理制度,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控制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投资控制制度,制定投资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设计单位管理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要求,编制合理、经济的工程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合理安排设计变更,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施工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和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工程建设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2.科学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公开透明: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

4.合理设定目标: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设定目标和指标,确保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优质高效: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应注重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工程建设管理程序1.项目立项: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可行性,制定项目立项方案并报批。

2.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3.合同签订:国有企业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或供应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4.工程施工:工程建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5.工程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竣工结算: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款项给承包商或供应商。

7.工程质保:工程竣工后,国有企业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的质量保修和售后服务。

四、工程建设管理责任1.国有企业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到。

2.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3.承包商或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责任1、建设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验收、评定的相关职责。

2、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和管理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的达标。

4、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和材料实际性能,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质量管理制度1、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规程等,规范管理各项质量工作。

2、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检验、质量验收、质量记录等内容,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监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理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监理检查、监理验收、监理记录等工作,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

4、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设计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设计过程、设计文件、设计检查等内容,保证设计工作的质量。

四、质量管理体系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质量工作符合标准规定。

2、施工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3、监理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理工作符合标准要求,保证监理质量。

4、设计单位应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工作符合标准规范,保证设计质量。

五、质量管理流程1、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质量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高校工程建设制度管理办法

高校工程建设制度管理办法

高校工程建设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高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促进高校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高校工程建设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高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维修、改造和新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经过审批程序,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条高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高校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配备专业和资质相符的管理人员,确保项目能够良好的进行管理。

第七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合理、合法,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第八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合理、节约、节能、环保的原则,推动绿色建设。

第二章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第九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程序进行,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用地等。

第十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应符合高校整体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要求。

第十一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论证,确定项目可行性。

第十二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第十三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建筑规范、标准,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成果具备法定资格的设计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经过论证,满足规划要求、技术要求和经济要求。

第十六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保证其科学、合理、经济、可行性。

第四章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第十七条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遵循施工管理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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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各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和规范工程质量,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达各项目部的施工任务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各项经济指标,为集团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多年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在原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在具体细节方面,做更加详细的说明,在有关单位的职责方面,做进一步的明确,主要目的是;通过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实现任务和效益的双赢,为此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工程部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1、工程部是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全权负责各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工作。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代表公司对各项目部承建的外包工程和自建工程在质量、进度、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2、每一项工程在开工前,及时组织项目部经理及技术人员、监理、承包方负责人及各工种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全面细致的会审,对设计中存在的不足或漏项等技术性问题,报分管副总并与设计单位进行确认修改。

3、针对项目工程在施工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风险评估,预判发生的风险点书面向项目部、施工单位或承包人进行告知。

监督项目部和施工承包人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按照工程安全级别比例,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公司预交施工安全保证金,对不及时缴纳安全保证金的单位或承包人,有权责令项目部将其劝退。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无安全事故发生的,退还所交安全保证金,有工伤事故发生的,按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将其扣除,不够的从工程款中再行扣减。

4、按照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对项目部制定合理工期,外包的工程,工期不得超过建设单位限定的日期,如变更增加工程量,协助项目部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延期报告。

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工期可顺延。

在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开工前,和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

5、指导、督促、协助项目部做好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保障措施、工程施工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工作。

对项目部在执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建议。

6、指导、督促、协助项目部搞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对重点工程部位或隐蔽工程的施工,配合项目部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施工组织方案,防止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对检查出的一般质量问题或
安全隐患,现场向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指出,限期整改。

对于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经领导批准后,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对于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

并监督落实整改的全过程,至达到合格为止。

7、要求项目部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对项目部发现提出图纸中数据有误或其它情况,应给予说明和纠正。

对进场材料不合格、砼、砂浆配合比达不到配比要求、结构尺寸和高程误差超过规范要求、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外观形象、欺上瞒下、蒙混过关且又不认真整改的项目部和承包人,建议公司领导对其进行人员调整或变更工程承包人。

8、开工前,应书面对其工程的有关定额向项目部及承包人公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9、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总体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外观形象、资料整理、工程款结算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报公司备案。

10、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外包或自建单项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验收领导小组对其工程进行综合考评,经考评为优良工程的,建议公司对项目部给予奖励,考评为不合格工程的,建议公司对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批评通报、工资扣除等处罚。

工程部各项工作的年终考评,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组织考评。

二、项目部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1、项目部是工程建设施工的主体。

对其施工的项目从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资料整理归档等方面负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技术主管全面责任,为项目技术第一责任人。

全体人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

项目部的各项工作向分管副总负责。

2、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后,项目部要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从过去已干工程质量、人力组织、技术强弱、信誉高低、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筛选,防止因用人不当而导致工程建设中各方面的不利因素存在和管理难度的增加。

确定后的工程承包单位或个人的综合情况填表报工程部备案。

3、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要熟悉各自的业务,做到应知应会。

工作中,按照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尽职履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管理意识,加强各方面的管理。

能否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取得优异业绩,首先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思想、行为上做起。

做到“打铁先自硬”。

4、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开工前,要熟悉本工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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