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法律规定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1. 合同有效: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无效:指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 合同可撤销: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合同效力待定: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等原因,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违反公序良俗。
4.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撤销: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
2.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3.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五、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部分无效:1. 合同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经公证后也可能出现可撤销的情形。
本文将探讨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法律依据、情形以及处理方式,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合同公证概述1. 合同公证的定义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证明书的行为。
2. 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合同公证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变更、终止的证据;(3)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证明书;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出具公证证明书。
”四、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情形1.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经公证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2. 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公证后,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3. 欺诈、胁迫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经公证后,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4.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公证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五、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处理方式1. 诉讼当事人认为合同经公证后可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2. 仲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撤销问题。
3. 自愿撤销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自愿撤销合同,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
六、结论合同经公证后,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合同中的解除和撤销的变更和补充条款解析
合同中的解除和撤销的变更和补充条款解析本文将重点解析合同中的解除、撤销以及变更和补充条款。
在解析这些条款之前,需要明确合同解除、撤销、变更和补充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履行中或履行后,因特定原因使合同终止;合同撤销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自愿地通过达成协议取消合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更改;合同补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追加或补充。
一、合同解除条款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例如当事人重大违约等。
此外,合同中也可以约定解除的条件和方式。
在解除条款中,应明确解除的情形、通知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解除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解除前,合同的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二、合同撤销条款解析合同撤销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取消原有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撤销条款中,应明确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书面通知或协商一致等方式。
此外,撤销的法律效果及双方的返还义务也需要在条款中明确。
为了保证撤销的有效性,当事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确保对方已经收到撤销通知,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返还义务。
三、合同变更条款解析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更改。
合同变更条款应明确变更的事项、变更的方式、变更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变更条款中,应注明变更的生效条件和程序,确保双方的意思一致,并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按照变更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合同补充条款解析合同补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追加或补充。
合同补充条款应明确补充的内容、补充的方式、补充后的权利义务等。
在补充条款中,应注明补充的生效条件和程序,确保双方的意思一致,并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补充后的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按照补充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旦订⽴并不是就⼀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
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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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②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成⽴以来,未曾⽣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法条及释义案例(3篇)
第1篇一、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合同,此时,法律规定了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标的、性质、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重大事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足以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如,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明显对自己有利,而对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合同。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乙的房产,而乙并不知道自己的房产实际价值。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即将发生的危害或者以危害相威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分析: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对合同标的的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制度规定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制度规定1. 嘿,你知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撤销制度规定吗?这就像一场游戏的规则一样,超级重要呢!比如说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开个小店,签了合同。
后来发现资金不够,要改变合作方式,这就是合同变更啦。
就像搭积木,发现原来的计划不太对,就得调整几块积木的位置。
2. 合同解除呀,那可是有讲究的。
你要是和人签了租房合同,结果房东突然说房子要拆了,不能租给你了。
这时候就可能涉及合同解除。
这就好比你在坐公交车,车突然坏了,走不了了,你就得下车找别的办法。
这不是谁想解除就解除的,得按照规定来,不然可就乱套喽!3. 合同终止呢?想象一下,你给一家公司做项目,合同规定项目结束就终止合同。
就像一场马拉松比赛,跑到终点了,比赛就结束了,合同也是这样。
可不能项目都完了,还拖着合同不终止,那不是自找麻烦嘛。
4. 再说说合同撤销吧。
要是有人骗你签了合同,比如说有人骗你说某个产品超级好,让你签了购买合同,结果发现全是假的。
这时候你就有权利撤销合同。
这就像你在集市上买东西,发现是假货,你肯定要找卖家讨回公道,撤销这个不公平的交易呀。
5. 合同变更有时候就像在做蛋糕,原本的配方做出来味道不太对,那就要调整配方,合同里有些条款不合适了,就要变更。
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也得双方都同意才行,总不能你一个人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吧,那对方肯定不乐意,就像你随便改别人蛋糕的配方,人家肯定会生气的。
6. 合同解除可不是一件小事,它就像拆房子。
你不能随便就拆了,得有合理的理由。
比如说你租的房子,房东没有按照合同给你提供应有的设施,你就有理由解除合同。
这就像房子的柱子都坏了,这房子还怎么住呀,当然要拆了重新找地方住啦。
7. 合同终止就像是一场演出结束了,演员们都下场了。
比如你和某个培训机构签了培训合同,培训课程全部上完了,合同自然就终止了。
这时候就该各走各的路了,要是还揪着合同不放,那不是很奇怪吗?就像演出都谢幕了,你还非要演员继续演,这可不行啊。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有五种情形:
一、具有构成合同无效的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违反道德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当事人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关系或因其他不合理因素而订立的合同;
五、当事人利用故意欺诈行为或者构成重大过失而形成的合同。
以上就是民法典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而这些情形的撤销还受到另一个具体规定的制约,那就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撤销行为的规定,这里面也要说明,合同能够撤销之前,双方有责任履行并实际履行了相应义务才可以进行撤销,或者合同本身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当事人才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另外,要想申请撤销合同,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诉讼时效,即:对于因构成无效合同的申请,这一诉讼应当在合同成立。
另外,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撤销申请,在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履行完毕之前,立即申请撤销行为。
所以,民法典关于撤销合同的这五种情形,不仅要求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违反宪法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欺诈行为等,而且还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和实际履行义务的要求,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够申请撤销合同,否则,私人民事纠纷两方还需要根据民法典其他规定,借助司法行使其合法权利,解决纠纷问题。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履行方式的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需要被撤销或者变更。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一份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所有土地资源,不得出售、转让或者抵押。
在该法律规定下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内容,那么可以进行解除或者变更。
这种情况下,应该尽量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并且在解除或者变更前应该达成明确协议。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如果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具体影响,并且解除或者变更应该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
四、合同条款不明确如果合同中某些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应该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明确解决办法。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违约行为对于合同履行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并且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以上就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具体案例都有其独特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方式,并且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尽量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更好地解决。
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成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撤销概述1. 合同撤销的定义合同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行为。
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
2. 合同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
可撤销事由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提出。
合同当事人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相对人。
(3)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定期限一般为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三、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1. 欺诈(1)欺诈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欺诈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胁迫(1)胁迫的定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对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行为,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乘人之危(1)乘人之危的定义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乘人之危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乘人之危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4. 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注: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如何的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如何的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如何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合同解除权的除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一样,当事情发生了变化后,合同也会发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瑕疵或无法履行,此时撤销合同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撤销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撤销合同的程序、撤销合同的效力等方面。
二、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1.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签订的后果与实际意图严重不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3.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5. 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撤销合同的程序1. 请求撤销撤销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受损害方提出,请求撤销合同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 提起诉讼受损害方在请求撤销合同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3.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在接到撤销合同的诉讼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查明事实,确定合同是否应当被撤销。
4. 撤销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应当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家可能在实际⽣活中都听说过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那么,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就哪些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进⾏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内容。
⼀、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在民法中表述为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为的⼀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种类型:1、因重⼤误解订⽴的合同重⼤误解是指⾏为⼈因对⾏为的性质、对⽅当事⼈、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为的后果与⾃⼰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损失的⾏为。
重⼤误解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了重⼤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的及双⽅当事⼈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误解。
b、⾏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即⾏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误解是由⾏为⼈⾃⼰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的如果履⾏对其有重⼤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对⼀⽅当事⼈有重⼤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损失。
⽽另⼀⽅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获得更多的权利。
b、⼀⽅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c、受损失的⼀⽅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为。
3、因欺诈订⽴的合同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作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欺诈订⽴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为⼈明知⾃⼰告知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陷⼊错误意思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为,即⾏为⼈将其欺诈故意表⽰于外部的⾏为。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撤销与变更规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撤销与变更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住房需求的增加,二手房交易在当前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法规定来规范二手房买卖行为。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一些意外情况,需要撤销或变更合同。
本文将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撤销与变更规定。
一、合同撤销规定1. 自动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动撤销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注销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并办理退房和退款手续。
2. 违约撤销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提供虚假房产信息或故意隐瞒房屋瑕疵,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3. 法定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违法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合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如欺诈、胁迫等情况,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二、合同变更规定1. 协商变更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有变更合同的意愿,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2. 重大事项变更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房屋产权状况、使用性质等重大改变,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在变更合同前,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3. 法定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内容。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合同内容。
总结: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撤销与变更规定为双方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署合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合同成立。
3. 撤销权: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4. 撤销期限: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
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欺诈1. 欺诈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2. 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
(二)胁迫1. 胁迫的定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等,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2. 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对方基于恐惧而订立合同。
(三)重大误解1. 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等情况的误解,导致合同订立不符合其真实意愿。
2.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对合同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等情况的误解、合同订立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愿。
(四)显失公平1. 显失公平的定义: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在不利条件下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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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之法律规定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
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二、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
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
3、重大误解与欺诈、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
重大误解与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其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重大误解之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
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
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