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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舟山市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6年我市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做好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 (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通过职务评聘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实验人员的工作热情,引导他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队伍,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保障。
二、 (二)要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学校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任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实验人员等岗位,切实转变用人机制,增强岗位意识和职责意识,强化岗位聘任,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三)要与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相联系。渔农村是我市推进教育均衡化的难点与重点。各县(区)要为长期在渔农村地区任教教师的职务资格晋升创造条件,并制订相应的倾斜政策,在教科研业绩方面可适当降低要求。要加大对渔农村和薄弱学校支教的力度,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渔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一年的经历,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支援薄弱学校教学的经历。
(四)强化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认真考核申报对象的师德表现及教育教学水平、教育管理能力和履职情况。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考核优秀的,可以优先晋升;对当年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推荐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五)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对具有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得专利及具有在企业挂职研修经历的申报对象要优先予以晋升。从明年开始,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二、推荐评审范围及条件
三、(一)推荐申报对象
1、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等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2、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对象,是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3、中小学校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对象,是指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评审的要求
1、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省厅负责进行,我市将组建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负责全市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大学毕业生初次确定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由各县(区)负责进行。
2、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由省厅负责进行,我市将组建中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负责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全市中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助理实验师、实验员职务任职资格和大中专毕业生初次确定工作由各县(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需具备教师资格。
(四)申报省中等职务学校教师、中学(含小中高)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原则上仍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破格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应严格掌握,具体仍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45周岁以下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体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转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和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对象,在学历上
暂不作要求。
(五)资格论文送审的条件和要求。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论文送鉴办法的通知》(舟教人[2004]23号)规定,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送审论文,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在每年的3月和8月份两次进行鉴定,申报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2篇论文经专家鉴定为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的资格论文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在7月进行,中专高级讲师的论文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论文鉴定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不需进行论文鉴定。
对于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的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只需提供一篇代表性论文,论文质量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参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含小中高)的教师必须参加与申报专业相符的课堂教学水平测试,在规定时间前二小时抽签决定内容,独立备课后进行上课,由听课评委按评课标准进行赋分。根据赋分的结果,同学科推荐申报总人数85%左右的人员参加评委会评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七)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外语条件,按浙人专[2004]第2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职称外语成绩暂不作要求。
(八)普通话要求按浙语[19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作为晋升职务的必备条件。具体要求是普通话口语课或语音课教师为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九)对申报对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浙人办〔2004〕41号”文件,获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2000/XP & Office)》,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2004年以前(含2004年)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95/98 & Internet)》(新二级证书),今年开始不再适用。
(十)今年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仍允许长期在教育管理和实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其学历、资历条件按照“浙人专〔2004〕14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