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五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且很多时候为了案件正常实施,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那么关于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传: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法。
取保候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刑事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
监视居住:⼈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为加以监视、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犯或重⼤嫌疑分⼦,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民检察院、⼈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的⼀种,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并解送到⼀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法院依法决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种⽅式,其中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符合⼀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3篇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2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等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关系到涉案证据的保全和案件审理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种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拘留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可能逃跑或者销毁、伪造证据;3.需要取保候审。
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可以有律师代理和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二、逮捕逮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方式。
逮捕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情况的危险。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权利均被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
三、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方式有签署保证书或者缴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住所或者落脚处;2.无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危险;3.确保到达法院受审的能力。
四、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在看守所等场所羁押的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进行限制,而取保候审可以任意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实施监视居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嫌疑;2.被判刑、拘留或者逮捕过;3.无法取保候审;4.对社会危害较小。
三强制措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毁灭证据、继续犯罪,或者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强制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三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二、拘传1. 拘传的定义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3)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拘传的。
3. 程序(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应当制作拘传证,并注明拘传的时间和地点;(2)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应当对其进行讯问,询问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4)讯问结束后,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签名。
三、取保候审1. 取保候审的定义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 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决定取保候审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2)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注明取保候审的期限、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等;(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重新犯罪;(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续保。
公安机关有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有哪些强制措施在当代社会对公安机关来说,他们调查⼀些犯罪的⾏为的时候,拥有的权利还是⽐较⼤的,可以采取很多的⾏政和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具体都有哪些强制措施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有哪些强制措施安机关⾏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5、逮捕⼆、公安机关⾏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前须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政执法⼈员实施;(三)出⽰执法⾝份证件;(四)通知当事⼈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和⾏政执法⼈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不到场的,邀请见证⼈到场,由见证⼈和⾏政执法⼈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执法⼈员应当在⼆⼗四⼩时内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政机关负责⼈认为不应当采取⾏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即解除。
第⼆⼗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由的⾏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本法第⼗⼋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政强制措施后⽴即通知当事⼈家属实施⾏政强制措施的⾏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政机关后,⽴即向⾏政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政强制措施的⽬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即解除。
第⼆⼗⼀条,违法⾏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并移送,并书⾯告知当事⼈。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2021/5/27
23
拘留的解除和变更
解除拘留: ▪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 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 况之一。
2021/5/27
24
拘留的变更
2021/5/27
12
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94条之规定。
2021/5/27
13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2021/5/27
17
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021/5/27
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
公安局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局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可以执⾏相应的强制措施的,并且在实际⽣活中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也⽐较常见。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公安局的强制措施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公安局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公安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五种类型,其中包括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可执⾏。
执⾏⼈员不得少于2⼈,并要向被拘传⼈出⽰拘传证。
⼀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被告⼈找不到保证⼈也不能交纳保证⾦时,采⽤监视居住的⽅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采取暂时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犯罪嫌疑⼈、被告⼈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由的⼀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种。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3)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规”适用于 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事由不同。被拘传人涉嫌违反的是刑 事法律,而“双规”人员则是涉嫌违反行 政纪律。 (5)拘传具有强制性,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械具,“双规”行为则不具有强制性。 (6)时间限制不同。《刑事诉讼法》明文 规定,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而 “双规”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时间限制, 这也是备受争议之处。
(二)拘传与“双规” 1、双规:根据1997年5月 通过的《中华人 们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 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 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双规”是行政监察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拘传可以由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而“双规” 则是纪检监察机关。
7.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 险性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 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 以取保候审。 排除规定: 1、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取保候审。
2、区别 (1)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而 留置是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不同。 (3)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留置适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4)适用条件不同 (5)时间限制不同。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 过12小时,而留置是从被留置人带至公安机 关时起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收藏⼁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览表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种类法律规定条件及规范拘传主体:公检法均可以决定和执⾏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被告⼈,不包括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机关协助,⼈员不得少于两⼈,出⽰拘传证。
抗拒的可使⽤械具,强制到案。
时限:拘传应当⽴即询问;⼀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分阶段均可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保证⾦数额。
执⾏机关:⼀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适⽤情形:《刑诉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主体:嫌疑⼈、被告⼈;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
决定主体:按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期限:12个⽉。
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同⼀机关再次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式:保证⼈保证或保证⾦保证。
1.保证⼈⽅式担任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的义务:监督被取保⼈的义务;被取保⼈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义务。
保证⼈的责任:⾏政责任:罚款1000-20000元。
刑事责任: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证⾦⽅式⾦额:起点为1000元,上不封顶。
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的经济状况等。
刑事强制措施都有哪些主要的类型
刑事强制措施都有哪些主要的类型1、拘传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但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公安司法机关可不经传唤而直接使用拘传;通常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时即可适用。
2、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监视居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4、拘留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
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5、逮捕是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罪犯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罪犯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也就是具体有哪些强制措施,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询问后,应当将被击穿人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可以依强制措施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同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一、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五)逮捕。
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二、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三、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内容1、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如身份证、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住所等;2、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写明是何时被刑事拘留和具体羁押在哪个看守所;3、申请事项,即取保候审;4、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家属申请取保的话,最好可以提供一名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直系亲属作为保证人。
在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时候,应使用规范用语。
强制措施是相对于特殊情况来讲所要实施的行为,强制措施有很多种,要注意实施程序,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条件下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其采取与否。
强制措施的种类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采取的一种措施,即取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案件侦查、审判的法律文书。
当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需要遵守一定的保证人行为规定。
2.家居监视居住家居监视居住是指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监控措施,通过安装监控设备、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现对其活动范围和行踪的监视。
被采取家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按照监控要求居住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3.羁押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逃避法律制裁、干扰案件侦查、审判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其他强制措施已不足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羁押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被关押在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离开。
4.押解押解是指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地方送往另一个地方的行动。
押解可能涉及到长途汽车、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
押解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一定限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刑事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并且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犯罪。
2.存在可能逃避刑事责任、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的风险。
3.其他采取轻浮措施无法保证案件侦查、审判进程顺利进行的情形。
强制措施的期限和监督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制时间。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导读: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五种,其中不管采取哪一种强制措施都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行,并且针对每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中都是作出了期限规定的,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超期的情况,损害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拘传:1、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2、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的警械。
3、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的、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三)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刑事强制措施专题(1)
强制措施试题(带答案)1、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4、决定没收五万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6、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7、刑事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
8、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9、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0、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1李某因涉嫌犯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A县B公安派出所执行。
张某有正当理由须离开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批准。
(错)2.甲因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需要实施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甲取保候审,并可以责令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对)3.甲男因涉嫌强奸乙女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A县公安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甲不得与乙女及其父母会见。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程序
• 监视居住的决定 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 视居住,应当有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 法院院长批准 • 监视居住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的撤销或解除 • 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检、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可以重复采取监视居 住措施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取保候审的方式
• 保证人保证的条件: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 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 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有代偿能力
拘传的特征
• 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方法。
• 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 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 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 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 是强制到案 • 适用对象不同,传唤适用所有当事人,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公 安 机 关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 察 机 关
刑事拘留
• 羁押与拘留、逮捕的关系: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 押"一词,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 守所进行严格监管,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它 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拘留、逮捕应有的 内容,而不是与拘留、逮捕相并列的独立的强制 措施。 • 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3)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安机关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实行采取的强制手段,目的是控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以便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那么公安机关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怎样的?下面由黄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公安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五种类型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也有称之为形式法定性,指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期限来行使。
“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求公权力干预个人基本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授权即主体合法,其次要求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公权力的干预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行为的后果具有明确性和必然性。
”必要性原则,也称之为内容正当性,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时,确实是基于保证某一案件诉讼程序的持续、稳定运行所必须。
“换言之,就是所采取的手段及方法不仅有助于目的之实现,而且为实现目的所不可缺少,否则就违反必要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者相当性原则,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与期限,要求与被适用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实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处分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安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五种类型”问题进行的解答,刑事强制措施的五种类型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而每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无证驾驶拘留保释可以吗/ss/880034.html∙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宣判/ss/880033.html∙商标侵权遇到什么情形会导致诉讼中止/ss/880032.html∙贩卖野生动物罪判决书/ss/880031.html∙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ss/880030.html ∙一般辩护人有调查取证权吗/ss/880029.html∙两高:将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由裁量权的监督/ss/880028.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哪些/ss/880027.html∙关于办理减刑 /ss/880026.html∙(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及附件发布/ss/880025.html∙检察院传唤程序 /ss/880024.html∙上诉费用如何计算 /ss/880023.html∙检察院不起诉意见书范本/ss/880022.html∙公务员刑事犯罪被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ss/880021.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ss/880020.html∙刑事拘留哪些单位可以执行/ss/880019.html∙四川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2种犯罪)/ss/880018.html∙论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的性质及适用条件/ss/880017.html∙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吗/ss/880016.html∙被行政拘留需要体检吗/ss/880015.html∙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要经过哪些/ss/88001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审判观点汇编(2018年第2期注:刑事案件一个) /ss/880013.html∙外地刑事拘留可以查到吗/ss/88001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ss/880011.html∙收到刑事拘留通知后需要回信吗/ss/880010.html∙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吗/ss/880009.html∙取保候审条件不足有哪些注意事项/ss/880008.html∙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ss/880007.html∙刑事拘留放出来后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ss/880006.html∙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ss/880005.html∙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ss/880004.html∙已经结案可以再刑事拘留吗/ss/880003.html∙关于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 /ss/880002.html∙犯罪嫌疑人最多羁押几个月/ss/880001.html∙刑事拘留可以保释吗,刑事拘留保释的条件是什么/ss/880000.html∙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ss/879999.html∙刑事案件辩护人怎么提问/ss/879998.html∙传唤的最长时间限制 /ss/879997.html∙走私国家禁止物品罪刑事判决书/ss/879996.html∙死刑复核程序时间 /ss/879995.html∙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刀下留人/ss/879994.html∙(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8—2018)/ss/879993.html∙取保候审期间法院下达逮捕令,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ss/879992.html∙上诉费用谁负责 /ss/879991.html∙公诉案件怎么判无罪 /ss/879990.html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ss/879989.html∙盘问犯罪嫌疑人的步骤/ss/879988.html∙刑事拘留通知书没拿到怎么办/ss/879987.html∙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ss/879986.html∙关于裴显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ss/879985.html∙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ss/879984.html∙艾滋病患者经济犯罪能保释吗/ss/879983.html∙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ss/879982.html∙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退脏吗/ss/879981.html∙家庭纠纷造成刑事案件能在检察院结案吗/ss/879980.html∙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ss/879979.html∙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ss/879978.html∙关于加强侦查监督 /ss/879977.html∙怎样写上诉状 /ss/879976.html∙欠款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拘留一年几次/ss/879975.html∙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ss/879974.html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ss/879973.html∙关于在刑事诉讼法增加取保候审适用替代措施的建议答复/ss/879972.html∙关于死刑复核期限是多久/ss/879971.html∙酌定不起诉有什么影响/ss/879970.html∙《最高人民法院 /ss/879969.html∙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ss/879968.html∙重伤二级和解能判几年/ss/879967.html∙中国女子在韩遇害能适用我国法律吗/ss/879966.html∙交通事故行政拘留 /ss/879965.html∙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8年6月16日起开始实施试行) /ss/879964.html∙拘留15天保释多少钱 /ss/879963.html ∙关于天元律所 /ss/879962.html∙打人一巴掌会拘留吗 /ss/879961.html ∙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ss/879960.html∙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ss/879959.html∙刑事自诉案件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ss/879958.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ss/879957.html∙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ss/879956.html∙二审财产刑执行程序 /ss/879955.html ∙呈请传唤报告书范本 /ss/879954.html ∙没有刑拘能直接取保候审吗/ss/879953.html∙不验伤就可以刑事拘留吗/ss/879952.html∙如何写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故意犯罪新罪的一审判决书/ss/879951.html∙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的法定条件/ss/879950.html∙14岁以下可以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吗/ss/879949.html∙(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要旨汇编(2018年)/ss/879948.html∙保外就医与假释的条件/ss/879947.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ss/879946.html∙取保候审期间法院传唤不去的后果/ss/879945.html∙取保候审是谁通知家属/ss/879944.html∙关于建立法官 /ss/879943.html∙交通事故致死能保释吗/ss/879942.html∙法院司法拘留注意事项/ss/879941.html∙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提前释放/ss/879940.html∙债权转让判决书 /ss/879939.html∙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词/ss/879938.html∙最高人民法院 /ss/879937.html∙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ss/879936.html∙涉黄拘留15天能保释吗/ss/879935.html∙商标注册不成功退款吗/qq/863777.html∙外观专利费申请减缓 /qq/863776.html ∙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_如何进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qq/863775.html∙专利侵权行为怎样认定_专利侵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qq/863774.html∙专利维持是什么意思 /qq/863773.html ∙专利复审请求书书写格式2018 /qq/863772.html∙假冒专利的行为有哪些_怎样解决假冒专利纠纷/qq/863771.html∙专利分案申请的条件有哪些_专利分案申请何时提交/qq/863770.html∙如何判定专利侵权_专利侵权诉讼怎样应对/qq/863769.html∙明星的卡通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吗/qq/863768.html∙自然个人不能注册商标吗/qq/863767.html∙外观设计侵权怎样判定_外观设计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qq/863766.html∙专利申请权转让的程序_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的区别/qq/863765.html∙申请加快发明专利审查的条件/qq/863764.html∙发明专利是什么_发明专利如何申请/qq/863763.html∙怎样办理专利申请_怎样确定专利申请日/qq/863762.html∙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使用费纠纷_法院判决一波三折/qq/863761.html∙商号的申请注意事项 /qq/863760.html ∙商标转让个人的限制及转让条件/qq/863759.html∙如何对专利权进行转让_专利权转让登记材料/qq/863758.html∙发明专利审查_需要查哪些内容/qq/863757.html∙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_专利权质押设立的程序/qq/863756.html∙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交材料有哪些/qq/863755.html∙使用网上的图片当做封面侵权吗/qq/863754.html∙发明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步骤_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qq/863753.html∙商标许可不备案的风险有哪些/qq/863752.html∙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_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qq/863751.html∙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哪些_专利实施许可的注意事项/qq/863750.html∙著作权登记需要注意哪些情况/qq/863749.html∙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_专利申请需要哪些材料/qq/863748.html∙商标补证办理地点在哪里/qq/863747.html∙专利转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_专利转让人违约怎么办/qq/863746.html∙法人组织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qq/863745.html∙可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吗专利申请程序是什么/qq/863744.html∙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qq/863743.html∙被他人起诉侵犯专利权怎么办_对于专利侵权该如何判定/qq/863742.html∙专利从什么时候起受保护_不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情况有哪些/qq/863741.html∙颜色商标如何认定相同相识/qq/863740.html∙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程序说明和注意事项/qq/863739.html∙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多长_专利权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哪些/qq/863738.html∙什么是外观发明专利_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哪些/qq/863737.html∙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哪些必要的内容条款/qq/863736.html∙专利侵权诉讼中止 /qq/863735.html∙专利受让人有哪些违约行为_专利受让人违约怎么办/qq/863734.html∙申请专利的步骤有哪些_申请专利应当注意的问题/qq/863733.html∙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qq/863732.html∙商号就是公司名称吗 /qq/863731.html ∙获得专利强制许可权的情况_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是什么/qq/863730.html∙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范围_审查原则是什么/qq/863729.html∙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受让人的义务_专利权质押类型/qq/863728.html∙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资格是什么样子的/qq/863727.html∙不办理商标备案的后果/qq/863726.html∙专利转让应注意的问题_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出资吗/qq/863725.html∙专利侵权怎么办_怎样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qq/863724.html∙桶装水需要注册什么商标/qq/863723.html∙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都算侵权吗/qq/863722.html∙专利公告期使用侵权吗2018_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qq/863721.html∙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以及构成要件/qq/863720.html∙什么是专利权_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况有哪些/qq/863719.html∙什么是专利权强制许可_专利权强制许可的类型/qq/863718.html∙被侵犯版权找谁处理 /qq/863717.html ∙商标抢注的法律后果及影响是什么/qq/863716.html∙专利申请需提交哪些文件_专利申请时注意什么/qq/863715.html∙专利转让的注意事项_如何办理专利转让手续/qq/863714.html∙国际专利如何申请_国际专利申请需要哪些费用/qq/863713.html∙什么叫商标使用费 /qq/863712.html∙专利转让合同的内容_专利转让合同何时能生效/qq/863711.html∙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有哪些,如何撤销分公司/qq/863710.html∙复审形式审查的内容_复审形式审查的处理/qq/863709.html∙国外专利申请的途径_PCT专利申请的程序/qq/863708.html∙假冒专利是指什么_假冒专利会受刑法处罚吗/qq/863707.html∙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哪些_假冒专利要承担哪些责任/qq/863706.html∙临沂版权登记 /qq/863705.html∙专利侵权纠纷如何解决_专利侵权纠纷如何起诉/qq/863704.html∙尚未冲洗的底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qq/863703.html∙外观设计专利分案申请的条件_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条件/qq/863702.html∙专利权能够继承吗_专利权继承的方式有哪些/qq/863701.html∙假冒他人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吗_专利侵权要承担什么责任/qq/863700.html∙如何认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qq/863699.html∙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_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注意事项/qq/863698.html∙向外国人转让专利需要的手续_怎样向外国人转让专利/qq/863697.html∙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_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情况/qq/863696.html∙字体变形还需要版权吗/qq/863695.html∙复审决定的类型_复审程序的终止/qq/863694.html∙如何申请专利无效_申请专利无效应提供什么资料/qq/863693.html∙什么是专利_公民怎样申请专利/qq/863692.html∙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存在的问题/qq/863691.html∙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的规定(2018) /qq/863690.html∙专利权人侵权损失怎样计算_侵权人专利侵权获利怎样计算/qq/863689.html∙怎样认定非职务发明专利_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谁/qq/863688.html∙专利复审程序_商标异议成功怎样提请申请/qq/863687.html∙人民法院如何认定驰名商标/qq/863686.html∙自己办理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qq/863685.html∙保密专利申请的范围_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qq/863684.html∙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_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qq/863683.html∙什么是专利许可使用_专利许可使用的种类/qq/863682.html∙著作权真伪如何查询 /qq/863681.html ∙商标申请进度查询 /qq/863680.html∙专利从什么时候起受保护_不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情况有哪些/qq/863679.html∙专利权转让注意事项_如何向外国人转让专利/qq/863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