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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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矛盾纠纷协议书6篇

相邻矛盾纠纷协议书6篇

相邻矛盾纠纷协议书6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存在相邻矛盾纠纷,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邻矛盾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共处。

二、纠纷事项经双方确认,本次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解决方案1.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相邻矛盾纠纷,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2. 针对纠纷事项,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权利与义务1. 双方应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对方的土地、财产等权益。

2.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村规民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相邻关系,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谐共处。

4. 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落实本协议所约定的解决方案。

五、协议履行与监督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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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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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的概念来源:作者:日期:08-11-2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的母法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邻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权的行使1.相邻权的行使原则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利益和损失。

(2)自愿原则: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自愿、协商的精神,达成一致意见。

(3)合法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相邻权的行使方式相邻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的使用:如通行、排水、取水、采光、通风等。

(2)相邻房屋的使用:如搭建临时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

(3)相邻设施的使用:如利用相邻的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设施。

三、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相邻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相邻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害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对相邻权的妨碍。

(3)赔偿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因侵害相邻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4)恢复原状:侵害人应当将侵害相邻权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

(5)支付违约金:侵害人应当支付因侵害相邻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房屋,房屋距离邻居某乙的房屋仅有1米距离。

某乙在房屋后面搭建了一个鸡舍,导致甲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甲与乙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搭建鸡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相邻权,判决乙拆除鸡舍,并赔偿甲因采光和通风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在行使相邻权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受到侵害。

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原则是什么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活中有个好邻居能够帮助不少事情,现在⼤家住的都是楼房,距离感越来越强,产⽣的⽭盾和纠纷也是越来越多,发⽣问题就要解决问题,那么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纠纷怎么解决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纠纷解决的原则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相邻关系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应当按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和有利于⽣产⽣活的原则,法律、法规对如果有相关规定的话,依照相关的法规,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解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百⼋⼗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百九⼗条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百九⼗⼀条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百九⼗⼆条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关系的特征是什么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相邻关系发⽣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或者使⽤⼈之间。

相邻⼈可以是⾃然⼈、也可以使法⼈;可以是财产所有⼈,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也可以是⾮所有⼈,如承包经营⼈、承租⼈。

⼆、相邻关系的客体⼀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的归属并不发⽣争议。

⽽是由⾏使所有权或者使⽤权所引起的和邻⼈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休息;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

三、相邻关系的发⽣常与不动产的⾃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或者使⽤⼈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呢?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具体的裁判规则(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

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在法律对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在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物权法》虽未把法律解释、司法解择、行政规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未作规定的,审理纠纷时可直接适用司法解择作出判决。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物权法》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它属于限制性的规范,仅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但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

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相关知识:相邻关系纠纷诉讼证据的保存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相邻权纠纷尤其是因相邻关系造成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较为关键的是相关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对此,请注意如下事项:(1)如因相邻关系给自己的财产造成损害,通常私自对现场的拍照、录音等形成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应及时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等报告,并要求其出具证人证言。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及法律(3篇)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

王某家位于李某家南侧,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家在装修过程中,将王某家的南侧墙体拆除,并在此墙体处搭建了一个小屋。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三、案件分析1.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某的相邻权本案中,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并搭建小屋,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

具体分析如下:(1)李某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影响了王某家的采光、通风等基本生活需求。

(2)李某搭建的小屋占用王某家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3)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害了王某的相邻权。

3.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并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建议1.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3.如协商、调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相邻权利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相邻关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

本案通过对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例分析,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参考,促进邻里和谐。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相邻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

(一)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1. 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后,如果在涉讼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能免除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产生诉讼成本。

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则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同样能使纠纷尽快了结,节约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

2. 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实现“双赢”。

相对于强制性的法院判决来说,调解更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也会比较顺利。

3.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调解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不仅可使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减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

法院判决则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对抗情绪。

这是因为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这就在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如果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纠纷主体一般是相互熟悉、居住多年的邻居,往往不利于纠纷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弥合。

4. 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因为调解也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并依照法律原则解决纠纷,它能使当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即可以使当事人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而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减少、避免纠纷的目的。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俗话说在家靠⽗母,出门靠朋友,但在现实⽣活中在家不仅要靠⽗母,还需要靠邻⾥的。

处理好邻⾥关系是很有必要的,万⼀遇到什么意外时也可以帮有把,那么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

⽽2007年3⽉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作了同样的规定。

同时《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据此,在我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存权是第⼀权利的原则。

相邻⼀⽅对⼟地或建筑物的利⽤⾏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的财产利益和⽣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是财产利益与⽣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

⽆论是哪⼀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的⽣存权,因为⽣存权是⼈类的⾸要权⼒。

因此⽆论相邻各⽅利⽤不动产时所产⽣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便利。

⼀⽅⾏使权利需要他⽅协助时,他⽅不得拒绝,但⼀⽅应选择对他⽅最佳的⽅式。

⼀⽅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利⼰。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利益⽽牺牲较⼩的利益。

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

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的财产利益和⽣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利⽤其不动产满⾜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的⽣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另⼀⽅⾯,如恢复供⽔⼜会给⼀楼住户造成财产损害。

两格相邻法

两格相邻法

两格相邻法
摘要:
一、相邻权的概念和重要性
二、相邻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中的规定
2.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
三、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四、结论
正文:
一、相邻权的概念和重要性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相邻权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邻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邻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中的规定
《民法典》对相邻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
在交通安全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超载、超速、无证驾驶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对涉及相邻权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

三、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

3.促进邻里团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4.遵守当地风俗习惯,尊重历史传统。

四、结论
相邻权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邻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2)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2)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2)四、处理原则1、明确物权归属,定份止争相邻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一个物权问题,所谓定份止争,要想止争,必须先定份。

对相邻关系问题而言,一些问题的产生根源就在于对物权归属问题的争议,尤其涉及到哪些部分属于专有,哪些部分属于共有,问题尤为复杂。

我国物权法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该三项标准不应孤立来看,而是应该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而在具体司法程序的认定过程中,该三项标准可具体为:是否是独立的部分;是否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是否属于合法建筑。

另外,该司法解释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概括起来就是有规划、有合同。

而既不属于业主专有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的,就应认定为共有部分。

通常来说,对专有部分的使用只要不侵害共有部分的使用、不侵害他人的专有部分的使用,就不应轻易认定为非法,而应对其使用权利进行保护。

对具体案件而言,如果争议一方的物权占用、使用、处分是基于其专有物权部分,而且也未有证据证明该使用范围超过其专有部分,则一般不能认定其侵权。

对共有部分,则应按照以下第二项原则——合理利用原则进行处理。

2、合理利用实际在相邻案件的民事审判中,真正针对专有部分发生纠纷的较少,大多数的案件发生争议还是针对的共有部分。

既不属于业主专有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的,就应认定为共有部分。

但具体来说,共有部分应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共有,即涉及物权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等;另一部分即自然共有部分,即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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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李海波律师指出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注意以下三项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正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

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

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

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2、团结互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例如,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

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

团结互助原则还要求相邻人应当协商解决相邻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合理。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而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是对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是对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

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讲堂生活版典型案例(3篇)

法律讲堂生活版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往往因为一些琐事引发,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邻里关系,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本案例以一起邻里纠纷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案例,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引导大家在生活中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户人家住在同一栋楼的相邻单元,由于两家窗户相对,采光和通风问题一直存在。

甲家觉得乙家的窗户挡住了自己的采光,要求乙家将窗户改小。

乙家认为窗户已经安装多年,改动会影响居住舒适度,不同意甲家的要求。

双方协商无果,甲家一怒之下将乙家告上法庭。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户人家作为邻居,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甲家要求乙家改小窗户,属于邻里之间的矛盾,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甲家在未与乙家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乙家告上法庭,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甲家提出的改小窗户的要求,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合理性。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家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邻里纠纷处理原则本案中,甲乙两户人家因为邻里纠纷引发诉讼,暴露出邻里关系处理中的一些问题。

以下是一些邻里纠纷处理的原则:(1)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处理邻里纠纷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2)相互协商: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遵守法律法规:在处理邻里纠纷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解决问题。

2. 本案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生活中难免会有矛盾,但要学会换位思考,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2)在处理邻里纠纷时,要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社区、物业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3)邻里纠纷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

一旦发生纠纷,要理智对待,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五、总结邻里纠纷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处理不当可能影响邻里关系,甚至触犯法律。

本案通过分析一起邻里纠纷案例,提醒我们在处理邻里关系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邻里纠纷处理协议书范本(3篇)

邻里纠纷处理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系相邻居住的邻居,因_______(具体纠纷原因)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现就解决纠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纠纷基本情况1. 纠纷原因:_______(详细描述纠纷产生的原因,如噪音、漏水、邻里矛盾等)。

2. 纠纷时间:_______(纠纷发生的时间)。

3. 纠纷地点:_______(纠纷发生的具体地点)。

二、纠纷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双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公平公正: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3. 调解为主:双方应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尽量不采取诉讼手段。

4. 互谅互让: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三、纠纷处理措施1. 甲方承诺:(1)立即停止产生纠纷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对已造成的损失,甲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积极配合乙方修复损坏的设施或物品。

2. 乙方承诺:(1)尊重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再对甲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2)如有损坏甲方的设施或物品,乙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双方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四、纠纷处理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2.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完毕纠纷。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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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

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本文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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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案例讲解(3篇)

身边的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近日,一起因邻里之间土地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及法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一村庄的邻居。

双方相邻的土地界限一直存在争议,多年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在争议土地上种植了树木。

乙发现后,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不予理睬。

2020年,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树木,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在争议土地上种植树木,侵犯了乙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甲应承担侵权责任,拆除树木,恢复土地原状。

三、法律分析1.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相邻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期限性等特点。

3.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公平协商,解决纠纷。

(2)便民原则: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应当便于相邻权利人生产、生活。

(3)合理原则: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应当合理,不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在争议土地上种植树木,侵犯了乙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甲应承担侵权责任,拆除树木,恢复土地原状。

1.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土地使用权。

甲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在争议土地上种植树木,损害了乙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 甲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

甲与乙系相邻权利人,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相邻关系。

公序良俗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序良俗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李某某在自家庭院内种植了一片杨树,杨树高度已达五米。

然而,杨树在生长过程中,其枝叶不断伸向张某某家,影响了张某某家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解决此事,但李某某拒绝砍伐杨树。

张某某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砍伐杨树,恢复相邻关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种植的杨树是否属于影响张某某采光和通风的树木;2.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砍伐杨树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杨树是否属于影响张某某采光和通风的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某种植的杨树虽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杨树的枝叶伸向张某某家,影响了张某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

因此,杨树属于影响张某某采光和通风的树木。

2.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砍伐杨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某种植的杨树已经影响了张某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某应当承担砍伐杨树的义务,以恢复相邻关系。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某砍伐杨树,恢复相邻关系。

同时,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种植的杨树已经影响了张某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砍伐杨树,恢复相邻关系。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砍伐杨树,恢复相邻关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

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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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
摘要: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注意以下三项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正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

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

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

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2、团结互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例如,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

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
地遭受损失。

团结互助原则还要求相邻人应当协商解决相邻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合理。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而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是对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是对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

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相邻一方因架电线、埋设电缆、管道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当选择危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对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且应于事后清理现场。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

这三项原则又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这三项原则的精神,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

如何处理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
(一)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没有其他通道,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

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

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

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
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二)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

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

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

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租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时,不得使自己屋檐的滴水直接注于相邻人的建筑物上。

(三)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为、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而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

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烘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手、易燃易爆、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和相邻关系人,相邻人除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外,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

(四)调解因相邻管线安设产生的纠纷应注意: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因此给他方造成
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五)调解因相邻防险关系产生的纠纷应注意: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应注意: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

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

(七)调解因相邻地界上设施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要注意: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一)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没有其他通道,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

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

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

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二)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

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
段的正常排水。

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

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租赔偿损失。

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设施时,不得使自己屋檐的滴水直接注于相邻人的建筑物上。

(三)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为、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而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

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烘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手、易燃易爆、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和相邻关系人,相邻人除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外,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

(四)调解因相邻管线安设产生的纠纷应注意:相邻一方因架设线路、埋设管道、电缆等,必须从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通过,他方应当允许,使用人在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因此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五)调解因相邻防险关系产生的纠纷应注意:相邻一方在其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挖坑、挖沟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以免危及相邻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六)调解因相邻采光、种植关系产生的纠纷应注意: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相互间
应相隔一定距离,以免影响采光。

相邻一方在其一侧栽种植物时,应与相邻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影响对方植物的生长和房屋采光。

(七)调解因相邻地界上设施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要注意: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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